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资信信息(含个人信用信息)处理授权书

重要提示:

1.鉴于您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银行”)申领信用卡/办理信用卡相关业务,根据监管相关要求,中信银行需要对您开展资信调查,充分核实并完整记录您的有效身份、财务状况、消费和信贷记录等信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关于个人信息的处理规则,需要取得您的单独同意或具备其他合法性基础,特出具此授权书。

2.本授权书是由您出具的授权中信银行和中信银行信用卡业务的专营机构即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以下统称“中信银行”)处理资信信息(含信用信息)的文件。请您务必认真阅读本授权书,尤其是字体加粗和标记颜色的部分,在确认充分了解后慎重决定是否同意本授权书。

3.本人已知悉并认可:本授权有效期自签署之日起至信用卡销户且账户余额为零之日止。中信银行将在为实现信息处理目的所必需的时限内保留本人的个人信息,承担超授权处理个人信息的法律责任,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行业监管规范文件另有规定的,遵守其规定。

4.中信银行承诺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本人同意中信银行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和业务需要保留上述必要的相关资料。

第一部分授权信息的应用范围

为订立及履行本协议之目的,本人保证向中信银行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是真实完整、准确有效的,同意并授权中信银行在申领或办理信用卡及信用卡分期产品业务与服务时(包括资格审核、授信审批、风险监测、资料管理、额度管理、资产保全、欠款催收、资产处置、异议核查等,以下简称“信用卡业务”),在本授权书的授权范围内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本人资信信息(含信用信息)。

第二部分征信信息处理授权

征信信息查询:本人同意并授权中信银行在办理信用卡业务时,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百行征信有限公司、朴道征信有限公司及其他依法成立的征信机构查询本人的信用信息,以及基于信用信息对个人信用状况形成的分析、评价类信息,并对查询到的前述信息进行保存和使用。

征信信息报送:本人同意并授权中信银行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或金融监管机构规章制度要求,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百行征信有限公司、朴道征信有限公司及其他依法成立的征信机构或系统报送本人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个人借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

1.个人基本信息(证件信息、姓名、性别、婚姻、学历、国籍、电子邮箱、居住和单位信息、住宅和单位电话、职业信息、手机号码、配偶信息等)

2.个人借贷交易信息:【含贷记卡账户信息,如发卡机构、账户标识码、开立日期、账户授信额度、账户状态、大额专项分期信息(如有)、特殊交易信息(如有)、逾期记录(如有)以及信用卡在使用过程中形成的交易记录】

3.如本人名下有多个账户,则报送多条账户信息,如本人名下卡片支持多币种结算,则报送多个币种账户信息。报送的信息将会在本人的征信报告中予以体现,该等信息可能包含负面信息,进而对本人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

征信机构授权:本人同意获得个人征信业务许可的机构(百行征信有限公司、朴道征信有限公司及其他依法成立的征信机构)基于本人申请中信银行信用卡业务的目的,向中信银行和合法留存本人信息的机构查询、核实、采集、整理、保存、加工本人能够用于判断个人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并将查询到的信息在本授权书所列的授权范围内提供给中信银行。

本条所指的“各类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人的身份、通信、债务、财产、支付、消费、生产经营、履行法定义务等信息,以及基于前述信息对个人信用状况形成的分析、评价类信息,包括可能对本人产生负面影响的不良信息。

本条所指的“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公安、司法、教育、公安部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服务中心、通信运营商、银联、社保、公积金、互联网平台、行业协会等合法留存本人信息的第三方机构等。

因本条产生的异议,包括需查询、复制、补充、删除个人信息或撤回授权的,可通过以下联系方式联系百行征信有限公司或朴道征信有限公司。

百行征信有限公司联系方式:400-007-1100,邮箱bhcs@baihangcredit.com,也可登陆“百行征信”app或前往百行征信客服中心。

朴道征信有限公司联系方式:010-89658888,邮箱service@pudaocredit.cn。

第三部分 其他个人资信信息处理授权

本人同意并自愿授权中信银行基于提供信用卡服务的需求,自行或通过有关单位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本人如下个人信息,并将个人信息用于本授权书第一部分有关信用卡业务的应用范围。

(1)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国籍、婚姻、身份证件信息、联系方式、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包括声纹、字迹、面部特征等)、公安身份核验信息、学历学籍信息。

(2)财产信息、账户信息、逾期欠款信息、联系人相关信息、工作信息、运营商信息、银联卡鉴权信息、社会保险信息、住房公积金信息、税务信息、公安司法信息、车辆信息、房产信息、工商信息、设备信息、地址信息、航空出行信息、商业保险信息、催收记录、音视频信息、签署的纸质及电子文本信息。

(3)其他合法存有本人信息的第三方所存的能够评估和反映本人信用和风险状况的信息。 

本授权书所指的“有关单位”,包括中信银行及分支机构、中信银行的服务机构、依法设立的资信评估机构或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许可的类似机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司法机关、银联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教育部学生服务与素质发展中心、通信运营商、社会保障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本人所属工作单位/组织代理人

上述“有关单位”信息后续可能发生变更,更新后信息以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官方网站最新公告为准,具体可通过客服热线、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官方网站及“动卡空间”APP等方式进行查阅。

第四部分 资产保全业务个人信息处理授权

本人同意并自愿授权,如本人未依约还款(包括但不限于本金、费用、利息、违约金等),中信银行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规定的前提下,基于业务处理需求,自行或通过依法成立的征信机构和有关单位收集、存储、使用、加工本人个人信息及向第三方合作机构传输、提供本人个人信息。授权内容如下:

(1)基于银行资产保全、欠款催收、扣收逾期款项之目的,授权中信银行进行如下事项:

1)中信银行自行使用或向第三方合作机构提供必要的个人信息,以便中信银行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合作机构通过电话、信函、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微信、面访或司法渠道等方式向本人催缴欠款;

2)中信银行或第三方合作机构通过公开信息获取本人的联系方式后向本人催缴欠款;

3)在本人逾期欠款且联系无果的前提下,与本人的近亲属、紧急联系人、工作单位和其他关联第三人(统称“第三方联系人”)进行联系,请其转告本人信用卡业务相关事宜,以及向代偿意愿人提供还款所需信息。本人承诺告知第三方联系人上述事项,并取得其同意,确保第三方联系人知晓对其的联络义务。如本人未能获得其同意即授权中信银行及中信银行第三方合作机构联络而造成侵犯他人权益,相关法律责任和后果由本人自行承担。

4)在通过办理信用卡预留信息无法联系到本人时,中信银行或中信银行委托第三方合作机构有权使用基于本授权书中个人资信信息处理授权而合法查询、留存的本人的其他联系方式,以便能够及时履行信用卡还款提醒及通知义务。

(2)基于银行资产保全、欠款催收之目的,授权中信银行在业务开展过程中使用本人在中信银行留存的音视频信息及声纹信息(如有),以进行相关身份核验。

(3)基于银行失联客户触达、信息核验之目的,在通过办理信用卡预留信息无法联系到本人时,授权中信银行向依法设立的通信运营商等合法机构获取及验证本人联系方式,用以中信银行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合作机构与本人进行联系。

(4)基于银行开展存证管理之目的,授权中信银行将其签署的任何电子文本、线上操作系统记录及痕迹存储于合法的区块链电子存证平台,并作为有效电子证据;基于解决纠纷而办理公证及向司法机关举证之目的,授权公证机构对区块链电子存证平台签署的任何电子文本、操作记录及痕迹等按公证流程进行公证,并提供相关材料给中信银行及相关司法机构。

(5)基于银行开展债权转让处置、债权追偿之目的,授权中信银行将与其有关的必要信息提供给债权受让方,以便中信银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向第三方转让债权,并同意向债权受让方偿还债务。

本人同意并授权中信银行基于上述第(1)-(5)条款所述目的、方式和范围处理的个人信息类型包括:

个人金融信息:姓名、性别、国籍、婚姻、身份证件信息、财产信息、学历信息、工作信息、房产信息、车辆信息、社会保险信息、住房公积金信息、工商信息、税务信息、账户信息、逾期欠款信息、联系人相关信息

个人联系方式:电话信息(包括手机号码、住宅电话、单位电话)、地址信息(包括通讯、家庭、单位、户籍、物流、身份证件地址)、电子邮箱信息、各类应用账号

其他个人信息: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包括声纹、字迹)、公安司法信息(包括涉诉及仲裁信息)、运营商信息(包括手机号实名认证、手机号码状态)、催收记录、音视频信息(包括催收录音、录像、照片)、签署的纸质及电子文本信息,以及其他反映本人信用和风险状况的信息。

中信银行信息收集渠道包括:纸质或电子申请表、影像资料传递、动卡空间APP、网页申请、客户服务渠道、电子邮箱、传真、邮寄、微信公众号、企业微信。

上述(1)-(5)条款所涉及的第三方合作机构是指受中信银行委托并为中信银行提供资产保全服务支持的合作机构,相关信息均可通过客服热线、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网站(https://creditcard.ecitic.com/heyue/hezuojigou.html 上述地址如有变更,以官网公示为准)及“动卡空间”APP等方式进行查询。后续如发生变更,更新后的机构及有关信息以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官网最新公告为准。

涉及向第三方合作机构进行必要个人信息披露的,中信银行已通过签署法律协议等方式,要求第三方合作机构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与中信银行之间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保密及安全措施约定,并要求第三方合作机构须在法律法规及协议约定下在实现业务目的最小范围内进行个人信息处理,且仅限于授权目的而使用本人的个人信息、留存记录及向中信银行返回相关业务信息。针对向第三方合作机构委托处理、共享个人信息情形,中信银行承诺将对其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进行监督,以保障个人信息安全。

第五部分 其他约定

1.本人同意并授权中信银行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和业务需要保留上述相关资料(包括影像资料),保存期限为本授权书生效之日起至本人与中信银行业务关系终结之日另加五年。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行业监管规范文件对客户个人信息资料有更长保存期限要求的,遵守其规定。

2.本人已知悉中信银行在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本人不良信息之前,会通过短信、邮件、微信、“动卡空间”APP等方式(中信银行将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选择一种或多种方式)告知本人,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不良信息除外。本人保证在中信银行留存的本人上述联系信息真实有效,如有关信息发生变更,将及时告知中信银行更新。因本人未及时告知,导致本人未能收到信用卡相关事宜(如欠款信息、征信情况等),因此产生的不良后果均由本人承担。

3.本人已知悉中信银行公布的相关隐私保密条款,了解中信银行会按照国家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相关要求,进行安全管理,维护本人的个人信息安全,并知悉本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还可向中信银行行使法律所赋予本人对个人信息的知情权、决定权,有权限制或者拒绝他人对其个人信息进行处理;有权向中信银行查阅、复制其个人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本授权书为纸质的,经本人签字后生效;本授权书为电子形式的,经本人在中信银行相关界面上通过勾选或其他方式确认后生效,上述签署方式均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5.本人同意并授权中信银行根据《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通过系统对接,将本人的个人信息(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提供给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进行电子认证,以保证本授权的有效性及其内容不被篡改。

6.中信银行将提前公告或通知本人本授权书的修改。中信银行有权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选择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通知,具体可供选择的通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对账单告知、电子邮件告知、动卡空间告知、短信通知或电话通知等。该等变更自公告或通知中载明的生效日期起开始生效,本人有权在生效日期前选择是否同意该等变更。如本人不接受该等变更,本人将在公告或通知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前停止使用信用卡,并按照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否则视为本人同意该等变更,变更后的内容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7.本人知悉:如对本授权事项存在任何疑问,或任何相关的投诉、意见,可通过电话4008895558进行咨询或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