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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信用卡圆梦金产品合约

若中信银行信用卡主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申请办理“圆梦金”产品,即表示其已阅读并同意遵守本合约及相关收费标准,并且对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

第一条 名词定义

“圆梦金”产品是为中信银行信用卡优质持卡人提供的在一定期限内在符合条件的商户单笔消费金额达到起始分期金额,则该笔消费即可分期的消费分期服务,持卡人按约定还款方式进行偿还分期本金及分期利息。

第二条 业务申请

1.“圆梦金”产品仅限中信银行信用卡主卡持卡人申请办理。

2.持卡人可通过卡中心开设的官方渠道申请“圆梦金”产品,“官方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客服热线、动卡空间、官方网站、官方微信、短信营销、电话销售等。

3.卡中心有权依据持卡人申请时的资信状况、用卡情况等决定是否核准该持卡人的申请。

4.持卡人申请的“圆梦金”产品实际分期金额、起始分期金额、分期期数等以卡中心最终审批结果为准。

5.“圆梦金”产品额度包含持卡人固定额度及专项额度。其中专项额度是指根据持卡人申请,卡中心审核后授予持卡人的专门用于其办理分期类业务的一次性临时额度,该额度将随持卡人的资信情况变化或取消,最终以卡中心审批为准。

6.“圆梦金”产品卡中心提供先息后本及等本等息还款方式,持卡人可以选择还款方式,但最终还款方式以卡中心审批为准。

先息后本还款是持卡人按分期期数分期偿还分期利息,到期一次性偿还分期本金。

等本等息还款是持卡人按分期期数分期偿还分期本金及分期利息。

第三条 业务办理

1.申请“圆梦金”产品时,持卡人需在卡中心提供的范围内选定信用卡账户及起始分期金额、分期期数等内容。

2.持卡人可根据自身需求,且在当日首次使用办理“圆梦金”产品的信用卡账户消费前,通过客服热线、动卡空间或其他官方渠道在卡中心允许的范围内修改起始分期金额、分期期数或关闭“圆梦金”产品,最终结果以卡中心审批为准。卡中心有权根据持卡人的用卡情况、资信状况等变化而调整持卡人的可分期金额、分期期数及有效期等。

3.起始分期金额为持卡人单笔消费进行分期的起点金额,分为500元、1000元、2000元、5000元、10000元共5档(以上均为人民币),实际可选起点金额以办理渠道查询为准。凡单笔消费金额达到持卡人选定的起始分期金额且符合本合约约定条件的消费将办理分期,最高不超过30万元,若单笔消费金额未达到起始分期金额或不符合本合约约定的条件,则无法办理分期。

4.“圆梦金”产品设置3期、6期、12期、24期、36期等多种分期期数,实际可选分期期数以办理渠道查询为准。

5.“圆梦金”产品自办理成功之日起有效期为30天。持卡人可在有效期内到符合条件的商户消费,达到起始分期金额时办理分期并按约定还款方式还款。产品有效期内持卡人不可修改还款方式。

6.“圆梦金”产品仅限持卡人本人名下的信用卡账户方可办理。

7. “圆梦金”产品在分期期间,分期金额会占用持卡人专项额度(如有)和/或固定额度,且优先占用专项额度,超出专项额度部分则占用持卡人固定额度。分期利息会在每期占用持卡人固定额度。专项额度不可循环使用,会随着每月还款逐渐减少,并且减少信用额度不大于当月持卡人的还款金额,专项额度将优先于固定额度受偿。

8.“圆梦金”产品仅适用于通过银联渠道交易的人民币消费,且预授权交易、房地产类、金融类、公立医院类、博彩类等消费以及监管机构和中信银行风险政策规定的限制类消费除外。

9.卡中心与持卡人将通过包括但不限于电话、短信、网络、或其他数据电文的形式确认产品办理的要素内容。

10.持卡人不能对已入账的分期金额和分期期数进行更改。对于已分期的消费,不可对应还分期金额再次申请分期。

11.若在本产品存续期间出现持卡人账户销户、注销卡片、账户被冻结、超限、账户交易异常、身份证有效期过期等情形,将影响“圆梦金”产品的正常消费使用。

12.办理“圆梦金”产品后,已入账的原始消费若发生全额退货,卡中心将自动取消该笔消费分期,已收取的分期利息不予退还;已入账的原始消费账若发生部分退货,则该笔消费分期不会取消,依然按原始消费金额的全额办理分期入账,正常计收分期本金和分期利息。

13.持卡人使用Samsung Pay、Huawei Pay、Apple Pay等移动支付设备进行消费时,不可使用本产品专项额度。

第四条 收费标准

1.卡中心以持卡人满足“圆梦金”产品规则的原始消费金额为基数计收分期利息。

2.每期对应的年化利率(单利)区间为0-18%(日利率=年化利率/365),持卡人可通过申请界面实时获悉年化利率(单利)结果。年化利率值仅供参考,实际年化利率可能因交易时间、还款时间等不同与参考值存在差异,未依约还款不适用上述年化利率。信用卡的其他费用收取标准详见《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

第五条 分期入账规则

1.每期分期利息等于分期本金总额以年化利率(单利)折算除以分期期数,精确到分位,余数计入第一期,具体以账单为准。分期利息一经收取,不予退还。

2.持卡人选择等本等息还款方式,每期每笔应还本金分摊额等于单笔分期本金总额除以分期期数,精确到分位,余数计入第一期。选择先息后本还款方式,分期本金与最后一期分期利息同一日入账。

3.分期办理成功入账当日为持卡人第一期分期记账日,每期分期利息将会在还款期内按首期记账日的每月同一日逐期入账,遇到自然月天数不足的情况,则在当月最后一日入账。等本等息还款方式的每期本金分摊额入账时间与分期利息一致,先息后本还款方式的分期本金与最后一期分期利息同一日入账。

第六条 还款与积分

1.持卡人办理“圆梦金”产品的应还分期本金及分期利息计入每月信用卡对账单的“本期应还款额”。

分期本金(先息后本还款方式的分期本金最后一期入账)及分期利息自分期交易入账后首个账单周期起算,逐月计入指定信用卡每月应还金额,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收,持卡人需在约定的到期日前按对账单全额偿还。

2.积分规则:持卡人办理“圆梦金”产品,不计付中信银行信用卡积分。持卡人的原始消费有计付积分的,计付规则参照《中信银行积分计划条款与细则》执行。

3.持卡人缴付信用卡账款后仍有多余款项时,该款项将视为持卡人的溢缴款项,不属于提前终止分期还款,不提前清偿持卡人办理的“圆梦金”产品剩余所欠款项。

第七条  终止分期还款

1.“圆梦金”产品提前终止分期还款分为持卡人自行终止和卡中心主动终止两种情况。

2.持卡人自行终止即持卡人不愿继续按照约定偿还已成功办理的分期产品时,需致电卡中心客服热线申请取消,经卡中心审核通过后,可取消“圆梦金”产品,且通过后该取消申请不可撤销,即办理的“圆梦金”产品终止,持卡人须一次性偿还所有剩余分期本金金额,已入账的分期利息不予退还,且需支付提前终止分期还款违约金,剩余分期本金金额及提前终止分期还款违约金将一次性记入当期对账单。

3.持卡人已办理成功的分期金额,不享受免息还款期或最低还款额待遇。若持卡人未全额偿还当期应还分期本金和分期利息或有其他违反合约约定情形的,则卡中心有权提前终止持卡人的分期业务,持卡人应偿还未偿还的分期本金及已发生但未偿还的分期利息等费用,且卡中心有权收取持卡人提前终止分期还款的违约金。

4.提前终止分期还款违约金收取标准如下:

(1)等本等息还款方式:

若于第二期记账日(含)前终止分期业务的,卡中心收取未记账本金的1%作为提前终止分期还款违约金;

若于第二期记账日(不含)后第三期记账日(含)前终止分期业务的,卡中心收取未记账本金的2%作为提前终止分期还款违约金;

若于第三期记账日(不含)后终止分期业务的,卡中心收取未记账本金的3%作为提前终止分期还款违约金。

(2)先息后本还款方式

若于第一期记账日(不含)后终止分期业务的,卡中心收取未记账本金的1%作为提前终止分期还款违约金。

第八条 违约责任

持卡人须依照对账单金额按时还款,否则卡中心将依照《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等约定计收相应利息、违约金、费用。其中,如持卡人未依本合约还款,卡中心有权根据持卡人的用卡行为对持卡人当期账单的分期本金在日利率0.035%至0.05%(含)范围内计收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到账日止的应付利息,按月计收复利,最低收费为人民币1元,并随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利率的调整而调整。若到期还款日前未还清当期还款额,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应付利息外,持卡人还应按月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每期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最低收费为人民币20元。

第九条 反洗钱条款

根据国家有关金融法律法规规定,持卡人应主动配合卡中心进行身份识别与尽职调查,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客户资料,遵守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相关管理规定。如持卡人出现身份文件或信息异常、账户交易异常或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或涉及联合国等制裁情形或卡中心具备合理理由怀疑出现上述情形时,卡中心有权采取相应管控措施。

第十条 停用条款及销户

1.我行有权因其认定的正当理由或风险控管因素终止持卡人申请的“圆梦金”分期及已办理的分期。在此情况下,卡中心无需通知或催告。持卡人未付分期余额将全部转为到期应付款项,持卡人应一次性偿还所有其信用卡账户之欠款,包括但不限于未偿还分期本金余额、未偿付的分期利息、未偿还的其他款项及可能产生的利息、违约金(含提前终止分期还款违约金)等,且前期已经扣收的分期利息不予退还,若包含此产品专项额度,也将同时取消,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持卡人有任何舞弊、欺诈或非真实交易等情形;

(2)持卡人信用卡被取消、管制、催收、冻结、终止、已经过期或不被续期等原因处于异常状态;

(3)持卡人未能按期缴付任何未付金额或信用卡账户中的任何其他结欠款项;

(4)持卡人违反了《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或本合约中的任何规定;

(5)持卡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限制人身自由、身故、破产或其他丧失偿债能力的情形出现;

(6)持卡人出现或可能出现无法或不能履行其在本合约或《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下的责任事件;

(7) 持卡人出现或可能出现未遵照《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要求使用资金,违规将资金使用于生产经营、投资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监管机构等规定的其他限制领域情形的;

(8)其他卡中心有正当理由或风险控管因素认为该账户不再适合开展“圆梦金”产品的。

2.持卡人若在还款期内需要注销信用卡账户,应按提前终止分期还款条款清偿应还款项,再提出注销需求。

3.持卡人的信用卡若已至有效期,无论是否获得卡片续期,已办理的“圆梦金”产品不因此而终止,持卡人应继续履行分期还款义务。

第十一条 授权条款

为订立及履行本合约之目的,持卡人同意并授权卡中心以风险管理、资产管理和异议核查等信用卡相关业务为目的,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使用个人信用信息及信用报告。向百行征信有限公司、朴道征信有限公司和其他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及其他合法机构(包括依法设立的资信评估机构或有关法律、监管机构许可的类似机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司法机关;教育部学生服务与素质发展中心;电信运营商(或其授权的服务商);卡中心所属工作单位/组织;中信集团成员(含分支机构及附属机构)、中信银行的服务机构、代理人、外包作业机构)和个人依法收集、传输、提供持卡人的个人身份信息、信用信息、个人生物特征信息、资产财产及负债信息、工作信息、运营商信息、学历/学籍信息、社保信息、公积金信息、设备信息、地址信息、航空出行信息、保险信息等,并对上述信息进行存储、使用及加工。

同时,持卡人同意并授权卡中心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百行征信有限公司、朴道征信有限公司及其他依法成立的征信机构或系统报送其个人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如身份信息、配偶信息、居住信息、职业信息等)、个人金融信息【如信贷交易信息中的用卡信息(含是否存在套取信贷资金、积分、权益、里程、奖品或增值服务等行为)、还款信息、逾期情况(如有)、账户状态等】。该等信息将会在持卡人的征信报告中予以体现,该等信息可能包含负面信息,进而对持卡人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

第十二条 其他

持卡人可在卡中心官方App动卡空间:我的—全部服务—圆梦金—分期记录,中查看其办理本产品所产生的电子合同。

 

特别声明:

卡中心保留根据持卡人账户表现和信用状况采用合理资产管理措施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调整持卡人的信用额度、要求持卡人在指定期限内偿还所有欠款(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未还的本金及其在剩余期数内的分期利息及其他费用)等方式。

卡中心仅提供信用卡分期消费金融服务,并非相关商品或服务的供应商,与商户亦不具有任何代理、担保、合伙、联营、承包、雇佣、特许权授予等关系。持卡人与商户之间的商业行为,以及有关商品或服务质量、配送、退换货、产品责任和售后服务等相关事宜均由商户负责。持卡人亦不得以与商户的任何争议拒绝向卡中心偿还欠款。

持卡人需向卡中心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信息并在相关信息变更后及时通知卡中心。在法律及监管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卡中心保留修改本合约(包括但不限于延迟或提前终止本产品、修改收费/息标准等)的权利。卡中心在按监管要求完成相关价格报备和公告等必要手续后,可修改本合约,并通过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网站公告、短信、对账单告知、电子邮件、微信等方式将此调整告知持卡人,卡中心有权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选择上述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通知。

持卡人声明已阅读并了解本合约中的全部内容,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圆梦金”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本产品合约,并同意受其约束。“圆梦金”产品申请成功,即表明持卡人同意办理“圆梦金”产品,接受专项额度(如有),同意对符合“圆梦金”产品分期规则的消费办理分期还款的服务,对所有发生的欠款承担清偿责任。本合约为《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附加条款,如本合约与《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不一致的,以本合约为准。本合约未尽事宜,依据《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银行业务规定及金融惯例处理。

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本合约最终解释权归卡中心,咨询(投诉)电话:40088955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