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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以下简称“本行”)与中信银行圆梦信用卡(以下简称“圆梦卡”)申请人(亦称“持卡人”)就其申请办理圆梦卡事宜特签订如下合约,若申请人同意申请办理圆梦卡,即表示其已阅读并同意遵守本产品合约及相关收费/息标准,并且对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
第一条 声明事项
1.圆梦卡是本行发行的一款分期信用卡。分期登记有效期内持卡人使用圆梦卡在符合条件的商户单笔消费达到起始分期金额,则该笔消费即可分期,持卡人需分期偿还分期本金和分期利息。
2.本行有权依据持卡人申请时的资信状况、用卡情况等决定是否核准该持卡人的申请。持卡人成功申请本产品后,需按期偿还分期本金(如有)并支付分期利息。
每期分期本金(如有)与分期利息将计入当期信用卡账单。每期分期本金=分期总金额÷分期期数;每期分期利息=分期总利息÷分期期数,每期分期本金及分期利息精确到分位,余数计入第一期,分期利息一经收取,不予退还。单期分期利率范围为0-1.50%,实际以系统实时测评为准。分期利率对应的近似折算年化利率为0-18.00%(该近似折算年化利率用单利计算仅供参考,实际年化利率因选择办理的分期产品、账单日间隔、每月实际天数、还款方式等不同情况而略有差异),是根据持卡人现金流、分期期数计算的年化内含报酬率,其公式为:

其中n为年内还款频率(例如,每月还款一次则n为12,每3个月还款一次则n为4,每年还款一次则n为1),由此计算出的IRR即为近似折算年化利率。如持卡人未依约还款则不适用前述年化利率。
3.提前终止本产品分期业务,已收取的分期利息不予退还,同时收取未记账本金的0-3%作为提前终止分期业务的违约金;具体见本合约“第六条 提前终止分期业务”及“第九条 停用条款及销户”。
4.持卡人须依照对账单金额按时还款,否则本行将对持卡人当期账单的分期本金在日利率0.035% 至0.05% (含)范围内计收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到账日止的应付利息(非分期利息),并按月计收复利,最低收费为人民币1元。若到期还款日前未还清当期还款额,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应付利息外,持卡人还应按月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当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最低收费为人民币20元。
5.持卡人激活卡片及进行符合“圆梦卡”产品的交易,本行将会发送短信通知持卡人,持卡人需点击短信内电子链接登录查看产品合约,如有异议或需关闭该产品,可致电客服热线或登录动卡空间APP办理,如无异议则视为同意产品及合约。
第二条 产品申请
1.圆梦卡仅限信用状况良好的申请人办理,暂不支持办理附属卡。
2.圆梦卡申请渠道为本行分中心及网络渠道(含本行信用卡官方App动卡空间、中信银行手机银行App、中信银行信用卡微信公众号及其他自助渠道)。
3.申请人同意本行与申请人通过包括但不限于电话、短信、网络或其他数据电文的形式确认产品办理的要素内容。
4.本行有权依据申请人申请时资信状况、消费用途等综合评定结果,决定是否核准卡片的申请。
5.持卡人申请的“圆梦卡”实际分期金额、起始分期金额、分期期数、分期登记有效期及还款方式等以本行最终审批结果为准。
6.持卡人可根据自身需求,在当日圆梦卡产生交易前,通过本行客服热线、动卡空间App或其他官方渠道修改分期期数,最终结果以本行审批结果为准。本行有权根据持卡人的用卡情况、资信状况等变化而调整持卡人的可分期金额、分期期数、分期权益及有效期等。
7.圆梦卡分期产品占用额度包含固定额度及专项额度(如有)。其中专项额度启用前为预授信,该预授信为动态管理,将随持卡人的资信情况变化或取消,最终以本行审批为准。
8.为了确保资金安全,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本人的身份证号、圆梦卡卡号、有效期、交易密码、动态验证码等信息,否则持卡人因此而遭受的风险和损失,本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9.“圆梦卡”还款方式为分期偿还本金还款方式(即每月等额),是指持卡人按分期期数分期偿还分期本金及分期利息。
第三条 业务办理
1.圆梦卡激活后即成功登记办理圆梦卡分期,登记有效期为30天,过期后将不能成功消费且无法分期。持卡人可通过动卡空间App或客服热线等官方渠道再次申请登记。
2.圆梦卡设置12期、24期、36期多种分期期数,具体以办理渠道展示为准。
3.圆梦卡起始分期金额为500元,最高分期金额不超过50万元(以上均为人民币),具体以申请渠道查询及本行最终审批结果为准。登记有效期内单笔消费达到起始分期金额且符合本合约约定条件时,本行将按照持卡人选择的分期期数办理分期,持卡人分期偿还相应分期本金及分期利息;若单笔消费金额未超过起始分期金额或不符合本合约约定的条件时,则持卡人无法成功消费及办理分期。
4.持卡人如需关闭圆梦卡分期,需致电本行客服热线申请。最终结果以本行审批为准。
5. 圆梦卡在分期期间,分期本金会占用持卡人在本行的固定额度和专项额度(如有),且优先占用专项额度,超出专项额度部分则占用持卡人固定额度。分期利息会在每期占用持卡人固定额度。专项额度不可循环使用,且优先于固定额度被偿还。
6.持卡人办理本产品所占用额度为持卡人信用卡信用额度的一部分。该额度为本行在统一授信管理的前提下,依据持卡人资信状况及用卡情况核定持卡人可办理的额度。本产品办理成功即表明持卡人接受其授信额度且具备相应清偿能力,并对已发生的欠款承担清偿责任。
7.圆梦卡分期仅适用于交易入账货币为人民币的相关消费,不得用于预授权交易、房地产类、金融类、博彩类等消费以及监管机构和本行风险政策规定的限制类消费。
8.持卡人不能对已入账的分期本金和分期期数进行更改。不可对每期分期本金及分期利息再次申请分期。
9.持卡人消费后,符合办理分期条件的已入账原始消费若发生全额退货,本行将自动取消该笔消费分期,已收取的分期利息不予退还;已入账的原始消费若发生部分退货,则该笔分期交易不会取消,依然按原始消费金额的全额办理分期入账,正常计收分期利息。
10. 持卡人使用Samsung Pay、Huawei Pay、Apple Pay等移动支付设备进行消费时,不可使用专项额度,仅能使用固定额度办理分期。
11.持卡人办理本产品的分期本金和分期利息均不累计中信银行信用卡积分。持卡人的原始消费有计付积分的,计付规则参照《中信银行积分计划条款与细则》执行。
12.若持卡人在本行账户出现销户、注销卡片、额度超限、账户交易异常、身份证过有效期等情形,将影响该圆梦卡的正常使用。
第四条 记账日及分期入账规则
1.持卡人分期金额入账当日为持卡人第一期的应还分期本金及分期利息的记账日,还款期内持卡人每期的应还分期本金及分期利息将会按首期记账日的每月同一日逐期同时入账,遇到自然月天数不足的情况,则在本月最后一日入账,入账日则为记账日。
2.每期分期本金及分期利息精确到分位,余数计入第一期,具体以账单为准。分期利息一经收取,不予退还。
第五条 还款
1.持卡人办理的每期应还分期本金及分期利息自入账后首个账单周期起计算,逐月计入每月信用卡账单的“本期应还款额”,且全额计入最低还款额,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收,持卡人需在约定到期日前全额偿还,持卡人已办理成功的分期金额,不享受免息还款期或最低还款额待遇。
2.若持卡人未全额偿还当期应还分期本金和分期利息或有其他违反本合约约定情形的,则本行有权提前终止持卡人的分期业务,持卡人应偿还未偿还的分期本金及已发生但未偿还的分期利息等费用,且本行有权收取持卡人提前终止分期业务的违约金。
3.持卡人缴付信用卡账款后仍有多余款项时,该款项将视为持卡人的溢缴款项,不属于提前终止分期业务,不提前清偿持卡人办理本产品剩余所欠款项。
4.若持卡人变更信用卡账单日,已成功办理的本产品后续入账日期保持不变,不受持卡人变更账单日影响。
第六条 提前终止分期业务
1.持卡人需提前清偿本产品所有款项时,则需致电本行客服热线申请提前终止分期业务,经本行审核通过后,方可提前终止该笔分期,且审核通过后该终止申请不可撤销,即办理的本产品终止。持卡人须一次性偿还所有剩余分期本金及已发生的分期利息等费用,未入账的分期利息将不再收取,已入账的分期利息不予退还,且需支付提前终止分期业务违约金,剩余分期本金金额及提前终止分期业务违约金将一次性记入当期对账单。
2.提前终止分期业务违约金收取标准如下:
(1)若于第二期记账日(含)前提前终止分期业务的,本行收取未记账本金的1%作为提前终止分期业务违约金;
(2)若于第二期记账日(不含)后第三期记账日(含)前提前终止分期业务的,本行收取未记账本金的2%作为提前终止分期业务违约金;
(3)若于第三期记账日(不含)后提前终止分期业务的,本行收取未记账本金的3%作为提前终止分期业务违约金。
第七条 反洗钱条款
根据国家有关金融法律法规规定,持卡人应主动配合本行进行身份识别与尽职调查,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客户资料,遵守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相关管理规定。如持卡人出现身份文件或信息异常、账户交易异常或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或涉及联合国等制裁情形或本行具备合理理由怀疑出现上述情形时,本行有权采取相应管控措施。
第八条 停用条款及销户
1.本行有权因其认定的正当理由或风险控管因素终止持卡人申请的圆梦卡分期。在此情况下,本行无需事先通知或催告,持卡人未付分期余额将全部转为到期应付款项,持卡人应一次性偿还所有持卡人信用卡账户之欠款,包括但不限于未偿还分期本金余额、未偿付的分期利息、未偿还的其他款项及可能产生的利息、违约金(含提前终止分期业务违约金)等,且前期已经扣收的分期利息不予退还,若包含专项额度,也将同时被取消。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持卡人有任何舞弊、欺诈或非真实交易等情形;
(2)持卡人信用卡被取消、管制、催收、冻结、终止、已经过期或不被续期等原因处于异常状态;
(3)持卡人未能按期缴付任何未付金额或信用卡账户中的任何其他结欠款项;
(4)持卡人违反《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或本合约中的任何规定;
(5)持卡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限制人身自由、身故、破产或其他丧失偿债能力的情形出现;
(6)持卡人出现或可能出现无法或不能履行其在本合约或《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下的责任事件;
(7)持卡人出现或可能出现未遵照《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要求使用资金,违规将资金使用于生产经营、投资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监管机构等规定的其他限制领域情形的;
(8)持卡人违反反洗钱法等国家法律法规情形的;
(9)其他本行有正当理由或风险控管因素认为该账户不再适合办理分期的。
2.若持卡人在还款期内需要注销信用卡账户,应按本合约第六条约定提前终止分期业务并清偿所有应还款项,再提出注销需求。
3.若持卡人的信用卡若已至有效期,无论卡片是否续期,已办理的分期产品不因此而终止,持卡人应继续履行分期还款义务。
第九条 授权条款
鉴于持卡人向本行申领信用卡/办理信用卡相关业务,根据监管相关要求,本行需要对持卡人开展资信调查,充分核实并完整记录持卡人的有效身份、财务状况、消费和信贷记录等信息。为此,持卡人同意并授权本行在办理分期产品业务与服务时(包括资格审核、授信审批、风险监测、资料管理、额度管理、资产保全、欠款催收、资产处置、异议核查等)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持卡人的资信信息(含信用信息),并且同意本行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和业务需要保留上述必要的相关资料。授权内容如下:
1.征信信息查询:持卡人同意并授权本行在办理分期产品时,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百行征信有限公司、朴道征信有限公司及其他依法成立的征信机构查询持卡人的信用信息,以及基于信用信息对个人信用状况形成的分析、评价类信息,并对查询到的前述信息进行保存和使用。
2.征信信息报送:持卡人同意并授权本行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或金融监管机构要求,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百行征信有限公司、朴道征信有限公司及其他依法成立的征信机构或系统报送持卡人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个人借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报送的信息将会在本人的征信报告中予以体现,该等信息可能包含负面信息,进而对本人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如本人名下有多个账户,则报送多条账户信息,如本人名下卡片支持多币种结算,则报送多个币种账户信息;
3.其他个人资信信息处理授权:持卡人同意并自愿授权本行基于提供信用卡服务的需求,自行或通过有关单位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持卡人如下个人信息:
(1)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国籍、婚姻、身份证件信息、联系方式、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包括声纹、字迹、面部特征等)、公安身份核验信息、学历学籍信息;
(2)财产信息、账户信息、逾期欠款信息、联系人相关信息、工作信息、运营商信息、银联卡鉴权信息、社会保险信息、住房公积金信息、税务信息、公安司法信息、车辆信息、房产信息、工商信息、设备信息、地址信息、航空出行信息、商业保险信息、催收记录、音视频信息、签署的纸质及电子文本信息;
(3)其他合法存有本人信息的第三方所存的能够评估和反映本人信用和风险状况的信息。
注:有关单位包括中信银行及分支机构、中信银行的服务机构、依法设立的资信评估机构或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许可的类似机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司法机关、银联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教育部学生服务与素质发展中心、通信运营商、社会保障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本行所属工作单位/组织代理人。上述“有关单位”信息后续可能发生变更,更新后信息以本行官方网站最新公告为准,具体可通过客户服务热线、本行官网及“动卡空间”APP等方式进行查阅。
本行承诺处理持卡人个人信息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
对于持卡人个人信息的处理事宜,详见《个人资信信息(含个人信用信息)处理授权书》。
第十条 其他
持卡人可在本行动卡空间App圆梦卡办理界面中查看年化利率和办理本产品产生的电子合约等信息。
特别声明
本行保留根据持卡人账户表现和信用状况采用合理资产管理措施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调整持卡人的信用额度、要求持卡人在指定期限内偿还所有欠款(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未还的本金及其 在剩余期数内的分期利息及其他费用)、终止持卡人的用卡服务等方式。
本行仅提供信用卡的消费金融服务,并非相关商品或服务的供应商,与商户亦不具有任何代理、担保、合伙、联营、承包、雇佣、特许权授予等关系。持卡人与商户之间的商业行为,以及有关商品或服务质量、配送、退换货、产品责任和售后服务等相关事宜均由商户负责。持卡人亦不得以与商户的任何争议为由拒绝向本行偿还欠款。
持卡人同意本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向第三方转让债权,并同意向债权受让方偿还债务。
持卡人需向本行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信息并在相关信息变更后及时通知本行。在法律及监管法规允许的前提下,本行保留受理及终止本产品的权利,并保留修改本合约(包括但不限于延迟或提前终止本产品、修改收费/息标准等)的权利。本行在按监管要求完成相关价格报告和公告等必要手续后,可修改本产品收费/息标准、年化利率等相关合约内容,并通过包括但不限于本行网站公告、短信、对账单、电子邮件、微信等方式将此调整告知持卡人,本行有权根据实际产品情况选择上述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通知。
持卡人声明已阅读并了解本合约中的全部内容,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圆梦卡的相关信息,自愿遵守《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及本产品合约,同时持卡人持圆梦卡办理其他分期产品,以相应分期产品合约为准,并同意受其约定,同意相关收费/息标准,保证本次申请中信银行圆梦信用卡产品时提供的信息真实有效。持卡人同意本行就持卡人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向任何相关方进行核实。不论核准通过与否,持卡人同意《中信银行圆梦信用卡产品合约》由本行保留。
本合约为《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附加条款,如本合约与《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不一致的,以本合约为准。本合约未尽事宜,依据《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银行业务规定及金融惯例处理。
若持卡人对本合约有任何疑义或需进行业务咨询,可拨打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咨询(投诉)电话40088-955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