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补充协议——中信银行易卡合约

若申领人(以下简称“乙方”)申请中信银行(以下简称“甲方”)易卡,须认真阅读以下条款,乙方在申请表上签名或使用中信银行易卡时,即视为乙方已理解和接受本合约,并同意受其约束。

中信银行易卡具有信用账户和借记账户的双重功能。除本合约约定外,乙方申领中信银行易卡需仔细阅读并同意遵守《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中信银行人民币借记卡章程》《中信银行信用卡关联还款及自动购汇服务协议》及其他相关业务条款约定,因乙方违反上述约定而造成的损失和后果,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一、申请及激活

1.当乙方申领中信银行易卡,甲方有权核实乙方身份、评估申请资质、审批信用账户和借记账户,决定是否批准乙方卡片申请。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是真实完整、准确有效的。无论乙方卡片是否批核成功,乙方提供的申请资料、信息不予退还,甲方将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进行信息处理。

2.乙方在收到中信银行易卡后,应由本人携带卡片以及身份证原件前往中信银行服务网点办理卡片启用,卡片启用后方可使用借记帐户和信用帐户的金融服务。甲方有权按照有关规定对乙方开通中信银行易卡中信用账户和借记账户采取甲方认为必要的审核措施,对乙方的开户背景、目的、合理性/合法性、真实意愿等进行核查,并要求乙方补充提交审核所需的相关材料。

二、交易账户

1.中信银行易卡消费时(含线下消费、线上消费)默认交易账户为信用账户。如果消费时信用账户额度不足,则自动转移至借记账户消费,由借记账户支付全部交易款项;如果借记账户余额不足,则交易失败。但对于禁止使用信用账户消费的场景,则默认为借记消费,如证券投资、理财产品购买、第三方支付机构预付卡充值、生产经营用款等。

2.中信银行易卡在甲方自动柜员机进行现金提取业务默认交易账户为借记账户。如果现金提取交易借记账户余额不足,则交易账户转移至信用账户,由信用账户进行现金提取业务并支付全部交易金额;如果信用账户现金提取额度不足,则交易失败。办理信用卡现金提取,须支付信用卡取现手续费,且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甲方将按《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计收手续费。如乙方在到期还款日前未偿还信用卡全部欠款,甲方将按《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计收利息和违约金。 他行自动柜员机现金提取业务以实际情况为准。

3.中信银行易卡转账汇款默认交易账户为借记账户,不具备双账户支付转移功能。如借记账户余额不足,则交易失败。

4.中信银行易卡办理分期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账单/单笔分期、现金分期、圆梦金、商户分期等)默认交易账户为信用账户,不具备双账户支付转移功能。如信用账户余额不足,则交易失败。

5.甲方为乙方提供的账单服务仅包含中信银行易卡信用账户对账服务。 

三、利息与还款

1.中信银行易卡借记账户资金利息与费用参照《中信银行服务价目表》执行,《中信银行服务价目表》可至服务网点或登录中信银行官网http://bank.ecitic.com/查询。信用账户利息与费用按《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执行。

2.中信银行易卡借记账户的使用应遵守甲方发行借记卡的相关规定;中信银行易卡信用账户的使用应遵守甲方发行的信用卡的相关规定。中信银行易卡借记账户资金按照甲方发行的借记卡计息标准计息;如无特殊约定,甲方对乙方信用卡账户内的溢缴款不计付利息,溢缴款转出应当向甲方提出申请并按约定支付溢缴款领回手续费(收费标准详见《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之《中信银行信用卡产品及服务销售价格目录》)。 

3.乙方同意甲方将其中信银行易卡的借记账户与信用账户自动进行绑定,并按照自动还款方式进行还款,甲方有权无需通知乙方即可于约定日期或到期还款日从乙方借记账户中按全部应还款金额进行划扣以偿还乙方信用账户欠款。如乙方借记账户余额不足,甲方将从借记账户扣除全部余额并转入信用账户以清偿欠款,不足部分,需乙方自行通过其他方式直接存入信用卡(信用账户)。乙方应于到期划款日前主动偿还欠款,否则需按照《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支付透支利息及违约金。乙方可以通过甲方客户服务热线等渠道向甲方申请变更自动还款账户,使乙方其他借记卡作为中信银行易卡信用账户的自动转账还款账户。

4.乙方可通过多种渠道偿还信用账户欠款。若乙方采用中信银行其他渠道进行还款,乙方可以选择还入借记账户或者信用账户,甲方根据乙方选择的账户类型进行还款入账;若乙方采用第三方还款渠道且选择“信用卡还款”方式还款,乙方还款默认还入信用账户;若乙方通过第三方“转账”方式进行还款,乙方转账默认存入其借记账户,除本条第3款约定情形外,乙方需自行将借记账户款项转账到信用账户从而完成还款。

5.乙方未依约履行信用账户还款义务,甲方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向法院申请将未履行判决义务的乙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法院可依照法律程序,将失信被执行人或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因清收乙方债务产生的合理费用由乙方承担,包括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用、律师费等。同时,将如实向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报送乙方逾期情况。

四、有效期及终止

1.中信银行易卡卡片有效期为五年,期满需更换新卡方能继续使用借记账户和信用账户。若乙方不愿到期换领新卡,应于卡片到期前二个月按照本条第2款约定办理销户手续。否则,甲方视同乙方同意到期更换新卡(卡片有效期限内未激活卡片的除外)。甲方有权依据相关国家规定或乙方用卡情况等决定是否为乙方更换新卡,若甲方评估,不再为乙方更新信用账户的有效期的,中信银行易卡卡片将视为到期终止。乙方借记账户因卡片到期将无法正常使用,届时乙方可携带原卡片以及身份证原件前往中信银行服务网点,将原有的中信银行易卡借记账户更换为单边借记账户。甲方将采用包括但不限于短信、微信消息推送、手机银行通知等任一方式通知乙方进行借记账户卡片变更。

2.乙方不愿更换新卡或中途取消中信银行易卡的,须至甲方营业网点办理销户手续,并支取卡内借记账户余额或/及偿还信用账户全部欠款,如满足全部账户均已结清则可注销账户。甲方为乙方办理正式注销手续后,甲方继续保留对乙方销户之前及之后发生的信用账款的追索权。若乙方未至甲方营业网点办理正式销户,甲方将视同乙方同意继续使用中信银行易卡。

3.乙方因使用信用账户发生的债务不因卡片到期、更换新卡等消灭或改变。乙方中信银行易卡更换后,原信用账户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统一转移至新卡,双方以新卡号进行对账、结算及争议解决。

4.如乙方发生违反本合约或其他业务相关约定,恶意操作、诋毁、损害甲方声誉,恶意攻击甲方电子银行系统等情形,甲方有权中止或终止本合约及相关服务,并保留追究乙方责任的权利。合约终止并不意味着终止前所发生的未完成交易指令的撤销,也不能消除因终止前的交易所带来的任何法律后果。

五、其他约定

1.咨询与投诉条款:对本合约有任何疑问或对相关服务和产品有任何意见、建议、投诉的,乙方知悉:可拨打甲方客户服务热线(400889558)进行咨询、投诉或登录甲方网站【https://creditcard.ecitic.com/】查询、咨询、投诉。

2.甲方有权根据业务情况变更本合约内容,甲方服务内容的变更及本合约的修改、收费项目或标准变化、利率调整等,通知乙方后即为有效(通知方式与《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一致),如通知中另行载明生效日期的,以该日期为准。变更后的事项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乙方如不接受该等变更,可以自甲方通知之日(如以多种方式通知,以网站公告之日为准)起三十天内申请注销信用卡。否则视为乙方同意该等变更,变更后的内容对乙方具有法律效力。

3.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有关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合约未尽事宜依据上述相关规定、《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中信银行人民币借记卡章程》、产品业务细则及相关金融惯例办理。

4.如因为诠释或其他原因造成的对本条款及细则的争议,按照《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方式进行解决。

5.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甲方对于本合约具有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