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公告(20220324)
2022/03/24
尊敬的中信银行信用卡客户:
为进一步提升客户服务质量,我行《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对以下条款进行了调整:
一、将名词定义“信用额度”条款修改为:“是指甲方根据乙方的信用状况核定的,在卡片有效期内可以使用的最高限额,是乙方名下所有卡片(含主卡、附属卡)的共用额度,也是人民币账户与外币账户的共同额度。办理分期业务时使用的分期专项额度也是信用额度的一部分。”
二、将第一条第1款修改为:“为订立及履行本协议之目的,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是真实完整、准确有效的,同意并授权甲方自信用卡申领之日起,以信用卡审核、风险管理、资产管理和异议核查等信用卡相关业务为目的,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使用个人信用信息及信用报告。向百行征信有限公司、朴道征信有限公司和其他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及其他合法机构(包括依法设立的资信评估机构或有关法律、监管机构许可的类似机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司法机关;教育部学生服务与素质发展中心;电信运营商(或其授权的服务商);乙方所属工作单位/组织;中信集团成员(含分支机构及附属机构)、中信银行的服务机构、代理人、外包作业机构)和个人依法收集、传输、提供乙方的个人身份信息、信用信息、个人生物特征信息、资产财产及负债信息、工作信息、运营商信息、学历/学籍信息、社保信息、公积金信息、设备信息、地址信息、航空出行信息、保险信息等,并对上述信息进行存储、使用及加工。
甲方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乙方同意甲方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和业务需要保留上述必要的相关资料。”
三、将第一条第2款修改为:“甲方有权依据乙方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批准乙方的主卡或附属卡的申请。主卡申请人应当确保附属卡申请人知悉、理解并遵守本合约,并对附属卡申请人的所有用卡行为承担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清偿附属卡全部债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附属卡申请人对本人附属卡产生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将第二条第6款修改为:“信用卡密码包含但不限于消费、取现、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网上支付、电话交易、ATM交易、快捷支付等交易密码及短信、邮件等动态验证码,乙方应当妥善保管,不得向任何人透露。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视为乙方本人交易行为,因密码保管不善所招致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但法律法规规定无需由乙方承担的除外。”
五、将第二条第7款修改为:“以乙方签名、磁条或芯片信息、动态验证码、卡号、有效期及安全码等卡片信息、身份证号码及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以及指纹、人脸识别等个人生物特征信息等要素中的一项或多项核验通过后而办理的各项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刷卡消费、手工受理、邮件、电话、移动设备、短信、微信、互联网等方式进行的信用卡交易)视为乙方本人交易行为,因该等交易行为所产生的所有信息记录均属于该项交易有效凭据。”
六、将第四条第3款修改为:“乙方的当期非预借现金交易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含)为免息还款期。免息还款期最长不超过50天,由甲方自主确定。
乙方的非预借现金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全部款项的,享有免息还款期待遇;乙方预借现金或在免息还款期内未偿还全部欠款的(含最低还款额还款方式),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支付全部透支款项自甲方记账日起至还款到账日的透支利息。”
七、将第五条第5款修改为:“乙方授权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第三方合作机构通过电话、信函、手机短信、微信、电子邮件、面访或司法渠道等方式向乙方直接催缴欠款。基于上述目的,乙方授权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第三方合作机构联系乙方联系人、近亲属或工作单位等代为转告催缴欠款事宜。为此,甲方必要时可将乙方的联系人、近亲属、工作单位信息提供给第三方合作机构。若非乙方有代偿意愿时,乙方授权甲方及甲方委托的第三方合作机构将必要的乙方身份信息及欠款账户信息等个人信息提供给愿意代偿人。乙方需告知联系人、近亲属上述事项,并取得其同意,确保联系人和近亲属知晓其对乙方的联络义务。如乙方未能获得同意即授权甲方联络造成侵犯他人权益,由乙方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予以追偿。乙方可通过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网站、“动卡空间”APP、客服热线等方式查询第三方合作机构信息。第三方合作机构信息将根据业务情况不定期进行调整,以甲方最新公示信息为准。
甲方因清收乙方债务产生的合理费用由乙方承担,包括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用、律师费等。”
八、将第五条第6款修改为:“乙方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甲方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向法院申请将未履行判决义务的乙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法院可依照法律程序,将失信被执行人或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基于上述目的,向司法机关披露乙方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联系地址、账户信息、联系人等。”
九、新增第六条第5款:“乙方对授权甲方处理的个人信息依法享有知情、查阅、复制、更正、补充、要求删除、撤回同意等权利,乙方可以书面形式或拨打甲方客户服务热线的方式行使前述权利,需按照甲方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乙方知悉并同意:要求删除或撤回同意的个人信息属于甲方提供某些产品或者服务所必需时,甲方有权停止向乙方提供该产品和服务;甲方依法无需取得乙方同意即可处理的乙方个人信息,乙方无法撤回同意。”
十、将第七条第1款修改为:“为订立及履行本协议之目的,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百行征信有限公司、朴道征信有限公司及其他依法成立的征信机构或系统报送其个人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如身份信息、配偶信息、居住信息、职业信息等)、个人金融信息【如信贷交易信息中的用卡信息(含是否存在套取信贷资金、积分、权益、里程、奖品或增值服务等行为)、还款信息、逾期情况(如有)、账户状态等】。该等信息将会在乙方的征信报告中予以体现,该等信息可能包含负面信息,进而对乙方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
十一、将第七条第3款修改为:“甲方对乙方领用和使用信用卡的信息和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但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规定、国内外银行卡组织规则必须予以披露,或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进行披露的除外。乙方同意甲方在下列情形下可向其他机构和个人获取或提供乙方个人信息,用于甲方业务处理的必要需求:
(1)第三方礼品配送;
(2)乙方信用卡及对账单寄送;
(3)乙方信用卡航空里程入账;
(4)基于乙方贷款过程中风险管理、资产管理等方面需要,向甲方关联公司、服务机构、代理人、外包作业机构、联名卡合作方、支付业务合作方、电信运营商及其他甲方必要的业务合作机构等第三方合作机构获取或提供。乙方可通过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网站、“动卡空间”APP、客服热线等方式查询第三方合作机构信息。第三方合作机构信息将根据业务情况不定期进行调整,以甲方最新公示信息为准;
(5)为乙方信用卡提供增值类服务,含信用卡分期服务、代理保险服务及其他信用卡增值产品和服务等;
(6)同意甲方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对乙方基本信息、工作信息(包括单位基本信息、雇佣关系信息等)等相关信息采集或核实;乙方有权通过甲方官网、“动卡空间”APP等渠道查询第三方信息。
同意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第三方通过乙方所提供的联络方式及关系人信息等对乙方基本信息、工作信息(包括单位基本信息、雇佣关系信息等)等进行采集或核实。乙方需告知上述联络方式归属方及相关关系人上述信息采集及核实事项,并取得其同意,确保相关关系人知晓并配合相关工作。如乙方未及时告知上述关系人或未取得上述关系人同意,因此产生的相关事项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7)其他为乙方提供信用卡服务的情形。”
十二、将第七条第4款修改为:“为更好地服务乙方,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通过短信、彩信、电子邮件、APP推送及拨打电话等方式,向乙方发送信用卡市场活动通知类、增值产品服务类信息。”
十三、将第九条第1款修改为:“乙方与商户(含线下线上商户等)发生的交易,甲方仅提供金融支付结算服务,如产生任何纠纷,应由乙方与商户自行协商解决,乙方不得以纠纷为由拒绝偿还因使用信用卡而产生的欠款。”
十四、新增第九条第7款:“甲方在报送乙方不良信息之前,会通过微信、邮件、短信、“动卡空间”APP等方式(甲方将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选择一种或多种方式)告知乙方,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不良信息除外。”
以上条款自本公告发布45日后生效,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