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信用卡“短信宝”系列产品相关细则

凡订购“短信宝”系列产品的中信持卡人,在产品有效期内,可享受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提供的零起点交易短信提醒服务、手机账单服务、失卡保障保险服务、证件丢失保障险和专属客服服务。

一、零起点交易短信提醒服务

零起点交易短信提醒服务以我行信用卡卡片为单位(附属卡独立参加),并在产品服务有效期内只对扣费卡片生效。(如办理了ETC服务,ETC交易不提供消费短信通知。)

二、手机账单服务

手机账单服务以我行信用卡卡片为单位(附属卡独立参加),提供每月一次手机账单通知短信服务,点击链接获取具有消费明细的账单详情。

三、失卡保障保险服务

失卡保障保险服务以我行信用卡卡片为单位(含附属卡),并在产品服务有效期内只对扣费卡片提供保障,且仅限成功签约短信宝A和短信宝C的信用卡持卡人。

(一)保障金额

每一信用卡持卡人账户每自然年度/每自然月度的赔偿限额如下:

短信宝A 最高30万保额
短信宝C 最高30万保额

(二)保障责任

对于购买“短信宝A”和“短信宝C”产品的持卡人在产品有效期内,持卡人的中信信用卡因下列情形导致损失的,且在正式挂失或冻结个人账户前72小时内的资金损失,按照本产品的约定负责赔偿:

1.被他人盗刷、盗用、复制而导致的资金损失;

2.被他人在银行柜面及ATM机器上盗取或转账导致的资金损失;

3.在被歹徒胁迫的状态下,被保险人将个人账户交给他人使用,或将个人账户的账号及密码透露给他人导致的资金损失;

4.在被歹徒胁迫的状态下,被保险人信用卡主卡所关联的附属卡持卡人将附属卡交给他人使用,或透露该附属卡账号及密码给他人导致的资金损失。

(三)免除条款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不负责赔偿:

持卡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2.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3.持卡人的个人账户在交给他人使用期间所导致的资金损失;

4.在没有被胁迫的情况下,持卡人或其主卡所关联的附属卡持有人向他人透露个人账户号及密码导致的资金损失;

5.持卡人或其主卡所关联的附属卡持有人未遵循银行账户及第三方支付账户使用条例,导致的资金损失;

6.利息、罚息、手续费等间接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四)理赔流程

1.拨打承保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热线电话95556;

2.陈述案件情况,准备证明保险事故的相关材料;

3.理赔材料通过邮箱/邮寄方式提交;

4.判断是否属于保险责任;

5.确属保险责任范围,在结案后10个工作日内理赔;

6.理赔资金将支付至被保险人账户。

(五)理赔资料

1.填写完整的《理赔申请书》;

2.与个人账户被盗刷、盗用、盗取、转帐等相关交易记录;

3.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4.账户挂失或冻结时间证明;

5.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立案证明;

6.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7.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或保险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四、证件丢失保障险

证件丢失保障险以我行信用卡卡片为单位(附属卡独立参加),并在产品服务有效期内只对扣费卡片提供保障,且仅限成功签约短信宝C的信用卡持卡人。

(一)保障金额

每一信用卡持卡人账户每自然年度/每自然月度的赔偿限额如下:

短信宝C 最高1000元保额

(二)保障责任

对于购买“短信宝C”产品的持卡人在产品有效期内,持卡人因个人证件遗失、被盗窃、被抢劫或抢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人民币200 元,定额赔付。每月限赔1次,全年共限赔5次。

“个人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港澳台通行证、机动车驾驶证。

(三)免除条款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不负责赔偿:

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恐怖活动、反恐怖活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2.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

3.持卡人的违法犯罪行为而导致个人证件被没收;

4.持卡人的个人证件因有效期到期而自然失效;

5.持卡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

6.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四)理赔流程

1.拨打承保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热线电话95556;

2.陈述案件情况,准备证明保险事故的相关材料;

3.理赔材料通过邮箱/邮寄方式提交;

4.判断是否属于保险责任;

5.确属保险责任范围,在结案后10个工作日内理赔;

6.理赔资金将支付至被保险人账户。

(五)理赔资料

1.向事故发生地警方报案的回执(发生盗窃、抢劫、抢夺事件时);

2.补办后的个人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损失清单和费用单据(适用于按第一种投保方式投保);

5.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五、专属客服服务

进入动卡空间“专属客服”服务,可享受为1对1固定人工在线客服服务。

四、收费标准

产品名称 服务内容 产品定价
短信宝A 零起点短信提醒服务
手机账单服务
失卡保障保险服务
48元/年
12元/三个月
短信宝B 零起点短信提醒服务
手机账单服务
36元/年
9元/三个月
短信宝C 零起点短信提醒服务
失卡保障保险服务
证件丢失保障险服务
专属客服服务
99元/年
27元/三个月
9元/月
短信宝D 零起点短信提醒服务
手机账单服务
专属客服服务
60元/年
15元/三个月
5元/月

五、服务有效期

服务有效期是自持卡人成功订购“短信宝”产品的次月10日零时起的一年/三个月/一个月。服务到期后,若持卡人未主动退订该服务,为了保证服务权益的延续性,则服务权益将自动续期,从持卡人信用卡账户中扣除续期的产品费用。

六、购买规则

1.“短信宝”产品适用于卡片状态正常的所有普卡、金卡、白金卡主卡持卡人(信银卡、信金卡除外)。

2.中信银行信用卡“短信宝”产品费用,按我行信用卡卡片为单位计收,并在产品服务有效期内只对扣费卡片生效。每位持卡人仅可订制一份“短信宝”服务。

3.“短信宝”产品费用价格,以卡中心公告为准。

4.若持卡人在服务有效期届满前退订“短信宝”产品,则已收取的产品费用不予退还,服务将提供到原订制周期的截止日结束。

5.所扣取的产品费用记入持卡人指定的信用卡当期对账单,由持卡人在账单显示的还款期内正常还款。

七、其他说明

1.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有权在不对持卡人权益造成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不时调整承保“短信宝”系列产品保障内容的保险公司,并以网站公告等方式通知持卡人。

2.持卡人在成功购买“短信宝”系列产品后,根据监管的要求,持卡人个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将给到与中信卡中心合作的承保保险公司,为持卡人进行投保。

3.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将提前公告或通知(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有权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选择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通知,具体可供选择的通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公告、对账单告知、电子邮件告知、短信通知或语音电话通知等)客户下述修改事项:本业务细则的修改或者“短信宝”产品内容的修改等。该等修改自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客户有权在公告期内选择是否同意该等修改。如客户不接受该等修改,客户应在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前终止使用本业务,并按照规定办理退订手续。否则视为客户同意该等修改,修改后的内容对客户具有法律约束力。

4.如持卡人在进行“短信宝”产品在保险索赔的过程中有任何欺诈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卡中心有权依照相关信用卡章程和领用合约,中止或终止其信用卡账户或者取消其用卡资格;构成违法犯罪行为的,卡中心保留采取进一步法律行动(包括但不限于向司法机关举报)的权利。

5.如您的个人信息发生改变,请及时拨打客服热线40088-95558进行更新;

6.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保留任何时间及在其认为适当情况下修改本条款及细则的权利 ,并通过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认为合适的任何方式将此等修改通知持卡人。

7.“短信宝”系列产品保险权益为团体保单,如查询保单或理赔可通过以下方式联系承保公司:

(1)2021年1月1日起购买本产品,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工作时间服务专线95556-3-3和24小时服务热线95556。

(2)2020年12月31日前购买本产品,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承保,服务电话0755-95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