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自定义靓号服务协议

本协议是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以下简称“甲方”)与中信银行信用卡持卡人(以下简称“乙方”)就乙方向甲方申请办理自定义靓号服务(以下简称“本服务”)事宜特签订的协议。

若乙方同意申请办理本服务,即表示乙方已仔细阅读并同意遵守《自定义靓号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内容及相关收费标准,对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同意接受本协议约束。

甲方在此特别提醒乙方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本协议各条款(特别是以粗体标注的内容),关注所涉及的免除或限制甲方责任、限制乙方权利、争议解决和法律适用等条款。请乙方审慎阅读并选择是否接受本协议。除非乙方接受本协议所有条款,否则乙方将无权使用甲方的自定义靓号服务。 如果乙方对本协议的条款有疑问,请通过客服渠道进行询问。如果乙方不同意本协议的任何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甲方对条款的解释,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乙方通过页面点击确认或甲乙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选择接受本协议,即表示乙方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内容。

一、本服务开展期间,乙方可以在自定义靓号服务页面中申请可用号码替换其本人名下的可更换的中信银行信用卡的卡号;也可以申请可用号码用于新申请的中信银行信用卡(自定义靓号服务是指用旧卡生成新的自定义卡号或新申请卡片自定义卡号,其中可定义卡号末4位或末6位)。 该申请经甲方审核通过后,甲方将向乙方收取相应的卡号自定义增值服务费、制卡费(如有)。信用卡制作完成后,甲方将按照乙方选择的邮寄方式将新卡邮寄至乙方在甲方系统预留的地址。

二、可使用本服务的信用卡为中信银行信用卡主卡,不包括中信银行信用卡附属卡。部分中信银行信用卡产品不支持自定义靓号服务,具体可申请卡片以自定义靓号服务页面可选择的信用卡为准。

三、乙方可使用本服务对卡号后四位/六位进行个性化定制。 如在定制卡号正式提交申请前退出或选择靓号之时起30分钟之内尚未正式提交申请,锁定的号码保留有效期为自乙方选中卡号当日起14个自然日内,解锁后乙方是否能再次办理同一个号码,以实际页面下单为准。如发生以下情况,乙方自定义的靓号不予锁定保留,甲方将为乙方核发随机卡号(该随机卡号免收自定义靓号费用): 

1) 自乙方选中卡号当日至乙方申请通过审批的时间,超过自定义靓号的锁定保留有效期;

2) 自定义靓号锁定保留有效期内,乙方的信用卡申请未通过审核;

3) 乙方申请时若相同的卡号被两名或多名乙方同时选中,则最先下单提交的成功;

4) 乙方申请的卡产品发生降级。

四、乙方享受本服务的中信银行信用卡,如在该信用卡有效期内乙方进行挂失补换卡、升/降卡等级或销卡,均视为乙方自动放弃自定义靓号服务,则原自定义靓号将不予保留且自定义靓号服务费不予退还,请谨慎申请及使用。

五、自定义靓号服务不针对乙方申请时加赠的信用卡,加赠的信用卡将核发随机卡号(该加赠信用卡的随机卡号免收自定义靓号费用)。

六、如乙方通过自定义靓号服务页申请本服务以更换持有的中信银行信用卡卡号,服务申请通过审批后,将为乙方更换新卡,旧卡无法消费使用,如有账单需按时还款,请妥善安排。收到新卡后需激活方可使用,新卡的卡号、有效期及CVV2会变化,权益及积分将不会改变与旧卡一致。(服务申请未通过审核则旧卡维持原有状态不变)。

七、乙方已阅读并清楚知晓《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及该信用卡的相关信息。新卡开卡成功后,乙方愿意遵守《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各项规则。 

八、自定义靓号服务费指特殊号码及定制的增值费用,乙方同意按照自定义靓号服务申请页实际展示的价格支付自定义靓号服务费。 乙方提交自定义靓号申请即表示乙方同意支付服务费,并同意甲方审核通过乙方申请后,无论是否激活开卡,均收取自定义靓号服务费,提交申请即表示乙方同意收费。费用自动计入乙方自定义靓号卡的当月中信银行信用卡账单,即使未激活,乙方仍需按时还款。若到期未还,会产生违约金和利息,并且影响征信,请妥善安排。

九、办理本服务后的新发卡片,因乙方自身原因不再使用本服务,如未激活卡片、主动注销信用卡或更换其他卡号等,因卡号资源已被乙方占用,本服务产生的相关费用不予退还,仍应按照账单按时还款。

十、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甲方保留受理及最终核准自定义靓号服务申请的权利,同时保留变更、调整本协议的权利,以及保留终止自定义靓号服务的权利。

十一、乙方应主动配合甲方进行身份识别与尽职调查,提供真实、准确、完整乙方资料,遵守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相关管理规定。如乙方出现身份文件或信息异常、账户交易异常或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或涉及联合国等制裁情形或甲方具备合理理由怀疑出现上述情形时,甲方有权采取相应管控措施。

十二、本服务相关问题请咨询甲方在线客服或致电客服热线: 40088-95558。

十三、本协议条款若与《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不一致的,以本合约为准。 未尽事宜,以《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银行业监管规定、银行业务规定及金融惯例等有关规定为准。

十四、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和具体需要修改本服务和本协议内容,并通过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短信通知、对账单告知、电子邮件通知、微信通知等方式将此调整告知乙方,甲方有权根据实际产品情况选择上述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告知。修改后的协议一旦公布即有效代替原协议,无需另行单独通知。

十五、乙方确认,甲方已就增加乙方责任或限制乙方权利、免除或限制甲方责任或甲方单方拥有某些权利的所有条款向乙方做出相应提示和说明,乙方对上述条款完全理解并自愿接受该内容。 乙方声明已详尽阅读并完全知晓和遵守本协议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