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费优惠:
中信信用卡年费政策优惠
尊敬的中信信用卡持卡人:
感谢您选择中信信用卡,您的信用卡在卡片批核30天内刷卡或提现一次,即可享受免首年年费,一年内刷卡 或提现累计5次,即可豁免次年年费。
信用卡未激活的情况下不收取任何费用(注:中信无限信用卡、国航世界信用卡、白金信用卡、魔力钛金卡、年费产品除外)。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双币卡 /人民币卡用途
信用卡特征
中信信用卡是中信银行发行的,给予持卡人一定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银行卡,是符合国际标准的真正信用卡。真正的信用卡又称作贷记卡,下 表是中信信用卡与准贷记卡、借记卡相比的不同点,让您清楚认识真正的信用卡:
区别 | 中信信用卡(贷记卡 | 准贷记卡 | 借记卡 |
---|---|---|---|
申领条件 | 免担保人,免保证金,免开户 | 需要担保人或保证金,需在银行开立账户 | 不需担保,需要在银行开立账户 |
预先存款 | 不用预先存款,先消费后还款 | 需预存一定金额的保证金 | 需先存款,再消费 |
信用额度 | 根据您的个人资料及相关证明文件综合评定 | 在质押的保证金数额之下可少量透支 | 无信用额度,不能透支 |
签账方法 | 凭签名或“密码+签名”使用 (有卡自助类交易仅需输入密码,无需签名) | 凭签名使用 | 凭密码使用 |
对账单 | 有 | 有 | 无 |
计息方式 | 最长50天的免息还款期;您可选择全额还款或按最低还款额还款,在免息还款期内全额还款无需支付利息(提现除外);卡内的溢缴款部分不计存款利息;透支部分根据持卡人的用卡行为,按日利 率万分之三点五至万分之五计收利息 | 没有免息期,一旦透支即按日息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没有最低还款额,必须足额还款;卡内存款按活期计付利息 | 根据存款的类型计付利息 |
信用卡发卡:
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信银卡字[2024]78号)
中信银行(以下简称“甲方”)与中信银行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申请人(以下简称“乙方”,指主卡申请人一方或主卡申请人及其附属卡申请人双方)就乙方向甲方申领使用信用卡的有关事宜特签订如下合约,乙方在申请表上签名或使用信用卡时,即视为乙方已理解和接受本合约,并同意受其约束。
名词定义
信用卡账户:是指乙方在甲方开立的信用卡项下账户,双币信用卡的账户分为人民币账户和外币账户。信用卡按卡片介质分为实体信用卡和电子信用卡。
记账日:是指甲方将信用卡交易记入信用卡账户的日期。
到期还款日:是指乙方每个账单周期所对应的还款期限届满日。
逾期:是指乙方于到期还款日后仍未还清当期最低还款额的,视为逾期;甲方提供容时容差服务的,乙方至容时之日结束仍未还清当期最低还款额与容差之间的差额的,视为逾期。
预借现金:包括现金提取和现金转账业务。
信用卡现金提取是指乙方使用信用卡在银行柜台、自动柜员机(ATM)等自助机具、网络渠道或以其他经本行认可的交易方式提取现金行为。但甲方与乙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信用卡现金转账是指乙方基于信用卡业务申请且经甲方核准通过后,甲方将款项转账至乙方指定的本人名下的借记卡或他行借记卡等收款账户的行为。
分期业务:是指甲方基于其信用卡业务为乙方办理的消费分期、账单分期和现金分期等业务。
信用额度:是指甲方根据乙方的信用状况核定的,在卡片有效期内可以使用的最高限额,是乙方名下所有卡片(含主卡、附属卡)的共用额度,也是人民币账户与外币账户的共同额度。办理分期业务时使用的专项额度也是信用额度的一部分。
通知方式:是指甲方与乙方约定的告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对账单、信函、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微信、报刊公告、语音电话、客户服务电话或手机客户端信息推送等。
积分计划:是指甲方为回馈乙方所推出的甲方信用卡积分奖励计划,规则详见《中信银行积分计划条款与细则》等。
第一条 申请
1.个人资信信息处理授权
鉴于乙方向甲方申领信用卡/办理信用卡相关业务,根据监管相关要求,甲方需要对乙方开展资信调查,充分核实并完整记录乙方的有效身份、财务状况、消费和信贷记录等信息。为此,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在办理信用卡及信用卡分期产品业务与服务时(包括资格审核、授信审批、风险监测、资料管理、额度管理、资产保全、欠款催收、资产处置、异议核查等,以下简称“信用卡业务”)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乙方的资信信息(含信用信息),并且同意甲方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和业务需要保留上述必要的相关资料。授权内容如下:
(1)征信信息查询: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在办理信用卡业务时,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百行征信有限公司、朴道征信有限公司及其他依法成立的征信机构查询乙方的信用信息,以及基于信用信息对个人信用状况形成的分析、评价类信息,并对查询到的前述信息进行保存和使用。
(2)征信信息报送: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或金融监管机构要求,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百行征信有限公司、朴道征信有限公司及其他依法成立的征信机构或系统报送乙方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个人借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报送的信息将会在本人的征信报告中予以体现,该等信息可能包含负面信息,进而对本人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如本人名下有多个账户,则报送多条账户信息,如本人名下卡片支持多币种结算,则报送多个币种账户信息;
(3)其他个人资信信息处理授权:乙方同意并自愿授权甲方基于提供信用卡服务的需求,自行或通过有关单位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乙方如下个人信息:
1)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国籍、婚姻、身份证件信息、联系方式、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包括声纹、字迹、面部特征等)、公安身份核验信息、学历学籍信息;
2)财产信息、账户信息、逾期欠款信息、联系人相关信息、工作信息、运营商信息、银联卡鉴权信息、社会保险信息、住房公积金信息、税务信息、公安司法信息、车辆信息、房产信息、工商信息、设备信息、地址信息、航空出行信息、商业保险信息、催收记录、音视频信息、签署的纸质及电子文本信息;
3)其他合法存有本人信息的第三方所存的能够评估和反映本人信用和风险状况的信息。
注:有关单位包括中信银行及分支机构、中信银行的服务机构、依法设立的资信评估机构或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许可的类似机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司法机关、银联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教育部学生服务与素质发展中心、通信运营商、社会保障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乙方所属工作单位/组织代理人。上述“有关单位”信息后续可能发生变更,更新后信息以甲方官方网站最新公告为准,具体可通过客户服务热线、甲方官网及“动卡空间”APP等方式进行查阅。
甲方承诺处理乙方个人信息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
对于乙方个人信息的处理事宜,详见《个人资信信息(含个人信用信息)处理授权书》。
2.甲方有权依据乙方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批准乙方的主卡或附属卡的申请。主卡申请人应当确保附属卡申请人知悉、理解并遵守本合约,并对附属卡申请人的所有用卡行为承担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清偿附属卡全部债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附属卡申请人对本人附属卡产生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乙方同意甲方根据乙方所申请之信用卡(含中途或到期补换新卡)的既定发卡服务模式为其发放实体信用卡和/或电子信用卡。
电子信用卡与实体信用卡享有同等的权利义务,且电子信用卡与其对应的实体信用卡(如有)共享乙方同一信用卡额度。电子信用卡通过甲方指定的官方渠道验证身份信息并激活后方可启用。同一信用卡的实体信用卡和/或电子信用卡有效期、安全校验码(CVV2)等卡片信息以乙方最新激活的卡片所示信息为准。
4.甲方按照指定的电子渠道发出电子信用卡账户信息或按照乙方预留的通信地址寄出实体信用卡后,即履行完发卡义务。乙方电子信用卡信息可在甲方指定的电子渠道通过个人信息核验后进行查看。乙方应确保通讯信息准确无误并能正常收取邮件、短信和电子邮件等,否则,因此发生遗失、被窃等风险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乙方开通或使用电子信用卡服务的,须妥善保管账户信息,勿通过抄录、截屏、拍照等方式留存账户信息、鉴别信息;收到实体信用卡的,应立即在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栏签署本人姓名,并确保卡片为本人使用。
6.乙方承诺:本人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账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承诺依法依规开立和使用本人账户。
7.乙方知悉并同意,为便利乙方小额交易用卡,依据银联相关规定,其向甲方申请的带有“闪付”或“QuickPass”标识的银联IC信用卡,乙方可选择开通小额免密免签功能,功能开通后乙方在指定商户进行单笔1000元及以下金额交易时,无需验证密码也无需在交易凭证上签名,即可实现快速支付。小额免密免签功能适用范围仅限于IC卡或承载IC卡信息的移动设备以闪付联机方式发起的交易,使用限额以甲方对外公布的限额为准并可经公告后调整。甲方将在乙方卡片激活环节与乙方确认是否开通小额免密免签功能,乙方用卡过程中也可通过“动卡空间”APP、客户服务热线、短信、银行网点等方式随时进行小额免密免签功能的开通或关闭。
8.乙方确认,其激活使用的第二张(含)以上中信信用卡,同样受本领用合约及后续公示变更条款的约定,并对所有中信信用卡产生的全部欠款及相关息费承担还款责任。
第二条 使用
1.信用卡仅限乙方用于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信用卡现金提取等合法合规领域,不得用于生产经营、证券市场、股本权益性投资及房地产开发等非消费领域,严禁用于套现,更严禁用作违法用途。
2.甲方获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立即采取取消乙方参加甲方积分计划,取消权益和参与市场活动资格,强制更换卡片,重置密码,降低或取消信用额度,限制用卡,要求提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项,要求落实第二还款来源,取消用卡资格、停止卡片使用并终止本合约等措施,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同时甲方有权对乙方因此取得的全部利益进行追索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1)乙方有欺诈、恶意串通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利用信用卡进行虚假交易等欺诈活动套取银行信贷资金、积分、权益、里程、奖品或增值服务,倒卖或违反规定转赠权益等;
(2)乙方将信用卡用于生产经营、证券市场、股本权益性投资及房地产开发等非消费领域的,或利用信用卡从事非法活动的,或有涉赌、涉诈、洗钱嫌疑的;
(3)乙方向甲方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的,或明知受理人非甲方认可渠道的工作人员或非法中介,而将资料交给他人办理信用卡从而造成甲方资金损失的;
(4)乙方未妥善保管其信用卡、证件及相关信息,导致信用卡、身份证件被盗用或冒用,敏感信息丢失、泄露的,或将信用卡出租、转借或交由他人使用的;
(5)乙方拒不配合或失联、难联,导致甲方难以对相关持卡人身份、信用卡交易或争议等情况进行调查的;
(6)乙方自其信息资料发生变更7日内未主动进行更新的,包括但不限于个人身份信息、身份证明文件有效期、职业信息、有效的手机号码、办公电话、住宅电话、其他联系人电话、配偶信息、居住信息、附属卡持卡人信息等;
(7)乙方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
(8)乙方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业组织规定,违反本合约约定或存在其他非正常用卡的情形。
3.乙方应当合法合规用卡。当乙方发生违反本条第1、2款约定的非正常用卡情形时,乙方将可能出现个人信息泄露、个人征信受损、司法诉讼等风险,乙方除需承担本合约约定的责任外,还需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4.乙方进行销户、销卡、卡片降级的,乙方账户或相关卡片对应的权益及参加相关活动的资格将被取消。
5.基于甲方风险管理发现的风险情况,或配合监管机构监督核查的需要,甲方有权通过适当形式对乙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包括不限于对乙方的信用卡申请、交易、争议、大额还款及用卡等异常状况进行调查。乙方理解并同意配合甲方提供交易对应的发票或购物小票等书面凭证、用卡声明书、用卡承诺书、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影像件)、信用卡复印件(影像件)等材料,否则乙方的用卡可能会受到影响。
6.实体信用卡默认凭“签名”消费,乙方如需启用凭“密码+签名”消费功能,应于收到卡片后致电甲方客户服务热线或登录甲方“动卡空间”APP进行设置。但在境外等特殊消费场景中,不适用上述消费模式,以卡组织交易规则为准。电子信用卡通过乙方在甲方或其他第三方支付渠道设置的鉴别信息(如登录密码、交易密码、动态验证码、支付密码等)、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如指纹、人脸等)等进行交易。
7.信用卡密码包含但不限于消费、取现、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网上支付、电话交易、ATM交易、快捷支付等交易密码及短信、邮件等动态验证码,乙方应当妥善保管,不得向任何人透露。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视为乙方本人交易行为,因密码保管不善所招致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但法律法规规定无需由乙方承担的除外。
8.以乙方签名、磁条或芯片信息、动态验证码、卡号、有效期及安全码等卡片信息、身份证号码及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以及指纹、人脸识别等个人生物特征信息等要素中的一项或多项核验通过后而办理的各项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刷卡消费、手工受理、邮件、电话、移动设备、短信、微信、互联网等方式进行的信用卡交易)视为乙方本人交易行为,因该等交易行为所产生的所有信息记录均属于该项交易有效凭据。
9.如交易已发生,除非甲方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乙方不得以无交易凭证、交易凭证未签字或非本人签字、密码非本人输入或未输入密码等理由拒绝偿付因交易发生的款项。
10.信用卡或与其绑定的移动设备遗失、被窃或遭乙方以外的他人非法占用,或信用卡相关信息外泄,乙方应致电甲方客户服务热线办理挂失,挂失经甲方确认后即为正式挂失。除非甲方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凡正式挂失生效前发生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11.乙方通过ATM等自助机具办理现金提取业务,每卡每日累计不得超过人民币1万元或等值当地货币;通过柜面办理现金提取业务,每卡每日累计不得超过人民币5万元。
12.如乙方办理甲方信用卡分期业务或使用信用卡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商品或服务,应仔细阅读甲方列示的相关条款及细则,乙方成功办理上述业务,即表示乙方已阅读并同意遵守相关分期业务合约及相关收费标准,双方的合同义务关系成立。乙方需遵守甲方相关分期产品合约约定。
第三条 信用额度
1.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信用额度调整要求,并且保证提供的所有信用额度调整所需的资料(如需)是真实有效的。
2.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资信状况或用卡情况等因素,经提示乙方且乙方在规定时间内无异议后提升乙方的信用额度,并按约定通知方式通知乙方。如乙方认为甲方核定额度过高或超过乙方承受能力,可自行或要求甲方调低、恢复信用额度,但乙方对已发生的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违约金等负有清偿责任。
3.信用额度不得被视为一项不可撤销的信贷承诺,如乙方出现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状况恶化、还款能力下降、预留联系方式失效、资信状况恶化、非正常用卡行为、单位信息异常等风险状况时,甲方有权立即降低或取消乙方的信用额度,并按约定通知方式告知乙方,乙方可实时查询授信额度的变化情况。
4.甲方可根据乙方的资信和用卡情况等综合因素向乙方提供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一个账单周期内仅能使用一次。乙方可通过客户服务热线等方式查询、申请或申请取消该服务。若乙方取消服务,需对已产生超授信额度用款及由此产生的相关息费等承担还款责任。
第四条 利息与费用
(注:除制卡费外,实体信用卡与电子信用卡费用收取标准一致,具体费用见中信银行信用卡产品及服务销售价格目录)
1.甲方向乙方核发信用卡后,有权根据国家、监管相关规定及双方约定向乙方收取年费,乙方应按照对账单显示金额进行还款。
2.信用卡透支利率标准为日利率0.035%至0.05%之间,折算年化利率为12.775%至18.25%(单利)注3,年利率=日利率*365,受大小月天数不同及乙方还款情况等不同因素的影响,实际年化利率与上述年化利率可能存在差异。信用卡透支款项将在上述利率的基础上按月计收复利。乙方同意,甲方将根据乙方用卡行为确认具体透支利息计收标准。
3.乙方的当期非预借现金交易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含)为免息还款期。免息还款期最长不超过50天,由甲方自主确定。
乙方的非预借现金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全部款项的,享有免息还款期待遇;乙方预借现金或在免息还款期内未偿还全部欠款的(含最低还款额还款方式),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支付全部透支款项自甲方记账日起至还款到账日的透支利息。
4.办理分期业务时(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分期、账单/单笔分期、自动分期、商户分期、圆梦金、圆梦卡、购车分期等)产生的分期利息按照相关分期产品合约或双方约定的标准收取。
5.乙方可选择按照对账单显示采用最低还款额方式进行还款。乙方当期最低还款额=(透支消费本金及相关息费+其它费用)*甲方核给乙方的最低还款比例(2%~15%,乙方违约的除外)+(分期本金及相关息费+预借现金本金及相关息费)*100%+超过信用额度的全部用款+上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乙方如同时持有甲方两张以上的信用卡,其每期最低还款额为其持有的各卡的最低还款额的总和。乙方每期具体最低还款额以对账单显示金额为准。
乙方于到期还款日前未还清当期最低还款额的,除按本条约定的计息标准支付应付利息(含复利)外,还应按当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违约金,最低收费为人民币20元或美元2元或港币20元或欧元2元。
6.如无特殊约定,甲方对乙方信用卡账户内的溢缴款不计付利息,溢缴款转出应当向甲方提出申请并按约定支付溢缴款领回手续费(收费标准详见《中信银行信用卡产品及服务销售价格目录》)。外币(包括港币、美元等)的溢缴款领回手续费以人民币计收,计费基数以外币转账金额折合成人民币后的金额为基数,折算率按转出当天甲方对应币种汇卖价注2计算。如乙方办理分期业务,除甲方同意或乙方未依约还款或乙方有违法违规、欺诈行为外,乙方名下信用卡账户内的溢缴款不会自动被用来提前清偿分期欠款。
7.乙方在境外发生的消费和提现交易按照信用卡组织相关规定办理,乙方应当承担因此可能产生的汇兑风险和汇兑费用。乙方所形成的外币透支,可以用自有外汇资金偿还,也可在甲方购汇偿还。
第五条对账和还款
1.甲方将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乙方提供对账单,乙方也可通过甲方官方微信、“动卡空间”APP、官方网站、短信、客服热线、乙方授权的第三方合作机构等渠道对账单进行查询。乙方如需电子明细对账单,可通过甲方客户服务热线或“动卡空间”APP渠道进行修改;如需纸质对账单,可通过甲方客户服务热线渠道申请。在到期还款日前乙方尚未清偿全部欠款的,甲方将通过官方微信、“动卡空间”APP、短信等任一渠道提供还款提醒服务。
2.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电子邮箱地址、手机号等信息真实、完整、有效,能正常接收甲方发送的对账单和还款提醒。乙方认可并同意,不会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否认交易款项。乙方应及时核对对账单内容,如有异议,可在当期账单到期还款日前致电甲方客户服务热线提出,并充分说明理由及按甲方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对于异议交易,甲方可协助乙方向收单机构调阅相关交易凭证(信用卡组织不支持调阅凭证的情形除外),若该交易确需乙方承担还款责任的,乙方还应承担调单手续费以及由此可能产生的息费。
3.乙方有权通过客户服务热线电话要求甲方补制最近12个月(含)的纸质对账单一次,但12个月内乙方要求补制纸质对账单超过一次的或乙方要求补制的纸质对账单周期超过最近12个月的,需支付补制对账单手续费。
4.对账单所列明的款项还款顺序为利息或费用、透支本金,甲方有权根据监管要求对逾期账户单方变更上述顺序。
5.乙方授权甲方无需通知即可直接从乙方在甲方任一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收经关联账户扣缴、催收后仍未偿还之金额。乙方被扣收账户中的币种与欠款币种不同的,按扣收当日甲方公布的对应币种汇卖价折算注2。
6.乙方同意并自愿授权,如乙方未依约还款(包括但不限于本金、费用、利息、违约金等),甲方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规定的前提下,基于业务处理需求,自行或通过依法成立的征信机构和有关单位【同第一条第1款第(3)项注】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乙方个人信息及向第三方合作机构传输、提供乙方个人信息。授权内容如下:
(1)基于银行资产保全、欠款催收、扣收逾期款项之目的,授权甲方进行如下事项:
1)甲方自行使用或向第三方合作机构提供必要的个人信息,以便甲方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合作机构通过电话、信函、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微信、面访或司法渠道等方式向乙方催缴欠款;
2)甲方或第三方合作机构通过公开信息获取乙方的联系方式后向乙方催缴欠款;
3)在乙方逾期欠款且联系无果的前提下,与乙方的近亲属、紧急联系人、工作单位和其他关联第三人(统称“第三方联系人”)进行联系,请其转告乙方信用卡业务相关事宜,以及向代偿意愿人提供还款所需信息。乙方承诺告知第三方联系人上述事项,并取得其同意,确保第三方联系人知晓对其的联络义务。如乙方未能获得其同意即授权甲方及甲方第三方合作机构联络而造成侵犯他人权益,相关法律责任和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4)在通过办理信用卡预留信息无法联系到乙方时,甲方或甲方委托第三方合作机构有权使用基于《个人资信信息(含个人信用信息)处理授权书》中个人资信信息处理授权而合法查询、留存的乙方的其他联系方式,以便能够及时履行信用卡还款提醒及通知义务。
(2)基于银行资产保全、欠款催收之目的,授权甲方在业务开展过程中使用乙方在甲方留存的音视频信息及声纹信息(如有),以进行相关身份核验。
(3)基于银行失联客户触达、信息核验之目的,在通过办理信用卡预留信息无法联系到乙方时,授权甲方向依法设立的通信运营商等合法机构获取及验证乙方联系方式,用以甲方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合作机构与乙方进行联系。
(4)基于银行开展存证管理之目的,授权甲方将其签署的任何电子文本、线上操作系统记录及痕迹存储于合法的区块链电子存证平台,并作为有效电子证据;基于解决纠纷而办理公证及向司法机关举证之目的,授权公证机构对区块链电子存证平台签署的任何电子文本、操作记录及痕迹等按公证流程进行公证,并提供相关材料给甲方及相关司法机构。
(5)基于银行开展债权转让处置、债权追偿之目的,授权甲方将与其有关的必要信息提供给债权受让方,以便甲方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向第三方转让债权,并同意向债权受让方偿还债务。
上述(1)-(5)条款所涉及的第三方合作机构是指受甲方委托并为甲方提供资产保全服务支持的合作机构,相关信息均可通过客服热线、甲方网站(https://creditcard.ecitic.com/heyue/hezuojigou.html 上述地址如有变更,以官网公示为准)及“动卡空间”APP等方式进行查询。后续如发生变更,更新后的机构及有关信息以甲方官网最新公告为准。涉及向第三方合作机构进行必要个人信息披露的,甲方已通过签署法律协议等方式,要求第三方合作机构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与甲方之间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保密及安全措施约定,并要求第三方合作机构须在法律法规及协议约定下在实现业务目的最小范围内进行个人信息处理,且仅限于授权目的而使用乙方的个人信息、留存记录及向甲方返回相关业务信息。针对向第三方合作机构委托处理、共享个人信息情形,甲方承诺将对其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进行监督,以保障个人信息安全。
7.乙方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甲方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向法院申请将未履行判决义务的乙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法院可依照法律程序,将失信被执行人或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基于上述目的,向司法机关披露乙方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联系地址、账户信息、联系人信息及其他反映本人信用和风险状况的信息。
甲方因清收乙方债务产生的合理费用由乙方承担,包括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用、律师费等。
第六条 有效期及终止和停用
1.信用卡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具体期限以卡片所示实际有效期为准),到期后自动失效。甲方有权依据相关国家规定或乙方用卡情况等决定是否为乙方更换新卡。若乙方不愿到期换领新卡,应于卡片到期前二个月以书面或致电甲方客户服务热线方式通知甲方。否则,甲方视同乙方同意到期更换新卡(卡片有效期限内未激活的信用卡账户除外)。
2.乙方不愿更换新卡或中途取消信用卡的,应在清偿全部欠款后及时向甲方申请办理销户手续(乙方未偿还的账款视为全部到期并须一次清偿),且实体信用卡需将对应卡片对半剪开确保破坏磁条和/或芯片后自行销毁。甲方为乙方办理正式注销手续后,甲方继续保留对乙方销户之前及之后发生的信用卡账款的追索权。
3.乙方已开通卡片快捷支付服务的,若乙方有自动取消绑定或停止使用快捷支付服务、补换新卡、卡片注销等情形,甲方将停止为乙方提供快捷支付服务并解除卡片快捷支付绑定。同时,乙方同意甲方将相关解除绑定信息通知第三方快捷支付公司。
4.乙方使用信用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信用卡的逾期、失效、更换、销户而消灭。乙方信用卡更换后,原信用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统一转移至新卡,双方以新卡号进行对账、结算及争议解决。
5.乙方对授权甲方处理的个人信息依法享有知情、查阅、复制、更正、补充、要求删除、撤回同意等权利,乙方可以书面形式或拨打甲方客户服务热线的方式行使前述权利,需按照甲方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乙方知悉并同意:要求删除或撤回同意的个人信息属于甲方提供某些产品或者服务所必需时,甲方有权停止向乙方提供该产品和服务;甲方依法无需取得乙方同意即可处理的乙方个人信息,乙方无法撤回同意。
第七条 信息披露和保护
1.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或任何甲方附属机构,根据相关监管要求以及中国与境外国家(地区)签订的信息交换政府间协议,向国内监管机构报送其个人信息。乙方知悉并理解任何国家(地区)的税收居民需提供相应涉税信息。如乙方的税收居民身份信息发生变更,乙方保证会在7日内通知甲方,否则乙方将承担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
2.甲方对乙方领用和使用信用卡的信息和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但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规定、国内外银行卡组织规则必须予以披露,或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进行披露的除外。乙方同意甲方在下列情形下可向其他机构和个人获取或提供乙方个人信息,用于甲方业务处理的必要需求:
(1)第三方礼品配送;
(2)乙方信用卡及对账单寄送;
(3)乙方信用卡航空里程入账;
(4)基于乙方贷款过程中风险管理等方面需要,向甲方关联公司、服务机构、代理人、联名卡合作方、支付业务合作方、电信运营商及其他甲方必要的业务合作机构等第三方合作机构获取或提供。乙方可通过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网站、“动卡空间”APP、客服热线等方式查询第三方合作机构信息。第三方合作机构信息将根据业务情况不定期进行调整,以甲方最新公示信息为准;
(5)为乙方信用卡提供增值类服务,含信用卡分期服务、代理保险服务及其他信用卡增值产品和服务等;
(6)同意甲方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对乙方基本信息、工作信息(包括单位基本信息、雇佣关系信息等)等相关信息采集或核实;乙方有权通过甲方官网、“动卡空间”APP等渠道查询第三方信息。同意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第三方通过乙方所提供的联络方式及关系人信息等对乙方基本信息、工作信息(包括单位基本信息、雇佣关系信息等)等进行采集或核实。乙方需告知上述联络方式归属方及相关关系人上述信息采集及核实事项,并取得其同意,确保相关关系人知晓并配合相关工作。如乙方未及时告知上述关系人或未取得上述关系人同意,因此产生的相关事项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7)其他为乙方提供信用卡服务的情形。
3.甲方承诺将严格要求所有第三方对乙方的个人资料承担保密义务。如乙方不同意个人信息被用于本条第2款第(5)项所列之增值服务的,可通过甲方客户服务热线(4008895558)通知甲方予以停止。
4.联名信用卡特别条款
(1)本条款约定仅在乙方领用甲方与联名卡合作方(以下简称“联名方”)合作发行的中信银行联名信用卡(以下简称“联名卡”)的情况下适用。
(2)乙方同意在申请联名卡时一并申请成为联名方会员,接受联名方相关服务条款,并授权中信银行向联名方提供其最小范围内的、必要的个人信息(以联名方确认为准),用于礼品或权益赠送、会籍开通、增值服务、申报税务等用途。
第八条 反洗钱条款
根据国家有关金融法律法规规定,乙方应主动配合甲方进行身份识别与尽职调查,遵守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相关规定。如乙方或其附属卡持卡人出现身份文件或信息异常,账户交易异常,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涉及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制裁等情形或甲方具备合理理由怀疑出现上述情形时,乙方同意:甲方有权采取相应交易限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停止乙方相关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和使用,暂停乙方金融交易,拒绝转移、转换乙方金融资产);如甲方通知乙方于规定期限内办理销户手续,乙方逾期未办理则视同自愿销户,甲方可以停止该账户金融服务,由此造成的责任和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九条 其他
1.乙方与商户(含线下线上商户等)发生的交易,甲方仅提供金融支付结算服务,如产生任何纠纷,应由乙方与商户自行协商解决,乙方不得以纠纷为由拒绝偿还因使用信用卡而产生的欠款。
2.甲方按预留的地址、电话号码、微信、传真、电子邮箱或其他经乙方认可的联系方式和地址等向乙方发送卡函、信函、对账单、通知、手机信息、电子邮件等视为有效送达方式。上述送达方式中,电子数据一经发出即视为已送达;邮寄送达的,签收之日即送达之日;如无法送达的,被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如派人专程送达,则签收日视为送达,拒收的,送达人可采取拍照、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文书留置,亦视为已送达。
有效送达方式适用于履约过程(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催收等)及双方争议进入仲裁或诉讼程序后调解、一审、二审、再审及执行程序。如仲裁机构或法院通过上述有效送达方式寄送或发送与本合约项下内容有关的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状副本、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民事调解书、执行通知书、裁决书、仲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通知、材料,即视为有效送达。如果变更,乙方应提前七日书面通知甲方、仲裁机构和司法机关,乙方承诺如因提供的信息不准确、变更后未及时通知、拒收等原因导致无法送达所造成的不利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3.乙方同意逾期还款超过60个自然日的,甲方可向法院申请,由法院通过前述约定的有效送达方式发送支付令(包括电子支付令)。
4.乙方同意法院采取电子或互联网等方式开庭审理案件。
5.咨询与投诉条款:对本领用合约有任何疑问或对相关服务和产品有任何意见、建议、投诉的,乙方知悉:可拨打甲方客户服务热线(4008895558)进行咨询、投诉或登录甲方网站【https://creditcard.ecitic.com/】查询、咨询、投诉。
6.甲方在报送乙方不良信息之前,会通过微信、邮件、短信、“动卡空间”APP等方式(甲方将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选择一种或多种方式)告知乙方,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不良信息除外。
第十条 合约及服务的变更
甲方服务内容的变更及本合约的修改、收费项目或标准变化、利率调整等,通知乙方后即为有效,如通知中另行载明生效日期的,以该日期为准。变更后的事项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乙方如不接受该等变更,可以自甲方通知之日(如以多种方式通知,以网站公告之日为准)起三十天内申请注销信用卡。否则视为乙方同意该等变更,变更后的内容对乙方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合约的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1.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有关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合约未尽事宜依据上述相关规定、产品业务细则及相关金融惯例办理。
2.甲方与乙方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在第三方调解机构组织下进行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则由合同签署地或甲方(含总部及各地分支机构)所在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3.双方一致同意,当乙方逾期金额在人民币十万元或等值外币(含)以下的,甲方对乙方提起的诉讼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一审终审。
☆ 中信银行信用卡产品及服务销售价格目录
产品及服务 | 基准价格 | 备注 | |||||
年费 | 普卡 | 主卡 | 人民币单币卡、Visa万事达JCB双币卡: 人民币100元 运通双币卡:人民币180元 |
按卡每年预先收取 | |||
附属卡 | 人民币单币卡、Visa万事达JCB双币卡: 人民币50元 运通双币卡:人民币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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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卡 | 主卡 | 人民币单币卡: 人民币200元 Visa万事达JCB双币卡: 人民币300元 运通双币卡:人民币3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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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属卡 | 人民币单币卡: 人民币100元 Visa万事达JCB双币卡: 人民币150元 运通双币卡:人民币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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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金卡 | 尊尚卡 | 主卡: 人民币3,600 元 附属卡: 人民币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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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贵卡 | 主卡: 人民币2,000元 附属卡: 人民币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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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逸卡 | 主卡: 人民币980元 附属卡: 人民币4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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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英卡、 i白金卡 |
主卡: 人民币480元 附属卡: 人民币24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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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银行信用卡 | 白金卡 | 主卡: 人民币6,800元 附属卡: 人民币3,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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御尊卡 | 御尊卡 | 主卡:人民币20,000元 附属卡:人民币1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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钻石卡 | 钻石卡 | 主卡:人民币20,000元 附属卡:人民币1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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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限卡 | 无限卡臻享级 | 主卡:人民币20,000元 附属卡:人民币1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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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限卡臻荣级 | 主卡:人民币10,000元 附属卡:人民币3,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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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失手续费 | 人民币40元(免收换卡工本费),如需快递,加收快递费 | 每卡 | |||||
透支利息 | 日息0.05%【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用卡行为在日利率0.035%至0.05%的范围内进行调整,折算年化利率为12.775%至18.25%(单利)】,年利率=日利率*365,受大小月天数不同及乙方还款情况等不同因素的影响,实际年化利率与上述年化利率可能存在差异。信用卡透支款项将在上述利率的基础上按月计收复利。最低收费为人民币1元或美元1元或港币1元或欧元1元。 | 日息 | |||||
违约金 | 每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最低收费为人民币20元或美元2元或港币20元或欧元2元 | 按账户每月收取 | |||||
信用卡取现手续费 | 境内 | 按取现金额的2%收取,最低收费为人民币20元 | 每笔 | ||||
境外(含港、澳、台地区) | 按取现金额的3%收取,最低收费为人民币20元或美元3元或港币30元或欧元3元 | ||||||
调单费 | 人民币20元 | 每笔 | |||||
信用卡外汇兑换手续费 | 按交易金额的1.5%收取 | 每笔 | |||||
补制对账单手续费 | 补制12个月(含)以内纸质对账单每年免费一次;补制12个月内的纸质对账单超过一次或补制的对账单周期超过最近12个月,人民币5元 | 每份 | |||||
快递费 | 人民币20元/次,如选择次晨达、航空快递等特殊的寄卡方式,费用按快递公司所公示的价格收取 | 每次 | |||||
境外紧急补发卡手续费 | 按国际信用卡组织规定收费 | 每卡 | |||||
开具证明手续费 | 人民币20元 | 每份 | |||||
制卡费 | 1.换卡工本费:人民币15元,如需快递,加收快递费; 2.一般特殊工艺信用卡产品:人民币9-3999元/张;如需快递,加收快递费; 3.其他高端特殊工艺信用卡产品:根据约定收取。具体收费标准根据不同产品特殊工艺差别分档定价,如需快递,加收快递费。 |
每卡 | |||||
分期业务 |
分期利息 | 办理分期业务时产生的分期利息按照相关分期产品合约或双方约定的标准收取 | 每笔 | ||||
提前终止分期业务违约金 | 提前终止分期还款,已收取的分期利息不予退还,同时收取未记账本金的0-3%作为提前终止分期还款的违约金 | ||||||
转账手续费 | 人民币10元 | ||||||
溢缴款领回手续费(溢缴费) | 溢缴款转本行借记卡(账户)免手续费,溢缴款转他行借记卡(账户)采用以下收费标准: 1. 网上银行渠道溢缴款领回免收手续费; 2. 其他渠道溢缴款领回收费标准如下: 转账金额(折合人民币)1万元(含)以下,每笔收费人民币5.5元; 转账金额(折合人民币)1万-10万元(含),每笔收费人民币10.5元; 转账金额(折合人民币)10万元以上,每笔收费人民币15.5元。 |
每次 | |||||
信用卡短信宝 | 信用卡短信宝提供0起点交易短信提醒、挂失前48小时失卡保障(该保障仅适用短信宝A)服务,收费标准如下: 1.短信宝A:12元/季度,48元/年; 2.短信宝B:9元/季度,36元/年。 |
每份 | |||||
优选增值服务 | 优选增值服务:1-19999元/份,每项具体产品的收费标准根据增值服务内容的不同分档定价,具体收费标准以服务订购时展示为准 | 每份 |
注:
1.“基准价格”为通用产品及服务的销售价格,其他产品及服务的基准价格以其他产品及服务的相关说明为准。
2.甲方对应币种汇卖价:中信银行在每个外汇市场交易日9:00公布的汇卖价,当日非交易日则以最近一次交易日更新值为准。
3.折算年化利率采用单利计算方法。
中信银行信用卡章程(新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为社会各界提供多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信银行信用卡(以下简称“中信信用卡”)是中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机构”)向社会公开发行的、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以人民币或其他特定外币结算的信用支付工具。
第三条 发卡机构发行的各类信用卡均适用本章程。中信信用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个人卡和单位卡;按产品等级不同分为白金卡、金卡和普通卡等;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和芯片(IC)卡、磁条芯片复合卡;按卡片介质不同分为实体卡、电子卡;按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卡、特定外币卡、人民币及特定外币双币卡。
第四条 发卡机构、持卡人、担保人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中信信用卡的功能用途和使用范围
第五条 中信信用卡具有信用消费、预借现金和转账结算等基本功能,持卡人可按其所持信用卡的产品等级及产品类别享有相应的增值服务。
第六条 中信信用卡可在全球带有VISA或MasterCard或AE或JCB或银联等与中信银行签约的信用卡组织标志的信用卡受理点、ATM机及发卡机构指定的商户使用。
第三章 中信信用卡的申领条件及申领手续
第七条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均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发卡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向发卡机构申请中信信用卡个人卡主卡。个人卡主卡持卡人可为其他符合条件的自然人申领附属卡。
第八条 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账户,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其他经济组织等,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等资料向发卡机构申领中信单位卡。每个单位可申请多张单位卡。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中信信用卡时,应按发卡机构的规定,正确、完整、真实地填写申请表和发卡机构要求的相关资料,与发卡机构签订《中信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
第十条 发卡机构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予以发卡、是否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及担保的方式、是否同意申请人的领卡申请,确定领卡种类、信用额度等。
第十一条 中信信用卡卡片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具体期限以卡片上实际有效期为准),到期卡片自动失效。持卡人因使用中信信用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信用卡的逾期、失效、更换、销户而消灭。
第四章 中信信用卡的账户及交易管理
第十二条 中信信用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让、转借或以其他方式交由他人使用,否则,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三条 发卡机构有权根据相关规定核定单位卡和个人卡的信用额度,并设定相应的风险及交易控制指标。
第十四条 持卡人若选择以自动转账方式还款,发卡机构有权直接从持卡人提供的个人结算账户中扣款,转入其中信信用卡账户,用于偿还持卡人的欠款。
第十五条 持卡人使用中信信用卡在境外消费或现金提取形成外汇垫款,可以用自有外汇偿还,或在国家法规许可的交易范围内,使用人民币购汇还款。
第十六条 中信信用卡单位卡人民币单位账户的资金应从其单位的基本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单位卡账户。单位卡外币账户的资金应从其单位的外汇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在境内存取外币现钞,其外汇账户的开户与使用应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外汇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中信信用卡只能用于合法交易。人民币账户及外币账户的使用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 持卡人在境内消费、现金提取及使用其它自助设备时,须遵守国内法令、中国银联、发卡机构和收单机构有关规定;在境外消费或现金提取时,应分别按VISA、MasterCard、AE、JCB、银联等信用卡组织及收单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持卡人在用卡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处理按照信用卡组织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持卡人应在发卡机构认可安全且合法合规的商户环境下在互联网(INTERNET)上使用中信信用卡,否则持卡人必须对该卡在互联网上使用所导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自行承担责任。
第五章 计息办法、收费规定和业务处理
第二十条 中信信用卡按发卡机构与持卡人约定的利率计收透支利息,按月计收复利。发卡机构对中信信用卡账户内的溢缴款不计付利息,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除另有约定外,持卡人交易可享受如下优惠条件:
(一)免息还款期待遇。从发卡机构记账日至发卡机构规定的到期还款日间为免息还款期。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之前,偿还所使用全部款项,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
(二)最低还款额待遇。持卡人也可按照发卡机构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
中信信用卡的具体的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比例在《中信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中约定。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未全额还款,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支付全部透支款自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到账日的透支利息。持卡人办理信用卡现金提取,须支付信用卡现金提取手续费,并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支付自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到账日的透支利息。持卡人未还最低还款额时,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对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还应按月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三条 若中信信用卡遗失、被窃或被他人占有,持卡人应及时办理挂失,挂失经发卡机构确认后即为正式挂失,除发卡机构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外,正式挂失生效前所发生经济损失均由持卡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中信信用卡损坏时,持卡人应按双方约定的方式办理换卡手续。
第六章 发卡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发卡机构的权利:
(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与持卡人约定,有权审查申请人的资信状况,有权向有关方面咨询、留存和使用申请人的有关资料,并有权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有权核定和调整持卡人的信用额度。
(二)对持卡人收取一定的费用并记入其信用卡账户,详细收费项目及标准根据相关法规制定并执行,并在《中信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中约定。
(三)持卡人超过到期还款日未归还透支款等款项的,发卡机构有权催收、依法追索并停止持卡人卡片之使用。
(四)有权因卡片的风险控管因素,暂时停止、取消持卡人使用信用卡的权利或调降持卡人的信用额度,并有权追回全部欠款。监管机构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对不按规定还款的持卡人,发卡机构有权按照《中信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相关约定通过合法途径催收。
(六)对持卡人违背本章程有关条款给发卡机构造成损失的,发卡机构有权依法追究持卡人的法律责任。
(七)《中信银行信用卡章程》及《中信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中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六条 发卡机构的义务:
(一)向持卡人提供有关中信信用卡的资料,包括章程、使用说明、收费标准及计息方法等。
(二)向持卡人提供每天24小时的咨询、查询、挂失、投诉等服务;对持卡人关于账务情况查询和改正要求给予答复和处理。
(三)按双方约定的方式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服务。
(四)发卡机构应对持卡人的资信资料进行保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章 持卡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七条 持卡人的权利:
(一)持卡人享有发卡机构对中信信用卡所承诺的各项服务,有权监督服务质量,并对不符质量的服务进行投诉。
(二)申请人、持卡人有权知悉中信信用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三)持卡人有权按双方约定向发卡机构索取对账单。
(四)持卡人有权在发卡机构与持卡人约定的时限内要求对不符的账务进行查对。
第二十八条 持卡人的义务:
(一)申请人应按发卡机构的规定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
(二)持卡人应妥善保管自己的卡片、证件及相关账户信息。
(三)持卡人应按照与发卡机构合约的规定,按时偿还应付款项。
(四)遵守本章程和《中信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
第八章 反洗钱条款
第二十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持卡人应主动配合发卡机构进行身份识别与尽职调查,遵守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相关规定。如持卡人出现身份文件或信息异常,账户交易异常,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涉及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制裁等情形或发卡机构具备合理理由怀疑出现上述情形时,持卡人同意:发卡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管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停止持卡人相关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和使用,暂停持卡人金融交易,拒绝转移、转换持卡人金融资产);如发卡机构通知持卡人于规定期限内办理销户手续,持卡人逾期未办理则视同自愿销户,发卡机构可以停止该账户金融服务,因此造成的责任和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有关政策和《中信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发卡机构按相关管理机构要求完成报告及通知持卡人后即为生效,如通知中另行载明生效日期的,以该日期为准。修改后的条款对所有当事人具有同等的约束力。持卡人如不接受该等变更,可以自发卡机构通知之日(如以多种方式告知,以网站公告之日为准)起三十天内申请注销信用卡,否则视为持卡人同意该等变更,变更后的内容对持卡人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条 咨询与投诉:对本章程事项有任何疑问的,持卡人知悉:可拨打发卡机构客户服务热线(4008895558)进行咨询、投诉或登录网站【https:// creditcard.ecitic.com/】查询、咨询、投诉。
自动购汇还款申请注意事项
中信银行人民币借记卡章程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中信银行借记卡增值服务
中信银行网上个人银行服务(普通版)
中信银行电话银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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