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公告(200509)
2020/05/09
尊敬的中信银行信用卡客户:
为进一步提升客户服务质量,我行《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对以下条款进行了调整:
一、新增名词定义——积分计划:“是指甲方为回馈乙方所推出的甲方信用卡积分奖励计划,规则详见《中信银行积分计划条款与细则》。”
二、将第一条第4款修改为:“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开通或使用电子信用卡服务,须妥善保管账户信息,收到实体信用卡的,应立即在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栏签上本人签名,并在使用信用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熟记并妥善保管密码,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承担。”
三、将第一条第9款修改为:“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同意甲方在其信用卡申请获批准后为其开设电子信用卡服务,该电子信用卡与其对应的实体信用卡(如有)共享乙方同一信用卡额度,支持互联网无卡支付。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可以通过中信银行电子渠道验证登陆后,启用电子信用卡服务功能。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将电子信用卡换发为实体信用卡需支付换卡工本费。信用卡换发后,本合约继续有效。”
四、修订领用合约中《中信银行信用卡产品及服务销售价格目录》下列项目内容:
分期业务分期手续费修订为:“办理分期业务时(包括但不限于账单/单笔分期、现金分期、圆梦金、商户分期等),手续费分期收取。每期手续费率范围为0%-1.5%(折算年化利率为0%-18%,折算年化利率值仅供参考,实际年化利率可能因交易时间、还款时间等不同与参考值存在差异,未依约还款不适用上述年化利率),持卡人实际办理手续费率依据甲方对持卡人办理业务时的资信评估等情况而定。”
(二)分期业务提前终止分期业务违约金修订为:“提前终止分期还款,收费标准如下:
一、账单/单笔分期、现金分期、圆梦金:
已收取的手续费不予退还,同时加收剩余未还本金的0-3%作为提前终止分期还款的违约金。
二、商户分期:
1.已收取的手续费不予退还;
2.因退货而终止分期业务:退还手续费(仅限于全额退款),部分退款时不退还手续费。”
(三)修订后的“中信银行信用卡产品及服务销售价格目录”表如下:
产品及服务 | 基准价格 | 备注 | ||||
年费 | 普卡 | 主卡 | 人民币100元 | 按卡每年预先收取 | ||
附属卡 | 人民币50元 | |||||
金卡 | 主卡 | 双币卡: 人民币300元 人民币单币卡: 人民币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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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属卡 | 双币卡: 人民币150元 人民币单币卡: 人民币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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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金卡 | 尊贵卡 | 主卡: 人民币2,000元 附属卡: 人民币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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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逸卡 | 主卡: 人民币980元 附属卡: 人民币4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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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英卡 | 主卡: 人民币480元 附属卡: 人民币24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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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失手续费 | 人民币40元(免收换卡工本费),如需快递,加收快递费 | 每卡 | ||||
利息 | 日息万分之五(甲方有权根据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用卡行为在日利率万分之三点五至万分之五注2 的范围内进行调整),按月计收复利,最低收费为人民币1元或美元1元或港币1元或欧元1元 | 日息 | ||||
违约金 | 每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最低收费为人民币20元或美元2元或港币20元或欧元2元 | 按账户每月收取 | ||||
信用卡取现手续费 | 境内 | 按取现金额的2%收取,最低收费为人民币20元 | 每笔 | |||
境外 | 按取现金额的3%收取,最低收费为美元3元或港币30元或欧元3元 | |||||
调单费 | 人民币20元 | 每笔 | ||||
信用卡外汇兑换手续费 | 按交易金额的1.5%收取 | 每笔 | ||||
补制对账单手续费 | 补制12个月(含)以内纸质账单每年免费一次; 补制12个月内的纸质账单超过一次或补制的账单期超过最近12个月,人民币5元 |
每份 | ||||
快递费 | 人民币20元/次,如选择次晨达、航空快递等特殊的寄卡方式,费用按快递公司所公示的价格收取 | 每次 | ||||
境外紧急补发卡手续费 | 按国际信用卡组织规定收费 | 每卡 | ||||
开具证明手续费 | 人民币20元 | 每份 | ||||
制卡费 | 换卡工本费:人民币15元,如需快递,加收快递费; 特殊工艺制卡费:9-3,999元/张,按各产品的分档定价进行收费,制卡即收,换卡不再额外收取换卡工本费,如需快递,加收快递费。 |
每卡 | ||||
分期业务 | 分期手续费 | 办理分期业务时(包括但不限于账单/单笔分期、现金分期、圆梦金、商户分期等),手续费分期收取。每期手续费率范围为0%-1.5%(折算年化利率为0%-18%,折算年化利率值仅供参考,实际年化利率可能因交易时间、还款时间等不同与参考值存在差异,未依约还款不适用上述年化利率),持卡人实际办理手续费率依据甲方对持卡人办理业务时的资信评估等情况而定。 | 每笔 | |||
提前终止分期业务违约金 | 提前终止分期还款,收费标准如下: 一、账单/单笔分期、现金分期、圆梦金: 已收取的手续费不予退还,同时加收剩余未还本金的0-3%作为提前终止分期还款的违约金。 二、商户分期: 1.已收取的手续费不予退还; 2.因退货而终止分期业务:退还手续费(仅限于全额退款),部分退款时不退还手续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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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账手续费 | 人民币10元 | |||||
溢缴款领回手续费(溢缴费) | 溢缴款转本行借记卡(账户)免手续费,溢缴款转他行借记卡(账户)采用以下收费标准: 1. 网上银行渠道溢缴款领回免收手续费; 2. 其他渠道溢缴款领回收费标准如下: (1)转账金额(折合人民币)1万元(含)以下,每笔收费人民币5.5元; (2)转账金额(折合人民币)1万-10万元(含),每笔收费人民币10.5元; (3)转账金额(折合人民币)10万元以上,每笔收费人民币15.5元。 |
每次 |
注:1.“基准价格”为通用产品及服务的销售价格,其他产品及服务的基准价格以其他产品及服务的相关说明为准。
“日利率万分之三点五至万分之五”折算年化利率为12.78%至18.25%。
以上条款自本公告发布45日后生效,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