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短信宝”系列产品细则
凡订购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以下简称“卡中心”)“短信宝”系列产品的中信银行信用卡持卡人(仅限主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在产品有效期内,可享受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提供的零起点消费短信提醒服务、手机账单服务、专属客服服务(仅限购买短信宝C、短信宝D产品的持卡人享有),同时附赠失卡保障保险服务(仅限购买短信宝A、短信宝C产品的持卡人享有)、证件丢失保障险服务(仅限购买短信宝C产品的持卡人享有)、个人账户资金损失险服务(仅限自2024年1月起购买或续费短信宝A、短信宝C产品的持卡人享有)。
请持卡人仔细阅读,若持卡人同意申请办理相关产品,即表示其已阅读并同意遵守本业务细则及相关收费标准,并且对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
一、增值服务权益内容
(一)权益列表
产品名称 | 收费标准 | 产品权益内容 |
短信宝A | 48元/年 12元/三个月 |
1.零起点短信提醒服务 2.手机账单服务 3.失卡保障保险服务(附赠保险权益,最高保额30万元) 4.个人账户资金损失险服务(附赠保险权益,最高保额20万元,自2024年1月起的新增及续费订单享有) |
短信宝B | 36元/年 9元/三个月 |
1.零起点短信提醒服务 2.手机账单服务 |
短信宝C | 99元/年 27元/三个月 9元/月 |
1.零起点短信提醒服务 2.失卡保障保险服务(附赠保险权益,最高保额30万元) 3.证件丢失保障险服务(附赠保险权益,最高保额1000元) 4.个人账户资金损失险服务(附赠保险权益,最高保额20万元,自2024年1月起的新增及续费订单享有) 5.专属客服服务 |
短信宝D | 60元/年 15元/三个月 5元/月 |
1.零起点短信提醒服务 2.手机账单服务 3.专属客服服务 |
(二)权益细则:
1.零起点短信提醒服务内容
在服务有效期内,持卡人每笔消费、取现(无起点金额限制)都会收到短信提醒。(如办理了ETC服务,ETC交易不提供消费短信通知)。
2.手机账单服务内容
手机账单服务以我行信用卡卡片为单位(附属卡独立参加),提供每月一次手机账单通知短信服务,点击链接获取具有消费明细的账单详情。
3.专属客服服务内容
进入动卡空间“专属客服”服务,可享受为1对1人工在线客服服务。
4.失卡保障保险服务内容(附赠保险权益)
该保险服务为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无偿赠送给主持卡人的保险权益。投保人为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被保险人为订购“短信宝A/C”产品且保险权益已生效的持卡人。本保险服务承保公司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截止2023年12月31日的新增及续费订单)或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的新增及续费订单)。该保险为团体保险,持卡人可致电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客服热线95556或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客服热线1010-9955查询或申请保险凭证。
(1)保障金额
每一信用卡持卡人账户在保险期间的赔偿限额如下:
产品名称 | 赔偿限额 |
短信宝A | 30万元保额(人民币) |
短信宝C | 30万元保额(人民币) |
(2)保障责任
购买了“短信宝A/C”产品的持卡人,在保险期间内,持卡人的中信信用卡因下列情形导致损失的,且在正式挂失或冻结个人账户前72小时内的资金损失,按照本产品的约定负责赔偿:
① 被他人盗刷、盗用、复制而导致的资金损失;
② 被他人在银行柜面及ATM机器上盗取或转账导致的资金损失;
③ 在被歹徒胁迫的状态下,被保险人将个人账户交给他人使用,或将个人账户的账号及密码透露给他人导致的资金损失;
④ 在被歹徒胁迫的状态下,被保险人信用卡主卡所关联的附属卡持卡人将附属卡交给他人使用,或透露该附属卡账号及密码给他人导致的资金损失。
(3)受益人
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4)保险条款
截止2023年12月31日的新增及续费订单:《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账户资金损失保险(2019A款)条款》注册号【C00002432112019121102371】
自2024年1月1日起的新增及续费订单:订单:《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账户资金损失保险条款(互联网)》注册号【C00017932112022012700371】
(5)附赠保险权益责任免除及投保声明
A.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截止2023年12月31日的新增及续费订单)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不负责赔偿:
1)持卡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2)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3)持卡人的个人账户在交给他人使用期间所导致的资金损失;
4)在没有被胁迫的情况下,持卡人或其主卡所关联的附属卡持有人向他人透露个人账户号及密码导致的资金损失;
5)持卡人或其主卡所关联的附属卡持有人未遵循银行账户及第三方支付账户使用条例,导致的资金损失;
6)利息、罚息、手续费等间接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B.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的新增及续费订单)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见保险条款释义二);
2)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资金被其家庭成员(见保险条款释义三)、家庭雇佣人员(见释义四)、同住人员(见保险条款释义五)盗刷或盗用;
3)在没有被胁迫的情况下,被保险人主动将个人账户资金转入他人账户或将个人账户交由他人使用或向他人透露个人账户信息的;
4)被保险人未遵循银行账户及第三方支付账户使用条例;
5)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被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占;
6)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在借给他人使用期间或被他人诈骗;
7)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8)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见保险条款释义六);
9)因火灾、爆炸、地震、火山爆发、海啸、洪水、暴雨、台风、龙卷风、泥石流、崖崩、地崩、突发性滑坡所促发的盗窃、抢夺或抢劫。
10)机械故障、电气故障、软件故障或数据错误、包括但不限于供电中断、电涌、降低电压、停电,或电信、卫星系统故障;
11)银行卡在发行机构、制造商、信差或邮政保管期间或在上述各方间传递时发生丢失或失窃。
下列损失或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1)因个人账户内资金被盗产生的利息、滞纳金、罚息、手续费、年费、挂失费等任何间接损失或费用;
2)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在合同约定的挂失或冻结前一定期限以外的损失;
3)因读卡、验卡设备原因造成的损失;
4)由于汇兑、货币贬值等因素引起的损失;
5)由于被保险账户内资金不足造成的损失;
6)其他平台或其他第三方已经依据服务承诺向被保险人履行的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
7)罚款、罚金或任何形式的惩罚性赔偿;
8)被保险人个人账户内的投资收益损失;
9)被保险人在投保之前已经知道或可以合理预见的索赔情况;
10)与诉讼有关的任何费用;
11)任何其他第三方的损失;
(6)理赔流程
① 拨打承保公司热线电话: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热线电话95556或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热线电话1010-9955;
② 陈述案件情况,准备证明保险事故的相关材料;
③ 理赔材料通过邮箱/邮寄方式提交;
④ 承保公司判断是否属于保险责任;
⑤ 确属保险责任范围,在结案后10个工作日内理赔。否则,不予赔偿;
⑥ 理赔资金将支付至被保险人账户。
(7)理赔资料
① 填写完整的《理赔申请书》;
② 与个人账户被盗刷、盗用、盗取、转帐等相关交易记录;
③ 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④ 账户挂失或冻结时间证明;
⑤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立案证明;
⑥ 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⑦ 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或承保保险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5.证件丢失保障险服务内容(附赠保险权益)
该保险服务为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赠送给主持卡人的保险权益。投保人为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被保险人为订购“短信宝C”产品且保险权益已生效的持卡人。本保险服务承保公司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截止2023年12月31日的新增及续费订单)或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的新增及续费订单)。该保险为团体保险,持卡人可致电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客服热线95556或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客服热线1010-9955查询或申请保险凭证。
(1)保障金额
每一信用卡持卡人账户在保险期间的赔偿限额如下:
产品名称 | 赔偿限额 |
短信宝C | 1000元保额(人民币) |
(2)保障责任
购买了“短信宝C”优选增值服务产品的持卡人,在保险期间内,持卡人因个人证件遗失、被盗窃、被抢劫或抢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人民币200元,定额赔付。每月限赔1次,全年共限赔5次。
“个人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港澳台通行证、机动车驾驶证。
(3)受益人
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4)保险条款
截止2023年12月31日的新增及续费订单:《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证件补办费用保险条款》注册号【C00002432112021081201693】
自2024年1月1日起的新增及续费订单:《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个人证件补办费用保险条款(互联网)》注册号【C00017932122022012791633】
(5)附赠保险权益责任免除及投保声明
A.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截止2023年12月31日的新增及续费订单)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不负责赔偿:
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恐怖活动、反恐怖活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2)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
3)持卡人的违法犯罪行为而导致个人证件被没收;
4)持卡人的个人证件因有效期到期而自然失效;
5)持卡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
6)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B.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的新增及续费订单)
下列任何费用或由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2)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3)在公共场所无人照看或被保险人没有尽到看管义务情况下的遗失;
4)被保险人的个人证件自有缺陷或因有效期到期而自然失效;
5)由证件遗失或被盗窃、抢劫或抢夺而导致其他任何间接损失;
(6)理赔流程
① 拨打承保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热线电话95556或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热线电话1010-9955;
② 陈述案件情况,准备证明保险事故的相关材料;
③ 理赔材料通过邮箱/邮寄方式提交;
④ 判断是否属于保险责任;
⑤ 确属保险责任范围,在结案后10个工作日内理赔。否则,不予赔偿;
⑥ 理赔资金将支付至被保险人账户。
(7)理赔资料
A.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截止2023年12月31日的新增及续费订单)
1)向事故发生地警方报案的回执(发生盗窃、抢劫、抢夺事件时);
2)补办后的个人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损失清单和费用单据;
5)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B.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的新增及续费订单)
1)保险合同凭据;
2)索赔申请书;
3)公安机关出具报立案回执(如发生盗窃、抢劫或抢夺事件的);
4)证件挂失证明(如有);
5)补办的费用凭证及补办后签发的证件证明;
6)其他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上述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6.个人账户盗用保障服务内容(本服务为附赠保险权益,仅自2024年1月起的新增及续费订单享有)
该保险服务为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赠送给主持卡人的保险权益。投保人为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被保险人为订购“短信宝A/C”产品且保险权益已生效的持卡人。本保险服务承保公司为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该保险为团体保险,持卡人可致电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客服热线1010-9955查询或申请保险凭证。
(1)保障金额
每一信用卡持卡人账户保险期间的赔偿限额如下:
产品名称 | 赔偿限额 |
短信宝A | 20万元保额(人民币) |
短信宝C | 20万元保额(人民币) |
(2)保障责任
购买了“短信宝A/C”产品的持卡人,在保险期间内,本人个人账户因下列情形导致损失的,且在正式挂失或冻结个人账户前 72 小时内的资金损失,按照本产品的约定负责赔偿:
1)被他人盗刷、盗用、复制而导致的资金损失;
2)被他人在银行柜面及ATM机器上盗取或转账导致的资金损失;
3)在被歹徒胁迫的状态下,被保险人将个人账户交给他人使用,或将个人账户的账号及密码透露给他人导致的资金损失;
4)在被歹徒胁迫的状态下,被保险人信用卡主卡所关联的附属卡持卡人将附属卡交给他人使用,或透露该附属卡账号及密码给他人导致的资金损失。
“个人账户资金盗用保障”中所指的“个人账户”包括:
1)被保险人名下的存折;
2)被保险人名下的银行卡,包括:
a)被保险人名下的借记卡;
b)被保险人名下的信用卡主卡及与其关联的附属卡。
3)被保险人名下的网银账户;
4)被保险人名下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支付机构账户(包括支付宝、微信、财付通等,以下简称第三方支付账户)。
(3)受益人
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4)保险条款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账户资金损失保险条款(互联网)》注册号【C00017932112022012700371】
(5)责任免除条款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损失,保险人(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不负责赔偿:
1)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见保险条款释义二);
2)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资金被其家庭成员(见保险条款释义三)、家庭雇佣人员(见释义四)、同住人员(见保险条款释义五)盗刷或盗用;
3)在没有被胁迫的情况下,被保险人主动将个人账户资金转入他人账户或将个人账户交由他人使用或向他人透露个人账户信息的;
4)被保险人未遵循银行账户及第三方支付账户使用条例;
5)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被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占;
6)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在借给他人使用期间或被他人诈骗;
7)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8)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见保险条款释义六);
9)因火灾、爆炸、地震、火山爆发、海啸、洪水、暴雨、台风、龙卷风、泥石流、崖崩、地崩、突发性滑坡所促发的盗窃、抢夺或抢劫。
10)机械故障、电气故障、软件故障或数据错误、包括但不限于供电中断、电涌、降低电压、停电,或电信、卫星系统故障;
11)银行卡在发行机构、制造商、信差或邮政保管期间或在上述各方间传递时发生丢失或失窃。
下列损失或费用,保险人(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也不负责赔偿:
1)因个人账户内资金被盗产生的利息、滞纳金、罚息、手续费、年费、挂失费等任何间接损失或费用;
2)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在合同约定的挂失或冻结前一定期限以外的损失;
3)因读卡、验卡设备原因造成的损失;
4)由于汇兑、货币贬值等因素引起的损失;
5)由于被保险账户内资金不足造成的损失;
6)其他平台或其他第三方已经依据服务承诺向被保险人履行的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
7)罚款、罚金或任何形式的惩罚性赔偿;
8)被保险人个人账户内的投资收益损失;
9)被保险人在投保之前已经知道或可以合理预见的索赔情况;
10)与诉讼有关的任何费用;
11)任何其他第三方的损失;
(6)理赔流程
1)拨打承保公司: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热线电话1010-9955提出需求,法律咨询/案件委托;
2)陈述案件情况,准备证明保险事故的相关材料;
3)理赔材料通过邮箱/邮寄方式提交;
4)判断是否属于保险责任;
5)确属保险责任范围,在结案后5-10个工作日内理赔。否则,不予赔偿;
6)理赔资金将支付至被保险人账户。
(7)理赔资料
1)保险单凭据
2)索赔申请书;
3)出险个人账户的挂失/冻结证明、挂失/冻结记录;
4)有关损失资金的交易记录,比如涉及转账,需提供收款方姓名及账号等信息;
5)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银行卡开户行名称、银行卡号码,其中银行卡包括借记卡和信用卡;
6)公安机关出具的报案/立案证明(理赔金额低于3000元可不提供);
7)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服务有效期
(一)“短信宝”系列产品附赠的保险权益服务自购买之日起的次月10日凌晨生效。零起点消费短信提醒服务、手机账单服务、专属客服服务自购买之日起次日生效;
(二)“短信宝”优选增值服务产品到期后,若持卡人未主动退订该增值服务,为了保证服务权益的延续性,则服务权益将自动续期,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将在自动续费前五日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或消息推送等有效途径将扣费金额告知持卡人,并于服务到期后的3日内从持卡人信用卡账户中扣除续期的服务费用。若服务内容、扣费金额等合同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将以网站公告或短信提示等方式告知持卡人。若持卡人需退订该增值服务,请致电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客服热线40088-95558申请办理。
三、收费标准及规则
(一)中信银行信用卡“短信宝”优选增值服务产品费用,按户计收,每位主卡持卡人(无论持有几张主卡)仅限订购一份,若一位主卡持卡人订购多份同款优选增值服务产品也仅能享受一份该款优选增值服务产品的功能,其他份可以申请退款。
(二)仅限主卡持卡人订购“短信宝”优选增值服务产品。
(三)“短信宝”优选增值服务产品价格,以卡中心公告为准。
(四)持卡人知悉并确认:若持卡人在服务有效期届满前退订,则已收取的优选增值服务产品费用不予退还,服务将提供到原订购产品的有效期结束为止。
(五)所扣取的优选增值服务产品费用记入持卡人指定的信用卡账户的当期对账单,由持卡人在账单显示的还款期内正常还款。
(六)“短信宝”优选增值服务附赠的保险权益投保年龄为18-75周岁客户持卡人,若超过75周岁,附赠的保险服务保障权益自动失效。其他权益不受年龄限制。
四、其他说明
(一)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有权在不对持卡人权益造成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不时调整承保“短信宝”优选增值服务产品中附赠保险权益的保险公司,并以网站公告或短信提示等方式通知持卡人。
(二)持卡人在成功购买“短信宝”产品后,根据监管的要求,持卡人个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将给到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合作的承保保险公司,为持卡人进行投保。
(三)持卡人订购本产品即视为理解并同意本细则。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保留变更、调整、终止本产品之权利并有权调整或变更本细则。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将提前公告或通知(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有权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选择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通知,具体可供选择的通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公告、对账单告知、电子邮件告知、短信通知或语音电话通知等)持卡人下述修改事项:本细则的修改或者“短信宝”优选增值服务内容的修改等。该等修改自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持卡人有权在公告期内选择是否同意该等修改。如持卡人不接受该等修改,持卡人应在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前终止使用本业务,并按照规定办理退订手续。否则视为持卡人同意该等修改,修改后的内容对客户具有法律约束力。
(四)如持卡人在进行“短信宝”附赠保险权益索赔的过程中有任何欺诈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卡中心有权依照相关信用卡章程和领用合约,中止或终止其信用卡账户或者取消其用卡资格;构成违法犯罪行为的,卡中心保留采取进一步法律行动(包括但不限于向司法机关举报)的权利。
(五)如您的个人信息发生改变,请及时拨打客服热线40088-95558进行更新;
(六)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保留任何时间及在其认为适当情况下修改本条款及细则的权利 ,并通过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认为合适的任何方式将此等修改通知持卡人。
(七)附赠的保险权益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客服热线(服务电话:95556)(截止2023年12月31日的新增及续费订单)或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服务电话:1010-9955)(自2024年1月1日起的新增及续费订单)提供,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不对保险服务及理赔事宜提供任何保证或承担任何责任。请购买产品的持卡人认真阅读相应保险条款。
(八)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保留对本条款的最终解释权,咨询(投诉)电话40088-95558。
附件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账户资金损失保险(2019A款)条款》注册号【C00002432112019121102371】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账户资金损失保险条款(互联网)》注册号【C00017932112022012700371】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证件补办费用保险条款》注册号【C00002432112021081201693】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个人证件补办费用保险条款(互联网)》注册号【C000179321220220127916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