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信用卡相关服务项目的公告
2016/09/30
尊敬的客户:
为落实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111号)有关“违约金和服务费用”的要求,我行拟于2017年1月1日起实行以下政策:
(一)取消“信用卡滞纳金”服务项目。
(二)对于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的行为,我行拟向持卡人收取违约金,收费标准如下:
项目 编号 |
项目 名称 |
项目内容 | 价格标准 | 适用 对象 |
优惠 政策 |
BC010 | 信用卡违约金 | 持卡人未还最低还款额时,除按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对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还应按月支付一定比例的违约金 | 每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最低收费为20元人民币或2美元或20港币或2欧元;按账户每月收取 | 全部客户 | - |
(三)我行已于2013年6月1日起取消“信用卡超限费”服务项目,将继续采取免费策略。
(四)对向持卡人收取的违约金和年费、取现手续费、货币兑换费等服务费用,将不再计收利息。
本次调整的规则适用于我行所有信用卡(个人卡)产品,领用合约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有问题,请拨打我行24小时服务热线4008895558或至我行营业网点进行咨询。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