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小时全球免费旅游交通意外保险条款及细则
(增值年费产品客户专享)

1.保险期间:在持卡人缴纳年费(金卡年费产品的费用)次日零点开始生效,有效期一年。续缴年费(金卡年费产品的费用)的,保险期间自动延续一年。

2. 凡持有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称“卡中心”)发行的在有效期内并已开卡且未被卡中心撤销或禁止使用的金卡年费产品金卡的持卡人(称“持卡人”)本人或本人及其同行配偶及/或子女(含亲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称“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可享受本条款及细则第6条规定的由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指定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或“保险人”, 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有权决定每年是否重新指定保险公司)为其提供的旅游交通意外保险。

3. 不同被保险人享受不同的保险保障,被保险人满足规定条件后可以获得相应交通工具的保险金额最高限额(亦是保险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如表一所示,实际赔偿金额的计算参考本条款及细则第 6条的约定。

表一:单位:人民币/元

卡 种 乘坐的交通工具 持卡人最高保险金额 同行配偶最高保险金额 同行子女最高保险金额
金卡年费产品金卡 飞机 500 万 250 万 10 万
火车、汽车、轮船 50 万 25 万 2 万

单位:人民币/元

4.因持卡人本人使用金卡年费产品金卡为本人或本人及其同行配偶及/或子女全额支付购买商业营运交通工具的客乘票证或者支付80%或以上的旅游团费用,且被保险人因此在本条款及细则第1条所述保险期间内乘坐该商业营运交通工具,发生意外交通事故产生意外伤害并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经被保险人或其他索赔申请人提出申请,可享受保险公司提供的旅游交通意外保险。

5. 本条款及细则所述的年费仅指金卡年费产品的费用。金卡年费产品指卡中心的“保险宝”“美食宝”“慢时光”“汽车宝”产品。金卡年费产品金卡仅指用于购买金卡年费产品的中信信用卡金卡(仅含主卡)。商业营运交通工具是指飞机、火车(包括地铁、轻轨)、汽车和船舶。乘坐是指从乘客双脚踏入机舱、车厢或甲板时开始,至乘客离开机舱、车厢或甲板时终止。同行是指持卡人与其配偶及/或子女同时乘坐同一交通工具。交通事故是指交通工具发生倾覆、出轨、坠落、沉没、起火、爆炸、与其他物体碰撞。意外伤害是指被保险人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因交通事故直接且单独造成的身体伤害(不包括精神伤害)。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索赔申请人是指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受益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或法人,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索赔申请人是被保险人本人。

6.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可以享受的旅游交通意外保险包括:

6.1意外身故保险

被保险人自意外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公司按持卡人支付客乘票证或旅行团费所使用的信用卡种类在被保险人身故后30日内依照本条款及细则第3条向其受益人赔付相应交通工具所对应的最高保险金额,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依照本条款及细则第3条向其受益人赔付相应交通工具所对应的最高保险金额。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6.2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6.2意外残疾保险

持卡人因遭受意外交通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公司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相应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在60日内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交通事故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规定的多处伤残评定原则给付残疾保险金。但给付总额不超过该类营运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在本次意外交通事故所致之残疾之前已有残疾,保险公司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6.3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乘坐同一类别交通工具所负的给付上述各项保险金的责任,以该类别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类交通工具的保险金额时,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乘坐该类别交通工具的保险责任终止。

7. 交通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通知保险公司。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迟延致使保险公司因此而增加的勘查、调查等费用,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相应责任。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迟延致使必要的证据丧失或事故性质、原因无法认定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事实)。

8. 索赔申请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时,应首先致电保险公司工作时间全国统一服务专线0755-82395518或24小时全国统一服务热线0755-95518申报并说明被保险人为金卡年费产品金卡持卡人。索赔申请人应提交保险公司要求的作为索赔依据的证明和材料。

8.1被保险人意外身故,索赔申请人应填写索赔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给保险人:

(1)索赔申请书;

(2)持卡人刷卡记录及证明;

(3)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4)交通事故证明;

(5)公安部门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6)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7)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8)保险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8.2被保险人意外残疾的,索赔申请人应填写索赔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给保险人:

(1)索赔申请书;

(2)持卡人刷卡记录及证明;

(3)受益人身份证明;

(4)交通事故证明;

(5)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残疾鉴定诊断书;

(6)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7)保险人要求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8.3索赔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提供法律认可的其他有关的证明资料,以提出索赔申请。

索赔申请人未及时提供有关单证,导致保险公司无法核实单证的真实性及其记载的内容的,保险公司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9.保险公司在收到索赔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通知书和相关证明和资料后,应及时做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公司应在与索赔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向索赔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范围而给付保险金数额不能确定的,保险公司应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并在最终确定给付数额后作相应扣除。

10.被保险人所致残疾、身故是因下述情形导致的,则被保险人不享有本条款及细则所述的由保险公司提供的旅游交通意外保险:

10.1被保险人所致残疾、身故是因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2)因被保险人恶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3)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4)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5)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6)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污染或辐射。

10.2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以致身故、残疾的,保险公司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2)被保险人因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3)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4)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5)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

11.旅游交通意外保险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法定继承人。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各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享有相等的受益权。意外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是被保险人本人。

12.被保险人在此确认,因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提供旅游交通意外保险过程中发生的或与提供该保险服务有关的任何争议均由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自行解决,卡中心对此不承担任何的责任或义务。

13.索赔申请人对保险公司请求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14.卡中心保留对本条款及细则的最终解释权,卡中心保留在任何时间及不时在其认为适当的情况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修改本条款及细则的权利,并通过卡中心认为合适的任何方式将此等修改通知持卡人。

15.持卡人在此声明已明确阅读并了解本条款及细则,同意受其约束。

16.本条款及细则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之管辖,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诠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