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梦金”产品条款与细则

若中信银行信用卡主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同意申请办理“圆梦金”产品,即表示其已阅读并同意遵守本条款细则及相关收费标准。

“圆梦金”产品是为持有中信银行信用卡的优质持卡人提供的专享额度消费分期服务,即持卡人通过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以下简称“卡中心”)开设的官方渠道预约激活圆梦金分期临时额度(以下简称“圆梦金额度”),在有效期内到指定类型的商户刷卡消费,达到预约起始分期金额时使用,持卡人支付相应手续费,卡中心按持卡人预约的分期期数进行分期,持卡人享受分期还款的服务。

一、产品申请

(一)“圆梦金”产品仅限信用状况良好的主卡持卡人办理,不受理附属卡持卡人的办理。

(二)卡中心有权依据持卡人申请时资信状况、消费用途等综合评定结果确定是否核准持卡人的申请。

(三)持卡人申请的“圆梦金”产品最终以卡中心核准通过的分期金额、分期期数等内容为准。

二、产品办理

(一)持卡人可通过卡中心开设的官方渠道办理“圆梦金”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客服热线、动卡空间、官方网站、官方微信、短信营销、电销外呼等官方渠道。

(二)圆梦金额度是卡中心在信用卡总授信额度里为持卡人大额刷卡消费准备的分期临时额度,该额度为圆梦金办理最高限额参考值,具体以最终核准结果为准。持卡人预约激活圆梦金额度后,有效期为30天。圆梦金额度及有效期会随着持卡人的用卡情况、资信状况等变化而变化

(三)办理“圆梦金”产品时,持卡人需在卡中心提供的范围内预约设定指定信用卡及起始分期金额、分期期数、手续费收取方式等。

(四)持卡人名下仅预约设定的指定信用卡可办理“圆梦金”产品

(五)起始分期金额为持卡人单笔消费进行分期的起点金额,分为500元、1000元、2000元、5000元、10000元、20000元共6档

(六)“圆梦金”产品的分期期数有3期、6期、12期、24期、36期共5种

(七)手续费收取方式分为一次性缴纳全部手续费或随分期期数缴纳手续费两种方式。

(八)以下“限制类商户代码”不适用“圆梦金”产品,卡中心将不定时对以下商户类型进行调整且具有最终解释权。 

限制类商户代码表

MCC 商户类型
1520 一般承包商-住宅与商业楼
7013 不动产代理-房地产经纪
7299 未列入其他代码的其他个人服务
5933 当铺,适用典当、拍卖和信托类商户
6010 金融机构-人工现金支付
6011 金融机构-自动现金支付
6012 金融机构-商品和服务
6051 非金融机构-外币兑换、非电子转账的汇票、临时支付凭证和旅行支票
6211 证券公司-经纪人和经销商
7995 彩票销售
8062 公立医院
9211 法庭费用,包括赡养费和子女抚养费
9222 罚款
9223 保释金
9311 纳税
9399 未列入其他代码的政府服务(社会保障服务,国家强制)
9400 使领馆收费
9411 政府贷款

(九)预授权交易不适用“圆梦金”产品。

(十)卡中心与持卡人以不限于数据电文的形式确认产品办理的要素内容。

三、收费标准

(一)卡中心按持卡人满足圆梦金产品规则的原始消费金额计收手续费。

(二)“圆梦金”产品的手续费率为0.75%/期,每期手续费以圆梦金产品所涉单笔分期总金额为基数计收。各分期期数总手续费率收费标准如下

期数 3期 6期 12期 24期 36期
总手续费率 2.25% 4.50% 9.00% 18.00% 27.00%

注:以上手续费率为基准费率,依据我行对持卡人风险的评估情况,对不同风险级别的持卡人收取的手续费将在基准费率上下浮50%的范围内进行调整,具体以申办时卡中心明确的手续费率为准。

四、还款与积分

(一)分期金额入账当日为持卡人第1期的本金分摊额及手续费的记账日,持卡人每期的本金分摊额及手续费将会在还款期内按首期记账日的每月同一日逐期入账,遇到自然月天数不足的情况,则在本月最后一日入账。    

(二)分期金额及手续费自分期交易入账后首个账单周期起算,逐月计入指定信用卡每月应还金额,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收,持卡人需在约定的到期日前全额偿还。

(三)持卡人办理“圆梦金”产品,不计付中信银行信用卡积分。持卡人的原始消费有计付积分的,办理“圆梦金”产品后将按分期期数分期赠送。

五、使用细则

(一)持卡人可通过卡中心开设的官方渠道修改起始分期金额、分期期数或关闭产品(当日有使用圆梦金额度除外)。

(二)持卡人不能对已入账的分期金额和分期期数进行更改。对于已分期的消费,不可对应还分期金额再次申请分期。

(三)持卡人办理“圆梦金”产品的指定信用卡,若在本产品存续期间因账户销户、注销卡片、账户被冻结、超限等原因引起状态异常将影响“圆梦金”产品的正常消费使用。

(四)办理“圆梦金”产品后,已入账的原始消费若发生全额退货(包括使用信用卡永久额度的退货),卡中心将自动取消该笔“圆梦金”分期;已入账的原始消费若发生部分退货,则该笔“圆梦金”分期不会取消,依然按原始消费金额的全额自动分期入账,正常计收分期金额和手续费

(五)圆梦金额度不能循环使用,会随着每月还款逐渐减少,减少金额不大于当月持卡人的还款金额。

(六)使用圆梦金额度应当用于消费领域,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投资等非消费领域(包括但不限于购买股票、有价证券、期货、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购房或进行房地产经营等),不得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不得用于国家法律、政策以及监管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限制领域。

六、提前终止分期还款

(一)“圆梦金”产品提前终止分期还款分为持卡人行为终止和卡中心主动终止两种情况。

(二)持卡人行为终止即持卡人不能按照约定偿还已成功办理的“圆梦金”产品,需致电卡中心客服热线申请取消,经卡中心审核通过后可取消“圆梦金”产品。经卡中心审核通过后该取消申请不可撤销,即办理的“圆梦金”产品终止,持卡人须一次性偿还所有剩余分期金额,且需支付相应的提前终止分期还款违约金:手续费一次性缴纳的,已收的手续费不予退还;手续费随分期期数缴纳的,已上对账单的手续费不予退还,同时收取剩余未还本金的3%作为取消“圆梦金”产品的违约金。剩余分期金额及提前终止分期还款违约金将一次性记入当期对账单。持卡人须依照对账单金额按时还款,否则卡中心将依照《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计收相应利息、费用。

(三)持卡人缴付信用卡账款后仍有多余款项时,该款项将视为持卡人的溢缴款项,不属于提前终止分期还款,不提前清偿“圆梦金”产品所欠款项。

(四)发生下列情况,卡中心有权主动终止持卡人已办理的圆梦金产品,并要求持卡人支付提前终止分期还款违约金:

1、持卡人有任何舞弊、欺诈或非真实交易等情形;

2、持卡人信用卡被取消、管制、催收、冻结、终止、已经过期或不被续期等原因处于异常状态;

3、持卡人未能按期缴付任何未付金额或信用卡账户中的任何其他结欠款项;

4、持卡人违反了《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或本条款及细则中的任何规定;

5、持卡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限制人身自由、身故、破产或其他丧失偿债能力的情形出现;

6、持卡人出现或可能出现无法或不能履行其在本条款及细则或《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下的责任事件。

7、持卡人违反反洗钱法等国家法律法规情形的。

8、卡中心有正当理由或风险控管因素认为该账户不再适合开展“圆梦金”产品的。

发生上述情况,视为持卡人违约,卡中心无需通知或催告,即可停止“圆梦金”产品,且该账户下的所有“圆梦金”产品分期还款将于发生上述情况之时视为全部即时到期,持卡人须一次性偿还所有剩余金额和已入账的手续费,“圆梦金”额度也将同时被取消,且卡中心有权收取相应的提前终止分期还款违约金、罚息、复息等费用。

七、特别声明

(一)卡中心保留根据持卡人账户表现和信用状况采用合理资产管理措施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调整持卡人额度、要求持卡人在指定期限内偿还所有欠款(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未还的本金及其在剩余期数内的手续费及其他费用)等方式。

(二)卡中心仅提供信用卡分期消费金融服务,并非相关商品或服务的供应商,与商户亦不具有任何代理、担保、合伙、联营、承包、雇佣、特许权授予等关系。持卡人与商户之间的商业行为,以及有关商品或服务质量、配送、退换货、产品责任和售后服务等相关事宜均由商户负责。持卡人亦不得以与商户的任何争议拒绝向卡中心偿还欠款。

(三)持卡人需向卡中心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信息并在相关信息变更后及时通知卡中心。在法律及监管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卡中心保留修改本协议条款及细则(包括但不限于延迟或提前终止本产品、修改收费标准等)的权利。卡中心在按监管要求完成相关价格报备和公告等必要手续后,可修改本协议条款及细则,并通过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公告、短信、对账单告知、电子邮件、微信等方式将此调整告知乙方,甲方有权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选择上述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通知。

(四)持卡人声明已阅读并了解本条款及细则,并同意受其约束。本条款及细则为《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附加条款,如本条款及细则与《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不一致的,以本条款及细则为准。本业务条款及细则未尽事宜,依据《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银行业务规定及金融惯例处理。

(五)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本细则最终解释权归卡中心,咨询(投诉)电话:4008895558。

(六)本产品条款与细则的更新版本生效时间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