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财产火灾爆炸保险条款及细则
1. 中信信用卡家庭财产火灾爆炸保险条款及细则在被保险人首次缴纳家财无忧A、家财无忧B、家财无忧C产品费用(优选增值服务费)次日零点开始生效,有效期一年;成功续缴家财无忧A、家财无忧B、家财无忧C产品费用(优选增值服务费)后,相关保险责任自动延续一年。
2. 凡持有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下称“卡中心”或“投保人”)发行的在有效期内并已开卡且未被卡中心撤销或禁止使用的并足额缴纳家财无忧A、家财无忧B、家财无忧C产品费用(优选增值服务费)的中信信用卡(包括主卡、附属卡,下称“信用卡”)的持卡人(下称“持卡人”或“被保险人”)在有效期内,可享受本条款及细则第3条规定的由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指定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或“保险人”,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有权决定每年是否重新指定保险公司)为其提供的家庭财产火灾爆炸保险。
3. 保险标的:
(一)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并座落于向卡中心约定的地址房屋内的下列财产:
(1)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施(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厨房配套的设备);
(2)室内装潢;
(3)室内财产:
a、家用电器(包括安装在房屋外的空调器和太阳能热水器等家用电器的室外设备)和文体娱乐用品;
b、衣物和床上用品;
c、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
(二)下列财产不属于保险标的:
(1)古币、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2)票证、有价证券、古书籍、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软件及电子存储设备和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3)日用消耗品、商业性养殖及种植物;
(4)用于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财产,建筑材料;
(5)手表、各种磁带、磁盘、影音激光盘;
(6)存放于地下室、独立于居民楼的储藏室的财产;
(7)存放于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芦苇、竹竿、帆布、塑料布、纸板等为外墙、屋顶的简易屋棚及柴房;
(8)非法拥有的财产;
(9)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10)存放于院内室内的农机具、农用工具、生产资料、粮食及农副产品;
(11)经保险人同意的其他财产。
(12)其他不属于本条款及细则第三条第一款的家庭财产。
(三)保险标的发生变更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卡中心变更。
4. 持卡人享受的保险保障如下:
(一)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及细则第6条约定的保险金额负责赔偿:
(1)由于家庭燃气用具、电器、用电线路、雷电以及其它内部或外来火源引起的火灾;
(2)家庭燃气用具、液化气罐以及燃气泄漏引起的爆炸。
(二)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5. 责任免除
(一)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在房屋内从事生产或经营活动;
(2)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3)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寄宿人员、雇佣人员的违法、犯罪或故意行为;
(4)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二)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1)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2)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3)家用电器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短路、断路、漏电、自身发热、烘烤等原因所造成本身的损毁;
(4)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自身的损毁;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本身的损失;
(5)对保险标的在修复或替换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
(6)本条款及细则约定的免赔额。
6. 保险金额
购买家财无忧A、家财无忧B、家财无忧C优选增值服务产品的中信信用卡持卡人,享受相应的最高保险金额具体如下:
产品名称 |
保险金额(元) |
免赔额(元) |
|
家财无忧A |
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备 |
50000 |
200 |
室内装潢 |
30000 |
||
室内财产 |
20000 |
||
家财无忧B |
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备 |
100000 |
200 |
室内装潢 |
70000 |
||
室内财产 |
30000 |
||
家财无忧C |
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备 |
250000 |
200 |
室内装潢 |
100000 |
||
室内财产 |
50000 |
7. 发生本条款及细则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上述规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8. 被保险人可通过保险公司24小时服务热线0755-95518进行咨询、索赔。
9.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作为索赔依据的证明和材料(见附件)。被保险人未及时提供有关单证,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单证的真实性及其记载的内容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提供法律认可的其他有关的证明资料,以提出索赔申请。
10.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者保留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11.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计算实际损失时扣除。
12. 家庭财产火灾爆炸保险的受益人为的购买“家财无忧”产品的持卡人。
13. 持卡人在此确认,因保险公司向持卡人提供家庭财产火灾爆炸保险过程中发生的或与提供该保险服务有关的任何争议均由持卡人与保险公司自行解决,卡中心对此不承担任何的责任或义务。
14. 卡中心保留对本条款及细则的最终解释权。卡中心保留在任何时间及不时在其认为适当的情况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修改本条款及细则的权利,并通过卡中心认为合适的任何方式将此等修改通知持卡人 。
15. 持卡人在此声明已明确阅读并了解本条款及细则,同意受其约束。
16. 本条款及细则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之管辖,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附件一:保险出险/索赔通知书
附件二:权 益 转 让 书
附件三:保险财产损失计算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