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公告
2018/06/26
尊敬的中信银行信用卡客户:
为进一步提升客户服务质量,我行《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对以下条款进行了调整:
一、名词定义信用卡账户修改为:“信用卡账户:是指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在甲方开立的信用卡项下账户,双币信用卡的账户分为人民币账户和外币账户。”
二、名词定义IC信用卡修改为:“IC信用卡:是指甲方向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提供的符合《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以下简称“PBOC”)的现代化金融支付工具,是集芯片和磁条于一体或仅有芯片的信用卡。”
三、删除名词定义电子现金及其内容“电子现金:是指为方便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小额消费而设计的IC信用卡应用,电子现金账户初始余额为人民币0元,最高余额不得超过人民币1,000元(含),单笔脱机消费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200元(含)。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上限或交易限额由甲方在遵循国家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可自行按产品设定。电子现金账户内余额不能透支和挂失,不能取现和转账,不计付利息。”
四、删除名词定义圈存及其内容“圈存:是指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将IC信用卡主账户中的可用额度或其他任一借记卡中的资金或直接将现金划入电子现金账户中的交易。”
五、删除名词定义圈提及其内容“圈提:是指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将IC信用卡电子现金账户中的部分或全部余额划回到其主账户中的交易。”
六、名词定义信用额度修改为:“信用额度:是指甲方根据乙方的信用状况核定的,在卡片有效期内可以使用的最高限额,是乙方名下所有卡片(含主卡、附属卡)的共用额度,也是人民币账户与外币账户的共同额度。办理分期业务时会使用账户的分期专项临时额度,分期专项临时额度是信用额度的一部分,专用于办理分期业务时使用。”
七、删除第二条第8款至第13款。
八、将第6条第2款修改为“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不更换新卡或中途取消信用卡,须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将信用卡交回甲方,并申请办理销户手续,如乙方不予交回甲方,应将原卡片对半剪开并在破坏磁条和/或芯片后自行销毁。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未偿还的账款视为全部到期并须一次清偿。甲方受理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销户申请四十五天后按有关业务规定为乙方办理正式销户手续,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自申请销户之日起继续承担该四十五天内信用卡账户所发生的一切交易。”
九、将第9条第2款修改为:“信用卡如遗失、被窃或遭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以外的他人非法占用,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致电甲方客户服务热线办理挂失,挂失经甲方确认后即为正式挂失。凡正式挂失生效前发生经济损失均由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承担。若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具有与他人合谋或有其他欺诈行为,或者不配合甲方调查的,则由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承担所有损失。”
以上条款自本公告发布45日后生效,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