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以下简称“甲方”)与中信银行商务卡(以下简称“商务卡”)申领人所在单位(以下简称“乙方”)及中信银行商务卡申领人(以下简称“丙方”)就向甲方申领使用商务卡的有关事宜签订如下合约:
定义
- 商务卡:指乙方统一代丙方申请并由丙方持有的、主要用于丙方支付乙方日常公务经费支出的信用卡。
- 商务卡账户:指丙方开立在甲方的商务卡项下账户。
- 记账日:指甲方将商务卡交易记入商务卡账户的日期。
- 到期还款日:指甲方每个账单周期所对应的还款期限届满日。
- 免息还款期:对于非现金交易,丙方的交易由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为免息还款期,商务卡免息还款期最长不超过56天。(如丙方未全额还款则不享受免息还款期)
- 主管卡:指针对乙方部门主管以上级别的高管发行的商务卡。
- 普通卡:指针对乙方普通员工发行的商务卡。
第一条 申请
1.1商务卡的申请由乙方统一办理,乙方提交单位申请表及甲方要求的相关单位申请材料,并组织丙方提交个人申请表及相关证件,甲方根据乙方提交的申请及乙方、丙方的资信状况核发商务卡。乙方不得为非本单位工作人员申请商务卡,凡经乙方加盖有效印章确认并向甲方提交申请资料的申请人,均自动视为乙方员工,甲方对商务卡申请人是否真正属于乙方员工不负任何审查义务和责任。
1.2乙方及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是正确、完整、真实、合法且有效的,同意并配合甲方向任何有关方面了解和查询其财产、资信等情况,并同意甲方保留相关资料。甲方有权收集、处理、传递及应用丙方的个人资料,且甲方有权向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合法的征信机构提供丙方的有关信息材料。如甲方出于为丙方提供与信用卡有关服务的目的,丙方同意甲方在履行对乙方及丙方相关信用信息严格保密义务的基础上将其个人资料及信用状况披露给甲方认为必需的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甲方服务机构、外包作业机构及相关资信机构。无论是否批核及商务卡是否终止,有关资料均不予退回。
1.3甲方有权依据乙方及丙方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批准乙方及丙方的领用商务卡申请及核准信用额度,并根据乙方选择的商务卡信用模式确定向丙方发放的商务卡的信用模式。
1.4商务卡不接受附属卡申请。
1.5甲方按乙方及丙方确定的通信地址寄出商务卡之日,即履行完发卡义务。乙方及丙方应确保该地址准确无误并能正常收取邮件,由此发生遗失、被窃的风险,甲方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条 信用模式、额度、清偿责任
2.1商务卡的信用模式分为单位信用模式和个人信用模式。
2.2单位信用模式:甲方根据乙方的资信状况确定乙方商务卡的信用总额度。根据乙方的推荐,甲方最终确定丙方可以使用的商务卡信用额度,丙方全体信用额度不得超过乙方商务卡的信用总额度。如丙方已拥有甲方信用卡(个人卡),其额度与商务卡额度相互独立,不可共享使用。乙方与丙方就对账单中的全部应缴账款和相关债务负完全连带清偿责任。乙方不得以下述理由抗辩或拒绝承担还款责任:丙方用于非公务或非本合约目的;乙方与丙方发生债权债务纠纷;丙方非乙方员工或丙方离职而乙方未及时通知甲方注销丙方商务卡卡片、其他任何非甲方过错之原因等。
2.3个人信用模式:甲方根据丙方个人的资信状况(参考乙方资信状况),针对丙方个人直接发行商务卡。如丙方已拥有甲方的信用卡(个人卡),丙方的商务卡额度将共享其个人卡额度。丙方对其个人账单中的全部应缴账款和相关债务负完全清偿责任,并同意承担乙方统一事务管理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系统使用费、单位打印账单费等。至于丙方与乙方之间的账务处理,由乙丙双方自行解决,概与甲方无涉。
2.4单位信用模式下,如乙方不能提供合理外汇来源证明,甲方将不提供商务卡外币消费信用额度。
2.5如乙方需调整商务卡信用额度(包括单位商务卡信用总额度及丙方个人商务卡信用额度,个人模式下丙方授权并认可乙方统一代其办理信用额度调整事宜),乙方应按甲方规定向甲方提交商务卡信用额度的调整申请,并且保证提供的所有信用额度调整所需的资料是真实有效的,同意甲方向任何有关方面了解和查询其资产资信等情况,并保留相关资料,甲方有权单方决定是否批准乙方调额申请,无需另行通知。
2.6甲方有权依据乙方及丙方的资信状况调整商务卡的信用额度而无须另行通知,乙、丙方同意对调整后的信用额度所发生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2.7甲方有权根据乙、丙双方的资信状况批准丙方在一定条件下超过信用额度使用商务卡,单位信用模式下,乙、丙方须对超过信用额度部分款项及由此产生的超限费等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个人信用模式下,丙方对超过信用额度部分款项及由此产生的超限费等费用承担清偿责任。
第三条 使用
3.1丙方收到商务卡后,应立即在商务卡背面的签名栏签上本人签名,该签名需与申请表上签名栏的签名相同。丙方在进行商务卡交易时应使用相同的签名,熟记并妥善保管交易密码,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丙方自行承担(单位信用模式下由乙方及丙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2商务卡原则上仅限于丙方支付因办理乙方事务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和采购费等公务消费。丙方不得将商务卡用作任何其他用途。对于丙方因任何不当使用商务卡或不可预见及不可控制的原因而使乙方或丙方直接或间接蒙受的损失或损害,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3商务卡只限丙方本人使用。 丙方出租、转借或以其他方式交由他人使用商务卡,视为违约,甲方有权收回商务卡,并由丙方承担所有损失(单位信用模式下由乙方及丙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4商务卡不能办理提取现金业务。
3.5如通过互联网(INTERNET)使用商务卡,乙方及丙方应保证在安全网络的环境下,并须对该卡在互联网上使用所导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自行承担责任。
3.6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甲方均视为丙方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数据信息办理的各类结算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交易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凡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则登记有丙方签名的交易凭证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
3.7依照交易习惯、交易性质或在甲方认可的交易类型下,经丙方出示商务卡或提供卡号并经商户验证后,丙方可通过非现场交易包括但不限于离线POS、邮件、电话、传真、互联网等途径进行商务卡交易,丙方认可甲方可凭借密码、电话、传真确认、邮件、收货单签名、发货凭证或其他可验证丙方身份的方式确认商务卡交易系丙方本人所为。丙方不得以交易单据上无签名或无交易单据或未使用密码为由拒绝付款。
3.8若丙方涉及商务卡的相关资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通讯地址、电话、身份证号码等)变动时,乙方及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维护商务卡支持系统。若因乙方、丙方未及时通知甲方所导致丙方商务卡账户债务无法追偿等损失,无论在何种信用模式下,乙方、丙方均需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3.9 单位信用模式下,乙方有权自行选择商务卡消费积分归属乙方所有或丙方个人所有;个人信用模式下,商务卡消费积分默认归属丙方个人所有。
第四条 利息与费用(具体费用见收费标准表)
4.1甲方核发商务卡后,乙方及丙方应按甲方的规定交纳年费,年费一经收取,不予退还。
4.2乙方或丙方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全部款项,无须支付交易的利息。否则,应支付全部透支款项自甲方记账日起至到期还款日的透支利息,甲方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透支利息并按月计收复利。
4.3乙方及丙方如于到期还款日前未还清当期最低还款额(最低还款额的具体含义详见本合约5.8条相关约定),除按本合约4.2条约定的计息方法支付应付利息外,还应按月支付滞纳金。
4.4丙方超过信用额度用款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商务卡交易、利息、费用等,将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并应对超过信用额度部分款项按账单周期内最高超限金额的一定比例支付超限费。
4.5乙方商务卡虚拟总账户不接受由乙方单位结算账户(包括基本结算账户或其他结算账户)转入的超存资金,否则甲方有权将超存的资金退回至乙方单位结算账户。
4.6丙方商务卡内的溢缴资金不计付利息,若乙方或丙方欲领回丙方商务卡内全部或部分溢缴资金,须向甲方提交书面申请并按甲方规定支付相应手续费。单位信用模式下,丙方商务卡内的溢缴款仅允许转回至乙方基本结算账户或其他结算账户;个人信用模式下,丙方商务卡内的溢缴款仅允许转回至丙方个人名下的甲方借记卡账户。
4.7如商务卡被取消后第6个月内仍有资金余额,则甲方从取消后第6个月起开始收取账户管理费(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直到乙方或丙方结清商务卡内资金或资金余额为零。
4.8商务卡在境外及要求以外币结算的网络使用商务卡时均以美元结算,还款时亦同(开通购汇还款功能除外)。丙方境外消费所产生的其他货币交易与美元的外汇兑换率依照相关国际组织规定办理。因汇率转换所产生的兑换费用、汇兑风险、损失应由丙方承担(单位信用模式下由乙方及丙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五条 商务卡的对账和还款
5.1商务卡设有每月固定的账单日,若丙方应付账款于当期账单日(含)前发生变动或尚未清偿,甲方应按时向乙方或丙方提供当期对账单。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对账单包括单位总账单及明细账单,提供给丙方的对账单为个人对账单。乙方及丙方应核实对账单内容,并可在记账日起六十天内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否则视同其已收到对账单并认可全部交易。乙方及丙方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否认交易款项。
5.2在单位信用模式下,丙方根据本协议不可撤消的授权乙方代其缴付对账单中的商务卡账款。乙方应按期及时代丙方缴付商务卡账款和其他相关债务,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付款,乙方应立即通知丙方自行还款。乙方代丙方缴付商务卡账款后,不得以与丙方之间的纠纷为由再向甲方提出拒付、退款要求。如丙方离职或乙方欲停止代丙方缴还商务卡款项,乙方有义务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5.3乙方缴付账款时应按单位对账单所列示的本期应缴金额进行还款,如因某种原因导致乙方缴款金额不足账单金额,甲方将依从主管卡至普通卡的顺序先还每张商务卡的最低还款额,再依从主管卡至普通卡的顺序将乙方已缴款剩余金额全额缴还每张商务卡,直至缴还款剩余金额为零。
5.4商务卡中所产生的对甲方的债务,无论是应由乙方首先付款还是应由丙方首先付款,当发生拒绝履行债务或无法履行债务的情形时,甲方均可以要求清偿责任方无条件地履行该债务。尽管丙方对乙方作出代其缴付款项的授权,也不论乙方是否通知丙方自行还款,乙方和丙方根据乙方所选定的信用模式而应承担的清偿责任以及甲方向相关清偿责任方索赔的权利不受影响。
5.5乙方及丙方有权要求对不符的账务进行查询,但应在记账日起六十天内提出,并按甲方要求提供证明文件,请求甲方向收单机构调阅签账单或退款单。若该交易确属丙方所为,丙方应支付相关调阅签账单手续费。(单位信用模式下由乙方及丙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6乙方及丙方有权向甲方索取最近三个月的按照双方约定的方式由甲方出具的对账单,但需支付补制对账单手续费。
5.7乙方及丙方账单所列明的款项,其还款顺序为利息、费用(手续费、年费、滞纳金等)、消费透支款,甲方有权根据情况单方变更上述顺序。
5.8乙方及丙方每期最低还款额为当期对账单结欠总额的百分之十(10%),加上超过信用额度的全部用款及上期最低还款额未偿部分。乙方及丙方均可以选择以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即于当期到期还款日之前将不低于最低还款额的款项偿还给甲方。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甲方将按本合约4.2条相关约定对每笔交易收取利息。
5.9乙方及丙方若未依本合约约定还款,或有违规、欺诈行为造成甲方经济损失,均由乙方及丙方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有权依法向乙方及丙方催收、追索并有权停止丙方商务卡的使用,有权将乙方及丙方在本行的其他账户的存款以及其他抵押物、质押物用来清偿,并保留依照法律程序进行追索的权利。甲方因向乙方及丙方催收欠款而引致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用等催收费用),均由乙方及丙方承担。
第六条 终止和停用
6.1商务卡有效期限为3年,到期后自动失效,但乙方及丙方使用商务卡所发生的债务不因商务卡到期失效而消失。如乙方及丙方到期需要继续使用商务卡,应办理更新卡手续。若乙方或丙方不愿到期更换领新卡,应于商务卡有效期到期前1个月以书面或甲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甲方。否则,甲方视同乙方及丙方同意到期更换新卡,并为丙方更换新卡和收取年费。更换新卡后,本合约继续有效。
6.2乙、丙方不更换新卡或因丙方发生调动、离职、退休等不适用商务卡之变动,乙方须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办理销户手续。丙方同意并认可乙方有权代丙方直接办理销户手续,在此情况下商务卡内未偿还的账款视为全部到期并须一次清偿。如因乙方未及时通知甲方办理销户导致丙方商务卡账户债务无法追偿等损失,无论在何种信用模式下,乙方均需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6.3商务卡所有权属甲方,甲方保留在其认为适当的时候收回乙方或丙方的商务卡以及不发卡给乙方或(及)丙方的权利,并可授权所属机构和特约商户没收商务卡,清偿责任方应继续承担偿还全部欠款和利息的义务,且商务卡内未偿还的账款视为全部到期并须一次清偿。甲方受理乙方的销户申请四十五天后按有关业务规定为丙方办理正式销户手续,乙、丙双方自申请销户之日起继续承担该四十五天内商务卡账户所发生的一切债务的清偿责任。
6.4乙方及/或丙方违反《中信银行信用卡章程》或本合约,甲方有权取消丙方继续使用商务卡的权利,自行收回或授权有关机构收回商务卡,将该卡列入止付名单,并追回全部欠款。
6.5甲方具有随时因其认定的正当理由或卡片的风险控管因素,暂时停止丙方使用商务卡的权利。
6.6乙、丙方使用商务卡所累积的信用卡积分随着卡片注销而全部作废。
第七条 其他
7.1乙方作为丙方的所在单位,对丙方商务卡不论是否选择单位信用模式,当丙方商务卡账户还款出现异常时,乙方有义务随时向甲方提供协助,包括但不限于提供丙方的工资账户、联络方式和联系人信息等。并且,乙方应协助甲方监督丙方遵守甲方对商务卡的相关规定;加强内部管理、监督丙方将商务卡用于公务用途。
7.2商务卡如遗失、被窃或遭他人占用,乙方或丙方应以最快方式通知办理挂失(包括甲方客户服务热线、国际组织),挂失经甲方确认后方为正式挂失。凡挂失生效前发生的经济损失均由丙方承担(单位信用模式下由乙方及丙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乙方和/或丙方与他人合谋或有其他欺诈行为的,或者不配合甲方调查情况时,则由丙方承担所有损失(单位信用模式下由乙方及丙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7.3丙方必须使用有效的签名,或同时使用有效的密码及签名来完成相关交易,甲方有权仅根据上述签名或密码中任一项的有效性将上述交易视为并丙方进行的有效交易。
7.4乙方或丙方与特约商户发生交易纠纷,由相关方自行解决,甲方不负任何责任,乙方及丙方均不得以纠纷为由拒绝偿还因使用商务卡而发生的债务。
7.5乙方将就商务卡事宜选定单位商务卡业务负责人一名,书面授权其代表乙方与甲方接洽有关商务卡的各项事宜,其权限包括但不限于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办理商务卡日常用卡服务或特殊业务,向银行发起新增商务卡申请、注销商务卡申请、调整乙方或丙方商务卡额度申请等。如单位商务卡业务负责人发生变更,乙方应提前1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若因乙方未及时与甲方沟通所导致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法律及争议解决条款
8.1本合约解释权属于甲方。本合约所依据的《中信银行信用卡章程》修改、收费项目或标准变化、利率调整等一经公布,即为有效,无须另行通知乙方及丙方。修改后的条款对甲、乙、丙三方均有约束力。乙方及丙方如不接受修改后的协议内容,可以在三十天内申请注销商务卡。
8.2甲、乙、丙三方在商务卡业务办理过程中达成的各项申请文件、补充协议、声明函、持卡人使用指南、承诺书、授权书、特殊业务处理申请单等均作为本合约附件,并构成本合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8.3甲、乙、丙三方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由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起诉讼的,由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8.4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等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未尽事宜依据上述有关法规、《中信银行信用卡章程》业务规定及金融惯例办理。
乙方及丙方已完全悉知并了解《中信银行信用卡章程》和本合约的各项条款,并自愿遵守该章程和本合约的规定。如果本合约与相关章程的规定发生冲突时,除非另有说明,将以本合约的约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