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公告(20190508)
2019/05/08
尊敬的中信银行信用卡客户:
为进一步提升客户服务质量,我行《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对以下条款进行了调整:
一、名词定义小额免密免签内容字号加粗。
二、将第一条第1款修订为:“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是正确、完整、真实、合法且有效的,同意并授权甲方自业务受理之日起,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机构或单位(包括经国务院或其他政府有权部门批准合法设立的其他征信机构、公安、公积金、社保、税务、通信运营商、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互联网平台等第三方机构)了解和查询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在其中的信用信息及信用报告,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了解、查询或核实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证件号码、手机号码、电子邮箱、终端设备信息、生物特征等)、财产信息(包括银行账号、存款信息、房产信息、信贷记录、交易流水等)、工作信息(包括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单位电话、职位、雇佣关系等)和其他有关信息(包括学历、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拥有机动车、房地产、金融资产、 联络方式、关系人、地址信息、通信运营商信息等),并同意甲方保留相关资料。无论是否批核及信用卡是否终止,有关资料均不予退回。”
三、增加第一条第5款内容为:“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承诺:本人(单位)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账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承诺依法依规开立和使用本人(单位)账户。
四、将第一条第6款删除,原第5款顺延至第6款。
五、将第一条第8款内容字号加粗。
六、将第二条第一款第1条修订为:“信用卡仅限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信用卡现金提取等合法合规领域,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尤其不得用作违法用途。”
七、增加第二条第一款第2点内容为:“甲方如从其他合法合规渠道获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立即采取取消乙方参加积分计划和其他营销活动资格、强制更换卡片或重置密码、降低或取消信用额度、限制用卡、要求提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项等措施,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和损失,已取得积分的甲方有权追索;情节严重的,甲方还有权取消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用卡资格并终止本合约:
(1)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利用中信银行信用卡进行虚假交易等欺诈活动套取银行信贷资金、积分、权益、里程、奖品或增值服务等不诚信行为的;
(2)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将信用卡用于生产经营、证券市场、股本权益性投资及房地产开发等非消费领域;
(3)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向甲方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的;
(4)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信用卡被盗用或冒用,身份证件被盗用,敏感信息丢失、泄露,将信用卡出租、转借或交由他人使用,或有其他违反安全用卡规定的行为的;
(5)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利用信用卡从事非法活动的,或有洗钱嫌疑的;
(6)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拒不配合甲方就相关信用卡交易、案件或争议进行调查的;
(7)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有欺诈、串通欺诈、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的;
(8)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业组织规定或严重违反本合约约定或用卡风险可能增加的情形。”
八、将原第二条第一款第2-7条顺延至3-8条。
九、将第二条第三款修订为:“基于甲方自身风险管理发现的风险情况,或配合监管机构监督核查的需要,甲方有权通过适当方式予以核实,包括不限于甲方可对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相关中信银行信用卡申请、交易、争议、大额还款及用卡等异常状况进行调查,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理解并同意向甲方提供交易对应的发票或购物小票等书面凭证、用卡声明书、用卡承诺书、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信用卡复印件等,乙方应予以配合,否则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用卡可能会受到影响。”
十、将第二条第六款修订为:“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在安全的环境下使用信用卡,除非因为甲方责任,否则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必须自行承担该卡使用所导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
十一、将第二条第七款修订为:“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数据信息办理的存取款、转账结算、支付等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
凡未使用密码的交易,凭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签名、信用卡磁条、芯片、卡号、有效期、校验码等一项或多项卡片信息或电子数据所产生的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但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与甲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十二、将第三条第三款修订为:“信用额度不得被视为一项不可撤销的信贷承诺,如乙方出现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状况恶化、还款能力下降、预留联系方式失效、资信状况恶化、非正常用卡行为等风险状况时,甲方有权立即降低或取消乙方的信用额度,并按约定通知方式告知乙方,乙方可实时查询授信额度的变化情况。”
十三、将第三条第四款修订为:“甲方可根据乙方的资信和用卡情况等综合因素向乙方提供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一个账单周期内仅能使用一次。乙方可通过客服热线等方式查询或申请取消该服务,但需对已产生的债务承担还款责任。”
十四、将第四条第六款修订为:“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在境外及在要求以外币结算的网络使用信用卡时均以外币结算,还款时亦同。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境外消费和提现所产生的其他货币与美元、港币或欧元的清算汇率依照相关信用卡组织规定办理。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当承担因此可能产生的汇兑风险和汇兑费用。”
十五、将第五条第二款修订为:“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核实对账单内容,并可在当期账单还款日前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乙方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否认交易款项。”
十六、将第五条第三款修订为:“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有权要求对不符的账务进行查对,但应说明充分理由并按甲方要求提供证明文件,或在当期账单还款日前请求甲方向收单机构调阅相关交易凭证,若该交易确属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所为,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承担有关交易款项、调单手续费以及由此可能产生的相应利息。”
十七、将第五条第九款修订为:“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授权甲方无需通知即可直接从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在甲方任一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收经关联账户扣缴、催收后仍未偿还之金额。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被扣收账户中的币种与欠款币种不同的,按扣收当日甲方公布的汇率牌价折算。
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若未依约还款或有违规、欺诈、恶意透支行为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均由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承担赔偿责任。”
十八、将第六条第一款修订为:“信用卡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具体期限以卡片上实际有效期为准),到期后自动失效,但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变。甲方保留在卡片到期后为乙方换发其他卡产品的权利。若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不愿到期换领新卡,应于信用卡的有效期限到期前二个月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甲方。否则,甲方视同乙方同意到期更换新卡(信用卡有效期限内未激活的信用卡账户除外),并按甲方换卡规则为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更换新卡和收取年费。更换新卡后,本合约继续有效。”
十九、将第六条第四款修订为:“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同意在发生以下任一情形时,甲方可视情况采取止付、暂停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用卡或不再向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提供换卡、到期续发新卡、自行收回或授权有关机构收回信用卡等风险管理措施,且无需事先或另行通知,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仍应对已发生的欠款承担清偿责任。
(1)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在签购单或其他购物凭证上的签名与其申请信用卡时预留签名不符的;
(2)出现不可抗力、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调整等情形;
(3)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违反本合约或《中信银行信用卡章程》(登录甲方官方网站查询)的;
(4)符合第二条第2款的所有情形;
(5)其他甲方基于正当理由或卡片的风险控管因素认定的情形。”
二十、将第七条第一款修订为:“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同意并授权甲方基于信用卡及相关业务收集、处理、传递及应用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的个人信息,同意并授权甲方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合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报送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基本信息(如身份信息、配偶信息、居住信息、职业信息等)、个人金融信息(如信贷交易信息中的用卡信息、还款信息、逾期情况(如有)、账户状态等)和对本人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信息。”
二十一、将第七条第二款修订为:“甲方对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领用和使用信用卡的所有信息,以及其他有关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的信息和资料负有保护义务,但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规定、国内外银行卡组织规则必须予以披露,或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同意并授权甲方进行披露的除外。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同意甲方在下列情形下可向其他机构和个人获取或提供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个人信息,用于甲方业务处理的必要需求:
(1)第三方礼品配送;
(2)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信用卡及账单寄送;
(3)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信用卡航空里程入账;
(4)对乙方贷后风险管理、资产管理等方面需要,向甲方关联公司、甲方的服务机构、代理人、外包作业机构、联名卡合作方及甲方必要的业务合作机构提供;
(5)为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信用卡提供增值类服务,含信用卡分期服务等。
(6)对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基本信息、工作信息(包括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单位电话、职位、雇佣关系等)等相关信息采集或核实;
(7)其他为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提供信用卡服务的情形。
甲方承诺将严格要求所有第三方对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的个人资料承担保密义务。”
二十二、将第七条第三款修订为:“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同意甲方使用向工信部及运营商申请的信息通道为其发送信用卡市场活动通知类、增值产品服务类和信用卡服务短信/彩信。”
二十三、将第八条修订为:“根据国家有关金融法律法规规定,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主动配合甲方进行身份识别与尽职调查,遵守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相关规定。如乙方或其附属卡持卡人出现身份文件或信息异常,账户交易异常,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涉及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制裁等情形或甲方具备合理理由怀疑出现上述情形时,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同意:甲方有权采取相应交易限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停止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相关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和使用,暂停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金融交易,拒绝转移、转换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金融资产);如甲方通知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于规定期限内办理销户手续,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逾期未办理则视同自愿销户,甲方可以停止该账户金融服务,由此造成的责任和损失由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自行承担。”
二十四、将第九条第二款修订为:“信用卡或与其绑定的移动设备遗失、被窃或遭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以外的他人非法占用,或信用卡相关信息外泄,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致电甲方客户服务热线办理挂失,挂失经甲方确认后即为正式挂失。凡正式挂失生效前发生经济损失均由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承担。若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具有与他人合谋或有其他欺诈行为,或者不配合甲方调查的,则由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承担所有损失。”
以上条款自本公告发布45日后生效,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