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公告(190802)

2019/08/02

尊敬的中信银行信用卡客户:

为进一步提升客户服务质量,我行《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对以下条款进行了调整:

一、将第六条第4款修订为:“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同意在发生以下任一情形时,甲方可视情况采取止付、暂停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用卡、自行收回或授权有关机构收回信用卡或不再向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提供换卡、到期续发新卡等风险管理措施,且无需事先或另行通知,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仍应对已发生的欠款承担清偿责任。

(1)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在签购单或其他购物凭证上的签名与其申请信用卡时预留签名不符的;

(2)出现不可抗力、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调整等情形;

(3)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违反本合约或《中信银行信用卡章程》(登录甲方官方网站查询)的;

(4)符合第二条第2款的所有情形;

(5)其他甲方基于正当理由或卡片的风险控管因素认定的情形。”

二、将第九条第2款修改为:“信用卡或与其绑定的移动设备遗失、被窃或遭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以外的他人非法占用,或信用卡相关信息外泄,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致电甲方客户服务热线办理挂失,挂失经甲方确认后即为正式挂失。凡正式挂失生效前发生经济损失均由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承担。”

三、将第九条第5款修改为:“甲方按预留的地址、电话号码、微信、传真、电子邮箱或其他经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认可的现代通讯联系方式和地址等向其发送卡函、信函、对账单、通知、手机信息、电子邮件等,视为有效送达本人。

四、将第九条第5款后面增加一款作为第6款,内容为:“乙方确认上述第九条第5款中约定的送达地址及方式均为有效,且适用于履约过程(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催收等)及争议进入仲裁、诉讼程序后先行调解、一审、二审、再审及执行程序。如法院或仲裁机构通过上述方式或地址寄送或发送与本合约项下内容有关的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状副本、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民事调解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通知、材料,即视为有效送达。如果变更,乙方应提前七日书面通知甲方、仲裁机构和司法机关,乙方承诺如因提供的信息不准确、变更后未及时通知、拒收等原因导致无法送达所造成的不利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五、将原第九条第6款变更为第7款,内容修改为:“上述送达方式中,电子数据一经发出即视为已送达;邮寄送达的,签收之日送达之日;如无法送达的,被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如派人专程送达,则签收日视为送达,拒收的,送达人可采取拍照、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文书留置,亦视为送达。

六、将原第九条第7-11款顺延8-12款。

七、将第九条5-10款内容字号加粗。

八、将第十一条第1款修改为:“甲方与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可勾选以下两种方式之一解决争议,请勾选:

□(一)甲方与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均同意提请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进行网络在线仲裁。按照申请仲裁时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现行有效的网络仲裁规则进行网络仲裁并进行书面审理。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二)甲方与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可提起诉讼,由合同签署地或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最终纠纷解决方式以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纸质签字的申请资料中的选择为准。若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未对纠纷解决方式进行选择或无纸质申请资料的,则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同意按照上述第(二)种方式解决争议。”

九、将第十一条第2款修改为:“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同意其预留在甲方的用于接收卡函、信函、对账单、通知、电子邮件等的电子邮箱作为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及接收方,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向该等地址发送诉讼法律文书,即视为有效送达。 

如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未预留邮箱、预留无效邮箱或漏填邮箱,且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选择以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在线仲裁的形式解决争议,则发生争议时,视为不符合在线仲裁规定,选择向法院提起民事起诉的方式解决纠纷。”

以上条款自本公告发布45日后生效,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

特此公告。

附件: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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