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示:
1.鉴于您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银行”)申领信用卡/办理信用卡相关业务,为便于为您提供服务,根据法律法规关于个人信息的处理规则,需要取得您的单独同意或具备其他合法性基础,特出具此授权书。
2.本授权书是由您出具的授权中信银行和中信银行信用卡业务的专营机构即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以下统称“中信银行”)对外共享您的个人信息的文件。请您务必认真阅读本授权书,尤其是字体加粗和标记颜色的部分,在确认充分了解后慎重决定是否同意本授权书。
3.您已知悉并认可:本授权书有效期自签署之日起至信用卡销户且账户余额为零之日止,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行业监管规范文件另有规定的,遵守其规定。中信银行将在为实现信息处理目的所必需的时限内保留本人的个人信息,承担超授权处理个人信息的法律责任。
4.中信银行承诺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本人同意中信银行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和业务需要保留上述必要的相关资料。
第一部分授权事项
本人同意并自愿授权中信银行为向本人提供信用卡相关服务,在业务办理或者履行过程中收集、存储、使用、加工和传输本人主动提供或因使用信用卡服务而产生的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的本人个人信息,对外传输、共享(提供)、委托给下述相关机构进行处理。如本人不同意授权,则必要个人信息的授权缺失可能导致中信银行或中信银行合作方无法向本人提供相应的服务。
1.本人同意并自愿授权中信银行在信用卡制卡寄送业务中,委托第三方合作机构处理基于前述业务所需的本人个人信息或本人指定收件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信息、信用卡卡号、有效期、卡片验证码、配送地址、手机号码等必要个人信息。
2.本人同意并自愿授权中信银行在账单寄送、电子账单补发、资料证明、实物礼品寄送业务中,委托第三方合作机构处理基于前述业务所需的本人个人信息或本人指定收件人信息,包括姓名、手机号码、邮寄地址、电子邮箱。
3.本人同意并自愿授权中信银行出于为本人提供服务的目的视情况向必要的、与中信银行有直接合作关系的中信银行的服务机构、代理人、外包作业机构、相关资信机构、业务合作机构(包括与中信银行开展支付业务合作的第三方支付机构、保险公司等)等共享本人的身份信息、个人联系方式、账户信息等必要个人信息。
4.本人同意并自愿授权中信银行出于为本人提供信用卡服务的目的将本人的身份信息、账户信息、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信息(包含出生地址、现居地址、税收居民国家(地区)及纳税人识别号等)等必要个人信息提供给中信银行及分支机构。
5.本人同意并自愿授权,如本人未依约还款(包括但不限于本金、费用、利息、违约金等),中信银行有权基于资产保全、欠款催收、扣收逾期款项、失联客户触达、信息核验等业务处理需求,通过依法成立的征信机构、有关单位、依法设立的通信运营商等合法机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查询、核验本人个人信息及向第三方合作机构传输、提供必要的个人身份信息、账户信息、联系方式等必要个人信息,以委托其通过电话、信函、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微信、面访或司法渠道等方式向本人直接催缴欠款;或在本人逾期欠款且联系无果的前提下,与本人的近亲属、紧急联系人、工作单位和其他关联第三人(统称“第三方联系人”)进行联系,或通过公开信息获取本人的有效联络信息,请其转告本人信用卡业务相关事宜,以及向代偿意愿人提供还款所需信息。本人承诺告知第三方联系人上述事项,并取得其同意,确保第三方联系人知晓对其的联络义务。如本人未能获得其同意即授权中信银行及中信银行第三方合作机构联络而造成侵犯他人权益,相关法律责任和后果由本人自行承担。
6.本人同意并自愿授权中信银行基于债权转让处置,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债权受让方提供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联系方式、账户信息等必要个人信息,用于中信银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向第三方转让债权,并同意向债权受让方偿还债务。
7.本人同意并自愿授权中信银行基于银行开展存证管理之目的,授权中信银行将本人签署的任何电子文本、线上操作系统记录及痕迹存储于合法的区块链电子存证平台,并作为有效电子证据;基于解决纠纷而办理公证及向司法机关举证之目的,授权公证机构对区块链电子存证平台签署的任何电子文本、操作记录及痕迹等按公证流程进行公证,并提供相关材料给中信银行及相关司法机构。
8.在本人领用中信银行与联名卡合作方合作发行的中信银行联名信用卡的情况下,授权中信银行向联名方提供其最小范围内的、必要的个人信息(以联名方确认为准),用于礼品或权益赠送、会籍开通、增值服务、申报税务等用途。
9.本人同意并自愿授权,当中信银行对《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其他办理信用卡服务所需的法律性文本进行电子认证时,根据《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通过系统对接,将本人的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提供给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对合约内容进行电子认证,以保证本合约的有效性及其内容不被篡改。
第二部分 其他约定
1.本人同意并授权中信银行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和业务需要保留上述相关资料(包括影像资料),保存期限为本授权书生效之日起至本人与中信银行业务关系终结之日另加五年。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行业监管规范文件有更长保存期限要求的,遵守其规定。
2.本人已知悉中信银行公布的相关隐私保密条款,了解中信银行会按照国家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相关要求,进行安全管理,维护本人的个人信息安全,并知悉本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还可向中信银行行使法律所赋予本人对个人信息的知情权、决定权,有权限制或者拒绝他人对其个人信息进行处理;有权向中信银行查阅、复制其个人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本授权书为纸质的,经本人签字后生效;本授权书为电子形式的,经本人在中信银行相关界面上通过勾选或其他方式确认后生效。上述签署方式均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4.本人同意并授权中信银行根据《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通过系统对接,将本人的个人信息(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提供给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进行电子认证,以保证本授权的有效性及其内容不被篡改。
5.中信银行将提前公告或通知本人本授权书的修改。中信银行有权根据业务实际情况选择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通知,通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对账单告知、电子邮件告知、动卡空间告知、短信通知或电话通知等。该等变更自公告或通知中载明的生效日期起开始生效,本人有权在生效日期前选择是否同意该等变更。如本人不接受该等变更,本人可在公告或通知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前办理销户手续,否则视为本人同意该等变更,变更后的内容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6.本人知悉:如对本授权事项存在任何疑问,或任何相关的投诉、意见,可通过电话4008895558进行咨询或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