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家庭尊享”优选增值服务产品细则
凡订购“家庭尊享”优选增值服务产品的中信银行信用卡持卡人(仅限主持卡人购买,如下持卡人均指主持卡人),在产品有效期内,可享受零起点免费短信提醒服务、家庭医学咨询服务、重大疾病协同就医服务、附赠家庭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服务、附赠家庭共享航空意外保险服务、附赠老年人意外骨折医疗补偿保险服务、附赠猝死险保险服务、附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附赠乘坐营运汽车/乘坐非营运汽车/驾驶非营运汽车意外身故/伤残保险服务等服务。附赠的保险权益、家庭医学咨询服务、重大疾病协同就医服务自购买之日的次月10日凌晨生效。
☆特别提示:
1.请持卡人重点关注本协议加粗加重或变更颜色的部分内容。
2.请持卡人认真阅读相应保险条款,附赠保险服务权益以相应保险条款为准,卡中心不对保险服务及理赔事宜提供任何保证或承担任何责任。本细则中的相关保险条款可能存在滞后性,具体以承保保险公司提供为准。
3.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将通过如下方式取得持卡人其他家庭成员(不含未成年子女)同意及认可:附赠持卡人其他家庭成员(不含未成年子女)的意外伤害险须其他家庭成员作为被保险人通过链接转发+短信验证方式明确同意后方能生效。由持卡人转发至其家庭成员(不含未成年子女),家庭成员通过点击链接/登录网站进入团体保险投保确认页面,填入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等信息,并完成手机短信验证,通过前述方式完成非持卡人的团体保险投保意愿确认。如其他家庭成员未在约定时间内完成确认,则视为该部分保障未生效。
4.持卡人在成功购买本产品后,根据监管的要求,持卡人个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订单号、订单日期、商品代码相关个人信息将给到卡中心合作的承保保险公司和服务合作机构,为持卡人进行投保和提供服务。
5.为保证服务权益延续性,“家庭尊享”增值服务产品将在到期后自动续期并扣费。产品到期前,卡中心将发送续期扣费提示短信,持卡人如要停止办理,则需按照短信操作提示,否则本产品将自动续期并扣费。
一、增值服务权益内容
(一)权益列表
产品名称 | 产品价格 | 产品权益 |
家庭尊享 | 1500元/1年 2000元/2年 2700元/3年 4000元/5年 |
1.零起点免费短信提醒服务 2.家庭医学咨询服务 3.重大疾病协同就医服务 4.家庭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服务 (附赠保险服务,最高保额家庭合计130万元) 5.家庭共享航空意外保险服务 (附赠保险服务,最高保额家庭合计300万元) 6.老年人意外骨折医疗补偿保险服务 (附赠保险服务,最高保额5000元/人) 7.持卡人综合意外住院医疗保险服务 (附赠保险服务,最高保额1万元,2022年6月至2024年8月8日(含)订购和续费的订单享有) 8.持卡人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服务 (附赠保险服务,最高保额20万元,2022年6月至2024年8月8日(含)订购和续费的订单享有) 9.持卡人首次确诊法定传染病(指新冠肺炎传染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附赠保险服务,最高保额10万元,2023年7月以前订购享有,续费订单不再享受) 10.持卡人首次确诊法定传染病(指新冠肺炎传染病)重症或危重症保险金(附赠保险服务,最高保额1万元,2023年7月以前订购享有,续费订单不再享受) 11.持卡人猝死险保险服务(附赠保险服务,保额30万元,2023年8月以后订购享有,含突发急性病身故) 12.持卡人意外伤害住院津贴服务(附赠保险服务,150元/天,最长90天(含),2023年8月以后订购享有,含*续费订单) 13.持卡人乘坐营运汽车/乘坐非营运汽车/驾驶非营运汽车意外身故/伤残保险服务(附赠保险服务,最高保额30万元,法定节假日翻倍,2023年8月以后订购享有,含*续费订单) |
*续费订单:含2023年8月1日之前初次订购但是在2023年8月1日及之后续费的订单,下同
(二)权益细则:
1.零起点短信提醒服务内容
在服务有效期内,持卡人每笔消费、取现(无起点金额限制)都会收到短信提醒。
(如办理了ETC服务,ETC交易不提供消费短信通知)。
2.家庭医学咨询服务
家庭医学咨询服务是指由持卡人及其家庭成员(本细则“家庭成员”指持卡人配偶、子女、持卡人本人父母,下同)发起的全年不限次、无额外费用的在线医疗咨询服务,即拨打保险公司合作方热线电话(详见如下),由专业的医生或护士为持卡人及其家庭成员提供“一对一”的在线医疗咨询服务。
在2023年7月31日及之前订购的订单,合作方热线电话400-670-6808。
在2023年8月1日及之后订购的订单(含续费订单),合作方热线电话400-050-6770。
(1)服务内容
① 首诊健康档案建立;
② 就诊建议:病情初诊、分诊,提供明确的就诊建议;
③ 日常健康咨询:平时身体有些不适先电话咨询私人医生,进行初步判断;
④ 健康指导:家庭医学咨询热线会根据持卡人及其家庭成员平常生活,提供健康生活指导;
⑤ 慢病管理:家庭医学咨询师可以协助提供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的用药指导(非处方药)、饮食指导、合理运动建议等;
⑥ 协助高效就医:私人医生热线为持卡人及其家庭成员提供参考科室,及相关医院信息。
3.重大疾病协同就医服务
重大疾病协同就医服务的服务内容是指:持卡人本人或其家庭成员自附赠家庭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服务生效90天后经二级以上医院初步诊断罹患重大疾病需要就诊时,保险公司合作方将安排网络医院内副主任以上级别医师为持卡人及其家庭成员提供门诊预约,住院预约安排及手术预约安排服务,每项服务限2次/年,本服务覆盖的120种重大疾病种类详见
在2023年7月31日及之前订购的订单:《120种重大疾病种类》-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网络医院清单详见《重大疾病协同就医服务网络医院清单》-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在2023年8月1日及之后订购的订单(含续费订单):《120种重大疾病种类》-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网络医院清单详见《重大疾病协同就医服务网络医院清单》-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1)服务内容
① 二次诊疗:提供网络医院内副主任以上级别医师二次诊疗服务
② 住院安排:网络医院内副主任及以上级别医师为持卡人及其家庭成员提供全面详尽的诊断和治疗意见后,需住院的,负责提供网络医院内住院安排的服务。
③ 手术安排:网络医院内副主任及以上级别医师为持卡人及其家庭成员提供全面详尽的诊断和治疗意见后,需手术的,负责提供网络医院内住院安排的服务。
(2)服务流程
①接到持卡人及其家庭成员申请后,保险公司合作方将确认持卡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份,确认身份后将与持卡人及其家庭成员进行疾病分诊、推荐合适的医院和医生。
②申请后一般3-7个工作日内保险公司合作方客服会与持卡人及其家庭成员再次联系,告知预约结果及诊前注意事项。
③服务过程中与持卡人及其家庭成员保持联系,告知补齐相关病历资料等,就诊前一天保险公司合作方客服致电用户提醒就诊时间和相关就诊注意事项。
④安排专家会诊并出具相关二次诊疗建议报告。
⑥服务结束,保险公司合作方客服客服进行服务回访。
(3)使用方式
持卡人及其家庭成员自附赠家庭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服务生效90天后经二级以上医院初步诊断罹患重大疾病需要二次诊断就诊时,拨打指定保险公司合作方客服。
在2023年7月31日及之前订购的订单,合作方热线电话400-670-6808。
在2023年8月1日及之后订购的订单(含续费订单),合作方热线电话400-050-6770。
4.家庭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服务(附赠保险服务)
该保险服务为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赠送给主持卡人的保险权益。投保人为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被保险人为订购“家庭尊享”增值服务产品且保险权益已生效的持卡人本人及其家庭成员(配偶、子女、本人父母),由于附赠保险含有死亡保险责任,请确认您已就投保事项及保险金额征得了其他被保险人的同意及认可(未成年子女需取得其监护人的同意及认可)。
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将通过如下方式取得持卡人其他家庭成员(不含未成年子女)同意及认可:附赠持卡人其他家庭成员(不含未成年子女)的意外伤害险须其他家庭成员作为被保险人通过链接转发+短信验证方式明确同意后方能生效。由持卡人转发至其家庭成员(不含未成年子女),家庭成员通过点击链接/登录网站进入团体保险投保确认页面,填入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等信息,并完成手机短信验证,通过前述方式完成非持卡人的团体保险投保意愿确认。如其他家庭成员未在约定时间内完成确认,则视为该部分保障未生效。
保险服务承保公司:
在2023年7月31日及之前订购的订单,本保险服务承保公司为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该保险为团体保险,持卡人可致电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952299或1010-9955查询或申请保险凭证。
在2023年8月1日及之后订购的订单(含续费订单),本保险服务承保公司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该保险为团体保险,持卡人可致电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客服电话95589查询或申请保险凭证。
(1)保障金额
每一信用卡持卡人账户在保险期间的赔偿限额如下:
家庭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服务 | 本人 | 80万元保额(人民币) |
配偶 | 30万元保额(人民币) | |
子女 | 共享10万元保额(人民币) | |
本人父母 | 5万元/人保额(人民币) |
(2)保障责任
购买了“家庭尊享”优选增值服务产品的持卡人,在保险期间内,本人或本人父母或配偶或子女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
①意外身故责任保险:购买了“家庭尊享”优选增值服务产品的持卡人本人或本人父母或配偶或子女,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附赠家庭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服务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后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附赠家庭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服务载明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在保险一年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按照伤残等级标准的约定给付了伤残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
②意外伤残责任保险:购买了“家庭尊享”优选增值服务产品的持卡人本人或本人父母或配偶或子女,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含第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伤残并达到《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保监发[2014]6号,标准编号为JR/T0083-2013,以下简称《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评定标准》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乘以约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额,承担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的责任。如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后治疗仍未结束,则保险人按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承担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的责任。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被保险人的已有伤残,应在鉴定时予以剔除。伤残的评定原则如下:
A.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保险人根据《评定标准》规定的多处伤残评定原则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B.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评定标准中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评定标准》中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后,乘以约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额,承担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的责任。
若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金额达到附赠家庭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服务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在保险期间内,若保险人上述两项责任下的累计给付保险金的总额达到附赠家庭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服务载明的总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3)受益人
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的财产法定继承人,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4)保险条款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互联网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22版A款)》注册号【C00017932312021120818263】-适用2023年7月31日及之前订购的订单。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A版)条款》注册号【C00002632312022051385521】-适用2023年8月1日及之后订购的订单(含续费订单)。
(5)附赠保险权益责任免除及投保声明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①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② 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③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被谋杀、殴斗;
④ 被保险人妊娠(包括宫外孕)、流产(但因遭受意外伤害所致不在此限)、堕胎、安胎、分娩、疾病、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⑤ 被保险人接受包括美容、整容、整容手术在内的任何医疗行为而造成的意外;
⑥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⑦ 各类疾病,以及高原反应、中暑、猝死;
⑧ 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或病毒感染;
⑨ 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⑩ 恐怖袭击。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① 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② 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③ 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辆期间;
④ 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
⑤ 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活动期间;
⑥ 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热气球、滑翔器等航空装置(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不在此限)期间;
⑦ 被保险人作为军人(含特种兵)在训练或执行公务期间;
⑧ 被保险人作为职业运动员或专业运动员参加训练或比赛期间;
⑨ 被保险人从事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服刑期间;
⑩ 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⑪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上述情形下或期间内,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6)理赔资料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A.意外身故保险金申请
①保险金申请人填具的索赔申请书;
②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正本;
③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④公安部门或司法部门、二级及以上或保险人认可的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⑤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⑥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⑦与本次事故相关的其他必要材料。
B.意外伤残保险金申请
①保险金申请人填具的索赔申请书;
②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正本;
③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④司法鉴定机构根据《伤残评定行业标准》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伤残程度评定书;
⑤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
⑥与本次事故相关的其他必要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的,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5.家庭共享航空意外保险服务(附赠保险服务)
该保险服务为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赠送给主持卡人的保险权益。投保人为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被保险人为订购“家庭尊享”增值服务产品且保险权益已生效的持卡人本人及其家庭成员(配偶、子女、本人父母),由于附赠保险含有死亡保险责任,请确认您已就投保事项及保险金额征得了其他被保险人的同意及认可(未成年子女需取得其监护人的同意及认可)。
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将通过如下方式取得持卡人其他家庭成员(不含未成年子女)同意及认可:附赠持卡人其他家庭成员(不含未成年子女)的意外伤害险须其他家庭成员作为被保险人通过链接转发+短信验证方式明确同意后方能生效。由持卡人转发至其家庭成员(不含未成年子女),家庭成员通过点击链接/登录网站进入团体保险投保确认页面,填入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等信息,并完成手机短信验证,通过前述方式完成非持卡人的团体保险投保意愿确认。如其他家庭成员未在约定时间内完成确认,则视为该部分保障未生效。
保险服务承保公司:
在2023年7月31日及之前订购的订单,本保险服务承保公司为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该保险为团体保险,持卡人可致电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952299或1010-9955查询或申请保险凭证。
在2023年8月1日及之后订购的订单(含续费订单),本保险服务承保公司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该保险为团体保险,持卡人可致电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客服电话95589查询或申请保险凭证。
(1)保障金额
每一信用卡持卡人账户在保险期间的赔偿限额如下:
家庭共享航空意外保险服务 | 本人 | 120万元保额(人民币) |
本人父母 | 30万元/人保额(人民币) | |
配偶 | 90万元保额(人民币) | |
子女 | 共享30万元保额(人民币) |
(2)保障责任
购买了“家庭尊享”优选增值服务产品的持卡人,在保险期间内,持卡人本人或其家庭成员持有效客票(包括依法免票)乘坐合法从事客运的民航客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
①购买了“家庭尊享”优选增值服务产品的持卡人本人或其家庭成员,在保险期间内持有效客票(包括依法免票)乘坐合法从事客运的民航客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附赠家庭共享航空意外保险服务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因持有效客票(包括依法免票)乘坐合法从事客运的民航客机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在保险一年有效期内,若在被保险人意外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下述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则保险人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②购买了“家庭尊享”优选增值服务产品的持卡人本人或其家庭成员,保险期间内持有效客票(包括依法免票)乘坐合法从事客运的民航客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人伤残并达到《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保监发【2014】6号,标准编号为JR/T0083-2013,以下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伤残评定标准》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即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下同)赔偿附赠家庭共享航空意外保险服务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额,承担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的责任。如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后治疗仍未结束,则保险人按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承担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的责任。伤残的评定原则如下:
A.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保险人根据《伤残评定标准》规定的多处伤残评定原则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但给付总额不超过该类营运交通工具所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额。
B.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后,乘以该类营运交通工具所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额,承担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的责任。
若保险人累计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总额达到附赠家庭共享航空意外保险服务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意外伤残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所乘坐的营运交通工具种类由投保人、保险人约定,约定营运交通工具指持有效客票(包括依法免票)乘坐合法从事客运的民航客机,保险人仅对被保险人乘坐在附赠家庭共享航空意外保险服务约定的营运交通工具时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
(3)受益人
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的财产法定继承人,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4)保险条款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互联网营运交通工具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22版A款)》注册号【C00017932312021120404573】-适用2023年7月31日及之前订购的订单。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公共交通工具乘客意外伤害保险(2022-A版)条款》-注册号【C00002632312022072253311】适用2023年8月1日及之后订购的订单(含续费订单)。
(5)附赠保险权益责任免除及投保声明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或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①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②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③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被谋杀、殴斗;
④ 被保险人妊娠(包括宫外孕)、流产(但因遭受意外伤害所致不在此限)、堕胎、安胎、 分娩、疾病、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⑤ 各类疾病,以及高原反应、中暑、猝死;
⑥ 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或病毒感染;
⑦ 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有关安全乘坐的规定或指引;
⑧ 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⑨ 恐怖袭击。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① 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② 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③ 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④ 被保险人乘坐非法营运的交通工具;
⑤ 被保险人中途离开所乘交通工具至重新登上该交通工具期间;
⑥ 被保险人双脚踏上交通工具之前和被保险人一脚离开交通工具之后;
⑦ 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
⑧ 被保险人因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在逃期间、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⑨ 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⑩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6)理赔流程
在2023年7月31日及之前订购的订单:
出险后拨打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客服电话952299或1010-9955进行报案。具体电话理赔流程如下:
①拨打众安客服热线952299或1010-9955;
②准备证明保险事故的相关材料;
③理赔材料提供方式:寄送至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130号中实大楼5楼,数字生活理赔部收,联系电话:952299或10109955,邮编:200002。
④确属保险责任范围,众安保险在接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及完整材料后,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如遇复杂情形,可将核定期限延展至30日。
⑤赔款资金将支付至被保险人账户或受益人账户。
在2023年8月1日及之后订购的订单(含续费订单):
①拨打承保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的客服电话95589;
②陈述案件情况,准备证明保险事故的相关材料;
③理赔材料通过邮寄方式提交;
④判断是否属于保险责任;
⑤确属保险责任范围,在结案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
⑥理赔资金将支付至被保险人账户。
(7)理赔资料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A.意外身故保险金申请
①索赔申请书;
②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正本;
③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④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④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⑤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⑥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⑦与本次事故相关的其他必要材料。
B.意外伤残保险金申请
①索赔申请书;
②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正本;
③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④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⑤司法鉴定机构根据《伤残评定行业标准》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伤残程度评定书;
⑥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⑦与本次事故相关的其他必要材料。
在保险人的理赔审核过程中,保险人有权在合理的范围内对索赔的被保险人进行医疗检查。
6.老年人意外骨折医疗补偿保险(附赠保险服务)
该保险服务为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赠送给主持卡人本人父母的保险权益。投保人为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被保险人为订购家庭尊享增值服务且已生效的持卡人本人父母。
保险服务承保公司:
在2023年7月31日及之前订购的订单,本保险服务承保公司为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该保险为团体保险,持卡人可致电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952299或1010-9955查询或申请保险凭证。
在2023年8月1日及之后订购的订单(含续费订单),本保险服务承保公司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该保险为团体保险,持卡人可致电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客服电话95589查询或申请保险凭证。
(1)保障金额
每一信用卡持卡人账户在保险期间的赔偿限额如下:
老年人意外骨折医疗补偿保险持卡人父母0.5万元/人保额(人民币)
(2)保障责任
若持卡人本人父母因意外骨折导致的意外伤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二级及以上或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进行治疗,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中信银行信用卡将通过合作的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保险赔付,保险公司给予最高5000元/人的医疗补偿,按下列约定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①保险人对于每次事故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100%给付意外骨折医疗补偿,无免赔额,最高给予5000元/人的医疗补偿。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意外骨折医疗补偿责任,住院治疗者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止,门诊治疗者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十五日止;
②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因意外骨折导致的意外伤害,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意外骨折医疗补偿,但累计给付金额不超过按5000元/人,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③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它途径(包括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就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获得赔偿,则保险人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
(3)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附赠的老年人意外骨折医疗补偿保险的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4)保险条款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互联网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2022版A款)》注册号【C00017932522021121421923】--适用2023年7月31日及之前订购的订单。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2019版)条款》注册号【C00002632522019070220451】-适用2023年8月1日及之后订购的订单(含续费订单)。
(5)附赠保险权益责任免除及投保声明
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的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① 被保险人身患疾病所支付的费用;
②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③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④ 被保险人健康护理(含体检、健康体检、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 等非治疗性的行为及无客观病征证明其不健康及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⑤ 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堕胎、分娩、不孕症、避孕或绝育手术、变性手术、人体试验和人工生殖,及由此而引起的并发症;
⑥ 被保险人药物过敏、中暑,或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⑦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⑧ 恐怖袭击、战争军事行动、暴乱;
⑨ 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⑩ 被保险人未取得对应的特种作业证书进行特种作业操作。特种作业的相关定义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最新《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为准。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① 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② 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③ 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行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① 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费用;
② 因椎间盘膨出或突出造成被保险人支持的医疗费用;
③ 被保险人发生的护理(陪住)费、取暖费、交通费、误工费、空调费、膳食费、特需服务费、营养性药品、营养费、康复费、辅助器具费、整容费、美容费、修复手术费、牙齿整形费、牙齿修复费、镶牙费、丧葬费;
④ 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器官移植、角膜屈光成形手术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假牙、配镜等)的费用;
⑤ 被保险人在家自设病床治疗;
⑥ 被保险人在非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或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
⑦ 被保险人因病理性骨折而发生的医疗费用。
⑧ 其它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中载明的责任免除事项及免赔额、免赔率。
(6)理赔资料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① 索赔申请书;
② 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正本;
③ 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④ 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附有病理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医疗仪器检查报告的医疗诊断证明、病历及医疗、医药费原始单据、结算明细表与处方正本;
⑤ 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⑥ 与本次事故相关的其他必要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的,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7.持卡人最高1万元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服务(附赠保险服务,2022年6月至2024年8月8日(含)订购和续费的订单享有)
该保险服务为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赠送给主持卡人的保险权益。投保人为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被保险人为订购家庭尊享增值服务且已生效的持卡人本人。
承保公司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该保险为团体保险,持卡人可致电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客服电话95589查询或申请保险凭证。
(1)保障金额
每一信用卡持卡人账户在保险期间的赔偿限额如下:
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服务 | 本人 | 1万元(人民币) |
(2)保障责任
对于购买本产品的持卡人,在保障权益生效后,如不幸发生意外时,入住二级及以上医院,可根据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最高获得1万元的意外入院医疗费用补偿(报销),无等待期,无论是否有社保均可承保,持卡人发生住院医疗费用后,若有社保医疗保险,需先报销社保医疗费用后再申请赔付。按照当地社保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的、合理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附赠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服务的约定给付保险金。
上述医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则保险人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期限最长可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止。但累计给付金额达到附赠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服务对应的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在附赠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服务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以附赠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服务所载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附赠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服务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在附赠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服务的保险责任终止。
(3)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附赠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服务的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4)保险条款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19版)条款》注册号【C00002632522019073105092】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附加超龄人员扩展条款(2011版)(扩展)》注册号【H00002632322017052347511】
(5)附赠保险权益责任免除及投保声明
因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不承担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
① 被保险人身患疾病所支付的费用;
②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③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④ 被保险人健康护理(含体检、健康体检、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等非治疗性的行为及无客观病征证明其不健康及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⑤ 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堕胎、分娩、不孕症、避孕或绝育手术、变性手术、人体试验和人工生殖,及由此而引起的并发症;
⑥ 被保险人药物过敏、中暑,或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⑦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⑧ 恐怖袭击、战争军事行动、暴乱;
⑨ 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⑩ 被保险人未取得对应的特种作业证书进行特种作业操作。特种作业的相关定义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最新《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为准。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① 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② 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③ 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行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下列费用,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① 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费用;
② 因椎间盘膨出或突出造成被保险人支持的医疗费用;
③ 被保险人发生的护理(陪住)费、取暖费、交通费、误工费、空调费、膳食费、特需服务费、营养性药品、营养费、康复费、辅助器具费、整容费、美容费、修复手术费、牙齿整形费、牙齿修复费、镶牙费、丧葬费;
④ 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器官移植、角膜屈光成形手术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假牙、配镜等)的费用;
⑤ 被保险人在家自设病床治疗;
⑥ 被保险人在非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或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
⑦ 其它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中载明的责任免除事项及免赔额、免赔率。
(6)理赔资料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① 保险金申请人填具的索赔申请书;
②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正本;
③ 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④ 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附有病理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医疗仪器检查报告的医疗诊断证明、病历及医疗、医药费原始单据、结算明细表与处方正本;
⑤ 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⑥ 与本次事故相关的其他必要材料。
8.持卡人最高20万元综合意外伤害保险(附赠保险服务,2022年6月至2024年8月8日(含)订购和续费的订单享有)
该保险服务为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赠送给主持卡人的保险权益。投保人为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被保险人为订购家庭尊享增值服务且已生效的持卡人本人。由于附赠保险含有死亡保险责任,请确认您完全知悉并同意投保事项及保险金额。
承保公司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该保险为团体保险,持卡人可致电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客服电话95589查询或申请保险凭证。
(1)保障金额
每一信用卡持卡人账户在保险期间的赔偿限额如下:
综合意外伤害保险 | 本人 | 20万元(人民币) |
(2)保障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
① 意外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A.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B.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本条第②款约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② 意外伤残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为JR/T0083-2013),以下简称《伤残评定行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根据《伤残评定行业标准》中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即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下同)。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A.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如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保险人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伤残保险金;如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保险人在原评定基础上晋升一级给付伤残保险金,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仅按一处伤残进行评定。
B.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行业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行业标准》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3)受益人
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的财产法定继承人,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4)保险条款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A版)条款》注册号【C00002632312022051385521】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附加超龄人员扩展条款(2011版)(扩展)》注册号【H00002632322017052347511】
(5)附赠保险权益责任免除及投保声明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①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② 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③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被谋杀或殴斗;
④ 被保险人妊娠(包括宫外孕)、流产(但因遭受意外伤害所致不在此限)、堕胎、安胎、分娩、疾病、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⑤ 被保险人接受包括美容、整容、整容手术在内的任何医疗行为而造成的意外;
⑥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⑦ 各类疾病,以及高原反应、中暑、猝死;
⑧ 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或病毒感染;
⑨ 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⑩ 恐怖袭击。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① 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② 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③ 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④ 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
⑤ 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活动期间;
⑥ 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热气球、滑翔器等航空装置(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不在此限)期间;
⑦ 被保险人作为职业运动员或专业运动员参加训练或比赛期间;
⑧ 被保险人作为军人(含特种兵)在训练或执行公务期间;
⑨ 被保险人从事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服刑期间;
⑩ 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⑪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6)理赔资料
A. 意外身故保险金申请
① 保险金申请人填具的索赔申请书;
②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正本;
③ 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④ 公安部门或司法部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⑤ 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⑥ 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⑦ 与本次事故相关的其他必要材料。
B. 意外伤残保险金申请
① 保险金申请人填具的索赔申请书;
②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正本;
③ 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④ 司法鉴定机构根据《伤残评定行业标准》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伤残程度评定书;
⑤ 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
⑥ 与本次事故相关的其他必要材料。
9.持卡人首次确诊法定传染病(指新冠肺炎传染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附赠保险服务)
2023年7月31日及之前订购的订单享有,2023年8月1日及之后订购的订单(含续费订单)不再享受(即首次购买订单时间在2023年7月31日及之前,但续费订单在2023年8月1日及之后,也不再享受本服务)
该保险服务为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赠送给主持卡人的保险权益。投保人为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被保险人为订购家庭尊享增值服务且已生效的持卡人本人,由于附赠保险含有死亡保险责任,请确认您知悉并同意投保事项及保险金额。
承保公司为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该保险为团体保险,持卡人可致电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952299或1010-9955查询或申请保险凭证。
(1)保障金额
每一信用卡持卡人账户在保险期间的赔偿限额如下:
首次确诊法定传染病(指新冠肺炎传染病)身故或全残保险 | 本人 | 10万元(人民币) |
(2)保障责任
经投保人申请并经保险人同意,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经医疗机构(释义一)确诊初次罹患新冠肺炎传染病而发生身故或全残,保险人按照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但本项服务累计给付金额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医疗机构(释义一):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指定的传染病诊治定点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但不包括主要作为诊所、康复、护理、休养、静养、戒酒、戒毒等或类似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被保险人在附赠的持卡人首次确诊法定传染病(指新冠肺炎传染病)身故或全残保险服务生效日前已出现新冠肺炎症状,即使在生效后才确诊,保险人亦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同时附赠的本项保险权益终止。
(3)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的财产法定继承人,伤残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4)保险条款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法定传染病扩展疾病保险条款(短期意外公益)(互联网)》注册号【C00017932622021111704543】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法定传染病扩展身故保险条款(公益)(互联网)》注册号【C00017931922021111704563】
(5)附赠保险权益责任免除及投保声明
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罹患附赠的本项保险权益载明的传染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①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② 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确诊或疑似感染或因与疑似罹患传染病人密切接触而被隔离的;
③ 因附赠的本项保险权益定义的法定传染病以外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
④ 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或未遵医嘱,私自使用、涂用、注射药物;
⑤ 因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和任何的精神损害赔偿。
10.持卡人首次确诊法定传染病(指新冠肺炎传染病)重症或危重症保险金(附赠保险服务)2023年7月31日及之前订购的订单享有,2023年8月1日及之后订购的订单(含续费订单)不再享受(即若首次购买订单时间在2023年7月31日及之前,但续费订单在2023年8月1日及之后,也不再享受本服务)
该保险服务为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赠送给主持卡人的保险权益。投保人为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被保险人为订购家庭尊享增值服务且已生效的持卡人本人,请确认您知悉并同意投保事项及保险金额。
承保公司为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该保险为团体保险,持卡人可致电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952299或1010-9955查询或申请保险凭证。
(1)保障金额
每一信用卡持卡人账户在保险期间的赔偿限额如下:
持卡人首次确诊法定传染病(指新冠肺炎传染病)重症或危重症保险金 | 本人 | 1万元保额(人民币) |
(2)保障责任
经符合医疗机构(释义一)确诊初次罹患法定传染病(指新冠肺炎传染病)重症或危重症的,保险人依照附赠的本项保险权益的保险金额给付一次性确诊传染疾病保险金,同时附赠的本项保险权益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附赠的本项保险权益生效日前已出现新冠肺炎传染病的症状或体征,即使在生效后才确诊,保险人亦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同时附赠的本项保险权益保险责任终止。
(3)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的财产法定继承人,伤残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4)保险条款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法定传染病扩展疾病保险条款(短期意外公益)(互联网)》注册号【C00017932622021111704543】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法定传染病扩展身故保险条款(公益)(互联网)》注册号【C00017931922021111704563】
(5)附赠保险权益责任免除及投保声明
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罹患附赠的本项保险权益载明的法定传染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①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② 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确诊或疑似感染或因与疑似罹患传染病人密切接触而被隔离的;
③ 保险期间内,国家未公告显示有传染病确诊患者和被保险人在同一空间内;
④ 国家因被保险人系传染病确诊病例而发布公告排查文件寻找其他感染者的;
⑤ 因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和任何的精神损害赔偿。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的,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1.持卡人猝死险保险服务(附赠保险服务,保额30万元,2023年8月1日及之后订购的订单(含续费订单),含突发急性病身故)
该保险服务为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赠送给主持卡人的保险权益。投保人为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被保险人为订购家庭尊享增值服务且已生效的持卡人本人。由于附赠保险含有死亡保险责任,请确认您完全知悉并同意投保事项及保险金额。
承保公司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该保险为团体保险,持卡人可致电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客服电话95589查询或申请保险凭证。
(1)保障金额
每一信用卡持卡人账户在保险期间的赔偿限额如下:
持卡人猝死险保险服务(含突发急性病身故) | 持卡人本人 | 30万元 |
(2)保障责任
猝死险保险服务(含突发急性病身故):在产品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猝死,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猝死定义:表面猝死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24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猝死的认定以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的诊断和公安部门的鉴定为准。
(3)受益人
受益人为被保险人的财产法定继承人
(4)保险条款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附加猝死保险条款》注册号【C00002631922022072241473】
(5)附赠保险权益责任免除及投保声明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①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② 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③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④ 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
⑤ 被保险人流产、堕胎、分娩、不孕症、避孕或绝育手术、变性手术、人体试验和人工生殖,及由此而引起的并发症;
⑥ 被保险人作为器官捐献者接受的与器官摘除相关的医疗行为及其并发症、后遗症的治疗;
⑦ 被保险人罹患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变性或染色体异常;
⑧ 被保险人罹患特定传染病、职业病、地方病、精神和行为障碍、心理疾病、性病;
⑨ 投保前罹患的疾病,以及与此相关的疾病;
⑩ 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⑪ 恐怖袭击;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① 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② 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③ 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④ 被保险人从事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服刑期间;
⑤ 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
⑥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⑦ 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期间。
(6)理赔资料
身故保险金申请
① 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② 公安部门或司法部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③ 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④ 与本次事故相关的其他必要材料。
12.持卡人意外伤害住院津贴服务(附赠保险服务,150元/天,最长90天(含),2023年8月以后订购享有,含续费订单)
该保险服务为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赠送给主持卡人的保险权益。投保人为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被保险人为订购家庭尊享增值服务且已生效的持卡人本人。由于附赠保险含有死亡保险责任,请确认您完全知悉并同意投保事项及保险金额。
承保公司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该保险为团体保险,持卡人可致电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客服电话95589查询或申请保险凭证。
(1)保障金额
每一信用卡持卡人账户在保险期间的赔偿限额如下: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 | 持卡人本人 | 150元/天,最长90天(含) |
(2)保障责任
在产品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事故导致伤害而经认可的医疗机构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合理的实际住院天数,按150元/天,最长90天(含)的意外伤害住院津贴日赔偿限额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除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单次住院治疗的,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给付天数以单次给付天数为限;若被保险人多次住院,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累计给付天数最高以180天为限。实际给付天数达到保险单约定的累计给付天数,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3)受益人
住院津贴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4)保险条款: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2019版)条款》注册号【C00002632522019070220451】
(5)附赠保险权益责任免除及投保声明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不承担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给付责任:
① 被保险人身患疾病而住院;
② 被保险人因流产、堕胎、分娩、不孕症、避孕或绝育手术、变性手术、人体试验和人工生殖,及由此而引起的并发症而住院;
③ 被保险人因健康护理(含体检、健康体检、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等非治疗性的行为及无客观病征证明其不健康及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导致的住院;
④ 以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器官移植、角膜屈光成形手术或修复为目的的住院;
⑤ 被保险人在非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
⑥ 被保险人在家自设病床治疗。
(6)理赔资料
① 保险金申请人填具的索赔申请书;
② 保险单原件或其他保险凭证正本;
③ 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④ 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附有病理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医疗仪器检查报告的医疗诊断证明、病历及医疗、医药费原始单据、结算明细表与处方正本;
⑤ 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⑥ 与本次事故相关的其他必要材料。
13.持卡人乘坐营运汽车/乘坐非营运汽车/驾驶非营运汽车意外身故/伤残保险服务(附赠保险服务,最高保额30万元,法定节假日翻倍,2023年8月以后订购享有,含续费订单).
该保险服务为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赠送给主持卡人的保险权益。投保人为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被保险人为订购家庭尊享增值服务且已生效的持卡人本人。承保公司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该保险为团体保险,持卡人可致电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95589查询或申请保险凭证。
(1)保障金额
每一信用卡持卡人账户在保险期间的赔偿限额如下:
乘坐营运汽车/乘坐非营运汽车/驾驶非营运汽车意外身故/伤残保障服务 | 持卡人本人 | 30万元,法定节假日翻倍 |
(2)保障责任
被保险人乘坐营运汽车、乘坐或驾驶非营运汽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依照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
① 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身故保险金后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本条第(二)款约定的伤残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
② 伤残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事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号)所列伤残的,保险人根据伤残评定结果所确定的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被保险人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按前述计算方式给付伤残保险金。
(意外身故保险金、猝死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的财产法定继承人,意外伤残保险金、住院津贴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受益人
伤残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身故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法定受益人
(4)保险条款: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驾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太平财险(备-意外)[2013]主49号》【H00002632312017052350411】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公共交通工具乘客意外伤害保险(2022-A版)条款》注册号【C00002632312022072253311】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附加节假日意外伤害保险》注册号【C00002631922021070900721】
(5)附赠保险权益责任免除及投保声明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①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② 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③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被谋杀、殴斗;
④ 被保险人妊娠(包括宫外孕)、流产(但因遭受意外伤害所致不在此限)、堕胎、安胎、分娩、疾病、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⑤ 各类疾病,以及高原反应、中暑、猝死;
⑥ 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或病毒感染;
⑦ 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有关安全乘坐的规定或指引;
⑧ 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⑨ 恐怖袭击。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① 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② 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③ 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辆期间;
④ 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非保单所载明车牌号码的机动车辆;
⑤ 被保险人中途离开保单所载明车牌号码的机动车辆至重新登上该机动车辆期间;
⑥ 被保险人双脚踏上保单所载明车牌号码的机动车辆之前和被保险人一脚离开该机动车辆之后;
⑦ 被保险人从事赛车、各种车辆表演期间;
⑧ 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
⑨ 被保险人作为职业运动员或专业运动员参加训练或比赛期间;
⑩ 被保险人从事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服刑期间;
⑪ 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⑫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6)理赔资料
A.意外身故保险金申请
① 保险金申请人填具的索赔申请书;
②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正本;
③ 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④ 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⑤ 公安部门或司法部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⑥ 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⑦ 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B.意外伤残保险金申请
① 保险金申请人填具的索赔申请书;
②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正本;
③ 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④ 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⑤ 司法鉴定机构根据《伤残评定标准》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伤残程度评定书;
⑥ 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⑦ 被保险人继承人作为索赔申请人索赔时,需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其具备继承权及所享份额等事宜的公证文件。
二、理赔流程
在2023年7月31日及之前订购的订单:
① 拨打承保公司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客服电话952299或1010-9955;
② 陈述案件情况,准备证明保险事故的相关材料;
③ 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理赔材料;
④ 确属保险责任范围,众安保险在接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及完整材料后,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如遇复杂情形,可将核定期限延展至30日。
⑤ 赔款资金将支付至被保险人账户或受益人账户。
在2023年8月1日及之后订购的订单(含续费订单):
① 拨打承保公司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的客服电话95589;
② 陈述案件情况,准备证明保险事故的相关材料;
③ 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理赔材料;
④ 判断是否属于保险责任;
⑤ 确属保险责任范围,在结案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
⑥ 赔款资金将支付至被保险人账户或受益人账户。
三、服务有效期
① “家庭尊享”优选增值服务产品附赠的保险权益、家庭医学咨询服务、重大疾病协同就医服务自购买之日的次月10日凌晨生效,零起点免费短信提醒服务自购买之日的次日生效。
② “家庭尊享”优选增值服务产品到期后,若持卡人未主动退订该增值服务,为了保证服务权益的延续性,则服务权益将自动续期,中信银行信用卡将于服务到期后的3日内从持卡人信用卡账户中扣除续期的服务费用。于2023年8月1日及以后续费的订单,承保公司自动变更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客服电话:95589)。若持卡人需退订该增值服务,请致电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客服热线40088-95558申请办理。
③ 若持卡人因投诉、骗取保费等行为,造成合作保险公司认定客户不属于合格被保险人,我行有权利在持卡人产品到期后,不再进行本产品续约。
四、收费标准及规则
① “家庭尊享”优选增值服务产品费用,按户计收,每位主卡持卡人(无论持有几张主卡)仅限订购一份,若一位主卡持卡人订购多份同款优选增值服务产品,也仅能享受一份该款优选增值服务的功能。
② 仅限主卡持卡人订购“家庭尊享”优选增值服务产品。
③ “家庭尊享”优选增值服务产品价格及内容,以卡中心公告为准(其中附赠保险权益免责条款以保险条款为准)。
④ 若持卡人在服务有效期届满前退订,则已收取的优选增值服务产品费用不予退还,服务将提供到原订购产品的有效期结束为止。
⑤ 所扣取的优选增值服务产品费用记入持卡人指定的信用卡当期对账单,由持卡人在账单显示的还款期内正常还款。
⑥ “家庭尊享”优选增值服务产品附赠的持卡人综合意外住院医疗保险服务和持卡人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服务两款保险服务,仅限投保年龄为18-75周岁的持卡人,若超过75周岁,附赠的持卡人综合意外住院医疗保险服务和持卡人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服务两款保险服务保障权益自动失效。其他权益不受年龄限制。
⑦ “家庭尊享”优选增值服务产品附赠的家庭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服务和附赠的家庭共享航空意外保险服务两款保险服务,投保人为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被保险人为订购“家庭尊享”增值服务产品且保险权益已生效的持卡人本人及其家庭成员(配偶、子女、本人父母),由于附赠保险含有死亡保险责任,请确认您已就投保事项及保险金额征得了其他被保险人的同意及认可(未成年子女需取得其监护人的同意及认可)。
⑧ 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将通过如下方式取得持卡人其他家庭成员(不含未成年子女)同意及认可:附赠持卡人其他家庭成员(不含未成年子女)的意外伤害险须其他家庭成员作为被保险人通过链接转发+短信验证方式明确同意后方能生效。由持卡人转发至其家庭成员(不含未成年子女),家庭成员通过点击链接/登录网站进入团体保险投保确认页面,填入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等信息,并完成手机短信验证,通过前述方式完成非持卡人的团体保险投保意愿确认。如其他家庭成员未在约定时间内完成确认,则视为该部分保障未生效。
五、其他说明
① 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有权在不对持卡人权益造成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不时调整承保“家庭尊享”优选增值服务产品中附赠保险权益的保险公司,并以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公告、对账单告知、电子邮件告知、短信通知或语音电话通知等一种或多种方式通知持卡人,持卡人确认对通知方式无异议。
② 持卡人保证产品及服务办理过程中填写的信息真实有效。如持卡人的个人信息发生改变,请及时拨打客服热线40088-95558进行更新。为了帮助持卡人顺利完成交易、保障持卡人的交易安全、查询订单信息、提供后续权益发放及售后服务,持卡人同意,购买本产品时,卡中心有权收集系统生成商品订单中所获取的持卡人姓名、收货地址、身份证号码及手机号码、订单号、持卡人应支付的货款以及支付方式。并有权根据监管的要求,将持卡人个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订单号、订单日期、商品代码相关个人信息给到卡中心合作的承保保险公司和合作机构,为持卡人进行投保和提供服务。
③ 在法律及监管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卡中心保留受理及终止上述产品,对产品条款进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延迟或提前终止本产品、更换同等价值产品等)的权利,并有权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选择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公告、对账单告知、电子邮件告知、短信通知或语音电话通知等一种或多种方式提前通知持卡人下述修改事项:提供服务公司变更、本细则的修改或者优选增值服务内容的修改等。该等修改自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持卡人有权在公告期内选择是否同意该等修改。如持卡人不接受该等修改,持卡人应在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前终止使用本产品,并按照规定办理退订手续。否则视为持卡人同意该等修改,修改后的内容对持卡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④ 如持卡人在进行“家庭尊享”附赠保险权益索赔的过程中有任何欺诈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中信银行卡中心有权依照相关信用卡章程和领用合约,中止或终止其信用卡账户或者取消其用卡资格;构成违法犯罪行为的,中信银行卡中心保留采取进一步法律行动(包括但不限于向司法机关举报)的权利。
⑤ 本细则未尽事项,依据《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银行业监管规定、银行业务规定及金融惯例等有关规定办理。
⑥ 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保留于任何时间及在其认为适当情况下修改本细则的权利,并通过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公告、对账单告知、电子邮件告知、短信通知或语音电话通知等一种或多种方式通知持卡人,持卡人确认对通知方式无异议。
⑦ 本产品保险权益根据订单不同时间由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客服电话:952299或1010-9955)和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客服电话:95589)提供,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不对保险服务及理赔事宜提供任何保证或承担任何责任。请购买产品的持卡人认真阅读相应保险条款。
⑧ 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卡中心可对本细则予以解释,咨询(投诉)电话40088-95558。 持卡人在下单页面勾选“我已知悉并同意”后,视为持卡人已详尽阅读并完全知晓、理解并承诺遵守本细则规定。
附件
《重大疾病协同就医服务网络医院清单》-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互联网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22版A款)》注册号【C00017932312021120818263】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A版)条款》注册号【C00002632312022051385521】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互联网营运交通工具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22版A款)》注册号【C00017932312021120404573】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公共交通工具乘客意外伤害保险(2022-A版)条款》-注册号【C00002632312022072253311】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互联网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2022版A款)》注册号【C00017932522021121421923】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2019版)条款》注册号【C00002632522019070220451】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19版)条款》注册号【C00002632522019073105092】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附加超龄人员扩展条款(2011版)(扩展)》注册号【H00002632322017052347511】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法定传染病扩展疾病保险条款(短期意外公益)(互联网)》注册号【C00017932622021111704543】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法定传染病扩展身故保险条款(公益)(互联网)》注册号【C00017931922021111704563】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附加猝死保险条款》注册号【C00002631922022072241473】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驾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太平财险(备-意外)[2013]主49号》【H0000263231201705235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