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信用卡"圆梦金"业务申请及使用条款细则

若持卡人同意申请中信银行信用卡圆梦金业务,即表示其已阅读并同意遵守本条款及细则。

"圆梦金"业务是依特选中信银行信用卡主卡持卡人(以下简称"特选持卡人")的申请,为特选持卡人指定主卡提供专享分期临时额度(以下简称"圆梦金额度"),且对符合本条款细则规定条件的消费交易自动生成分期还款的业务(以下简称"本业务")。

一、业务申请

1、圆梦金额度为指定卡片下除原有信用额度以外,增加的不可循环分期临时额度。

2、特选持卡人可通过中信卡中心官方网站、客服热线、短信、微信等中信卡中心认可的方式申请本业务。中信卡中心根据特选持卡人申请当时的信用状况等最终判断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3、特选持卡人可在中信卡中心设定的选项内自行选择圆梦金办理的指定卡片、单笔交易起始分期金额(可选项2000元、5000元、10000元、20000元)和分期期数(可选项3期、6期、12期、24期)。

二、使用细则

1、圆梦金业务申请成功后30天内有效,凡单笔消费交易等于或超过设定的起始分期金额,且符合本条款细则规定条件的消费交易(以下简称"原始交易",仅限人民币,包括银联渠道境外交易,消费时选择其他分期方式的交易除外),按持卡人设定的期数自动转为分期入账。

2、预授权交易不适用圆梦金额度,其他符合上述条件的消费交易优先适用圆梦金额度。

3、对于特选持卡人已获批的圆梦金额度,中信卡中心有权对该额度和有效期进行定期调整。

4、圆梦金业务不适用于中信卡中心认为高风险商户的交易,以下"限制类商户代码表"中的商户类型可能不定时发生调整,高风险商户的定义中信卡中心具有最终解释权。

限制类商户代码表

MCC 商户类型
1520 一般承包商-住宅与商业楼
7013 不动产代理-房地产经纪
7299 未列入其他代码的其他个人服务
5933 当铺,适用典当、拍卖和信托类商户
6010 金融机构-人工现金支付
6011 金融机构-自动现金支付
6012 金融机构-商品和服务
6051 非金融机构-外币兑换、非电子转账的汇票、临时支付凭证和旅行支票
6211 证券公司-经纪人和经销商
7995 彩票销售
8062 公立医院
9211 法庭费用,包括赡养费和子女抚养费
9222 罚款
9223 保释金
9311 纳税
9399 未列入其他代码的政府服务(社会保障服务,国家强制)
9400 使领馆收费
9411 政府贷款

5、持卡人可在有效期内根据需要申请更改分期期数和单笔交易起始分期金额,也可以申请关闭圆梦金业务(当前有未入账圆梦金交易除外)。

三、手续费收取

1、原始交易入账时自动按选定期数分期入账,并根据实际入账金额按月计收本金和手续费。

2、本业务的手续费费率为每月0.72%(商户类型码为5511、5013、5521的汽车类分期交易可特享优惠手续费率,中信卡中心具有最终解释权),手续费以分期金额为基准计算。中信卡中心在按监管要求完成相关价格报备和公告等必要手续后,可调整相关手续费率,持卡人可至中信卡中心官网作具体查询。手续费率详情请参照下表:

圆梦金消费分期手续费率
消费类型 3期(合计) 6期 (合计) 12期 (合计) 24期 (合计)
普通消费(每期0.72%) 2.16% 4.32% 8.64% 17.28%
汽车类 (商户类型码5511、5521、5013) 2.16% 3.50% 6% 12%

四、圆梦金入账及还款规则

1、本业务成功办理后,已入账的分期金额和分期期数不得更改;对于已分期的交易,不可以对各期入账的应还分期金额再次申请分期。

2、分期期数自分期交易入账后的首个账单周期起算。各期入账的应摊还分期金额及取消分期后入账金额不享受最低还款额待遇,持卡人需每月全额偿还此部分欠款。

3、已入账的圆梦金交易若发生消费全额退货(包括使用原有额度在适用圆梦金额度的商户类型内操作的消费退货),中信卡中心将自动取消该笔圆梦金分期业务;若发生的是消费部分退货,则该笔圆梦金业务不会自动取消,依然按原始交易金额的全额自动分期入账,正常计收本金和手续费。

4、特选持卡人可以申请提前终止分期还款计划,但须一次性偿还所有剩余分期金额,已收取的手续费不作退还,并加收一期手续费作为提前还款手续费。

五、其他

特选持卡人所登记圆梦金业务的信用卡账户若在本业务使用期间由于账户销户、注销卡片、账户被冻结等原因变为状态不正常将影响卡片的正常使用,或中信卡中心因合理理由认为其资信状况发生变化,一旦存在账户非法、违反监管规定或不当使用的情况导致该账户不再适合进行分期交易,中信卡中心无需通知,立即停止对相关交易提供自动分期服务,且该账户下的所有分期还款将于发生上述情况之时视为全部即时到期,持卡人须一次性偿还所有剩余期数应摊还的分期本金和已入账的手续费,并加收一期手续费作为提前还款手续费,圆梦金额度也将同时被取消。

六、业务声明

1、中信卡中心仅提供信用卡分期交易金融服务,并非相关商品或服务的供应商,与商户亦不具有任何代理、担保、合伙、联营、承包、雇佣、特许权授予等关系。特选持卡人与商户之间的商业行为,以及有关商品或服务质量、配送、退换货、产品责任和售后服务等相关事宜均由商户负责。特选持卡人亦不得以与商户的任何争议拒绝向中信卡中心偿还信用卡欠款。

2、如因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发生变化,致使本业务需作出重大调整,中信卡中心保留按监管规定,提前终止本业务的权利。中信卡中心有权在中国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修改本协议条款及细则(包括但不限于延迟或提前终止本活动、修改收费标准等),并于中信银行信用卡网站或其他相关渠道公告后生效。特选持卡人如对本活动条款及细则有任何疑问,可要求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予以释明,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具有最终解释权。

生效时间:2013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