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借款协议

协议编号:      借据号:

《个人借款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借款明细”,第二部分为“通用条款”。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应当阅读并遵守个人借款协议,请您务必审慎阅读、充分理解各条款内容。

甲方(即借款人)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中国法律”,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独立行使和承担本协议项下权利义务的自然人。

乙方(即贷款人)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部分:借款明细

甲方姓名(借款人)   甲方身份证号  
乙方(贷款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借款信息
贷款本金金额 大写  
贷款利率   贷款期限  
放款日   最终到期日  
贷款用途 个人消费 贷款收款账号/卡号  
贷款收款账户户名   贷款收款账户开户行  
还款信息
还款方式   还款日  
提前还款违约金比例   逾期还款罚息利率  
还款账号/卡号   还款账户户名  
还款账户开户行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第一条 定义

1.1贷款金额:指贷款本金金额,贷款币种为人民币。甲方实际取得的单笔借款金额以相关借款文件所记载或乙方系统记录的金额为准。

1.2贷款期限:指自贷款放款日起至最终到期日止的期间。

1.3贷款用途:本协议项下贷款的用途均为个人消费。在贷款期间,甲方承诺本协议项下贷款除按本协议约定用途使用外,不得用于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购买股票、有价证券、期货、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或金融衍生产品,不得用于购买房产或从事房地产经营,不得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不得套取现金,不得用于监管机构禁止银行贷款进入或支持的领域,不得用于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领域。否则,甲方应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任何损失。

1.4贷款发放条件:除非乙方豁免如下一项或几项条件,乙方发放本协议项下贷款的前提是以下条件得到全部满足:

(1) 甲方提供了符合乙方要求的贷款申请及贷款用途证明材料,并经乙方审核同意;

(2) 甲方没有发生本协议所约定的任一违约事项;

(3) 甲方履行了乙方要求的申请贷款手续,未发生或将要发生乙方认为不利于其债权的变化;

(4) 乙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1.5贷款支付方式:本协议项下贷款采用甲方自主支付方式,甲方应将其在乙方或乙方所支持银行开设的同名银行账户作为贷款发放账户。乙方审核通过后,将甲方申请支付的贷款资金划至甲方的贷款发放账户。

1.6贷款利率:本协议项下贷款利率详见本协议第一部分“借款明细”。

1.7贷款放款日:资金从乙方账户划出即视为乙方的贷款发放义务履行完毕,贷款划出日即为实际贷款放款日

1.8起息日:为乙方的贷款放款日起第二日。

1.9还款日:为甲方每月还本付息的日期,如当月无该日期,则以当月的最后一日为还款日。最后一期的还款日为贷款的最终到期日。

1.10本协议项下贷款按日计息,结息日分别为各还款日的前一日。最后一期的结息日为借款的最终到期日。

第二条还款

2.1甲方应承担如下还款义务:

(1)甲方应于本合同约定贷款的每期还款日中午12:00(北京时间)前,将当期应偿还的贷款本息足额存入还款账户,并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于当期还款日直接从该账户划收相应款项。还款账户被有权机关冻结时,甲方应及时提供其他账户作为新的还款账户并按时足额还款;

(2)若发生逾期还款,甲方需按本协议约定向贷款人支付逾期罚息;

(3)若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乙方有权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对甲方加收罚息,挪用贷款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的1.5倍。

(4) 若发生提前还款,甲方需按本协议约定向贷款人支付提前还款违约金。

2.2甲方应按各笔贷款到期的先后顺序进行还款,如多笔贷款同时到期的,乙方有权决定多笔贷款之间的清偿顺序及比例

2.3约定的还款方式详见本协议第一部分“借款明细”,还款方式说明如下:

(1)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即贷款期限内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偿还贷款本息,计算公式为:

(2)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法,即贷款期限内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并逐月结清,计算公式为:

(3)按随借随还法,即贷款期限内按实际使用天数一次性偿还贷款本金并支付所有利息。

(4)按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法,即贷款到期日一次性偿还贷款本金并支付所有利息。

第三条逾期还款

3.1甲方未在本协议约定的时限前足额偿还任意一期贷款本息,则视为逾期。

3.2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逾期归还贷款的,乙方有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对逾期部分的贷款加收罚息。

3.3就逾期部分,从逾期之日起按照逾期贷款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并对未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其中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的1.5倍。

3.4在足额归还贷款逾期本息后,下一期结息日仍恢复为协议约定利率执行。

3.5如甲方未能按期归还本协议项下贷款本息或费用的,甲方授权乙方可直接从甲方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意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收相应的金额,甲方应予配合。乙方在甲方账户中扣收款项时,账户中的币种与贷款币种不同的,按扣收当日乙方公布的牌价折算

3.6如甲方违约,乙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差旅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评估拍卖费等),均由甲方负担。乙方有权对垫付的资金自垫付之日起按约定利率向甲方收取利息。

3.7就每笔贷款的偿还,甲、乙双方同意遵循先还息后还本的原则,乙方按照“费用(指由乙方先行垫付的实现债权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违约金(含补偿金、赔偿金)—逾期利息(含罚息、复利)—逾期本金—当期利息—当期本金”的顺序扣划甲方还入款项。如果甲方还款账户中的款项不足以支付本协议项下的到期应付款项,乙方有权决定费用、利息(包括罚息、复利)、本金的清偿顺序及比例,同时乙方有权随时从还款账户中划收甲方应付款项。

第四条提前还款

4.1甲方可于起息日起至最终到期日前一日期间,通过乙方APP、客服或其他指定官方渠道向乙方申请提前偿还全部应付款项。除非乙方同意,否则借款人不得提前偿还部分应付款项。

4.2提前还款日前已计收的利息不予退还。甲方提前还款,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违约金,提前还款的违约金额=提前归还的贷款本金*提前还款违约金比例,具体比例详见本协议第一部分“借款明细”。

4.3如甲方在乙方尚未清偿多笔借款,甲方如欲提前还款的,按照贷款发放时间顺序按照先还息后还本的原则进行还款,先放先还。

第五条甲方的声明与保证

5.1甲方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协议所必须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且无贷款逾期、欠息、信用卡恶意透支等不良信用记录,无犯罪记录、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关于借款人应当具备的全部条件。

5.2甲方完全出自真实意愿履行本协议,并承诺将以最大的诚实信用原则履行本协议。甲方已经向甲方配偶及其他财产共有人披露本协议的事实,且甲方履行本协议不会违反对甲方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协议和其他法律文件或对任意第三人构成违约或侵权。

5.3甲方提供的一切资料、信息均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除已向乙方书面披露的情形以外,甲方没有任何可能影响本协议履行的其他任何重大负债(包括或有负债)、违约行为、诉讼、仲裁事项或其他影响其资产的重大事宜未向乙方披露。

5.4 甲方与乙方达成借款协议时,未向乙方隐瞒任何已经或将要对第三人负担的债务,亦未向乙方隐瞒任何对外担保事实。

第六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6.1应按乙方要求如实提供文件资料,并配合乙方的调查、审查和检查以及乙方贷款发放后的管理工作,接受乙方对其贷款使用情况和有关个人财务活动的监督。

6.2应按本协议的约定及承诺用途使用贷款,保留贷款资金用途的证明材料等信息,以配合乙方贷后核查。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定期报告或告知乙方贷款资金支付情况,甲方需予以配合。

6.3应按本协议及还款计划等相关业务凭证的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和相关费用。

6.4乙方要求甲方对记载贷款发生记录情况的对账单签署签收回执的,甲方有义务予以配合。

6.5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若甲方发生对借款协议项下贷款产生或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或甲方配偶国籍变更、姓名变更、住所地变更、联系方式变更、婚姻情况变动、失业、伤残、重大疾病、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及任何诉讼、仲裁、刑事、民事、行政处罚及经济纠纷等情形时,甲方应在前述情形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三日内通知乙方,并根据乙方要求提前清偿债务。

6.6甲方同意,在本协议项下贷款存续期间,乙方有权将债权转让给第三方,甲方授权乙方作为甲方代理人与该第三方重新签订借款协议,并办理相应的债权转让手续(如有)。同时,甲方同意在乙方将债权转让给第三方后继续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内容对该债权受让方承担还款责任。乙方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12.2约定的方式通知甲方债权转让事宜。

6.7甲方同意乙方将其信贷信息提供给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或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征信机构,授权并同意乙方为本协议之目的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或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征信机构查询、下载、复制、打印、使用其征信信息,并用于与本协议相关的合法合规用途;如甲方未按照协议约定偿还借款本息,由此产生的不良信用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6.8因甲方自身原因(包括卡片丢失后未及时挂失、密码、验证码泄漏等)导致其贷款被非法使用所产生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除非甲方另取得乙方同意,甲方借记卡卡片遗失等,不影响甲方还款义务的履行。

第七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7.1要求甲方按期偿还本协议项下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7.2要求甲方提供与贷款资金使用有关的资料。

7.3有权调查、了解甲方的个人资信状况和经济状况,有权查询甲方在各个合法征信机构的资信资料,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4甲方同意乙方向其发送各类业务信息。

7.5有权监督甲方按本协议承诺的用途使用贷款。

7.6乙方有权根据甲方资信情况和授信条件的变化、甲方的还款情况、甲方对额度使用情况等其他乙方认为必要情况,对本协议项下的贷款金额和贷款期限进行调整,并有权暂停或终止本协议项下贷款的发放

7.7甲方未能履行本协议规定义务的,乙方有权停止提供本协议项下甲方尚未使用的贷款,并要求甲方提前归还已发放的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7.8按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在贷款额度内受理甲方的贷款申请,并及时审核甲方贷款申请。

7.9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有关甲方的资料、文件、信息保密,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或有权机关要求应当予以查询或者披露的除外。 

7.10乙方可以合法筹集的来源于第三方的资金发放贷款。

第八条违约责任

8.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即视为已发生违约事件:

(1)甲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的;

(2)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任何文件、资料或在本协议中作出的声明和保证为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故意使人误解的;

(3)甲方拒绝配合乙方的调查、审查、检查及监督的;

(4)甲方未按本协议承诺的用途使用贷款,不接受或逃避乙方对其使用贷款资金情况的监督;

(5)甲方未按本协议及相关业务凭证按时足额偿还任意一笔贷款本息或任意一笔贷款的任意一期本息及相关费用的;

(6)甲方擅自将本协议项下义务转让给第三方的;

(7)甲方怠于管理或追索其到期债权,或以无偿及其他不适当方式处分现有主要财产,或有其他转移财产或逃避债务的行为,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8)甲方被追究刑事责任或依法受到其他强制措施或被有关机关采取限制其某项权利的措施,影响其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

(9)甲方在本协议贷款期限内发生死亡、被宣告死亡、失踪、被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失去稳定收入来源等重大不利变故;

(10)甲方出现重大负面新闻或重大负面信息、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重大资产被查封、冻结、扣押的;

(11)甲方在与乙方或其他债权人签署的其他债务文件下出现违约的;

(12)发生其他危及、损害乙方合法权益或乙方认为影响其贷款本息安全收回的情形。

8.2一旦发生本条约定的任一违约事件时,乙方有权分别或同时采取如下措施,甲方对此不表示任何异议:

(1) 要求甲方限期或立即纠正违约行为;

(2) 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或本协议约定计收罚息和复利,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 单方决定变更本协议约定的还款方式,甲方应当自收到乙方通知之日起按变更后的方式进行还款;

(4) 宣布停止发放贷款,宣布本协议项下已发放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甲方偿还乙方已发放的贷款及产生的本息及相关费用;

(5) 无需通知即可直接扣收甲方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意机构开立的任一账户内的存款,以清偿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债务

(6) 行使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可获得的任何其他权利和救济措施。

第九条公证

9.1凡与本协议有关的公证、登记、鉴定、评估、保管、过户、提存等事项由相关事项申请方负责办理或依法办理。

第十条法律适用和纠纷的解决

10.1本协议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法律),各方的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障。

10.2凡因本协议订立、履行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同意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3在争议解决过程中,除所涉争议条款外,本协议其他条款应继续履行。

第十一条协议生效和终止

11.1本协议自实际放款日起生效,至协议项下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

11.2本协议生效后,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协议;如确需变更或解除本协议,应经各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二条附则

12.1与本协议相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向乙方提交的符合乙方要求的申请贷款文件、资料、证明等,均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2通知与送达

(1) 本协议项下的通知、要求、本协议所涉之债务催收、诉讼(仲裁)的法律文书或其他通信可按照甲方在乙方预留的通讯地址等联系方式进行交付或送达。

(2) 甲方确认以在乙方预留的邮箱为联络邮箱,为双方之间及涉诉纠纷相关材料送达地址;并以预留的手机号码为联络手机号码及短信通知号码。就本协议项下乙方给予甲方的任何通知、要求、债务催收函或其他通信,其中电传、电话、传真、短信、电子邮件等一经发出即视为已送达;邮政信函于投寄之日起第三日即视为已送达;如派人专程送达,则甲方签收日视为送达,拒收的,送达人可采取拍照、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文书留置,亦视为送达。

(3) 本款约定的地址、联系方式亦可适用于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向甲方发送相关(法律)文书,无人签收或甲方拒收的,则(法律)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如直接送达时甲方拒收的,送达人可采取拍照、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法律)文书留置(如需),亦视为送达。甲方提供错误联系方式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后联系方式的,导致(法律)文书未能送达或退回的,则(法律)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4) 如果本协议所约定的甲方联络邮箱或者手机号码及其他联系方式需变更的,应在变更后三日内通知乙方,该等信息变更仅在乙方实际收到变更通知并给予甲方反馈确认后生效;在本协议项下债务进入诉讼或仲裁阶段后,则须以书面方式告知审理机关。否则按原联系方式发出的通知或其他文书,即使变更方没有收到,仍视为送达。

12.3贷款发放后,甲方与用贷款所购买产品或服务的提供单位,就有关质量、条件、权属等事宜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与乙方无关,本合同正常履行。

乙方已采取加粗、加黑、突出显示等合理方式提请甲方注意本条款项下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甲方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充分说明;甲乙双方对本条款内容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如甲方对本合同有疑问,请及时咨询,乙方咨询热线:40069-95558。甲方有权选择办理本业务或办理其他业务,但在本业务申请成功后即视为同意并接受本合同全部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