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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用合约
领用合约
中信银行 (下称“甲方”)与中信银行银联公务信用卡(下称“公务卡”)申请单位(下称“乙方”)及其指定的申领人(下称“丙方”)就申领使用公务卡的有关事宜特签订如下合约:
名词定义:
- 公务卡:是指丙方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 公务卡账户:是指丙方在甲方开立的公务卡项下账户。
- 记账日:是指甲方将公务卡交易记入公务卡账户的日期。
- 到期还款日:是指甲方每个账单周期所对应的还款期限届满日。
- 预借现金:是指丙方使用公务卡在银行柜台或ATM机或以其他经甲方认可的交易方式提取现金或进行转账的公务卡交易行为。
- 信用额度:是指甲方根据乙、丙双方的资信状况核定的,在卡片有效期内可以循环使用 的最高限额,是丙方名下所有甲方卡片的共用额度。
- 免息还款期:从甲方记账日到甲方规定的到期还款日之间为免息还款期。
第一条 申请及清偿责任
- 公务卡的申请由乙方统一办理,乙方提交单位申请表并 组织丙方提交 由丙方本人亲笔填写并签名的 个人申请表及相关证件,甲方根据乙方提交的申请及乙方、丙方的资信状况核发公务卡。 乙方不得为非本单位工作人员申请公务卡。
- 乙方及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是正确、完整、真实、合法且有效的,同意并配合甲方向任何有关方面了解和查询其财产、资信等情况,并同意甲方保留相关资料。甲方有权收集、处理、传递及应用丙方的个人资料,且甲方有权向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合法的征信机构提供丙方的有关信息材料。无论是否批核及公务卡是否终止,有关资料均不予退回。
- 甲方有权依据乙方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批准乙方的公务卡申请,并根据乙方的申请及丙方的资信状况等决定是否同意丙方的领卡申请。 公务卡注销由丙方通过乙方向甲方申请办理 。
- 甲方按乙方及丙方确定的通信地址寄出公务卡之当日,即履行完发卡义务。乙方及丙方应确保该地址准确无误并能正常收取邮件,否则,因此发生遗失、被窃的风险,甲方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 丙方收到公务卡后,应立即在公务卡背面的签名栏签上本人签名, 并在使用公务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熟记并妥善保管交易密码,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丙方自行承担。
- 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等事项由丙方自行向甲方申请办理,并通过乙方及时书面通知甲方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
- 公务卡清偿责任为个人承担还款责任,分为二种方式:单位卡由 个人承担还款责任、单位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下称“单位连带还款模式”);个人卡 为个人完全承担还款责任(下称“个人完全还款模式”)。
- 单位连带还款模式(单位卡):乙方确 定连带承担丙方所持公务卡账户的还款责任 ,即乙方就丙方公务卡对账单中的全部应缴账款和相关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该模式下,甲方在公务卡的批核中对丙方信用额度的授予将综合参考乙方资信状况及丙方资信状况。
- 个人完全还款模式(个人卡):丙方就公务卡对账单中的全部应缴账款和相关债务负完全清偿责任。该模式下,甲方在公务卡的批核中对丙方信用额度的授予主要参考丙方资信状况 (乙方资信状况为辅助参考)。
第二条 使用
- 公务卡原则上仅限于丙方支付因办理乙方事务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和采购费等公务消费或提取现金。 丙方不得将公务卡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 对于丙方因任何不当使用公务卡或 甲方及乙、丙方不可预见及不可控制的原因而使乙方或丙方直接或间接蒙受的损失或损害,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 公务卡只限丙方本人使用,丙方应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 丙方出租、转借或以其他方式交由他人使用公务卡,视为违约,甲方有权收回公务卡,并由乙、丙双方承担所有损失。
- 乙方及丙方应在安全的环境下在互联网(INTERNET)上使用公务卡进行公务消费,乙方及丙方必须对该卡在互联网上使用所导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自行承担责任。
- 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甲方均视为丙方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数据信息办理的各类结算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交易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凡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则登记有丙方签名的交易凭证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
- 依照交易习惯、交易性质或在甲方认可的交易类型下,经丙方出示公务卡或提供卡号并经商户验证后,丙方可通过非现场交易包括但不限于离线 POS 、邮件、电话、传真、互联网等途径进行公务卡交易,丙方认可甲方可凭借密码、电话、传真确认、邮件、收货单签名、发货凭证或其他可验证丙方身份及意思表示的方式确认公务卡交易系丙方本人所为。 丙方不得以交易单据上无签名或无交易单据或未使用密码为由拒绝付款。
- 丙方作为乙方的在职员工,如发生调动、离职、退休等不适用公务卡之变动,则乙方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注销或收回公务卡等停用手续,并书面 通知 甲方及时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若丙方涉及 公务卡的相关信息变动时,乙方亦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 若因乙方未及时通知甲方所导致丙方公务卡账户债务无法追偿等损失,乙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第三条 信用额度
- 乙方及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公务卡信用额度的调整要求,并且保证提供的所有信用额度调整所需的资料是真实有效的,同意甲方向任何有关方面了解和查询其资产资信等情况,并保留相关资料。
- 甲方有权依据乙方及丙方的资信状况调整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乙、丙方同意对调整后的信用额度所发生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 甲方有权根据乙、丙双方的资信状况的变化批准丙方超过信用额度使用公务卡,乙、丙方须对超过信用额度部分款项及由此产生的超限费等费用自行承担还款责任。
第四条 利息与费用(具体费用见收费标准表)
- 甲方核发公务卡后,乙方及丙方应按甲方的规定交纳年费,年费一经收取,不予退还。
- 丙方的非现金交易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全部款项的,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免息还款期最长不超过56天。否则,应支付全部透支款项自甲方记账日起至到期还款日的透支利息,甲方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透支利息并按月计收复利。
- 丙方以公务卡办理预借现金须支付手续费,且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甲方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由银行记账日起,至到期还款日止的应付利息,并按月计收复利。
- 丙方超过信用额度用款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公务卡交易、利息、费用等,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按超过信用额度部分款项按账单周期内最高超限金额的一定比例支付超限费。
- 甲方对丙方公务卡账户内的多交资金不计付利息。 丙方可以将 多交资金 用于冲抵下期的消费款。 若乙方或丙方欲领回公务卡内全部或部分多交资金,则应当由乙方及丙方一起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支付手续费,经甲方审核同意后, 多交资金可转入符合要求的指定的乙方或丙方账户中 。
- 如乙方取消公务卡后第六个月丙方公务卡账户内仍有多交资金,乙方及丙方应从取消公务卡后第六个月起按账户向甲方支付账户管理费(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直到乙方及丙方结清公务卡资金或资金余额为零)。
- 丙方在境外及在要求以外币结算的能接受“银联”标识卡的网络使用公务卡时均以人民币结算,还款时亦同。丙方境外消费和提现所产生费用依照“银联”规定办理,并由乙方及丙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 公务卡的对账和还款
- 乙方及丙方如发生工作变动、通讯地址或电话变更、身份证件号码变更等,乙方及丙方应当及时与甲方联系并按甲方规定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丙双方自行承担。
- 公务卡设有每月固定的记账日, 若丙方应付账款于当期记账日(含)前发生变动或尚未清偿,甲方应按时向乙方及丙方按照约定的方式提供当期对账单。乙方及丙方应核实对账单内容,并可在记账日起六十天内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否则视同其已收到对账单并认可全部交易。乙方及丙方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否认交易款项。
- 乙方及丙方有权要求对不符的账务进行查对,但应说明充分理由并按甲方要求提供证明文件,或在记账日起六十天内请求甲方向收单机构调阅签账单或退款单,若该交易确属丙方所为,乙方及丙方应支付调阅签账单手续费。
- 乙方及丙方有权向甲方索取最近三个月的按照双方约定的方式由甲方出具的对账单,但需支付补制对账单手续费。
- 乙方及丙方账单所列明的款项,其还款顺序为利息、费用(手续费、年费、滞纳金等)、消费透支款、透支取现款,甲方有权根据情况单方变更上述顺序。
- 乙方及丙方每期最低还款额为当期对账单结欠总额的百分之十(10%),加上超过信用额度的全部用款及上期最低还款额未偿部分。丙方如同时持有甲方两张以上的信用卡,其每期最低还款额为其持有的各卡的最低还款额的总和。
- 乙方及丙方均可以选择以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即于当期到期还款日之前将不低于最低还款额的款项偿还给甲方。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甲方对每笔交易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到账日止的应付利息,并按月计收复利。
- 乙方及丙方如于到期还款日前未还清当期最低还款额,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应付利息外,还应按月支付滞纳金。
- 乙方代丙方缴付公务卡账款时应选择全额还款,如因某种原因当期缴纳金额不足全额还款时,甲方将视为丙方 以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 ,余款作为丙方溢缴款按第四条第 5款处理。
- 乙方及丙方若未依约还款或有违规、欺诈行为造成甲方经济损失,均由乙方及丙方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有权将乙方及丙方在本行的其他账户的存款以及其他抵押物、质押物用来清偿,并保留依照法律程序进行追索的权利。
- 乙方及丙方超过到期还款日,未归还透支款项的,甲方有权依法向乙方及丙方催收、追索并有权停止丙方公务卡的使用,甲方因向乙方及丙方催收欠款而引致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用等催收费用),均由乙方及丙方承担。
第六条 公务卡的有效期及终止和停用
- 公务卡有效期限为三年,到期后自动失效,但丙方因使用公务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受上述年限限制。为不影响公务卡的使用,乙方应于公务卡的有效期限到期前一个月向甲方重新提出申请,更换新卡。更换新卡后,本合约继续有效。
- 乙方及丙方不更换新卡或中途取消公务卡,乙方须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将公务卡交回甲方,并申请办理销户手续。乙方及丙方未偿还的账款视为全部到期并须一次清偿。甲方受理乙方的销户申请四十五天后按有关业务规定为丙方办理正式销户手续,乙、丙双方自申请销户之日起继续承担该四十五天内公务卡账户所发生的一切交易的清偿责任。
- 公务卡所有权属甲方,甲方保留在其认为适当的时候收回丙方的公务卡的权利或不发卡给 丙方 的权利,并可按行业规定由有关单位及人员没收公务卡,乙方及丙方应继续承担偿还全部欠款和利息的义务,且乙方及丙方未偿还的账款视为全部到期并须一次清偿。
- 丙方违反《 中信 银行信用卡章程》或本合约,甲方有权取消丙方继续使用公务卡的权利,自行收回或授权有关机构收回公务卡,将该卡列入止付名单,并追回全部欠款。
- 甲方具有随时因其认定的正当理由或卡片的风险控管因素,暂时停止丙方使用公务卡的权利。
第七条 其他
- 乙方作为丙方的所在单位,对丙方公务卡不论是否选择单位连带还款模式,当 丙方公务卡账户还款出现异常时,乙方有义务随时向甲方提供协助,包括但不限于提供丙方的工资账户、联络方式和联系人信息等。
- 公务卡如遗失、被窃或遭丙方以外的他人非法占用,乙方及丙方应及时致电甲方客户服务热线办理挂失,挂失经甲方确认后即为正式挂失。凡正式挂失生效前发生经济损失均由乙方及丙方承担。若乙方及丙方 具有 与他人合谋或有其他欺诈行为,或者不配合甲方调查的,则由乙方及丙方承担所有损失。
- 丙方应妥善保管与公务卡相关的所有密码,对于丙方因密码保管不善所招致的损失,由乙、丙双方自行承担。
- 乙方或丙方与特约商户或办理提现机构发生交易纠纷,由双方自行解决,甲方不负任何责任。乙方及丙方不得以纠纷为由拒绝偿还因使用公务卡而发生的债务。
- 乙方将就公务卡事宜选定业务负责人一名,授权其代表乙方与甲方接洽有关公务卡的相关事宜,包括签署相关法律文件、申请办理公务卡特殊业务等。如业务负责人资料信息发生变化,乙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如业务负责人发生变更,乙方应提前1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并及时授权新的业务负责人处理公务卡相关事宜。若因乙方未及时与甲方沟通所导致的一切损失概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合约的解释
本合约解释权属于甲方。本合约所依据的《中信银行信用卡章程》修改、收费项目或标准变化、利率调整等一经公布,即为有效,无须另行通知乙方及丙方。修改后的条款对甲、乙、丙三方均有约束力。乙方及丙方如不接受修改后的协议内容,乙方及丙方可以 按照本合约约定 在三十天内申请注销公务卡。
第九条 合约的争议解决
甲、乙、丙三方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由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起诉讼的,由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法律适用
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等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未尽事宜依据上述有关法规、《中信银行信用卡章程》、金融惯例及甲方业务规定办理。
乙、丙双方已完全知悉并了解《中信银行信用卡章程》和本合约的各项条款,并自愿遵守该章程和本合约的规定。
收费标准表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备注 | ||
年费 | 普卡 | 人民币100元 | 个人卡金卡、普卡免;个人卡白金卡及单位卡按卡每年预先收取 | |
金卡 | 人民币200元 | |||
白金卡 | 尊贵卡 | 人民币2,000元 | ||
精英卡 | 人民币480元 | |||
换卡工本费 | 人民币15元/卡,如需快递,快递费人民币20元/次 | 每卡,个人卡免 | ||
挂失手续费 | 人民币60元/卡(免收重制卡费);如需快递,快递费人民币20元/次 | 每卡,个人卡免 | ||
利息 | 日息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最低收费为人民币1元 | 日息 | ||
滞纳金 | 每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 ,最低收费为人民币30元 | 按账户每月收取 | ||
预借现金手续费 | 个人卡免;单位卡暂不能预借现金 | |||
调单费 | 人民币50元 | 每笔 | ||
外币交易结汇 | 按中国银联规定收费 | 每笔 | ||
补制对账单 | 人民币5元 | 每份 | ||
超限费 | 超过信用额度用卡,对超过信用额度部分 5%按月收取 ,最低收费为人民币 5 元 | 按账户每月收取 | ||
重制密码费 | 免费,如需快递纸质密码函,快递费人民币20元/次 | 每笔 | ||
开具证明手续费 | 人民币20元 | 每份 | ||
溢缴款领回手续费 | 领回金额的3‰,最低收费为人民币5元 | 每次,个人卡免 | ||
账户管理费 (有存款的取消卡) | 每月人民币5元(从取消卡后第6个月开始计收) | 按账户每月收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