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信用卡账单自动分期产品合约

若中信银行信用卡主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申请中信银行(以下简称“我行”)信用卡账单自动分期产品,即表示其已阅读并同意遵守本合约及相关收费/息标准,并且对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

第一条 名词定义

账单自动分期产品是指我行为优质持卡人提供的在约定时间段内,任一期账单金额达到约定起始分期金额时,即可按约定的分期期数进行自动分期的服务。持卡人可通过我行指定的官方渠道申请账单自动分期产品,申请审批通过后,如相关账单实现自动分期时,持卡人需按约偿还分期本金并支付分期利息。

注:本合约所述“账单金额”均不含不可办理分期的交易金额,具体可办理金额以我行审核结果为准。

专项额度是指根据持卡人申请,我行审核后授予专门用于持卡人办理信用卡分期类产品的一次性临时额度。

第二条 产品申请

1.持卡人申请账单自动分期产品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账单自动分期产品限本行信用卡主卡持卡人申请办理,仅持有公务卡以及非中国大陆地区的持卡人无法申请。

(2)持卡人每月账单可自动分期的起始金额须为人民币500元及以上,起始金额不含不可办理分期的交易金额,每月账单可自动分期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我行有权依据相关监管规则及内部审批政策等确定可分期的交易范围及交易金额,持卡人的具体可分期交易、申请的账单自动分期产品签约有效期、分期金额、分期期数等以我行最终审批结果为准。

第三条 产品办理

1.持卡人可通过我行客服热线、电话销售专线、线下直销团队、手机银行App、动卡空间App、微信公众号等官方渠道申请办理账单自动分期产品。

2.申请账单自动分期产品时,持卡人需在我行提供的范围内选定信用卡账户(注:本产品办理以单张信用卡为单位)、起始分期金额、分期期数等内容。

3.起始分期金额为持卡人账单自动分期的起点金额,分为500元、2000元、5000元共3档(以上均为人民币)。凡账单金额达到持卡人选定的起始分期金额且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信用卡账单将自动办理分期,若账单金额未达到起始分期金额,则无法自动办理分期。

4.账单自动分期产品设置3期、6期、9期、12期、18期、24期、36期等多种分期期数。

5.账单自动分期产品签约成功后长期有效,在签约有效期内持卡人符合自动分期资格时,其名下签约账户符合账单分期条件的账单金额将自动按照客户指定的分期期数转为分期金额,并由持卡人分期向我行偿还分期本金并支付分期利息。

6.账单自动分期签约成功的客户在此确认:在有效期内,我行有权实时审核客户办理该产品的资格,如客户不再符合自动分期资格时,其名下签约账户将不会自动办理分期。后续账单是否成功办理自动分期,具体以我行账单显示或短信提醒为准,客户也可致电我行客服热线或登录动卡空间App等官方渠道自主查询。

7.符合条件的持卡人在账单日前(含当日)签约账单自动分期产品,当月账单即可生效;在账单日后签约账单自动分期产品,下月账单开始生效。具体分期入账时间以账单显示为准。

8.除账单日(T日)T+2日当天不可修改或关闭外,持卡人每日06:00至24:00之间可通过动卡空间App渠道或客服热线修改或关闭账单自动分期签约信息。如本期账单日T+1日(含当日)之前修改或关闭签约,则本期账单将按最新签约信息生效;如账单日T+3日(含当天)之后修改或者关闭签约,最新签约信息将在下期账单生效。已入账的账单自动分期产品不受影响,已收取的分期利息不退还。

9.我行与持卡人将以包括但不限于电话、短信、网络、或其他数据电文的形式确认产品办理的要素内容。

10.持卡人不可对已入账的分期金额和分期期数进行更改。持卡人不可对已自动分期的账单金额再次申请分期。

11.持卡人对消费交易作退货处理的,已办理成功的账单自动分期产品不受影响,不视为分期产品自动取消。

12.账单自动分期产品在分期期间,分期金额会占用持卡人专项额度(如有)和/或固定额度,且优先占用专项额度,超出专项额度部分则占用持卡人固定额度。分期利息会在每期占用持卡人固定额度。专项额度不可循环使用,专项额度将优先于固定额度受偿。

13.持卡人若因包括但不限于在我行账户销户、注销卡片、账户被冻结、超限、身份证有效期过期等原因引起卡片/账户状态不正常的,将影响分期产品办理。

第四条 收费标准

账单自动分期产品每期对应的年化利率(单利)区间为0-18%,持卡人可通过申请界面实时获悉年化利率(单利)结果,年化利率值仅供参考,实际年化利率可能因交易时间、还款时间等不同与参考值存在差异,未依约还款不适用上述年化利率。信用卡的其他费用收取标准详见《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

第五条 分期入账规则

1.持卡人每期应还本金等于分期总额除以分期期数,精确到分位,余数计入第一期。

2.每期分期利息等于分期本金总额以年化利率(单利)计算后除以分期期数,精确到分位,余数计入第一期,具体以账单为准。分期利息一经收取,不予退还。

3.分期金额入账当日为持卡人第一期的本金分摊额及分期利息的记账日,持卡人每期的本金分摊额及分期利息将会在还款期内按首期记账日的每月同一日逐期入账,遇到自然月天数不足的情况,则在本月最后一日入账。

第六条 还款与积分

1.持卡人办理账单自动分期产品的本金分摊额及分期利息计入每月信用卡账单的“本期应还款额”,如逾期还款,我行将依照《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计收相应利息、违约金、费用(如有)。

2.分期金额及分期利息自分期交易入账后首个账单周期起算,逐月计入指定信用卡每月应还金额,持卡人需在每期约定到期日前全额偿还。

3.持卡人办理账单自动分期产品,不计付中信银行信用卡积分。持卡人的原始账单消费有计付积分的,计付规则参照《中信银行积分计划条款与细则》执行。

4.持卡人缴付信用卡账款后仍有多余款项时,该款项将视为持卡人的溢缴款项,不属于提前终止分期还款,不提前清偿持卡人办理的账单自动分期产品剩余所欠款项。

第七条 终止分期还款

1.账单自动分期产品提前终止分为持卡人自行终止和我行主动终止两种情况。

2.持卡人自行终止即持卡人不能按照约定偿还已成功办理的账单自动分期产品,须致电我行客服热线申请取消,经我行审核通过后,可取消账单自动分期产品,且通过后该取消申请不可撤销,即办理的账单自动分期产品终止,持卡人须一次性偿还所有剩余分期本金金额,已入账的分期利息不予退还,且需支付提前终止分期还款违约金,剩余分期本金金额及提前终止分期还款违约金将一次性记入当期对账单。

3.持卡人已办理成功的分期金额,原则上不享受免息还款期或最低还款额待遇。若持卡人未全额偿还当期应还分期本金和分期利息,则我行有权提前终止持卡人的分期产品,持卡人应偿还未偿还的分期本金及已发生但未偿还的分期利息等费用,且我行有权收取提前终止分期还款的违约金。

4.提前终止分期还款违约金收取标准如下:

(1)若于第二期记账日(含)前终止分期产品的,我行收取未记账本金的1%作为提前终止分期还款违约金;

(2)若于第二期记账日(不含)后第三期记账日(含)前终止分期产品的,我行收取未记账本金的2%作为提前终止分期还款违约金;

(3)若于第三期记账日(不含)后终止分期产品的,我行收取未记账本金的3%作为提前终止分期还款违约金。

第八条 违约责任

持卡人须依照对账单金额按时还款,否则我行将依照《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等约定计收相应利息、违约金、费用。其中,如持卡人未依本合约还款,我行有权根据持卡人的用卡行为对持卡人当期账单的分期本金在日利率0.035%至0.05%(含)范围内计收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到账日止的应付利息,按月计收复利,最低收费为人民币1元。若到期还款日前未还清当期还款额,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应付利息外,持卡人还应按月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每期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最低收费为人民币20元。

第九条 反洗钱条款

根据国家有关金融法律法规规定,持卡人应主动配合我行进行身份识别与尽职调查,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客户资料,遵守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相关管理规定。如持卡人出现身份文件或信息异常、账户交易异常或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或涉及联合国等制裁情形或我行具备合理理由怀疑出现上述情形时,我行有权采取相应管控措施。

第十条 停用及销户

1.我行有权因其认定的正当理由或风险控管因素终止持卡人申请的账单自动分期产品。在此情况下,我行无须事先通知或催告,持卡人未付分期余额将全部转为到期应付款项,持卡人应一次性偿还所有其信用卡账户之欠款,包括但不限于未偿还分期余额及可能产生的利息、违约金、未偿付的分期利息等,且前期已经扣收的分期利息不予退还。同时持卡人因账单自动分期产品而享有的专项额度也将被取消。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持卡人有任何舞弊、欺诈或非真实交易的情形;

(2)持卡人的信用卡由于被取消、管制、催收、冻结、终止、已经过期并不被续期等原因变为非正常状态;

(3)持卡人未能按期缴付任何未付金额或信用卡账户中的任何其他结欠款项;

(4)持卡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限制人身自由、身故、破产或其他丧失偿债能力的情形出现;

(5)持卡人违反了《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本合约中的任何规定;

(6)持卡人出现或可能出现无法或不能履行其在本合约或《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下的责任事件;

(7)持卡人违反反洗钱法等国家法律法规情形的;

(8)我行有正当理由或基于风险控管因素认为该账户不再适合办理账单自动分期产品的;

2.持卡人若在还款期内需要注销信用卡账户,应按提前终止分期还款并清偿应还款项后,再提出注销需求。

3.持卡人的信用卡若已至有效期,无论是否获得卡片续期,均不影响持卡人继续履行分期产品的还款义务。

第十一条 其他

持卡人可在中信银行信用卡官方App动卡空间“我的—账单—分期记录”中查看其办理本产品所产生的电子合同。

特别声明:

在法律及监管法规允许的前提下,我行保留受理及终止本产品的权利,同时保留修改本合约(包括但不限于延迟或提前终止本产品、修改收费/息标准等)的权利,同时保留根据持卡人账户表现和信用状况采用合理资产管理措施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调整持卡人的信用额度、要求持卡人在指定期限内偿还所有欠款(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未还的本金及其在剩余期数内的分期利息及其他费用)等内容。

我行在按监管要求完成相关价格报备后,可修改本产品相关条约、收费/息标准及年化利率率等内容,并通过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短信通知、对账单告知、电子邮件通知、微信通知等方式将此调整告知持卡人,我行有权根据实际产品情况选择上述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告知。

持卡人已充分阅读并了解《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及《中信银行信用卡账单自动分期产品合约》,自愿遵守上述合约,同意相关收费/息标准,保证本次申请账单自动分期产品时提供的信息真实有效。

本合约为《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附加条款,若与《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不一致的,以本合约为准。本合约未尽事项依据《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银行业监管规定、银行业务规定及金融惯例等有关规定办理。

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本合约最终解释权归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咨询(投诉)电话40088-955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