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公告(191024)
2019/10/24
尊敬的中信银行信用卡客户:
为进一步提升客户服务质量,我行《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对以下条款进行了调整:
一、将名词定义预借现金修订为:“包括现金提取和现金转账业务。
信用卡现金提取是指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在银行柜台或自动柜员机(ATM)等自助机具或以其他经本行认可的交易方式提取现金行为。但甲方与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信用卡现金转账是指乙方基于信用卡业务申请且经甲方核准通过后,甲方将款项转账至乙方指定的本人名下的借记卡或中信蓝卡的交易行为。”
二、将第一条第3款修改为:“甲方按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确定的电子渠道通知信用卡账户信息或通信地址寄出卡片后,即履行完发卡义务。持卡人应确保该通讯信息准确无误并能正常收取邮件、短信和电子邮件等,否则,因此发生遗失、被窃的风险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增加第一条第9款内容为:“乙方同意甲方在其信用卡申请获批准后,在其已持有的中信银行信用卡账户下开设电子信用卡服务,该服务共享实体信用卡额度,支持互联网无卡支付。乙方可以通过中信银行电子渠道验证登陆后,启用电子信用卡服务功能。”
四、增加第二条第9款内容为:“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通过ATM等自助机具办理现金提取业务,每卡每日累计不得超过人民币1万元或等值当地货币;通过柜面办理现金提取业务,每卡每日累计不得超过人民币10万元。”
五、将第三条第2款修改为:“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资信状况或用卡情况等因素,经提示乙方且乙方在规定时间内无异议后提升乙方的信用额度,并按约定通知方式通知乙方。如乙方认为甲方核定额度过高或超过乙方承受能力,可要求甲方或自行调低或恢复信用额度,但乙方对已发生的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违约金等负有清偿责任。”
六、将第五条第5款修改为:“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账单所列明的款项,其还款顺序为利息或费用、透支本金,甲方有权根据监管要求对逾期账户单方变更上述顺序。”
七、将第五条第6款修改为:“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账单最低还款额=(透支消费本金+透支消费利息+其它费用)*5%(首期10%)+(分期本金+分期利息+分期手续费+透支取现本金+透支取现利息+透支取现手续费+透支转账本金+透支转账利息+透支转账手续费)*100%+超过信用额度的全部用款+上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乙方如同时持有甲方两张以上的信用卡,其每期最低还款额为其持有的各卡的最低还款额的总和。最低还款金额以账单显示金额为准。”
八、将第六条第1款修改为:“信用卡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具体期限以卡片上实际有效期为准),到期后自动失效,但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变。甲方保留在卡片到期后为乙方换发其他卡产品的权利。若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不愿到期换领新卡,应于信用卡的有效期限到期前二个月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甲方。否则,甲方视同乙方同意到期更换新卡(信用卡有效期限内未激活的信用卡账户除外),并按甲方换卡规则为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更换新卡和收取年费。更换新卡后,本合约继续有效。”
九、修订领用合约中《中信银行信用卡产品及服务销售价格目录》下列项目内容:
(一)按收费类别区分,分期业务收费分为“分期手续费”、“提前终止分期业务违约金”和“转账手续费”。
(二)“分期手续费”收费标准描述修订为:“办理分期业务时(包括但不限于账单/单笔分期、现金分期、圆梦金等),手续费按分期总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每期手续费率范围为0%-1.5%(折算年化利率为0%-18%,折算年化利率值仅供参考,实际年化利率可能因交易时间、还款时间等不同与参考值存在差异,未依约还款不适用上述年化利率),持卡人实际办理手续费率依据甲方对持卡人办理业务时的资信评估等情况而定。”
(三)“提前终止分期业务违约金”收费标准描述修订为:
“提前终止分期还款,收费标准如下:
一、账单/单笔分期、现金分期、圆梦金:
1.手续费一次性收取的,已收的手续费不予退还;
2.手续费分期收取的,已收取的手续费不予退还,加收剩余未还本金的3%作为提前还款违约金。
二、商户分期:
因退货而终止商户分期业务:退还手续费(仅限于商户全额退款),部分退款时不退还手续费。”
(四)新增“转账手续费”收费标准为:人民币10元/笔。
(五)修订后的“中信银行信用卡产品及服务销售价格目录”表如下:
产品及服务 | 基准价格 | 备注 | ||||
年费 | 普卡 | 主卡 | 人民币100元 | 按卡每年预先收取 | ||
附属卡 | 人民币50元 | |||||
金卡 | 主卡 | 双币卡: 人民币300元 人民币单币卡: 人民币200元 |
||||
附属卡 | 双币卡: 人民币150元 人民币单币卡: 人民币100元 |
|||||
白金卡 | 尊贵卡 | 主卡: 人民币2,000元 附属卡: 人民币1,000元 |
||||
精英卡 | 主卡: 人民币480元 附属卡: 人民币240元 |
|||||
挂失手续费 | 人民币40元(免收换卡工本费),如需快递,加收快递费 | 每卡 | ||||
利息 | 日息万分之五(甲方有权根据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用卡行为在日利率万分之三点五至万分之五注2 的范围内进行调整),按月计收复利,最低收费为人民币1元或美元1元或港币1元或欧元1元 | 日息 | ||||
违约金 | 每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最低收费为人民币20元或美元2元或港币20元或欧元2元 | 按账户每月收取 | ||||
信用卡取现手续费 | 境内 | 按取现金额的2%收取,最低收费为人民币20元 | 每笔 | |||
境外 | 按取现金额的3%收取,最低收费为美元3元或港币30元或欧元3元 | |||||
调单费 | 人民币20元 | 每笔 | ||||
信用卡外汇兑换手续费 | 按交易金额的1.5%收取 | 每笔 | ||||
补制对账单手续费 | 补制12个月(含)以内纸质账单每年免费一次; 补制12个月内的纸质账单超过一次或补制的账单期超过最近12个月,人民币5元 |
每份 | ||||
快递费 | 人民币20元/次,如选择次晨达、航空快递等特殊的寄卡方式,费用按快递公司所公示的价格收取 | 每次 | ||||
境外紧急补发卡手续费 | 按国际信用卡组织规定收费 | 每卡 | ||||
开具证明手续费 | 人民币20元 | 每份 | ||||
制卡费 | 换卡工本费:人民币15元,如需快递,加收快递费; 特殊工艺制卡费:9-3,999元/张,按各产品的分档定价进行收费,制卡即收,换卡不再额外收取换卡工本费,如需快递,加收快递费。 |
每卡 | ||||
分期业务 | 分期手续费 | 办理分期业务时(包括但不限于账单/单笔分期、现金分期、圆梦金等),手续费按分期总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每期手续费率范围为0%-1.5%(折算年化利率为0%-18%,折算年化利率值仅供参考,实际年化利率可能因交易时间、还款时间等不同与参考值存在差异,未依约还款不适用上述年化利率),持卡人实际办理手续费率依据甲方对持卡人办理业务时的资信评估等情况而定。 | 每笔 | |||
提前终止分期业务违约金 | 提前终止分期还款,收费标准如下: 一、账单/单笔分期、现金分期、圆梦金: 1.手续费一次性收取的,已收的手续费不予退还; 2.手续费分期收取的,已收取的手续费不予退还,加收剩余未还本金的3%作为提前还款违约金。 二、商户分期: 因退货而终止商户分期业务:退还手续费(仅限于商户全额退款),部分退款时不退还手续费。 |
|||||
转账手续费 | 人民币10元 | |||||
溢缴款领回手续费(溢缴费) | 溢缴款转本行借记卡(账户)免手续费,溢缴款转他行借记卡(账户)采用以下收费标准: 1. 网上银行渠道溢缴款领回免收手续费; 2. 其他渠道溢缴款领回收费标准如下: (1)转账金额(折合人民币)1万元(含)以下,每笔收费人民币5.5元; (2)转账金额(折合人民币)1万-10万元(含),每笔收费人民币10.5元; (3)转账金额(折合人民币)10万元以上,每笔收费人民币15.5元。 |
每次 |
注:
1.“基准价格”为通用产品及服务的销售价格,其他产品及服务的基准价格以其他产品及服务的相关说明为准。
2.“日利率万分之三点五至万分之五”折算年化利率为12.78%至18.25%。
以上条款自本公告发布45日后生效,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