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公告(2018.05.03)
2018/05/03
尊敬的中信银行信用卡客户:
为进一步提升客户服务质量,我行《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对以下条款进行了调整:
一、第一条第1款修改为:“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是正确、完整、真实、合法且有效的,同意并授权甲方自业务受理之日起,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机构或单位(包括但不限于经国务院或其他政府有权部门批准合法设立的其他征信机构、公安、公积金、社保、税务、民政、物流、通信运营商、电子商务平台、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互联网平台等第三方机构)了解和查询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在其中的信用信息及信用报告,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了解、查询或核实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的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证件号码、手机号码、电子邮箱、IP地址、设备MAC地址、唯一设备识别码、照片、声纹、面部特征)、财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账号、存款信息、房产信息、信贷记录、交易流水)、工作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单位电话、职位、雇佣关系)和其他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学历、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拥有机动车、房地产、金融资产、联络方式、关系人、地址信息、位置数据、通信运营商信息、互联网使用信息、互联网使用行为),并同意甲方保留相关资料。无论是否批核及信用卡是否终止,有关资料均不予退回。”
二、第三条第1款修改为:“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信用额度调整要求,并且保证提供的所有信用额度调整所需的资料是真实有效的,同意并授权甲方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查询乙方在其中的信用信息及信用报告(相关内容参考第一条第1 款)。”
三、第七条第1 款修改为:“甲方有权收集、处理、传递及应用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的个人信息,同时,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同意并授权甲方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合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报送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基本信息(如身份信息、配偶信息、居住信息、职业信息等)、个人金融信息(如信贷交易信息中的用卡信息、还款信息、逾期情况(如有)、账户状态等)和对本人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信息。”
四、第七条第2款修改为:“甲方对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领用和使用信用卡的所有信息,以及其他有关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的信息和资料负有保护义务,但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规定、国内外银行卡组织规则必须予以披露,或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同意并授权甲方进行披露的除外。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同意甲方在下列情形下可向其他机构和个人提供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个人信息,用于甲方业务处理的必要需求:
(1)第三方礼品配送;
(2)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信用卡及账单寄送;
(3)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信用卡航空里程入账;
(4)对乙方贷后风险管理、资产管理等方面需要,向甲方关联公司、甲方的服务机构、代理人、外包作业机构、联名卡合作方及甲方必要的业务合作机构提供;
(5)为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信用卡提供增值类服务,含信用卡分期服务等;
(6)对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基本信息、工作信息(包括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单位电话、职位、雇佣关系等)等相关信息采集或核实;
(7)其他为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提供信用卡服务的情形。
甲方承诺将严格要求所有第三方对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的个人资料承担保密义务。”
五、删除第七条第3款及第4款,原第5款变更为第3款。
六、增加第七条第4款内容为:“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申请表所列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国籍、住所地、工作单位、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号码、有效期等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信息发生变更之日起7日内通知甲方更新相关信息。因乙方不及时变更信息而引起的责任及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有权因此停止为乙方办理新业务。”
七、第十一条第1款修改为:“甲方与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可勾选以下两种方式之一解决争议,请勾选:
(一)甲方与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均同意提请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进行网络在线仲裁。按照申请仲裁时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现行有效的网络仲裁规则进行网络仲裁并进行书面审理。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二)甲方与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可提起诉讼,由合同签署地或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最终纠纷解决方式以客户纸质签字的申请资料中的选择为准。若客户未对纠纷解决方式进行选择,则视同客户同意按照上述第(二)种方式解决争议。”
以上条款自本公告发布45日后生效,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