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公告(17.12.11)

2017/12/14

尊敬的中信信用卡客户:

为进一步提升客户服务质量,《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对以下条款进行了调整:

一、在名词定义预借现金后增加分期业务的定义:“分期业务:是指甲方基于其信用卡业务为乙方办理的消费分期、账单分期和现金分期业务。”

二、将名词定义信用额度修改为:“是指甲方根据乙方的信用状况核定的,在卡片有效期内可以使用的最高限额,是乙方名下所有卡片(含主卡、附属卡)的共用额度,也是人民币账户(含电子现金账户)与外币账户的共同额度。办理分期业务时会使用账户的分期专项临时额度,分期专项临时额度是信用额度的一部分,专用于办理分期业务时使用。”

三、将第五条第9款修改为:“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不可撤销的授权甲方无需通知即可直接从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在甲方任一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收相应的金额,用以清偿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到期应还款项。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被扣收账户中的币种与欠款币种不同的,按扣收当日甲方公布的汇率牌价折算。

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若未依约还款或有违规、欺诈、恶意透支行为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均由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承担赔偿责任。”

四、将第九条第5点修改为:“甲方按预留的地址、电话号码、微信、电子邮箱或其他经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认可的现代通讯联系方式和地址等向其发送卡函、信函、对账单、通知、手机信息、电子邮件等,视为有效送达本人。如法院或仲裁机构通过上述方式或地址寄送或发送与本合约项下内容有关的法律文书、通知、材料,即视为有效送达。如因乙方提供错误联系方式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后联系方式的,上述送达仍然有效。”

五、将第九条第6点修改为:“上述送达方式中,电子数据一经发出即视为已送达;邮政信函于投寄之日起第三日即视为已送达;如派人专程送达,则签收日视为送达,拒收的,送达人可采取拍照、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文书留置,亦视为送达。”

六、将第九条第6点后新增3点,原7、8点顺延变更为第九条第10点及第九条第11点。

新增第九条第7点为:“乙方同意当自己名下卡片逾期超过60个自然日,甲方可向法院申请,由法院向第5款中约定的法律诉讼文书送达的地址发送支付令(包括电子支付令),若乙方15个自然日未予回复则视为乙方未就此支付令提出异议。”

新增第九条第8点为:“乙方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且甲方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根据法院执行和悬赏令需要,乙方同意司法机关向公众披露乙方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姓名、身份证号码、照片及地址,并通乙方亲属、朋友、其他联系人及工作单位。”

新增第九条第9点为:“乙方同意法院采取电子或互联网等现代方式开庭审理案件,并认可法院采取本合约的方式向乙方送达诉讼文书、发起支付令。”

七、将第十一条第1点修改为:“甲方与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可勾选以下两种方式之一解决争议,请勾选:

□ 甲方与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均同意提请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进行网络在线仲裁。按照申请仲裁时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现行有效的网络仲裁规则进行网络仲裁并进行书面审理。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 甲方与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可提起诉讼,由合同签署地或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最终纠纷解决方式以客户纸质签字的申请表或领用合约上的选择为准。”

  以上条款自2018年1月15日生效,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

特此公告。 

附件: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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