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简并“信用卡分期业务”服务项目的公告

2017/01/23

尊敬的客户:

为满足业务发展需要,我行拟于2017年5月1日起简并“信用卡分期业务”服务项目。根据《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1号)的规定,现将调整后的服务项目及服务价格予以公示如下:

项目
编号
服务项目 服务内容 服务价格 适用对象 优惠政策
BC021 分期业务 为持卡人提供分期还款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账单/单笔分期、现金分期、圆梦金、商场分期等 一、办理分期业务时,手续费按分期总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具体费率如下:
(一)账单/单笔分期(月手续费率)。1期:1%/期,3期:0.8%/期,6期、9期:0.72%/期,12期、18期、24期、36期:0.64%/期。
(二)现金分期(月手续费率)。1期:0-1%/期,3期:0.8%/期,6期:0.78%/期,12期:0.76%/期,24期:0.74%/期,36期:0.73%/期。
(三)圆梦金(月手续费率)。1期:1%/期,3期、6期、12期、24期、36期:0.75%/期。
(四)商场分期(总手续费率)。3期:2%-4.5%,6期:3%-5.5%,12期:6%-6.5%,24期:12%,36期:15%(手续费由商户及持卡人共同承担)。
注:依据我行对持卡人风险的评估情况,对不同风险级别的持卡人收取的手续费率,可在上述基准费率上下浮动50%的范围内进行调整。
二、持卡人不能按照约定偿还分期业务,需向我行申请取消,收费标准如下:
(一)账单/单笔分期:免收剩余未收取的手续费。
(二)现金分期:按不同产品加收剩余未还本金的3%或1期分期手续费。
(三)圆梦金:1.手续费一次性收取,已收的手续费不予退还;2.手续费分期收取时,已收的手续费不予退还,加收剩余未还本金的3%。
(四)商场分期:退还手续费(仅限于全额退款),部分退款时不退还手续费。
全部客户 邮购分期不向持卡人收取手续费。如果持卡人因自身原因造成邮购商户二次发货或持卡人拒收,将代扣相应运费以补偿邮购商户实际发生的送货费用,具体费用标准为100元/单

如有问题,请拨打我行24小时服务热线4008895558或至我行营业网点进行咨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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