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信用卡盗刷保障保险条款及细则
一、中信银行信用卡盗刷保险的有效期限: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二、凡持有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下称“卡中心”或“投保人”)发行的所有已激活且未被卡中心撤销或禁止使用的信用卡(包括主卡、附属卡,下称“信用卡”;众安保险联名卡、蓝卡除外)的持卡人(下称“持卡人”或“被保险人”),在本条款及细则有效期内符合本条款及细则规定条件的,可享受本条款及细则规定的由保险公司(承保公司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以下统称“保险公司”)为其提供的盗刷保障保险。
新开卡持卡人在首次刷卡消费的次日零时起享受该保险。如信用卡连续6个月没有发生交易,该信用卡将自动取消该保险,信用卡在连续6个月没有使用后又再次使用的,则在交易的次日零时起该信用卡可重享此项保险。
三、保障额度:
信用卡级别 | 保险金额 |
VISA无限卡、Mastercard世界卡、银联钻石卡、JCB御尊卡 | 300,000元 |
白金卡、VISA signature卡、Mastercard钛金卡、i白金卡、i白金+、 PLUS白金卡、家乐福乐享卡、公务卡金卡、商务卡主管卡、JCB标准白金卡、Luxury Card钛金卡、Luxury Card黑金卡、Luxury Card臻金卡 |
30,000元 |
普卡、金卡 | 5,000元 |
1.以上保险金额是被保险人在一个保险年度内享受的盗刷保障最高限额。同一被保险人赔付次数不限,单次赔付以信用卡额度为上限(包括固定额度和临时额度),累计赔付金额不超过其最高限额。同一被保险人名下开立的中信银行信用卡主卡或附属卡共用其保险金额,并以被保险人名下最高卡级别(有效卡)保险金额为限。该盗刷保障不包含电子现金账户内的所有资金损失。
2.卡中心有权自定义卡中心的信用卡级别和分类。
四、保障范围: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信用卡或绑定被保险信用卡的手机遗失、被盗窃、被抢劫后,被保险人向卡中心办妥信用卡挂失或临时止付手续前48小时内,因以下情形(本条款及细则第八条所列的情形除外)造成的被保险信用卡盗用损失(含挂失手续费),保险公司按照本条款及细则约定负责赔偿。
1、被保险信用卡遗失、被盗窃、被抢劫后,被他人通过销售终端(POS)消费造成被保险信用卡盗用损失;
2、被保险信用卡遗失、被盗窃、被抢劫后,被他人通过ATM柜员机提取现金造成被保险信用卡盗用损失;
3、被保险信用卡遗失、被盗窃、被抢劫后,被他人窃取交易所需信息(如交易密码、验证码等)用于线上支付、电话支付造成被保险信用卡盗用损失;
4、被保险信用卡绑定的手机遗失、被盗窃、被抢劫后,被他人通过手机支付造成的被保险信用卡盗用损失。
五、如果发生本条款及细则第四条项下的保险事故,并受本条款及细则第八条及第十一条规定的约束,持卡人须在挂失之日起30日内备齐完整的索赔资料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持卡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延迟致使保险公司因此而增加的勘查、调查等费用,应由持卡人承担相应责任。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延迟。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事实。
六、持卡人作为索赔申请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以下作为索赔依据的证明材料且通过EMS或挂号信等方式邮寄至保险公司,并标注“中信银行信用卡盗刷保障保险理赔”。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27号大庆大厦708,邮编:518042,电话:0755-82395518.
(一)本人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或户口簿复印件,涉及境外盗刷(含港澳台地区)的,还需提供本人护照或港澳通行证复印件(含照片页、盗刷时间对应的出入境记录页等);
(二)填写完整的《中信银行信用卡盗刷保险索赔申请表》;
(三)公安机关出具并盖章的报案回执原件,报损金额5万(含)以上的还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并盖章的立案回执原件;
(四)投保人或保险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七、保险公司在收到索赔申请人的完整索赔申请证明和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索赔申请人审核结果,如因案件复杂则有可能延长。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将在结案后2个工作日内赔付盗刷保障保险金;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将向索赔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索赔申请人在获得盗刷保障险赔偿后,又通过其他方式获得赔偿或是追回损失,如获得赔偿总额超过岀险损失金额,超出部份应退还给保险公司。
八、因下述情形导致的保险事故,持卡人将不享有本条款及细则所提供的信用卡盗刷保障保险:
(一)使用第三方支付渠道发生的损失中已获得或理应获得赔偿的部分;
(二)由伪造、变造的信用卡通过被保险信用卡账号盗用;
(三)被保险人未于被保险信用卡卡片背面签名;
(四)通过银行柜台和通信网络进行的盗用;
(五)被保险人知晓或理应知晓卡片丢失、被窃后未立即挂失的;
(六)被保险人知晓或理应知晓绑定被保险信用卡的手机丢失、被窃后未立即解除绑定的;
(七)被保险信用卡或被保险信用卡绑定手机被被保险人家庭成员、家庭雇佣人员、暂居人员盗用;
(八)被保险信用卡、被保险信用卡绑定手机及其相关信息(如交易密码、验证码等)被他人窃取时获得持卡人任何协助、同意或合作的;
(九)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十)因火灾、爆炸、地震、火山爆发、海啸、洪水、暴雨、台风、龙卷风、泥石流、崖崩、地崩、突发性滑坡所促发的盗窃、抢夺或抢劫;
(十一)被保险人将被保险信用卡或被保险信用卡绑定手机委托、出租、转借或以其他方式交由第三方使用;
(十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十三)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十四)信用卡或申请信用卡资料在发卡机构、制造商、信差或邮政保管期间传递时发生丢失或失窃。
九、在卡中心收到持卡人正式书面申请至受理结束期间,该争议交易金额暂不扣收利息。经查核不符合保险赔偿的将扣收交易金额,如查实为持卡人欺诈或参与欺诈,卡中心有权向持卡人追收该交易金额从交易日至还款日的利息。为了避免产生相关费用,建议持卡人先按照账单信息偿还争议交易款项。
十、被保险人存在欺诈行为或其他不诚信行为的,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同时除追索相关费用外,卡中心保留停止其卡片使用和采取进一步法律行动的权利。
十一、下列损失或费用,保险公司也不负责赔偿:
(一)利息以及透支利息、手续费、滞纳金、超限费、罚息、罚金、信用卡年费、会员费、补发新卡费、对账单查询工本费等以及任何形式的间接损失或费用;
(二)依法应由发卡行、受理行或持卡人承担的相关损失;
(三)因制卡、读卡、验卡设备原因造成的损失;
(四)诉讼费用、事故处理费用及其它费用;
(五)任何形式的信用卡附加功能的损失。
十二、信用卡盗刷保障保险的受益人为持卡人本人,盗刷保障保险金以直接补回被盗用信用卡内信用额度的形式补偿给持卡人。
十三、持卡人在此确认,因保险公司向持卡人提供信用卡盗刷保障保险过程中发生的或与提供该保险服务有关的任何争议均由持卡人与保险公司自行解决,卡中心对此不承担任何的责任或义务。
十四、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卡中心保留对本条款及细则的最终解释权。同时卡中心有权修改、暂停或提前终止向持卡人提供的上述信用卡盗刷保障保险,并经相关途径(如卡中心网站、app、对账单、短信、报刊或各分支行网点等)公告后生效。
十五、其他未尽事宜,仍受《中信银行信用卡章程》、《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及其他相关文件的约束。
十六、本条款及细则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管辖,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法律诠释。
十七、持卡人在此声明已明确阅读并了解本条款及细则,同意受其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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