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提供 :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合作期限 : 2017年08月起
产品名称 :
保险销售热线:4001895558
消费者维权途径:
“畅享人生”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障计划
险种特色:
1、保障全面:针对不同的环境与风险,提供全方位的意外保障。
2、公共交通、自驾车意外多赔付:公共交通意外百万赔付,为您保驾护航。
3、意外受伤、关爱延续:因遭受意外导致的门急诊或住院治疗,可获得每年最高5万元的医疗保障费用,无任何免赔,切实保障您的利益。
4、残疾和烧伤:因意外导致的残疾与烧伤都有高额保障,免除您的后顾之忧。
5、续保升级:续保保费不变,保障额度会在首年保额的基础上一次性自动提升20%,为您带来更多的关爱。
产品内容:
险种名称 | 交费期间(月交) | 可保年龄 |
华安畅享人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A/B/C款 | 1年 | 续保可至70周岁 |
华安附加畅享人生人身意外伤害医疗保险A/B/C款 | 1年 | 续保可至70周岁 |
投保年龄:18周岁(含)至65周岁(含),续保年龄可至70周岁
缴费方式:月缴
缴费期间:一年,第二年自动续保
保障期间:一年一个承保周期
职业限制:1-4类
合同自签收之日起15天内,如果您对本合同感到不满意,您可以要求退还全部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保险利益
在主险“畅享人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华安财险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普通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普通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残疾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评定时机,被评定为因该事故造成的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所列残疾情形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二)特别意外伤害身故保险责任
(一)航空乘客意外身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合规营运的民航飞机而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的该项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火车、地铁、轻轨、轮船乘客意外身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合规营运的火车、地铁、轻轨、轮船而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的该项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三)火灾意外身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直接因所处场所遭遇火灾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的该项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四)电梯意外身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出入或乘坐电梯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的该项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五)地震、海啸意外身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遭遇地震、海啸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的的该项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六)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驾驶与准驾车型相符的非营运机动车辆而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的该项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普通意外伤害保险责任下的身故保险金与特别意外伤害身故保险责任下的各项特别意外身故保险金不可兼得,以高者为准。
在附加险“附加畅享人生人身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我方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主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而在治疗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机构指定的医院住院治疗所支出的、符合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范围内可报销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额内予以补偿。
二、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主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必须住院治疗时,保险人按合同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的每天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在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额内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每次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给付天数以90天为限。
三、意外伤害门诊医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主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而在治疗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机构指定的医院治疗所支出的、符合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范围内可报销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意外伤害门诊医疗保险金额内予以补偿。
产品示例:
举例说明:
李女士,32周岁,外企经理,已婚,收入稳定,经常出差旅行。购买畅享人生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障计划C款,每月交费166元,即可享受以下保障:
保障内容 | 保险金额/责任限额(万元) | |
意外伤害保险金 | 普通意外伤害保险金 | 80 |
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 200 | |
火车、地铁、轻轨、轮船乘客意外身故保险金 | 120 | |
电梯意外身故保险金 | 120 | |
火灾意外身故保险金 | 120 | |
地震、海啸意外身故保险金 | 120 | |
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 110 | |
意外医疗保险金 | 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 | 5万-以下两项 |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 | ≤1.8 | |
意外伤害门诊医疗保险金 | ≤1.2 |
业务发展地区:
全国所有地区(不含港澳台)
“畅享人生”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障计划条款
1.“畅享人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2.附加“畅享人生”人身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产品提供: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介绍及演示仅供参考,不构成保险合同组成部分,具体内容请以保险条款为准。
“如意安康”住院医疗保障计划
险种特色:
1、保障全面:无论因疾病还是意外住院均可获得住院津贴补偿,因意外导致的补偿津贴在原有疾病补贴的基础上提高一倍给付,给您双倍保障。
2、大病关爱:特设重大疾病补贴,在原有疾病补贴的基础上每日补贴增加100元,更加人性化。
3、投保简单:只需在线确认即可轻松投保,无需体检。
4、理赔简便:定额津贴形式,按住院天数理赔,且与其他保险保障不冲突。
5、续保升级:续保原有保费不变,保障额度会在首年保额的基础上自动提升10%,最高可连续提升30%,为您带来更多的关爱。
产品内容:
险种名称 | 交费期间(月交) | 可保年龄 |
华安如意安康住院医疗保障计划A/B/C/D款 | 1年 | 续保可至64周岁 |
投保年龄:18周岁(含)至60周岁(含),续保最高可延至64周岁
缴费方式:月缴
缴费期间:一年,第二年自动续保
保障期间:一年一个承保周期
职业限制:1-4类
合同自签收之日起15天内,如果您对本合同感到不满意,您可以要求退还全部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保险利益
在“如意安康住院医疗保障“合同有效期间内,我方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普通疾病住院补贴保障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60天等待期后(续保不受60天等待期的限制)因发生本条款所列的二十五种重大疾病以外的疾病在治疗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机构指定医院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第四天开始按住院天数及保险单上载明的普通疾病住院日额保险金计算给付普通疾病住院补贴。
二、重大疾病住院补贴保障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天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造成的重大疾病及续保不受90天等待期的限制)因发生重大疾病在治疗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机构指定医院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从被保险人住院的第一天开始按住院天数及保险单上载明的重大疾病住院日额保险金计算给付重大疾病住院补贴。
普通意外伤害保险责任下的身故保险金与特别意外伤害身故保险责任下的各项特别意外身故保险金不可兼得,以高者为准。
三、意外伤害住院补贴保障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治疗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机构指定医院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从被保险人住院的第一天开始按住院天数及保险单上载明的意外伤害住院日额保险金计算给付意外伤害住院补贴。
被保险人同时因意外伤害、普通疾病或重大疾病住院治疗,保险人不累计给付住院补贴,而给付三者中金额较高者。因意外伤害导致的重大疾病按重大疾病住院补贴保障给付。
产品示例:
举例说明:
陈先生,30岁,公务员,未婚,收入稳定,经常出差旅行。购买如意安康住院医疗保障计划C款,每月交费174元,即可享受以下保障:
保障内容 | 保险金额/责任限额 |
意外伤害住院补贴 | 400元/天 |
重大疾病住院补贴 | 300元/天 |
(一般)疾病住院补贴 | 200元/天 |
业务发展地区:
全国所有地区(不含港澳台)
“如意安康”住院医疗保障计划条款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住院医疗定额给付型保险(2020J款)条款
产品提供: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介绍及演示仅供参考,不构成保险合同组成部分,具体内容请以保险条款为准。
“祥瑞安康”个人重大疾病保障计划
险种特色:
1、保障全面:涵盖重大疾病保险责任、重大疾病异地转诊公共交通费用保险责任、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责任,共保障125种重大疾病。
2、投保简单:只需在线确认即可轻松投保,无需体检。
3、理赔简便:多数保险责任采用给付保险金的形式进行定额给付,且与其他保险保障不冲突。
产品内容:
险种名称 | 交费期间(月交) | 可保年龄 |
华安祥瑞安康个人重大疾病保障计划B1/B2/B3/B4/B5款 | 1年 | 可至70周岁 |
投保年龄:首次投保为18周岁(含)至55周岁(含),最高可延至70周岁
缴费方式:月缴、年缴
缴费期间:一年
保障期间:一年一个承保周期
职业限制:1-4类
自您投保之日起20个自然日或收到保险合同后15个自然日的较晚期间内,如果您对本合同感到不满意,您可以要求退还全部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保险利益
在“祥瑞安康个人重大疾病保障计划“合同有效期间内,我方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重度疾病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被治疗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主管机构指定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本保险合同承保的重度疾病的一种或数种,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重度疾病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二、其他重大疾病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被治疗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主管机构指定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本保险合同承保的其他重大疾病的一种或数种,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其他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三、轻度疾病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被治疗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主管机构指定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本保险合同承保的轻度疾病的一种或数种,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轻度疾病保险金额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
四、特定疾病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被治疗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主管机构指定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本保险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特定疾病保险金额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五、重大疾病异地转诊公共交通费用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经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主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因病情需要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仅限中国大陆境内,不包括港、澳、台等境外地区)住院治疗,经被保险人申请,由转出医院开具转院证明,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因异地转诊产生的客运公共交通及救护车费用在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异地转诊公共交通费用保险金额内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飞机舱位级别最高以经济舱(包含超级经济舱)为限,火车(含地铁、轻轨、动车、其他高速列车)以软卧或一等座为限。
六、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因发生主保险合同中约定的疾病而在保险人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以被保险人每次实际住院天数扣除每次事故免赔天数后计算实际给付天数,以实际给付天数乘以疾病住院日额保险金所得的金额给付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疾病住院日额保险金及每次事故免赔天数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以上保障内容中,一、二项保障内容不能同时赔付,一个保险年度只赔付一次;三、四项保障内容不能同时赔付,一个保险年度只赔付一次,且保险金额包含在一、二项保险金额之内。
产品示例:
举例说明:
李女士,30岁,为自己投保祥瑞安康个人重大疾病保障计划B5款,选择按月缴费,月缴保费174元,累计缴费2088元,在保障期间,李女士可享有以下保险利益:
保障内容 | 保险金额 |
一、重度疾病保险责任 | 50万元 |
二、其他重大疾病保险责任 | 50万元 |
三、轻度疾病保险责任 | 15万元 |
四、特定疾病保险责任 | 15万元 |
五、重大疾病异地转诊公共交通费用保险责任 | 1万元 |
六、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责任 | 200元/天 |
以上保障内容中,一、二项保障内容不能同时赔付,一个保险年度只赔付一次;三、四项保障内容不能同时赔付,一个保险年度只赔付一次,且保险金额包含在一、二项保险金额之内。 |
业务发展地区:
全国所有地区(不含港澳台)
“祥瑞安康”个人重大疾病保障计划保险条款:
1、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重大疾病保险(G款)条款
2、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疾病住院定额给付型医疗保险(A款)
3、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重大疾病异地转诊公共交通费用保险(A款)
产品提供: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介绍及演示仅供参考,不构成保险合同组成部分,具体内容请以保险条款为准。
“安居保”综合保障计划(个人版)
产品特色:
1、保障全面:普通意外伤害、意外伤害医疗、交通工具意外身故、猝死身故等保障,一应俱全。
2、贴近生活:独家推出覆盖个人全账户盗刷、航空延误等保障项目,人身、财产、出行均有保障。
3、投保简单:只需在线确认即可轻松投保,无需体检。
4、理赔简便:多数保险责任采用给付保险金的形式进行定额给付,且与其他保险保障不冲突。
产品内容:
险种名称 | 交费期间(月交) | 可保年龄 |
华安“安居保”综合保障计划 | 1年 | 可至70周岁 |
投保年龄:首次投保为0周岁(含)至65周岁(含),最高可延至70周岁
缴费方式:月缴
缴费期间:一年
保障期间:一年一个承保周期
职业限制:1-5类
自您投保之日起20个自然日或收到保险合同后15个自然日的较晚期间内,如果您对本合同感到不满意,您可以要求退还全部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保险利益
险种 | 保障内容 | 保险金额(元) |
主险 | 普通意外伤害保险金(身故+残疾) | 900000 |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50000 (门急诊全年赔付上限10000元) |
|
附加险 | 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 2000000 |
火车、地铁、轻轨、轮船乘客意外身故保险金 | 400000 | |
营运客车乘客意外身故保险金 | 200000 | |
出租车、网约车乘客意外身故保险金 | 200000 | |
摩托车驾乘意外身故保险金 | 200000 | |
自行车、共享单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 200000 | |
主险 | 猝死身故保险金 | 100000 |
法定传染病(含新冠)身故保险金 | 100000 | |
个人账户资金盗用保险金 | 500000 | |
航班延误损失保险金 | 1000(500元/次,延误4小时) |
产品示例:
举例说明:
张三,30岁,为自己投保华安“安居保”综合保障计划,选择按月缴费,月缴保费178元,累计缴费2136元,在保障期间,张三可享有以下保险利益:
保障内容 | 保险金额 |
普通意外伤害保险金(身故+残疾) | 保险期间内,如张三在自驾旅游途中发生车祸并不幸因此身故的,可获得90万元身故保险金; |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保险期间内,如张三在自驾旅游途中发生车祸,并因此在医院发生的医保范围内可报销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其中,每次事故门、急诊医疗费以10000元为限),保险人在5万元内予以补偿。 |
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 保险期间内,如张三乘坐民航飞机时遭遇航空事故并不幸因此身故的,可获得290万元身故保险金; |
火车、地铁、轻轨、轮船乘客意外身故保险金 | 保险期间内,如张三乘坐火车、地铁、轻轨、轮船遭遇意外事故并不幸因此身故的,可获得130万元身故保险金; |
营运客车乘客意外身故保险金 | 保险期间内,如张三乘坐营运客车遭遇意外事故并不幸因此身故的,可获得110万元身故保险金; |
出租车、网约车乘客意外身故保险金 | 保险期间内,如张三乘坐出租车、网约车遭遇意外事故并不幸因此身故的,可获得110万元身故保险金; |
摩托车驾乘意外身故保险金 | 保险期间内,如张三驾驶或乘坐摩托车遭遇意外事故并不幸因此身故的,可获得110万元身故保险金; |
自行车、共享单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 保险期间内,如张三驾驶自行车或共享单车遭遇意外事故并不幸因此身故的,可获得110万元身故保险金; |
猝死身故保险金 | 保险期间内,如张三不幸猝死,可获得10万元身故保险金; |
法定传染病身故保险金 | 保险期间内,如张三不幸因法定传染病身故,可获得10万元身故保险金; |
个人账户资金盗用保险金 | 保险期间内,如张三的个人账户在挂失或冻结前72小时内被盗刷造成资金损失,可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在50万元范围内获得赔偿; |
航班延误损失保险金 | 保险期间内,如张三搭乘的航班延误超过4小时,每次可获得赔偿500元,一个保险期间内最多赔偿2次。 |
业务发展地区:
全国所有地区(不含港澳台)
“安居保”综合保障计划(个人版)条款
1、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E款)
2、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D款))
3、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猝死保险(D款)
4、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传染病身故保险(D款)
5、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空旅程延误保险(D款)
6、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账户资金损失保险(D款)
产品提供: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介绍及演示仅供参考,不构成保险合同组成部分,具体内容请以保险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