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产品
产品提供 :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合作期限 : 2020年6月起
产品名称 :
保险销售热线:95308
消费者维权途径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400 818 8168
大都会人寿关爱多健康保险保障计划
产品特色:
1. 保障全面 关爱升级
首次引入“中症疾病”赔付理念,形成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的三重屏障。一旦确诊轻症,即刻给付高达保额的20%,用于疾病的早期治疗;中症疾病仍可先行获得保额20%的保障,同时仍旧享有重疾保障,对您的关爱全面升级。
2. 百种疾病 首次亮相
涵盖的疾病种类首次达到120种,其中重疾80种,中症疾病20种,轻症疾病20种,保障直达70周岁,疾病威胁一次扫清,为您构筑更安心的健康防护。
3. 保费豁免 人性关怀
若投保人不幸在交费期间内身故或全残,则豁免尚未交纳的主附险保险费,豁免的保费视为已交,丝毫不影响您享有任何保障责任,细节之处更显人文关怀。
4. 满期返还 安枕无忧
平安无恙到保险期满时,则可拿回全部所交保险费,并可额外领取30%,资金安全有保证,让您安枕无忧。
5. 附加服务 专家会诊 安心放心
更可提供专家会诊协调服务,遭遇不幸无助之时,陪您共渡难关,让您安心;精心挑选、安排顶尖医疗机构进行专家会诊,让您放心。
产品内容
险种名称 | 交费期间 (月交) |
可保年龄 |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关爱多两全保险 | 10年、20年 10年、20年 |
保至70岁:30天-45周岁 10年交,保至80岁:30天-55周岁 20年交,保至80岁:30天-50周岁 |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附加关爱多长期重大疾病保险 |
投保年龄
交费期间 | 保险期间 | 投保年龄 |
10年 | 保至70岁 | 30天-45周岁 |
20年 | 保至70岁 | 30天-45周岁 |
10年 | 保至80岁 | 30天-55周岁 |
20年 | 保至80岁 | 30天-50周岁 |
缴费方式: 年交、月交
缴费期间:
1) 保险期间为保至70岁:10年,20年
2) 保险期间为保至80岁:10年,20年
保障期间:保至70岁、80岁
职业限制:投、被保险人1-6类职业可以投保
合同自签收之日起15天内,如果您对本合同感到不满意,您可以要求退还全部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保险利益:
1、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将按如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不含)前身故,我们将按身故时您已交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之和与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之和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及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2)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含)后身故,则我们将按身故时以下三项中的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及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1)本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身故时您已交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之和;
(3)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之和。
若被保险人已申请过《附加关爱多长期重大疾病保险》所列的中症疾病保险金且我们同意给付或已实际给付的,则我们在给付身故保险金时,将扣除我们同意给付或已实际给付的中症疾病保险金。
2、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期满,我们将按如下约定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及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1)若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为20年,将按您已交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之和的110%给付满期保险金;
2)若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为30年,将按您已交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之和的120%给付满期保险金;
3)若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为至被保险人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将按您已交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之和的130%给付满期保险金;
4)若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为至被保险人年满8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将按您已交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之和的130%给付满期保险金。
3、无息返还保险费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疾病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病或于等待期内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以下三类疾病中的任何一项或多项,我们将无息返还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的已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效力终止:
(1)本附加合同第十三条约定的八十项重大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
(2)本附加合同第十四条约定的二十项中症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
(3)本附加合同第十五条约定的二十项轻症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
4、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4.1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附加合同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八十项重大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我们将按以下三项中的金额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效力终止:
(1)本附加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首次确诊时您已交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的保险费之和;
(3)被保险人首次确诊时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的现金价值之和。
若被保险人已经申请过中症疾病保险金且我们同意给付或已实际给付的,则我们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时,将扣除我们同意给付或已实际给付的中症疾病保险金。
4.2中症疾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附加合同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二十项中症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我们将按以下三项中的金额较大者的2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本项责任终止:
(1)本附加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首次确诊时您已交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的保险费之和;
(3)被保险人首次确诊时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的现金价值之和。
4.3轻症疾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附加合同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二十项轻症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我们将按以下三项中的金额较大者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项责任终止:
(1)本附加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首次确诊时已交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的保险费之和;
(3)被保险人首次确诊时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的现金价值之和。
4.4保险费豁免
若您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并且您于本附加合同交费期间内身故,或者您于本附加合同交费期间内全残且经过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确认,我们将根据本附加合同的约定豁免自您身故或全残后的下一缴费日开始的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继续有效,豁免的保费视为已交。
产品示例
举例说明:
王先生,35周岁,购买关爱多健康保险产品计划,基本保险金额30万元,交费期10年,保至70周岁,月交1,777.7元。王先生所获保障如下表所示:
保障内容 | 保险金额/责任限额(万元) |
身故保险金 | 30万元(如领取过中症疾病保险金则给付24万元) |
满期保险金 | 277,321.2元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30万元(如领取过中症疾病保险金仍可获赔24万元)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6万元(一旦确诊罹患中症疾病则提前给付)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6万元(主附险其他责任继续有效) |
保险费豁免 | 若投保人不幸在交费期间内身故或全残,将豁免自下一缴费日开始的主附险保险费,豁免的保费视为已交 |
无息返还保费 | 180天等待期内因疾病导致首次确诊患有附险约定的八十项重大疾病或二十项中症疾病或二十项轻症疾病 |
以上案例演示仅供参考,具体保障内容请以您的保险合同为准。
业务开展地区
大都会人寿的经营范围,在以下区域设有分支机构:上海、北京、天津、重庆、浙江、江苏、广东、四川、辽宁、湖北、福建(不含厦门),并在以上地区为销售并承保
保险条款
条款: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关爱多两全保险条款
附加条款: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附加关爱多长期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大都会人寿保倍多意外保险保障计划
产品特色:
1. 保障多倍,倍加安心
针对不同环境的不同风险,提供保障直达70周岁的全方位意外保障,让您和家人倍加安心;
水陆公共交通意外及自驾车交通意外2倍赔付,航空意外5倍赔付,关爱人性化。
2. 呵护升级,关爱延续
贴心涵盖意外住院医疗责任,因意外事故导致住院,可获得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给付,对您的呵护完美升级。同时,创造性的提供意外关爱金保障,万一发生不测时,可为面对突发事故的家人提供长达三年的关爱金给付,对家人的爱得以延续。
3. 一张保单,两种功效
如若遭遇不幸,则按照条款规定获得保障,为您构筑安全堡垒;如若平安无恙至满期,则给付满期保险金。
4. 全面防护,兼顾收益
哪怕发生理赔,已交全部保险费也确定能够统统拿回;在合同期满时,更是可以领取高达保费128%的满期保险金。
产品内容
险种名称 | 交费期间(月交) | 可保年龄 |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保倍多两全保险 | 10年、20年 | 10年交,30天-50周岁 20年交,30天-45周岁 |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附加保倍多长期意外伤害保险 |
投保年龄:
交费期限 | 保险期间 | 投保年龄 |
10年 | 至70周岁 | 30天-50周岁 |
20年 | 至70周岁 | 30天-45周岁 |
缴费方式:年交、半年交、季交、月交
缴费期间:10年、20年
保障期间:保至至70周岁
职业限制:1~4类职业可以投保
合同自签收之日起15天内,如果您对本合同感到不满意,您可以要求退还全部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保险利益:
一、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将按下列情形给付身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前(不含18周岁)身故,我们将按您已交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之和与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之和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2)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后(含18周岁)身故,我们将按您已交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之和的120%与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之和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二、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将按您已交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之和的128%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三、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单独且唯一导致身故的,我们将按照本附加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主合同和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
四、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单独且唯一导致身体伤残的,且该伤残经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鉴定属于《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标准JR/T 0083-201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号)中所列的伤残项目的,我们将根据该伤残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主合同和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 除给付上述意外伤残保险金之外,我们将退还您累计已交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保险费之和与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之和的较大者。
五、水陆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火车、高铁、地铁、轻轨、轮船、汽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不含民航班机)时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单独且唯一导致身故或伤残的,除给付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伤残保险金外,我们将按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伤残保险金同等金额的一倍额外给付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水陆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六、自驾车交通意外伤害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自驾车时发生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单独且唯一导致身故或伤残的,除给付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伤残保险金外,我们将按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伤残保险金同等金额的一倍额外给付自驾车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自驾车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七、航空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作为乘客乘坐正在营运的民航班机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单独且唯一导致身故或伤残的,除给付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伤残保险金外,我们将按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伤残保险金同等金额的四倍额外给付航空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航空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八、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单独且唯一导致伤害,并经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的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我们将按照如下公式给付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 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 = 被保险人个人在住院期间已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任何已获得的住院医疗费用补偿。 每次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以本附加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为上限,且保险期间内最多给付3次。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单独且唯一导致伤害并多次住院,我们视为一次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给付。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给付达到3次时,该项责任终止。
九、意外关爱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单独且唯一导致身故的,在我们给付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前提下,从次月开始,每月给付本附加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作为意外关爱保险金,累计共给付36个月。本附加合同因我们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而终止并不影响我们承担该项保险责任。
产品示例
举例说明:
王先生,40周岁,购买保倍多意外保险产品计划,基本保险金额50万元,交费期10年,保障至70周岁,月交1,485元。王先生所获保障如下表所示:
保障内容 | 保险金额/责任限额(万元) |
满期给付 | 228,096元 |
身故给付 | 已交保险费的120%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 |
意外身故给付 | 50万元+身故给付 |
意外伤残给付 | 最高50万元+已交保险费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 |
水陆公共交通/自驾车交通意外身故给付 | 100万元+身故给付 |
水陆公共交通/自驾车交通意外伤残给付 | 最高100万元+已交保险费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 |
航空公共交通意外身故给付 | 250万元+身故给付 |
航空公共交通意外伤残给付 | 最高250万元+已交保险费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 |
意外住院医疗给付 | 最高10,000元/次,最多3次 |
意外关爱金给付 | 10,000元/月,连续给付36个月,累计36万元 |
业务开展地区
大都会人寿的经营范围,在以下区域设有分支机构:上海、北京、天津、重庆、浙江、江苏、广东、四川、辽宁、湖北、福建(不含厦门),并在以上地区为销售并承保
保险条款
条款: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保倍多两全保险条款
附加条款: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附加保倍多长期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大都会人寿都来保意外保险保障计划
产品特色:
1. 保障多倍,倍加安心
针对不同环境的不同风险,提供全方位的意外保障,让您和家人倍加安心;
水陆公共交通意外及自驾车交通意外2倍赔付,航空意外5倍赔付,关爱人性化。
2. 呵护升级,关爱延续
贴心涵盖意外住院医疗责任,因意外事故导致住院,可获得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给付,对您的呵护完美升级。同时,创造性的提供意外关爱金保障,万一发生不测时,可为面对突发事故的家人提供长达三年的关爱金给付,对家人的爱得以延续。
3. 一张保单,两种功效
如若遭遇不幸,则按照条款规定获得保障,为您构筑安全堡垒;如若平安无恙至满期,则给付满期保险金。
4. 全面防护,兼顾收益
哪怕发生理赔,已交全部保险费也确定能够统统拿回;在合同期满时,更是可以领取高达保费110%的满期保险金。
产品内容
险种名称 | 交费期间(月交) | 可保年龄 |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都来保两全保险 | 10年 | 30天-55周岁 |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附加都来保长期意外伤害保险 |
投保年龄:30天-55周岁
缴费方式:年交、半年交、季交、月交
缴费期间:10年
保障期间:20年
职业限制:1~4类职业可以投保
合同自签收之日起15天内,如果您对本合同感到不满意,您可以要求退还全部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保险利益:
1、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将按如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前(不含18周岁)身故,我们将按您已交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之和与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之和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后(含18周岁)身故,我们将按您已交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之和的14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2、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将按您已交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之和的110%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3、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单独且唯一导致身故的,我们将按照本附加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主合同和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
4、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单独且唯一导致身体伤残的,且该伤残经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鉴定属于《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标准JR/T 0083-201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号)中所列的伤残项目的,我们将根据该伤残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主合同和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 除给付上述意外伤残保险金之外,我们将退还您累计已交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保险费之和与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之和的较大者。
5、水陆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火车、高铁、地铁、轻轨、轮船、汽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不含民航班机)时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单独且唯一导致身故或伤残的,除给付附加合同4.1条的意外身故保险金或4.2条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外,我们将按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伤残保险金同等金额的一倍额外给付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水陆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6、自驾车交通意外伤害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自驾车时发生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单独且唯一导致身故或伤残的,除给付本附加合同4.1条的意外身故保险金或4.2条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外,我们将按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伤残保险金同等金额的一倍额外给付自驾车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自驾车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7、航空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作为乘客乘坐正在营运的民航班机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单独且唯一导致身故或伤残的,除给付本附加合同4.1条的意外身故保险金或4.2条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外,我们将按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伤残保险金同等金额的四倍额外给付航空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航空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8、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单独且唯一导致伤害,并经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的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我们将按照如下公式给付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 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 = 被保险人个人在住院期间已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任何已获得的住院医疗费用补偿。 每次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以本附加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为上限,且保险期间内最多给付3次。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单独且唯一导致伤害并多次住院,我们视为一次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给付。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给付达到3次时,该项责任终止。
9、意外关爱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单独且唯一导致身故的,在我们给付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前提下,从次月开始,每月给付本附加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作为意外关爱保险金,累计共给付36个月。本附加合同因我们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而终止并不影响我们承担该项保险责任。
产品示例
举例说明:
都先生,30周岁,购买都来保意外保险产品计划,基本保险金额100万元,交费期10年,保障期20年,月交保费3,600元。“都来保”先生所获保障如下表所示:
保障内容 | 保险金额/责任限额(万元) |
满期给付 | 475,200元 |
身故给付 | 已交保险费的140% |
意外身故给付 | 100万元+身故给付 |
意外伤残给付 | 最高100万元+已交保险费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 |
水陆公共交通/自驾车交通意外身故给付 | 200万元+身故给付 |
水陆公共交通/自驾车交通意外伤残给付 | 最高200万元+已交保险费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 |
航空公共交通意外身故给付 | 500万元+身故给付 |
航空公共交通意外伤残给付 | 最高500万元+已交保险费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 |
意外住院医疗给付 | 最高20,000元/次,最多3次 |
意外关爱金给付 | 20,000元/月,连续给付36个月,累计72万元 |
业务开展地区
大都会人寿的经营范围,在以下区域设有分支机构:上海、北京、天津、重庆、浙江、江苏、广东、四川、辽宁、湖北、福建(不含厦门),并在以上地区为销售并承保
保险条款
条款: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都来保两全保险条款
附加条款: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附加都来保长期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大都会人寿陪伴终身意外保险保障计划
产品特色:
1. 保障终身 安心无忧
该意外保险产品计划的保障期间直达终身,无论是工作黄金期的出差,还是陪伴家人的旅行,甚至未来高发的各种意外风险,均可涵盖,您一旦享有,即可终身安心无忧。
2. 千万航意 百万自驾
专为注重生活品质的客户量身打造,航空意外千万保额,自驾车意外、水陆公共交通意外百万保额,对不同环境下的不同风险,提供全方位的意外保障。
3. 所交保费 提前返还
在享有直达终身的全方位高额意外保障之外,若生存至7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您届时还可领回全部所交保费,并且还多领10%,为养老锦上添花,是公司首款真正实现了“保障终身,提前返还”功能的意外险。
4. 投保灵活 手续简单
投保方式灵活,并且投保手续非常简单,电话即可承保,无需体检或任何财务证明。
产品内容
险种名称 | 交费期间(月交) | 可保年龄 |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终身意外伤害保险 | 10年、20年 | 10年交,18-49周岁 20年交,18-39周岁 |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附加两全保险 |
投保年龄:
交费期间 | 投保年龄 |
10年 | 18-49周岁 |
20年 | 18-39周岁 |
缴费方式:年交、月交
缴费期间:10年、20年
保障期间:主险保终身,附加两全保至70周岁
职业限制:1~4类职业可以投保
合同自签收之日起15天内,如果您对本合同感到不满意,您可以要求退还全部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保险利益:
1、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单独且唯一导致身故的,我们将按照本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扣除累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在我们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2、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鉴定属于《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标准JR/T 0083-2013,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号)中的伤残项目的,我们将根据该伤残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我们向同一被保险人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金额达到保险单上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3、水陆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火车、高铁、地铁、轻轨、轮船、汽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不含民航班机)时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单独且唯一导致身故或伤残的,除给付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伤残保险金外,我们将按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伤残保险金同等金额的九倍额外给付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水陆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4、自驾车交通意外伤害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自驾车时发生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单独且唯一导致身故或伤残的,除给付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伤残保险金外,我们将按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伤残保险金同等金额的九倍额外给付自驾车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自驾车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5、航空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作为乘客乘坐正在营运的民航班机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单独且唯一导致身故或伤残的,除给付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伤残保险金外,我们将按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伤残保险金同等金额的九十九倍额外给付航空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航空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6、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将按您已交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之和的110%与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之和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7、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将按您已交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的保险费之和的110%给付满期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产品示例
举例说明:
王先生,35周岁,公司高管,也是家庭的主要经济支柱,为防范自己未来面临的意外风险,同时希望能够兼顾养老,购买了“陪伴终身还返还的意外保险产品计划”,交费期10年,月交保费541元,意外保障直至终身。王先生所获利益如下表所示:
保障内容 | 保险金额/责任限额(万元) |
航空公共交通意外身故给付 | 高达1000万元+身故保险金 |
航空公共交通意外伤残给付 | 1000万元*伤残比例 |
自驾车交通意外身故给付 | 高达100万元+身故保险金 |
自驾车交通意外伤残给付 | 100万元*伤残比例 |
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给付 | 高达100万元+身故保险金 |
水陆公共交通意外伤残给付 | 100万元*伤残比例 |
意外身故给付 | 高达10万元+身故保险金 |
意外伤残给付 | 10万元*伤残比例 |
满期保险金 | 已交保险费的110%:71,412元 |
身故保险金(*保障至7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 | 已交保险费的110%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 |
业务开展地区
大都会人寿的经营范围,在以下区域设有分支机构:上海、北京、天津、重庆、浙江、江苏、广东、四川、辽宁、湖北、福建(不含厦门),并在以上地区为销售并承保
保险条款
大都会人寿新真无忧意外保障计划
产品特色:
1. 保障多样、真正无忧
针对不同的环境不同的风险,提供全方位的意外保障,让您和家人真正无忧。
2. 水陆公共交通意外、多倍赔付
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发生意外时双倍赔付,航空意外三倍赔付,出行无忧。
3. 住院给付、重症加倍
因遭受意外导致需要住院的,在约定的给付天数之内,从第一天起每日给付住院津贴,重症病房还可获得双倍给付。让您不再担心高昂的住院费用,让您高枕无忧。
4. 残疾和烧伤、都有保障
因遭受意外导致的残疾与烧伤都有保障,免除您的后顾之忧。
5. 意外医疗费用报销
因遭受意外导致的医疗费用,只要在约定的意外伤害医疗补偿保险金范围内,不限理赔次数,无免赔额,给予费用补偿,让您安心无忧。
6.投保年龄更宽泛
30天-60周岁皆可投保,且可自动续保至64周岁。
产品内容
险种名称 | 交费期间(月交) | 可保年龄 |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短期意外伤害保险(A款) | 1年 | 30天-60周岁 |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附加水陆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 | ||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附加航空意外伤害保险 | ||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医疗保险(2012版) | ||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A款,2012版) |
投保年龄:30天-60周岁
缴费方式:年交、月交
缴费期间:1年
保障期间:1年,可续保至64周岁
职业限制:1~4类职业可以投保
合同自签收之日起15天内,如果您对本合同感到不满意,您可以要求退还全部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保险利益:
1、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扣除累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在我们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2、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体伤残的, 且该伤残属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法医学会联合发布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保协发 [2013]88 号 ,见附表 二 )中所列的伤残项目的,我们将根据该伤残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3、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作为乘客 持有效客票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火车、高铁、地铁、轻轨、汽车、出租车、轮船等 水陆 公共交通工具时发生意外伤害事故 ,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扣除累计已给付的水陆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金额给付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在我们给付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后,本附加合同终止 。
4、水陆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作为乘客持有效客票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火车、高铁,地铁、轻轨、汽车、出租车、轮船等 水陆 公共交通工具时发生意外伤害事故, 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体 伤残的, 且该伤残属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法医学会联合发布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保协发 [2013]88 号)中所列的伤残项目的,我们将根据该伤残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水陆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
5、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作为乘客持有效客票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民航班机等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时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扣除累计已给付的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金额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我们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后,本附加合同终止。
6、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作为乘客 持有效客票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民航班机等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时发生意外伤害事故, 且 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体伤残, 且该伤残属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法医学会联合发布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保协发 [2013]88 号 )中所列的伤残项目的,我们将根据该伤残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
7、住院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事故所致伤害在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治疗则我们将按如下规则给付意外伤害医疗补偿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已从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 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我们将按如下公式给付意外伤害医疗补偿保险金:意外伤害医疗补偿保险金=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已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任何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 若被保险人未从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我们将按如下公式给付意外伤害医疗补偿保险金:意外伤害医疗补偿保险金=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已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任何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90%
8、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经医院医生诊断需要入住医院治疗的,经我们审核同意,从入住医院的第一天起我们将按实际住院天数及本附加合同载明的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日额每天给付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产品示例
举例说明:
李先生,33周岁,公务员,已婚,收入稳定,经常出差旅行。购买新真无忧意外保障计划,每月交费258元,可享受以下保障:
保障内容 | 保险金额/责任限额(万元) |
意外伤害保障 | 60万元 |
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保障 | 60万元 |
航空意外、全残进行双倍赔付 | 高达120万元 |
意外伤害医疗 | 最多可报销30000元 |
因意外住院,每天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 住院津贴保险金200元 |
业务开展地区
大都会人寿的经营范围,在以下区域设有分支机构:上海、北京、天津、重庆、浙江、江苏、广东、四川、辽宁、湖北、福建(不含厦门),并在以上地区为销售并承保
保险条款
条款: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短期意外伤害保险条款(A款)
附加条款: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附加水陆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附加条款: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附加航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附加条款: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医疗保险(2012版)条款
附加条款: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A款,2012版)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