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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以下简称“本行”)与中信银行信用卡主卡申领人(以下简称“持卡人”)就申请办理本行现金分期产品事宜特签订如下合约,若持卡人同意申请办理现金分期产品,即表示其已阅读并同意遵守本产品合约及相关收费/息标准,并且对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
第一条 声明事项
1.现金分期产品是为本行优质持卡人提供的转账分期还款服务,持卡人申请并通过核准后,本行将款项划至持卡人指定的本人名下的借记卡上供消费使用,持卡人支付分期利息,并享受分期还款服务。
本行有权依据持卡人申请时的资信状况、用卡情况等决定是否核准该持卡人的申请。持卡人成功申请本产品后,需按期偿还分期本金(如有)并支付分期利息。
每期分期本金(如有)与分期利息将计入当期信用卡账单。每期应还本金=分期总金额÷分期期数;每期分期利息=分期总利息÷分期期数,每期分期本金及分期利息精确到分位,余数计入第一期,分期利息一经收取,不予退还。单期分期利率范围为0%-1.50%,实际以系统实时测评为准。分期利率对应的近似折算年化利率为0%-18.00%(该近似折算年化利率用单利计算仅供参考,实际年化利率因选择办理的分期产品、账单日间隔、每月实际天数、还款方式等不同情况而略有差异),是根据持卡人现金流、分期期数计算的年化内含报酬率,其公式为:
其中n为年内还款频率(例如,每月还款一次则n为12,每3个月还款一次则n为4,每年还款一次则n为1),由此计算出的IRR即为近似折算年化利率。如持卡人未依约还款则不适用前述年化利率。
2.提前终止分期还款订单,已收取的分期利息不予退还,同时收取未记账本金的0-3%作为提前终止分期还款的违约金;具体见本合约“第七条 终止分期还款”及“第九条 停用及销户”条款。
3.持卡人须依照对账单金额按时还款,否则本行将对持卡人当期账单的分期本金在日利率0.035%至0.05%(含)范围内计收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到账日止的应付利息(非分期利息),并按月计收复利,最低收费为人民币1元。若到期还款日前未还清当期还款额,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应付利息外,持卡人还应按月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当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最低收费为人民币20元。
第二条 产品申请及划款条件
1.现金分期产品仅限本行信用卡主卡持卡人办理,不受理附属卡持卡人办理本产品。
2.现金分期产品办理币种仅限人民币。
3.本行有权依据持卡人资信状况及用卡情况决定是否核准持卡人的现金分期申请,持卡人申请的现金分期产品最终以本行审批通过的分期金额、期数等内容为准。本行有权根据不同申请渠道开放不同产品及申请期数。
4.持卡人可通过本行信用卡官方App“动卡空间”、中信银行手机银行App、中信银行信用卡微信公众号及其他自助渠道、客服热线(含销售专线)等官方渠道申请本产品,具体流程以各渠道的实际展示为准。
5.现金分期产品设置1期、3期、6期、12期和24期多种分期期数。
6.持卡人成功办理现金分期产品,则不能撤销,且不能对已办理的分期本金和分期期数进行更改,不可对每期分期本金及分期利息再次申请分期。
7.持卡人同意本行与持卡人通过包括但不限于电话、短信、网络或其他数据电文的形式确认产品办理的要素内容。
8.为了确保资金安全,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本人的身份证号、信用卡和借记卡卡号、有效期、交易密码、查询密码、动态验证码等信息,否则持卡人因此而遭受的风险和损失,本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9.持卡人授权本行将分期资金转账到持卡人指定的本人借记卡账户,并承诺该账户信息完全真实准确,如因持卡人错误提供账户信息,或上述账户发生冻结、过期、挂失等原因造成本行转账失败,因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10.持卡人需向本行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信息并在相关信息变更后及时通知本行。
11.持卡人承诺上述转账账户未开通第三方存管功能(即该账户未开通用于股票、基金、期权、期货等资金往来结算功能)。
12.持卡人办理现金分期产品,分期本金和分期利息均不累计中信银行信用卡积分。
13.持卡人若在本产品存续期间出现销户、注销卡片、超限、账户交易异常、身份证过有效期等情形,将影响该产品的正常办理。
第三条 办理金额
1.现金分期产品最低申请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最高申请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申请金额需为1000元的整数倍,以申请渠道的实际展示及本行最终审批结果为准。
2.现金分期产品占用额度包含固定额度及专项额度(如有)。其中专项额度启用前为预授信,该预授信为动态管理,将随持卡人的资信情况变化或取消,最终以本行审批为准。
3.现金分期产品在分期期间,分期本金会占用持卡人的固定额度和专项额度(如有),且优先占用专项额度,超出专项额度部分则占用持卡人固定额度。分期利息会在每期占用持卡人固定额度。专项额度不可循环使用,且优先于固定额度受偿。
4.持卡人办理现金分期产品所占用额度为持卡人信用卡信用额度的一部分。该额度为卡中心在统一授信管理的前提下,依据持卡人资信状况及用卡情况核定持卡人可办理的额度。现金分期产品办理成功即表明持卡人接受其授信额度且具备相应清偿能力,并对已发生的欠款承担清偿责任。
第四条 记账日及分期入账规则
1.本行将现金分期产品申请分期金额转账至持卡人指定的本人借记卡账户,转账当天为持卡人第一期应还分期本金及分期利息的记账日,持卡人每期的应还分期本金及分期利息将会在还款期内按首期记账日之后的每月同一日逐期入账,遇到自然月天数不足的情况,则在当月最后一日入账,入账日则为记账日。
2.本产品还款方式包括分期偿还本金及到期一次性偿还本金两种。
3.分期偿还本金(即每月等额)还款方式是指持卡人按分期期数分期偿还分期本金及分期利息。
4.到期一次性偿还本金(即先息后本)还款方式是指持卡人按分期期数分期偿还分期利息,分期本金一次性计入持卡人最后一期账单应还款额中。
第五条 资金用途
1.持卡人承诺申请的分期资金将严格按照国家相关部门及本行的规定使用,仅用于个人消费用途,不用于任何生产经营、投资等非消费领域,不通过非法手段套取现金,不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不用于国家法律、政策以及监管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限制领域。
2.持卡人承诺配合本行进行分期资金用途后续检查,须在本行规定的时间内向本行提供借款资金使用的用途凭证,否则,持卡人将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责任及损失。
3.持卡人若违反以上承诺,将被视为违反《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及本合约约定,本行有权随时提前终止持卡人的现金分期产品,持卡人应偿还未偿还的分期本金及已发生但未偿还的分期利息等费用,且本行有权收取持卡人提前终止分期还款违约金。本行有权将该违约行为记入持卡人的个人征信记录及采取法律允许的措施收回该笔分期资金。
第六条 还款
1.本产品的每期分期本金(如有)及分期利息自入账后首个账单周期起算,逐月计入持卡人信用卡账单的“本期应还款额”,且全额计入最低还款额,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收,持卡人需在约定到期日前按账单金额偿还,已办理成功的分期本金及分期利息不享受免息还款期或最低还款额待遇。
2.若持卡人未全额偿还当期应还分期本金和分期利息或有其他违反合约约定情形的,则本行有权提前终止持卡人的分期产品,持卡人应偿还未偿还的分期本金及分期利息等费用,且本行有权收取持卡人提前终止分期还款的违约金。
3.若持卡人缴付信用卡账款后仍有多余款项,该款项将视为持卡人的溢缴款项,不属于提前终止分期还款,不提前清偿持卡人办理的本产品剩余所欠款项。
4.若持卡人变更信用卡账单日,已成功办理的现金分期产品后续入账日期保持不变,不受持卡人变更账单日影响。
第七条 终止分期还款
1.持卡人需提前清偿本产品所有款项时,则需致电本行客服热线申请提前终止分期,经本行审核通过后,方可提前终止该笔分期订单,且审核通过后该终止申请不可撤销,即办理的本产品终止。持卡人须一次性偿还所有剩余分期本金及已发生的分期利息等费用,未入账的分期利息将不再收取,已入账的分期利息不予退还,且需支付提前终止分期还款违约金,上述款项本行将一次性记入当期对账单,持卡人须依账单金额按时还款。
2.提前终止分期还款违约金收取标准如下:
(1)分期偿还本金的分期订单提前终止违约金标准:
①若于第二期记账日(含)前终止分期产品的,本行收取未记账本金的1%作为提前终止分期还款违约金;
②若于第二期记账日(不含)后第三期记账日(含)前终止分期产品的,本行收取未记账本金的2%作为提前终止分期还款违约金;
③若于第三期记账日(不含)后终止分期产品的,本行收取未记账本金的3%作为提前终止分期还款违约金。
(2)到期一次性偿还本金的分期订单申请提前终止,本行收取未记账本金的1%作为提前终止分期还款违约金。
第八条 反洗钱条款
根据国家有关金融法律法规规定,持卡人应主动配合本行进行身份识别与尽职调查,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客户资料,遵守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相关管理规定。如持卡人出现身份文件或信息异常、账户交易异常或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或涉及联合国等制裁情形或本行具备合理理由怀疑出现上述情形时,本行有权采取相应管控措施。
第九条 停用及销户
1.本行有权因认定的正当理由或风险控管因素终止持卡人申请的本产品。在此情况下,本行无须事先通知或催告,持卡人未付分期余额将全部转为到期应付款项,持卡人应一次性偿还所有信用卡账户之欠款,包括但不限于未偿还分期本金余额及可能产生的利息、违约金(含提前终止分期还款违约金)、未偿付的分期利息等,且前期已经扣收的分期利息不予退还。同时专项额度(如有)也将被取消。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持卡人有任何舞弊、欺诈或非真实交易等情形;
(2)持卡人的信用卡由于被取消、管制、催收、冻结、终止、已经过期并不被续期等原因变为非正常状态;
(3)持卡人未能按期缴付任何未付金额或信用卡账户中的任何其他结欠款项;
(4)持卡人违反了《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或本合约中的任何规定;
(5)持卡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限制人身自由、身故、破产或其他丧失偿债能力的情形出现;
(6)持卡人出现或可能出现无法或不能履行其在本合约或《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下的责任事件;
(7)持卡人违反反洗钱法等国家法律法规情形的;
(8)持卡人出现或可能出现未遵照《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要求使用资金,违规将资金使用于生产经营、投资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监管机构等规定的其他限制领域情形的。
(9)其他本行有正当理由或基于风险控管因素认为该账户不再适合办理现金分期产品的。
2.若持卡人还款期内需要注销信用卡账户,应按本合约第七条约定提前终止分期还款并清偿所有应还款项,再提出注销需求。
3.持卡人的信用卡已至有效期,无论卡片是否续期,已办理的现金分期产品不因此而终止,持卡人应继续履行本产品的还款义务。
第十条 授权条款
为订立及履行本合约之目的,持卡人同意并授权本行以风险管理、资产管理和异议核查等信用卡相关业务为目的,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使用个人信用信息及信用报告。向百行征信有限公司、朴道征信有限公司和其他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及其他合法机构【包括依法设立的资信评估机构或有关法律、监管机构许可的类似机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司法机关;教育部学生服务与素质发展中心;电信运营商(或其授权的服务商);本行所属工作单位/组织;中信银行及分支机构;中信银行的服务机构、代理人、外包作业机构】和个人依法收集、传输、提供持卡人的个人身份信息、信用信息、个人生物特征信息、资产财产及负债信息、工作信息、运营商信息、学历/学籍信息、社保信息、公积金信息、设备信息、地址信息、航空出行信息、保险信息等,并对上述信息进行存储、使用及加工。
同时,持卡人同意并授权本行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百行征信有限公司、朴道征信有限公司及其他依法成立的征信机构或系统报送其个人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如身份信息、配偶信息、居住信息、职业信息等)、个人金融信息【如信贷交易信息中的用卡信息(含是否存在套取信贷资金、积分、权益、里程、奖品或增值服务等行为)、还款信息、逾期情况(如有)、账户状态等】。该等信息将会在持卡人的征信报告中予以体现,该等信息可能包含负面信息,进而对持卡人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
第十一条 其他
持卡人可在本行动卡空间App“分期还款”办理界面中查看年化利率、分期记录及办理本产品所产生的电子合同等信息。
特别声明
本行保留根据持卡人账户表现和信用状况采用合理资产管理措施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调整持卡人的信用额度、要求持卡人在指定期限内偿还所有欠款(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未还的本金及其在剩余期数内的分期利息及其他费用)等方式。
持卡人同意本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向第三方转让债权,并同意向债权受让方偿还债务。
本行在按监管要求完成相关价格报告和公告等必要手续后,可修改本产品收费/息标准、年化利率等相关合约内容,并通过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短信通知、对账单告知、电子邮件通知、微信通知等方式将此调整告知持卡人,本行有权根据实际产品情况选择上述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告知。
持卡人已充分阅读并了解《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及《中信银行信用卡现金分期产品合约》,自愿遵守上述合约约定,同意相关收费/息标准,保证本次申请中信银行信用卡现金分期产品时提供的信息真实有效。持卡人同意本行就持卡人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向任何相关方进行核实。不论核准通过与否,持卡人同意《中信银行信用卡现金分期产品合约》由本行保留。
本合约为《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附加条款,若与《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不一致的,以本合约为准。本合约未尽事项依据《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银行业监管规定、银行业务规定及金融惯例等有关规定办理。
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本合约最终解释权归本行所有,咨询(投诉)电话40088-955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