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公告(201010)
2020/10/10
尊敬的中信银行信用卡客户:
为进一步提升客户服务质量,我行《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对以下条款进行了调整:
一、将第二条第2款修改为:“甲方如从合法合规渠道获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立即采取取消乙方参加积分计划、权益和其他营销活动资格、强制更换卡片或重置密码、降低或取消信用额度、限制用卡、要求提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项等措施,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和损失,已取得积分或权益的,甲方有权追索;情节严重的,甲方还有权取消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用卡资格并终止本合约:
(1)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利用中信银行信用卡进行虚假交易等欺诈活动套取银行信贷资金、积分、权益、里程、奖品或增值服务等不诚信行为的;
(2)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将信用卡用于生产经营、证券市场、股本权益性投资及房地产开发等非消费领域;
(3)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向甲方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的;
(4)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信用卡被盗用或冒用,身份证件被盗用,敏感信息丢失、泄露,将信用卡出租、转借或交由他人使用,或有其他违反安全用卡规定的行为的;
(5)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利用信用卡从事非法活动的,或有洗钱嫌疑的;
(6)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拒不配合甲方就相关信用卡交易、案件或争议进行调查的;
(7)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有欺诈、串通欺诈、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的;
(8)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有涉嫌非本人使用权益、倒卖权益等行为;
(9)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业组织规定或严重违反本合约约定或用卡风险可能增加的情形。”
二、新增第二条第3款为:“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进行销户、销卡、年费降级的,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账户或相关卡片对应的权益及参加相关活动的资格将被取消。”
三、将原第二条第3-9款顺延至4-10款。
四、将第七条第2款修改为:“甲方对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领用和使用信用卡的所有信息,以及其他有关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的信息和资料负有保护义务,但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规定、国内外银行卡组织规则必须予以披露,或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同意并授权甲方进行披露的除外。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同意甲方在下列情形下可向其他机构和个人获取或提供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个人信息,用于甲方业务处理的必要需求:
(1)第三方礼品配送;
(2)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信用卡及账单寄送;
(3)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信用卡航空里程入账;
(4)对乙方贷后风险管理、资产管理等方面需要,向甲方关联公司、甲方的服务机构、代理人、外包作业机构、联名卡合作方及甲方必要的业务合作机构提供;
(5)为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信用卡提供增值类服务,含信用卡分期服务等;
(6)对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基本信息、工作信息(包括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单位电话、职位、雇佣关系等)等相关信息采集或核实;
(7)其他为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提供信用卡服务的情形。
甲方承诺将严格要求所有第三方对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的个人资料承担保密义务。如乙方不同意个人信息被用于上述第(5)条增值服务的,可通过甲方客户服务热线(4008895558)通知甲方予以停止。”
五、新增第七条第5款为:“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在甲方处预留的任一联系方式失效且未提供新的有效联系方式时,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同意并授权甲方、甲方关联公司、甲方的服务机构、代理人、外包作业机构、联名卡合作方及甲方必要的业务合作机构可向其在甲方处预留的联系人及对外合法设立的第三方信息查询机构查询其个人信息,并且用于与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进行联系、解决争议、进行财产保全等。”
六、新增第七条第6款为:“联名信用卡特别条款
(1)本条款约定仅在乙方领用甲方与联名卡合作方(以下简称“联名方”)合作发行的中信银行联名信用卡(以下简称“联名卡”)的情况下适用;
(2)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同意在申请联名卡时一并申请成为联名方会员,接受联名方相关服务条款,并授权中信银行向联名方提供其最小范围内的、必要的个人信息(以联名方确认为准),用于礼品或权益赠送、会籍开通、增值服务、申报税务等用途。”
七、将第九条第12款修改为:“咨询与投诉条款:对本领用合约载明的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有任何疑问的,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知悉:可拨打甲方客户服务热线(4008895558)进行咨询、投诉或登录甲方网站【http:// bank.ecitic.com/】查询、投诉等。”
八、新增第九条第13款为:“双方同意并确认,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所持信用卡因包括但不限于消磁、挂失、到期等情况需要换领新卡的,甲方为其更换新卡后,原信用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统一转移至新卡,双方以新卡卡号进行对账、结算及争议解决。”
九、新增第十一条第3款为:“双方一致同意,若双方争议解决方式最终确定为人民法院管辖且该管辖法院同意双方约定诉讼程序的,则当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逾期金额在人民币十万元或等值外币(含)以下的,甲方对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提起的诉讼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一审终审。”
十、将第十二条修改为:“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未尽事宜依据上述有关法规、《中信银行信用卡章程》、业务规定及金融惯例办理。
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已完全知悉并了解《中信银行信用卡章程》和本合约的各项条款,并自愿遵守该章程和本合约的规定。”
十一、修订领用合约中《中信银行信用卡产品及服务销售价格目录》下列项目内容:
年费修订为:“普卡,主卡——人民币单币卡、Visa万事达双币卡:人民币100元,运通双币卡:人民币180元。附属卡——人民币单币卡、Visa万事达双币卡:人民币50元,运通双币卡:人民币100元。
金卡,主卡——人民币单币卡:人民币200元,Visa万事达双币卡:人民币300元,运通双币卡:人民币380元。附属卡——人民币单币卡:人民币100元,Visa万事达双币卡:人民币150元,运通双币卡:人民币200元。
新增尊尚卡年费描述,主卡——人民币3,600元,附属卡——人民币2,000元。
新增私人银行信用卡年费描述,主卡——人民币6,800元,附属卡——人民币3,800元。
新增御尊卡年费描述,主卡——人民币20,000元,附属卡——人民币10,000元。
新增钻石卡年费描述,主卡——人民币20,000元,附属卡——人民币10,000元。
新增无限卡年费描述,主卡——人民币20,000元,附属卡——人民币10,000元。”
信用卡境外取现手续费修订为:“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按取现金额的3%收取,最低收费为人民币20元或美元3元或港币30元或欧元3元。”
制卡费修订为:“1.换卡工本费:人民币15元,如需快递,加收快递费;2.一般特殊工艺信用卡产品:人民币9-3999元/张;如需快递,加收快递费;3.其他高端特殊工艺信用卡产品:根据约定收取。具体收费标准根据不同产品特殊工艺差别分档定价,如需快递,加收快递费。”
分期业务分期手续费修订为:“办理分期业务时(包括但不限于账单/账单自动/单笔分期、现金分期、圆梦金、商户分期等),手续费分期收取。每期手续费率范围为0%-1.5%(折算年化利率为0%-18%,折算年化利率值仅供参考,实际年化利率可能因交易时间、还款时间等不同与参考值存在差异,未依约还款不适用上述年化利率),持卡人实际办理手续费率依据甲方对持卡人办理业务时的资信评估等情况而定。”
分期业务提前终止分期业务违约金修订为:“提前终止分期还款,收费标准如下:
产品及服务 | 基准价格 | 备注 | ||||
年费 | 普卡 | 主卡 | 人民币单币卡、Visa万事达双币卡: 人民币100元 运通双币卡:人民币180元 |
按卡每年预先收取 | ||
附属卡 | 人民币单币卡、Visa万事达双币卡: 人民币50元 运通双币卡:人民币100元 |
|||||
金卡 | 主卡 | 人民币单币卡: 人民币200元 Visa万事达双币卡: 人民币300元 运通双币卡:人民币380元 |
||||
附属卡 | 人民币单币卡: 人民币100元 Visa万事达双币卡: 人民币150元 运通双币卡:人民币200元 |
|||||
白金卡 | 尊尚卡 | 主卡: 人民币3600 元 附属卡: 人民币2000元 |
||||
尊贵卡 | 主卡: 人民币2,000元 附属卡: 人民币1,000元 |
|||||
精逸卡 | 主卡: 人民币980元 附属卡: 人民币480元 |
|||||
精英卡 | 主卡: 人民币480元 附属卡: 人民币240元 |
|||||
私人银行信用卡 | 白金卡 | 主卡: 人民币6,800元 附属卡: 人民币3,800元 |
||||
御尊卡 | 御尊卡 | 主卡:20,000元 附属卡:10,000元 |
||||
钻石卡 | 钻石卡 | 主卡:20,000元 附属卡:10,000元 |
||||
无限卡 | 无限卡 | 主卡:20,000元 附属卡:10,000元 |
||||
挂失手续费 | 人民币40元(免收换卡工本费),如需快递,加收快递费 | 每卡 | ||||
利息 | 日息万分之五(甲方有权根据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用卡行为在日利率万分之三点五至万分之五注2 的范围内进行调整),按月计收复利,最低收费为人民币1元或美元1元或港币1元或欧元1元 | 日息 | ||||
违约金 | 每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最低收费为人民币20元或美元2元或港币20元或欧元2元 | 按账户每月收取 | ||||
信用卡取现手续费 | 境内 | 按取现金额的2%收取,最低收费为人民币20元 | 每笔 | |||
境外((含港、澳、台地区)) | 按取现金额的3%收取,最低收费为人民币20元或美元3元或港币30元或欧元3元 | |||||
调单费 | 人民币20元 | 每笔 | ||||
信用卡外汇兑换手续费 | 按交易金额的1.5%收取 | 每笔 | ||||
补制对账单手续费 | 补制12个月(含)以内纸质账单每年免费一次; 补制12个月内的纸质账单超过一次或补制的账单期超过最近12个月,人民币5元 |
每份 | ||||
快递费 | 人民币20元/次,如选择次晨达、航空快递等特殊的寄卡方式,费用按快递公司所公示的价格收取 | 每次 | ||||
境外紧急补发卡手续费 | 按国际信用卡组织规定收费 | 每卡 | ||||
开具证明手续费 | 人民币20元 | 每份 | ||||
制卡费 | 1.换卡工本费:人民币15元,如需快递,加收快递费; 2.一般特殊工艺信用卡产品:人民币9-3999元/张;如需快递,加收快递费; 3.其他高端特殊工艺信用卡产品:根据约定收取。具体收费标准根据不同产品特殊工艺差别分档定价,如需快递,加收快递费。 |
每卡 | ||||
分期业务 | 分期手续费 | 办理分期业务时(包括但不限于账单/账单自动/单笔分期、现金分期、圆梦金、商户分期等),手续费分期收取。每期手续费率范围为0%-1.5%(折算年化利率为0%-18%,折算年化利率值仅供参考,实际年化利率可能因交易时间、还款时间等不同与参考值存在差异,未依约还款不适用上述年化利率),持卡人实际办理手续费率依据甲方对持卡人办理业务时的资信评估等情况而定。 | 每笔 | |||
提前终止分期业务违约金 | 提前终止分期还款,收费标准如下: 一、账单/账单自动/单笔分期、现金分期、圆梦金: 已收取的手续费不予退还,同时加收剩余未还本金的0-3%作为提前终止分期还款的违约金。 二、商户分期: 1.已收取的手续费不予退还; 2.因退货而终止分期业务:退还手续费(仅限于全额退款),部分退款时不退还手续费。 |
|||||
转账手续费 | 人民币10元 | |||||
溢缴款领回手续费(溢缴费) | 溢缴款转本行借记卡(账户)免手续费,溢缴款转他行借记卡(账户)采用以下收费标准: 1. 网上银行渠道溢缴款领回免收手续费; 2. 其他渠道溢缴款领回收费标准如下: 转账金额(折合人民币)1万元(含)以下,每笔收费人民币5.5元; 转账金额(折合人民币)1万-10万元(含),每笔收费人民币10.5元; 转账金额(折合人民币)10万元以上,每笔收费人民币15.5元。 |
每次 |
一、账单/账单自动/单笔分期、现金分期、圆梦金:
已收取的手续费不予退还,同时加收剩余未还本金的0-3%作为提前终止分期还款的违约金。
二、商户分期:
1.已收取的手续费不予退还;
2.因退货而终止分期业务:退还手续费(仅限于全额退款),部分退款时不退还手续费。”
(六)修订后的“中信银行信用卡产品及服务销售价格目录”表如下:
注:1.“基准价格”为通用产品及服务的销售价格,其他产品及服务的基准价格以其他产品及服务的相关说明为准。
“日利率万分之三点五至万分之五”折算年化利率为12.78%至18.25%。
以上条款自本公告发布45日后生效,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