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小时免费意外入院医疗保险条款及细则
(增值年费套餐客户专享)

1. 保险期间:在持卡人缴纳年费(金卡年费产品的费用)次日零点开始生效,有效期一年;续缴年费(金卡年费产品的费用)的,保险期间自动延续一年。

2. 持卡人指持有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下称“卡中心”)发行的在有效期内并已开卡且未被卡中心撤销或禁止使用的金卡年费产品金卡的持卡人。持卡人子女:指其母亲(含生母、继母、养母)为金卡年费产品金卡持卡人的年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下称“子女”)。

3. 持卡人和持卡人子女统称为“被保险人”(下称“被保险人”)。在本条款及细则第1条所述保险期间,被保险人均可免费享受本条款及细则第7条规定的相应的“意外入院医疗保险”服务(下称为“意外入院医疗保险及服务”)。

4. 本条款及细则所指年费仅指金卡年费产品的费用。金卡年费产品指卡中心的“保险宝”“美食宝”“慢时光”“汽车宝”产品。金卡年费产品金卡仅指用于购买金卡年费产品的中信信用卡金卡(仅含主卡)。

5. 享受意外入院医疗保险及服务的被保险人在本条款及细则第1条所述的保险期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除外)因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原因而造成身体伤害,可享受意外入院医疗保险及服务。

6. 本条款及细则第5条项下所述的“身体伤害”是指因意外伤害造成的身体创伤(精神创伤除外)而并不包括任何其它原因引致之疾病。

7.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可以享受的意外入院医疗保险及服务包括:

7.1.垫支入院按金及支付住院医疗费用。若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除外)因意外而造成身体伤害,需要住院接受紧急治疗,被保险人可到就近任中横网络医院(“网络医院”)(网络医院名单详见中信信用卡网站)接受治疗。在被保险人身份经核实后,被保险人应向医院缴纳的入院按金及住院医疗费用将由安盛援助有限公司代其支付。安盛援助有限公司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就意外事故垫付的入院按金及住院医疗费用之和累计最高分别为:每一持卡人10000元人民币、每一持卡人名下的所有子女合计10000元人民币。

7.2.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指定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或“保险人”, 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有权决定每年是否重新指定保险公司)为被保险人的入院治疗费用提供保险。保险公司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就意外事故提供的免费意外入院医疗保险金额累计最高分别为:每一持卡人10000元人民币、每一持卡人名下的所有子女合计10000元人民币。

7.3.入住非网络医院, 被保险人将不能获得上述的免费意外入院医疗保险及服务。网络医院的名单会不时依安盛援助有限公司的指定更新,卡中心将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向持卡人另行通知更新的网络医院名单。

8. 被保险人发生在中国境内的本条款及细则第5条所述的紧急情况时,被保险人或其指定代理人或其家属可以安排被保险人首先前往就近的网络医院接受治疗或通过拨打下述安盛援助有限公司国内24小时免费电话服务中心的电话获得意外入院医疗保险及服务,电话:800-810-8595。为获得上述意外入院医疗保险及服务,被保险人或其指定代理人或其家属在拨打24小时电话时,需提供电话服务中心要求其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关于被保险人的有关信息。

9. 被保险人在发生本条款及细则第5条所述的情况时,除需履行上述第8条项下的手续外,还应在上述情况发生后立即或最迟在48小时内按上述联络方式通知安盛援助有限公司, 否则因此导致的后果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延迟。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事实)。

10. 被保险人的“身体伤害”如是由下述情形导致的,则被保险人不享有本条款及细则项下所述的意外入院医疗保险及服务:

10.1. 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于保障地区范围以外的。

10.2. 非网络医院之住院医疗费用。

10.3. 任何门诊及复诊费用。

10.4. 任何与治疗无关之费用,如陪人费、膳食费等。

10.5. 直接或间接由于下列任何情况所导致的身体受伤 :

10.5.1战争、类似战争的行动,敌国入侵、武装冲突(不论是否正式宣战)、内战、内乱、叛乱、恐怖活动、生化武器袭击、政变、罢工、暴动、群众骚扰、政治干预,或由于核子武器游离辐射,核子燃料或其燃烧后产生的废料所致辐射能的沾染。上述核子燃烧包括自发的核子分裂在内。

10.5.2 疾病、传染病或非因意外事故而进行内外科治疗手术而致的体残、身故。

10.5.3被保险人自愿招惹不必要之伤害(为企图拯救别人之生命则除外)、以及因自杀、自加伤害、殴斗、服用药物、吸毒、神经错乱、神志不清、滥用酒精或药物所引致的损伤。

10.5.4 由于参与非法活动所致的损伤。

10.5.5 间接或直接由于参与职业运动或竞赛、打猎、探穴、攀石、需辅以绳索、诱导绳为辅助工具或由向导带领的攀山活动,滑雪、水上运动、冬季运动、潜水、赛车、越野赛车、跳降伞、绑绳跳崖、武术或搏击运动。

10.5.6 从事军警工作当执行职务时所致的伤残。

10.5.7 由于怀孕、分娩、难产、堕胎或因此而引致的伤残。

10.5.8 被保险人因本身存在的缺陷或病症而遭受之身故或体残。

10.5.9 被保险人从事空中飞行工作时遭受的意外(以旅客身份乘搭由航空公司或注册商业公司拥有和控制的注册航班机除外)。

11. 持卡人代表被保险人在此确认,在安盛援助有限公司向被保险人提供紧急医疗服务过程中如发生与提供该服务有关的任何争议均直接由被保险人与安盛援助有限公司协商解决,卡中心将不负责任何的索赔和赔偿事宜。为便于卡中心掌握并了解安盛援助有限公司在紧急医疗服务过程中的服务质量,被保险人应当在卡中心要求时提供其对紧急医疗服务的意见。

12. 如持卡人同时持有卡中心两张或以上的金卡年费产品金卡或同时持有其他中信信用卡,其享有的24小时免费意外入院医疗保险及服务的保险金额不能累加,仍为人民币10000元。

13. 子女如需获得本条款及细则第7条所列的服务,应按安盛援助有限公司的要求同时提供:

13.1.持卡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3.2. 信用卡正面复印件;

13.3子女医学出生证明或户口薄; 

(以上材料必须真实合法有效,如有虚假将无法获得相应服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如子女入院时无法及时提供以上完整材料时,持卡人可先行为子女支付入院按金,并在意外发生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向安盛援助有限公司提出返还已垫付入院按金的申请。在提出上述申请时,持卡人需按安盛援助有限公司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上述身份证明材料,如持卡人子女已离开医院,持卡人还需提供子女离院报告、医院发出的正本收据或发票等材料。

14. 被保险人因意外入院医疗而获得的基于本医疗保险的相关理赔金额请求权或其它法律上的请求权,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两年内不行使即失效。

15.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卡中心保留对本条款及细则的最终解释权,卡中心保留在任何时间及不时在其认为适当的情况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修改本条款及细则的权利,并通过卡中心认为合适的任何方式将此等修改通知持卡人。

16. 持卡人代表被保险人在此声明已明确阅读并了解本条款及细则,同意受其约束。

17. 本条款及细则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之管辖,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