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公告(18.01.24)
2018/01/24
尊敬的中信信用卡客户:
为进一步提升客户服务质量,《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对以下条款进行了调整:
一、将第二条第1款修改为:“信用卡只限于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进行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等消费或信用卡现金提取。乙方不得利用中信银行信用卡进行虚假交易等欺诈活动套取银行信贷资金、积分、奖品或增值服务。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不得将信用卡用作任何其他用途,尤其不得用作任何违法用途。信用卡消费或现金提取款项仅用于合理、合规的消费领域,不得进入生产经营、证券市场、股本权益性投资及房地产开发等非消费领域。”
二、在第二条第1款后新增1款,原第二条第2款至第12款顺延改为第二条第3款至第13款。新增第二条第2款内容为:“基于甲方自身风险管理或配合监管机构监督核查的需要,甲方可对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相关中信银行信用卡申请、交易、争议、大额还款及用卡等异常状况进行调查,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理解并同意向甲方提供交易对应的发票或购物小票等书面凭证、用卡声明书、用卡承诺书、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信用卡复印件等,否则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用卡可能会受到影响。”
三、第二条第6款修改为:“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数据信息办理的存取款、转账结算、支付等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
凡未使用密码的交易,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签名的交易凭证或能够证明乙方本人消费的其他依据为该交易完成的有效凭证。另外,对于免签免密的面对面交易,以及通过电话、传真或网络等方式完成的非面对面交易,凭信用卡磁条、芯片、卡号、有效期、校验码等卡片信息或电子数据所产生的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完成的有效凭证。”
四、将第六条第4款及第5款合并修改为第4款:“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同意在发生以下任一情形时,甲方可视情况采取止付、暂停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用卡或不再向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提供换卡、到期续发新卡、自行收回或授权有关机构收回信用卡等风险管理措施,且无需事先或另行通知,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仍应对已发生的欠款承担清偿责任。
(1)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拒不按第二条第2款约定的内容配合甲方的;
(2)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在签购单或其他购物凭证上的签名与其申请信用卡时预留签名不符的;
(3)出现不可抗力、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调整等情形;
(4)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违反本合约或《中信银行信用卡章程》的;
(5)其他甲方基于正当理由或卡片的风险控管因素认定的情形。”
以上条款自2018年2月28日生效,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