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金卡条款及细则

若持卡人同意申请中信银行信金卡,即表示其已阅读并同意遵守本条款及细则。

关于自动免息分期付款计划的约定:

自动免息分期付款业务,即信金卡持卡人(以下统称持卡人)选择开通自动免息分期付款计划后,享受偿还未出账单满足一定金额的单笔消费免息分期付款的服务。持卡人在交付一定的手续费后,即可将当期未出账单的单笔消费金额按照约定的期数进行分期均额偿还,且无需缴纳因未全额还款而产生的利息。

1、自动免息分期付款相关费用见下表

手续费率收费标准
期数 每期手续费率 总手续费率
6期 0.70% 3.96%
12期 0.68% 7.80%
24期 0.72% 16.80%

手续费支付方式
分期金额(元) 支付方式
¥20,000(含)及以下 一次性支付
¥20,000以上 按分期期数分期支付

• 上表公布的各期手续费率均为最低费率,具体收费标准视持卡人的用卡情况由中信银行最终确定,手续费率最高上浮不超过35%。

• 持卡人在申请信金卡时,可选择是否开通自动免息分期付款功能,中信银行根据持卡人在申请表中选择的分期期数和起点金额为持卡人开通自动免息分期付款计划;若持卡人选择开通自动免息分期付款计划,但对分期期数和起点金额未选择、多选择或选择不明确时,则中信银行默认分期期数为12期和起点金额为人民币500元。

• 每期自动免息分期金额的计算精确到分位,无法除尽部分在第一期扣收。持卡人分期金额总额不超过信用额度,不包含临时调整的额度。

2、下列交易金额不可进行自动免息分期付款:

• 已办理分期的交易金额(包括但不限于商场分期、邮购分期、单笔消费分期、账单分期、现金分期等);

• 争端交易、提现交易金额及各项息费(包括但不限于手续费、利息、滞纳金及其他信用卡收费等);

• 中信银行另行指定的交易金额。

如有变动,中信银行将另行通知。

3、持卡人成功申请信金卡后,可向中信银行申请修改自动免息分期起点金额及期数,修改后当日生效且每月仅限修改一次。中信银行有权根据持卡人的用卡状况相应调整分期期数及起点金额。

4、持卡人成功签约或变更自动免息分期付款计划后,不能对未偿付分期余额再次申请其他形式的免息分期付款。

5、无论是否开通自动免息分期付款功能,信金卡的每期最低还款额均为当期对帐单结欠总额的百分之百(100%)

6、持卡人成功办理自动免息分期付款后发生了退货、换货等导致退款的情况,持卡人须致电中信银行申请取消该笔分期付款并提供相应的有效退、换货凭证,经中信银行核准后,持卡人必须一次性支付未偿付分期余额及未偿付的分期手续费,已经支付的手续费不予退还。

7、持卡人申请提前清偿未偿付分期余额,经中信银行核准后,持卡人必须一次性支付未偿付的分期余额及未偿付的分期手续费,已经支付的手续费不予退还。

8、持卡人的信用卡已至有效期并获得卡片续期,自动免息分期付款计划不因此而终止。

9、持卡人在还款期内申请注销卡片的,需先清偿未偿付分期余额及未偿付分期手续费。

10、中信银行可在其认为适当的情况下认定持卡人的账户不再适合进行自动免息分期付款计划,持卡人的未偿付分期余额及未偿付的分期手续费则全部视为到期应付,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 信用卡因任何原因被持卡人或中信银行取消、冻结、终止、已经过期或不被续期(或有关通知已经发出);

• 持卡人未能按期缴付任何未偿付金额或信用卡账户中的任何其他结欠款项;

• 持卡人违反了《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或本条款及细则中的任何规定;

• 持卡人已经破产或身故;

• 其他中信银行认为任何可能导致持卡人无法或不履行其在此条款及细则或《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下的责任事件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

11、若中信银行行使本条款及细则第10条项下的权利时,所有未偿付分期余额和未偿付分期手续费将即时到期,须立即支付。持卡人应立即向中信银行支付一切信用卡账户之欠款。包括未偿付分期余额和未偿付分期手续费,且前期已经扣收的分期手续费不予退还。

12、本条款及细则为《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附加条款,与《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有冲突的,以本条款及细则为准。持卡人声明已阅读并了解本条款及细则,并同意受其约束。

13、持卡人需向我行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信息并在信息变更后及时通知我行。在法律及监管法规允许的前提下,我行保留修改合约的权利。中信卡中心按监管要求完成相关价格报备和公告等必要手续后,可修改本条款及细则,并通过但不限于网站公告、短信等方式将此调整告知持卡人。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本细则最终解释权归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咨询(投诉)电话40088955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