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个人客户代收业务协议
(3.0版,2022年)
重要提示:

本协议是由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本协议乙方)与乙方客户(即本协议甲方)就代收业务服务使用等相关事项所订立的有效合约。

本协议项下“代收业务服务”,指经甲方同意,收款人委托乙方按照约定的频率、额度等条件,从甲方开户机构扣划甲方银行账户资金给收款人,且甲方开户机构不再与甲方逐笔进行交易确认的支付业务,其目的是协助甲方便捷地完成指定款项支付业务,但该服务存在因技术、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的支付失败、无法结算等风险。

甲方通过乙方电子银行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智慧柜台等,下同)点击确认签署或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本协议,即表示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确认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在接受本协议之前,请甲方仔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特别是以黑体标注的内容)。如果不同意本协议的任何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相关条款的解释,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如果未满18周岁,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业务行为,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代收业务服务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定义

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本服务”指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提供的代收业务服务。在本服务开通后,甲方在乙方电子银行渠道输入银行账户及收到的手机校验码或账户密码后,即视为甲方确认支付金额及支付指令,并同意由合作商户转交乙方进行后续处理。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按照合作商户的交易指令从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中支付相应款项,为此乙方不必事先通知甲方。如甲方指定银行账户内余额不足或支付金额高于甲方、乙方、合作商户或开户机构对代收业务服务支付金额的额度限制(以较低者为准)时,甲方知晓并同意乙方有权拒绝执行交易指令。

“甲方”指本协议甲方,即付款人,开立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银行账户,或其他银行个人银行账户的客户。

“乙方”指本协议乙方,即付款人代收机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机构”指为付款人开立银行账户的机构。

“合作商户”指甲方选择购买商品或服务的企业商户,即收款人。

“银行账户”指甲方开立的用于开通代收业务服务的对应银行账户。

“身份信息及账户信息”指该开通代收业务服务的银行账户、银行账户的开户户名(姓名)、与之相关的客户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预留手机号码等与该个人银行账户有关的信息。

“支付限额”指甲方、乙方、合作商户或开户机构设置的对代收业务服务支付金额的额度限制,以较低者为准。

第二条代收业务服务的申请确认

一、甲方确认并同意授权乙方:乙方可为本协议的目的向合作商户通过合法、合理方式披露甲方在乙方登记的身份信息及账户信息,并对甲方在使用本服务过程中所填写的包括姓名、银行账户、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信息进行校对核验;并同意完成指定款项的支付。同时乙方与合作商户保留随时变更校验标准的权利。

二、乙方将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向甲方展示代收业务收款方名称、资金用途、付款账号、付款周期或条件、授权期限、支付限额、服务费用(如有)等内容,甲方浏览本协议并点击同意即代表甲方已授权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开展代收业务。如甲方开户机构为乙方,甲方授权乙方通过短信、微信等方式向甲方逐笔提示代收业务信息;对异常交易乙方将通过短信、微信等方式向甲方提示风险。

三、甲方确认并同意:乙方、合作商户、开户机构有权为本服务的开通及使用(含甲方取消或停止使用本服务或银行账户销户、挂失、补办等情况)相互传递甲方的个人资料(包括甲方的身份信息及账户信息)。甲方保证所提供的姓名、银行账户、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等信息真实有效,因甲方提供虚假信息而引起的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三条甲方权利义务

一、权利

(一)甲方自愿申请开通本服务,经乙方同意后,将有权使用代收业务服务。

(二)甲方有权办理本服务相关资料和信息变更、业务暂停、恢复和注销手续。

二、义务

(一)甲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乙方相关管理办法、交易规则及规章制度的规定,以及本协议的约定履行本协议。

(二)甲方应在使用本服务过程中,认真核对短信校验码、商户名称、代收款项等信息是否与正在进行的交易事项一致,因甲方未正确核对上述信息导致的损失,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三)甲方不得利用本服务进行套现、虚假交易、洗钱等行为,且有义务配合乙方进行相关调查。一旦甲方拒绝配合进行相关调查或乙方认为甲方存在或涉嫌虚假交易、洗钱、套现或任何其他非法活动、欺诈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或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乙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约定采取处理措施。

(四)合作商户在本协议变更、终止前已接收并发送至乙方进行处理的交易指令仍有效,甲方应承担其后果。

(五)甲方在本协议中应承担如下保密义务:

1.甲方对在本服务中使用的密码、手机校验码、身份信息、账户信息以及乙方提供给甲方的任何信息(以下简称“保密信息”)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甲方应自行承担因该等保密信息泄露、遗忘以及其他因甲方未尽保管义务所导致的任何损失,乙方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2.甲方应按照以下原则设置和保管密码:避免使用姓名、生日、电话号码等与本人明显相关的信息作为密码;不得将本人自设密码提供给除法律规定外的任何人;通过手机银行办理业务后,须将自设密码从手机上删除;采取其他合理措施,防止本人密码被窃取。由于违反上述要求造成密码泄露的后果应由甲方自行承担。

3.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凡使用密码或手机校验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数据信息办理的各类结算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交易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

4.如甲方银行账户信息出现或可能出现遗失、被窃或被其他人知悉的情况时,甲方应立即通知开户机构并办理挂失。在挂失生效前发生支付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六)在使用本服务过程中,上述保密信息如有更改,甲方应及时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办妥上述手续之前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七)甲方不得以与合作商户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应付乙方的款项。

(八)甲方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律法规,不参与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扩散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主动配合乙方客户身份识别与尽职调查,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客户资料,遵守乙方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相关管理规定。对具备合理理由怀疑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的客户,乙方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规定采取必要管控措施。

(九)甲方授权乙方有权查询、下载、复制、打印、使用甲方的账户信息,包括开户资料、交易流水等,用于乙方为甲方办理本协议项下业务或办理必要的公证手续使用,及作为资料/证据材料向监管机关、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提交。

第四条乙方权利义务

一、权利

(一)乙方有权根据甲方的资信情况,决定是否为甲方开通本服务。当乙方有合理理由认为甲方提供的资料有误、不实、陈旧或不完善时,乙方有权暂停或终止向甲方提供部分或全部服务,甲方将承担因此而产生的全部损失与责任。

(二)乙方有权对本服务系统进行升级、改造。

(三)乙方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设置或修改代收业务的支付限额,甲方对此无异议。甲方在使用本服务时需同时受乙方、开户机构和合作商户设置的支付限额的约束。在任何情况下,支付金额不应超过甲方(如开户机构支持甲方设置)、乙方、开户机构或合作商户设置的支付限额(以较低者为准)。如交易指令中的支付金额高于支付限额,甲方同意乙方有权拒绝执行该交易指令。

(四)如甲方拒绝配合乙方进行虚假交易、洗钱、套现等相关活动的调查,或乙方认为甲方存在或涉嫌虚假交易、洗钱、套现或任何其他非法活动、欺诈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或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乙方有权采取如下措施:

1.暂停或终止提供本协议项下代收业务服务;

2.终止本协议;

3.如乙方为开户机构的,取消甲方的借记卡、存折及银行账户的使用资格。

(五)乙方保留向甲方收取使用本服务的服务费及对服务费进行调整的权利。收费方式及收费标准、优惠措施及其生效和终止日期等以乙方通过手机银行、短信、网站、其他电子渠道或营业网点等适当方式公告或通知的内容为准。收费标准变更的,乙方将在上述渠道提前进行公告,不再另行通知甲方,甲方对此方式确认且无异议。未经公告,乙方不得单方面提高收费标准。除非另有说明,对于上述服务费用,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意营业机构开立的任一账户中先行扣除。

(六)甲方出现未按时支付本服务有关费用、不遵守乙方有关业务规定或存在恶意操作、诋毁、损害乙方声誉等情况的,乙方有权单方终止对甲方提供本服务,并保留追究甲方法律责任的权利。

(七)乙方保有对本协议条款、条件进行修改、增删的权利,本协议如有修改、增删时,乙方将通过乙方网站公告变更事项。甲方可于任何时间至乙方网站查询最新的服务合约,网址是http://www.citicbank.com/;或致电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95558”。甲方在公告期满后继续使用本服务的,视同接受有关公告修改、变更的内容。

二、义务

(一)在乙方系统正常运行情况下,乙方负责及时准确地处理合作商户发送的交易指令,如乙方为开户机构的,还应及时为甲方提供查询交易记录、资金余额、账户状态等服务。如因合作商户反馈、传送的交易记录等信息有误,乙方对此不承担责任,应由甲方与合作商户协商解决。

(二)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本服务相关咨询服务,并通过乙方手机银行、网站、其他电子渠道或营业网点公布功能介绍、热点问题解答、交易规则等内容。

(三)乙方在法律法规许可和甲方的授权范围内使用甲方的资料和交易记录,并承担相应保密义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监管机构要求乙方披露的除外。

第五条服务申明

一、甲方应确保甲方使用本服务的银行账户为甲方本人合法所有,并确保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且用其支付的行为合法、有效,未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否则因此造成乙方、账户持有人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二、如发生系统故障,乙方将通过乙方官方网站向甲方公告告知相关情况,并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三、因出现下列任一种情况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但可以为甲方提供必要的协助:

(一)因乙方接受到的指令信息不明、存在乱码、不完整,或者甲方的银行账户余额不足或支付金额高于甲方、乙方、合作商户或开户机构对代收业务服务支付金额的额度限制(以较低者为准)或账户被冻结、扣划或其他开户机构的原因等非乙方原因导致该等指令未被乙方执行;

(二)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甲方的损失;

(三)因乙方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通讯故障、供电系统故障、计算机黑客袭击、电脑病毒、恶意程序攻击等突发事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四)因互联网传输原因,交易和转账指令出现中断、停顿、延迟、数据错误等情况以及其他乙方不可预测或不可控制因素造成的甲方的损失;

(五)甲方使用的个人电脑、手机等终端设备发生任何软件或资料的遗失、硬件的损害等进而导致的甲方的损失;

(六)因甲方未准确核对短信校验码、商户名称、代收款项等信息而造成的甲方的损失。

四、甲方通过本服务将在乙方开立的银行账户内资金转出后,乙方不对转出资金进行计付利息或资金监管。

五、本服务开通后,乙方以合作商户反馈的信息为准,为甲方进行资金划付处理,但资金划付结果不代表合作商户提供的商品及服务质量、物流结果、权益落实等相关信息,乙方对商品及服务的质量、物流状态等不负有任何责任。因该等商品及服务的质量、物流及权益落实等原因产生的纠纷由甲方与合作商户或其他第三方自行解决,与乙方无关,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代收授权的注销与终止

(一)甲方如需注销某项业务的代收功能,可向乙方或合作商户申请(如甲方向合作商户申请的,需由合作商户及时将该申请传递给乙方,并由乙方办理注销手续),该项业务的代收功能注销后合作商户将无法继续发起代收。

(二)在乙方注销某项业务的代收功能后,甲方可重新申请开通该项业务的代收功能。

(三)甲方对开通代收功能的账户申请挂失或销户时,该账户的代收功能将同时予以注销;如甲方开通代收功能的账户的信息发生泄露,应立即按照有关规定通知开户机构并办理账户挂失或销户手续,此时该账户的代收功能亦将同时予以注销。

第六条协议终止

一、甲方有权取消本服务,但在甲方取消本服务的终止验证申请生效之前,甲方通过本服务完成的交易仍属有效,甲方不得否认且应承担相关交易产生的后果。

二、若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乙方有权直接终止为甲方提供本服务,而无需事先通知。

三、甲方使用银行账户的权利被终止时,甲方使用本服务的权利随同终止。

四、甲方同意,如乙方与合作商户终止就本服务的合作,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第七条差错处理

因甲方未按本服务规定流程进行操作,或由于甲方自身的其他原因造成本服务指令未执行、未适当执行、延迟执行的,甲方应及时拨打乙方服务热线“95558”或到乙方营业网点通知乙方。乙方将积极调查并告知甲方调查结果,但不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八条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一、本协议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本协议双方的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障。

二、因本协议项下具体业务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1.如甲方银行账户的开户机构为乙方的,由发生争议的具体代收业务服务对应的银行账户开户分行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如甲方银行账户的开户机构不为乙方的,由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其它

一、本协议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行业规章作出修订的,相关内容及条款按照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行业规章办理,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二、通知与送达

(一)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中涉及各类通知、函件、附件、协议等文件以及就本协议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送达时的送达地址(含联系方式,下同)为甲方办理账户业务时在乙方预留的送达地址。

(二)本协议中甲方确认的送达地址如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发生变更之日起三日内通过书面方式通知乙方,但双方同意并认可,中信银行及其分支机构通过中信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官方网站等渠道展示与本协议相关的提示、公告、通知、联系地址及邮政编码变更等信息的,该等信息一经展示(如展示信息载明生效日期的,以该载明日期为准)即视为已通知/送达甲方。在涉及仲裁及民事诉讼、执行程序时,任何一方送达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发生变更当日通过书面方式告知仲裁机构、法院。任何一方未按前述方式履行通知、告知义务的,该方所确认的送达地址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

(三)甲方根据本协议第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确认的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括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的各类通知、函件、附件、协议等文件以及就本协议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向甲方的送达,包括在争议进入公证、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重审、再审和执行程序(含处置抵押物等)等各个阶段相关案件材料和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各类程序性文书,如起诉状、仲裁申请书、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传票、举证通知书、缴费通知书等;各类法律文书,如仲裁裁决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向甲方的送达。除本协议第九条第二款第(二)项另有约定外,按照送达地址向甲方发送上述文件,即应视作在下列日期被送达:

1.邮递(包括特快专递、平信邮寄、挂号邮寄),以投递之日后的第三日视为送达日;

2.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微信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以发送之日视为送达日;

3.专人送达,以收件人签收之日视为送达日;收件人拒收或无人接收的,送达人可采取拍照、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文书留置,亦视为送达;

4.同时采用上述几种方式的,以其中最快达到对方者为准。

因甲方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通知或告知乙方、法院、仲裁机关或公证机关的,或甲方/其指定的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法律文书、执行文书、仲裁裁决或公证机关执行证书等各项法律文书或有关文件无法送达、未及时送达或未能被甲方实际接收的,乙方、法院、仲裁机关或公证机关按照上述有效送达规则进行送达即视为有效送达,甲方将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甲方同意法院、仲裁机关或公证机关可以采取一种或多种送达方式送达法律文书,送达时间以上述送达方式中最先到达的为准。

(四)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条约定内容为本协议双方均明确同意的特别条款,效力独立于本协议其他条款。不论本协议其他条款因为任何原因被法院、仲裁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为无效或者被撤销,本条约定内容均为有效。

三、本协议自甲方通过乙方电子银行渠道点击同意签署,乙方在电子银行系统为甲方完成本服务开通手续后立即生效。

四、本协议是乙方的其他既有协议的补充而非替代性文件。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中信银行理财宝IC卡领用合约》(如有)、《中信银行外币借记卡客户须知(单币卡)》(如有)、《中信银行外币借记卡章程》(如有)、《中信银行个人电子银行业务章程》、《中信银行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及乙方就本服务及相关事项不时补充、制订的规定进行处理。如本协议条款与其他既有协议就本服务同一事项作出的约定存在冲突的,应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五、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甲方对本协议存在任何疑问,或任何相关的投诉、意见,可通过以下渠道向乙方投诉或咨询:拨打乙方服务电话“95558”、登录乙方官方网站(http://www.citicbank.com/),或到乙方各营业网点咨询。

乙方已采取文字加粗、加黑、突出显示等合理方式提请甲方注意本协议项下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甲方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充分说明;甲方已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对本协议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同意遵守以上条款。甲乙双方对本协议所有条款内容的理解不存在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