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

中信银行(以下简称“甲方”)与中信银行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主卡申领人(以下简称“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就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向甲方申领使用信用卡的有关事宜特签订如下合约,乙方在申请表上签名或使用信用卡时,即视为乙方已理解和接受本合约,并同意受其约束。

名词定义

信用卡账户:是指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在甲方开立的

信用卡项下账户,双币信用卡的账户分为人民币账户和外币账户;IC信用卡的账户分为人民币主账户和人民币电子现金账户。

IC信用卡:是指甲方向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提供的符合《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以下简称“PBOC”)的现代化金融支付工具,是集芯片和磁条于一体或仅有芯片的信用卡,支持接触式和非接触式两种刷卡方式,具有小额支付应用功能(即电子现金),可实现脱机消费、圈存、圈提等交易功能。

电子现金:是指为方便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小额消费而设计的IC信用卡应用,电子现金账户初始余额为人民币0元,最高余额不得超过人民币1,000元(含),单笔脱机消费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200元(含)。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上限或交易限额由甲方在遵循国家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可自行按产品设定。电子现金账户内余额不能透支和挂失,不能取现和转账,不计付利息。

圈存:是指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将IC信用卡主账户中的可用额度或其他任一借记卡中的资金或直接将现金划入电子现金账户中的交易。

圈提:是指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将IC信用卡电子现金账户中的部分或全部余额划回到其主账户中的交易。

记账日:是指甲方将信用卡交易记入信用卡账户的日期。 

到期还款日:是指甲方每个账单周期所对应的还款期限届满日。 

预借现金:包括现金提取、现金转账和现金充值业务。 信用卡现金提取是指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在银行柜台或自动柜员机(ATM)等自助机具或以其他经本行认可的交易方式提取现金行为。但甲方与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信用额度:是指甲方根据乙方的信用状况核定的,在卡片有效期内可以使用的最高限额,是乙方名下所有卡片(含主卡、附属卡)的共用额度,也是人民币账户(含电子现金账户)与外币账户的共同额度。 

免息还款期:从甲方记账日到甲方规定的到期还款日之间为免息还款期。 

通知方式:是指甲方与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约定的告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对账单、信函、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微信、报刊公告、语音电话、客户服务电话或手机客户端信息推送等。

第一条 申请

1. 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是正确、完整、真实、合法且有效的,同意并配合甲方向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等)查询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在其中的信用信息及信用报告,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了解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的身份、财产和其他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学历、职业、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拥有机动车、房地产或金融资产等信息),并同意甲方保留相关资料。无论是否批核及信用卡是否终止,有关资料均不予退回。

2.甲方有权依据乙方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批准乙方的信用卡申请,并根据乙方的申请为其附属卡申领人发放或注销附属卡。 

3.甲方按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确定的通信地址寄出卡片后,即履行完发卡义务。持卡人应确保该地址准确无误并能正常收取邮件,否则,因此发生遗失、被窃的风险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收到信用卡后,应立即在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栏签上本人签名,并在使用信用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熟记并妥善保管密码,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承担。 

5.乙方必须通过甲方认可的正规渠道办理信用卡,若乙方明知受理人非甲方认可渠道的工作人员或非法中介,而将资料交给他人办理信用卡从而造成银行资金损失的,则由乙方承担所有损失。

6.乙方同意甲方在其信用卡主卡(中信银联品牌人民币卡)申请获批准后,在其已持有的中信银行银联人民币信用卡(不包括公司卡、公务卡、店内卡、蓝卡及其他甲方不接受卡种类)账户下开通网付卡服务,该服务共享实体主卡额度,网付卡服务仅支持银联卡组织的互联网无卡人民币支付。乙方可以通过中信银行网上银行等渠道验证登陆后,启用网付卡服务功能,包括新增网付卡号、交易限额及有效期修改、查询及注销。乙方在使用网付卡服务时应遵守《中信银行网付卡服务协议》(详见中信银行信用卡网站)及与该服务相关的其他所有协议及约定。

7.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确认: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认可并接受本文本中载明或甲方公示的收费标准。

 

第二条 使用

1. 信用卡只限于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进行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等消费或信用卡现金提取。乙方不得利用中信银行信用卡进行虚假交易等欺诈活动套取银行信贷资金、积分、奖品或增值服务。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不得将信用卡用作任何其他用途,尤其不得用作任何违法用途。信用卡现金提取款项仅用于合理、合规的消费领域,不得进入生产经营、证券市场、股本权益性投资及房地产开发等非消费领域。 

2.对于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因任何不当使用信用卡而直接或间接蒙受的损失或损害,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信用卡只限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本人使用,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出租、转借或以其他方式交由他人使用信用卡,视为违约,甲方有权收回信用卡,并由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承担所有损失。 

4.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在安全的环境下在互联网(INTERNET)上使用信用卡,除非因为甲方责任,否则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必须自行承担该卡在互联网上使用所导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 

5. 凡未使用密码的交易,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签名的交易凭证或能够证明乙方本人消费的其他依据为该交易完成的有效凭证。另外,对于免签免密的面对面交易,以及通过电话、传真或网络等方式完成的非面对面交易,凭信用卡磁条、芯片、卡号、有效期、校验码等卡片信息或电子数据所产生的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完成的有效凭证。

凡未使用密码的交易,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签名的交易凭证为交易的有效凭证。另外,对于免签免密的面对面交易,以及通过电话、传真或网络等方式完成的非面对面交易,凭信用卡磁条、芯片、卡号、有效期、校验码等卡片信息或电子数据所产生的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

6.依照交易习惯、交易性质或在甲方认可的交易类型下,经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出示信用卡或提供卡号并经商户验证后,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可通过非现场交易包括但不限于离线POS 、邮件、电话、传真、互联网等途径进行信用卡交易,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认可甲方可凭借密码、电话、传真确认、邮件、收货单签名、发货凭证或其他可验证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身份和意思表示的方式,确认信用卡交易系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本人所为。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不得以交易单据上无签名或无交易单据为由拒绝付款。 

7.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在使用IC信用卡进行脱机消费、圈存、圈提等交易时,需遵守甲方、中国银联、收单银行及有关受理机构的相关规定。

8.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使用IC信用卡电子现金进行脱机消费时,不校验密码、不核对持卡人签名,凡使用电子现金进行的交易均视为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本人所为,电子现金账户余额随脱机消费实时扣减。若消费金额大于电子现金账户的余额,且消费终端支持联机交易,则该笔交易将自动发起联机交易,从主账户中全额扣除,持卡人应输入交易密码(如有),并在相关交易凭证上签名。脱机消费记账以交易商户实际发起请款为操作依据。

9.IC信用卡如出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到期更换新卡、挂失更换新卡、销户、旧卡损坏更新等情况,原旧卡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不会自动圈提回主账户,即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仍可继续脱机消费。在上述情形下,电子现金账户所发生的一切交易均由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承担。

10.IC信用卡在到期更换新卡时,需在中国银联清算周期结束后,旧卡电子现金账户余额才可自动圈提回主账户。

11.IC信用卡在挂失更换新卡时,需待已挂失的IC信用卡超过有效期,并在中国银联清算周期结束后,旧卡电子现金账户余额才可自动圈提回主账户。

12.IC信用卡在销户及旧卡损坏更新时,如IC信用卡芯片可读,则在销户及换卡的同时,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须将旧卡的电子现金账户余额实时圈提回主账户;如IC信用卡芯片不可读,且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将IC信用卡交回甲方的情况下,则从交回日开始,并在中国银联清算周期结束后,旧卡的电子现金账户余额才可自动圈提回主账户,否则,需待旧卡超过有效期,并在中国银联清算周期结束后,旧卡电子现金账户余额才可自动圈提回主账户。

第三条 信用额度

1.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信用额度调整要求,并且保证提供的所有信用额度调整所需的资料是真实有效的,同意甲方向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等)查询乙方在其中的信用信息及信用报告,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了解乙方的身份、财产和其他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学历、职业、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拥有机动车、房地产或金融资产等信息),并保留相关资料。 

2.甲方有权依据乙方的资信状况或用卡情况随时调整乙方的信用额度,但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同意对调整后的信用额度所发生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但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3.信用额度不得被视为一项不可撤销的信贷承诺,如乙方出现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状况恶化、还款能力下降、预留联系方式失效、资信状况恶化、非正常用卡行为等风险状况时,甲方有权立即降低或取消乙方的信用额度,且无需事先或另行通知乙方。  

4.甲方有权在不另行通知乙方的情况下,根据乙方的资信和用卡情况等综合因素向乙方提供小额的信用额度自动上浮服务,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乙方信用额度的10%。该额度仅供日常刷卡消费,一个账单周期内仅能使用一次。乙方可通过客服热线等方式申请取消该服务,但需对已产生的债务承担还款责任。

5.乙方可向甲方申请开通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申请及资信状况决定是否开通乙方超过信用额度使用信用卡权限,乙方须对超过信用额度部分款项及由此产生的债务承担还款责任。

6. 如果乙方使用信用卡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商品或服务,乙方同意遵守甲方有关分期业务的条款与条件

第四条 利息与费用

(注:具体费用见中信银行信用卡产品及服务销售价格目录)

1.甲方核发信用卡后,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按甲方的规定交纳年费,年费一经收取,不予退还。 

2.免息还款期最长不超过50天,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甲方自主确定,甲方有权根据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用卡行为调整免息还款期。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非现金交易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全部款项的,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否则,应支付全部透支款项自甲方记账日起至还款到账日的透支利息。甲方收取的透支利息最高为日利率万分之五,甲方有权根据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用卡行为,在日利率万分之三点五至万分之五的范围内计收透支利息,并按月计收复利。 

3.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办理信用卡现金提取,须支付信用卡取现手续费,并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甲方收取的透支利息最高为日利率万分之五,甲方由银行记账日起根据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用卡行为,在日利率万分之三点五至万分之五的范围内计收利息至还款到账日止,并按月计收复利。 

4.除领用合约另有约定外,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超过信用额度用款包括但不限于所有信用卡交易、利息、费用等,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

5.如无特殊约定,则甲方对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信用卡账户内的多交资金不计付利息。若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欲领回信用卡内全部或部分多交资金转入其本人的中信银行或他行个人结算账户,则应当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约定支付溢缴款领回手续费。多交外币(包括港币、美元等)的溢缴款领回手续费以人民币计收,计费基数以外币转账金额折合成人民币后的金额为基数,货币转换汇率按转出当天本行汇卖价计算。如乙方办理分期业务,除非甲方同意或乙方未依约还款或有违法违规、欺诈行为等,否则乙方名下信用卡账户内的溢缴款不会自动被用来提前清偿分期交易本金和手续费。 

6.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在境外及在要求以外币结算的网络使用信用卡时均以外币结算,还款时亦同。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境外消费和提现所产生的其他货币与美元、港币或欧元的清算汇率依照相关信用卡组织规定办理。因汇率转换所产生的信用卡外汇兑换手续费应由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五条 对账和还款

1.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如发生工作变动、通讯地址或电话变更、身份证件号码变更等,应当及时与甲方联系并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自行承担。

2.若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付账款于当期结账日前发生变动或尚未清偿,甲方应按时向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按照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供当期对账单。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核实对账单内容,并可在账单日起六十天内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否则视同其已收到对账单并认可全部交易。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否认交易款项。

3.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有权要求对不符的账务进行查对,但应说明充分理由并按甲方要求提供证明文件,或在账单日起六十天内请求甲方向收单机构调阅相关交易凭证,若该交易确属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所为,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支付调单费。

4.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有权按照双方约定的方式向甲方索取应由甲方出具的最近三个月的对账单,但补制12个月内的纸质账单超过一次的或补制的账单期超过最近12个月的需支付补制对账单手续费

5.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账单所列明的款项,其还款顺序为利息、费用(手续费、年费、违约金等)、消费透支款、现金提取款项,甲方有权根据监管要求对逾期账户单方变更上述顺序。

6.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账单首次出现结欠的,最低还款额为当期对账单结欠总额的百分之十(10%),加上超过信用额度的全部用款;其后每期最低还款额为当期对账单结欠总额的百分之五 (5%),加上超过信用额度的全部用款及上期最低还款额未偿部分。乙方如同时持有甲方两张以上的信用卡,其每期最低还款额为其持有的各卡的最低还款额的总和。最低还款金额以账单显示金额为准。

7. 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可以选择以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即于当期到期还款日之前将不低于最低还款额的款项偿还给甲方。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甲方根据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用卡行为,在日利率万分之三点五至万分之五的范围内,对每笔交易计收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到账日止的应付利息,按月计收复利,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此项利率调整而调整。利息计收对象包括本金(消费透支款、现金提取款项)、利息等欠款。

8. 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如于到期还款日前未还清当期最低还款额,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应付利息外,还应按月支付违约金。

9.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若未依约还款或有违规、欺诈行为、恶意透支造成甲方经济损失,均由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承担赔偿责任,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同意甲方有权将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在本行的其他账户的存款以及其他抵质押物用来清偿,并保留依照法律程序进行追索的权利。

10.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超过到期还款日,未偿还透支款项的,甲方有权依法向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催收、追索并有权停止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卡片的使用,甲方因向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催收欠款而引致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等催收费用),均由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承担。

第六条 有效期及终止和停用

1.信用卡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具体期限以卡片上实际有效期为准),到期后自动失效,但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变。甲方保留在卡片到期后为乙方换发其他卡产品的权利。若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不愿到期换领新卡,应于信用卡的有效期限到期前二个月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甲方。否则,甲方视同乙方同意到期更换新卡(信用卡有效期限内未激活的信用卡账户除外),并按甲方换卡规则为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更换新卡和收取年费。更换新卡后,本合约继续有效。

2.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不更换新卡或中途取消信用卡,须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将信用卡交回甲方,并申请办理销户手续,如乙方不予交回甲方,应将原卡片对半剪开并在破坏磁条和/或芯片后自行销毁。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未偿还的账款视为全部到期并须一次清偿。甲方受理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销户申请四十五天后按有关业务规定为乙方办理正式销户手续,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自申请销户之日起继续承担该四十五天内信用卡账户所发生的一切交易。IC信用卡销户后,如电子现金账户余额未实时圈提回主账户,即已销户IC信用卡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仍可继续脱机消费。电子现金账户所发生的一切交易均由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承担。

3.信用卡所有权属甲方,甲方保留在其认为适当的时候收回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信用卡的权利,或不发卡给乙方的权利,并可按行业规定由有关单位及人员没收信用卡,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继续承担偿还全部欠款和利息的义务,且乙方未偿还的账款视为全部到期并须一次清偿。 

4.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违反《中信银行信用卡章程》或本合约的,甲方有权取消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继续使用信用卡的权利,自行收回或授权有关机构收回信用卡,将该卡列入止付名单,并追回全部欠款。 

5.甲方具有随时因其认定的正当理由或卡片的风险控管因素,暂时停止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的权利。

第七条 信息披露和保护

1.甲方有权收集、处理、传递及应用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的个人金融信息,且甲方有权向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等)提供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的有关信息材料。

2.甲方对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领用和使用信用卡的所有信息,以及其他有关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的信息和资料负有保护义务,但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规定、国内外银行卡组织规则必须予以披露,或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同意或授权甲方进行披露的除外。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同意甲方在下列情形下可向其他机构和个人提供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个人金融信息,用于甲方业务处理的必要需求:

(1)第三方礼品配送;

(2)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信用卡及账单寄送;

(3)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信用卡航空里程入账;

(4)对乙方贷后风险管理、资产管理等方面需要,向甲方关联公司、甲方的服务机构、代理人、外包作业机构、联名卡合作方及甲方必要的业务合作机构提供;

(5)其他为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提供信用卡服务的情形。

甲方承诺将严格要求所有第三方对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的个人资料承担保密义务。

3.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同意甲方使用个人金融信息的范围为信用卡服务及信用卡周边相关业务和增值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办理“短信宝”、“年费产品”、“保险产品”、“微产品”、“汽车金融”、“消费金融”、“信用卡分期”及其他相关信用卡增值产品。

4. 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同意甲方向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等)查询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在其中的信用信息及信用报告,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了解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的身份、财产和其他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学历、职业、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拥有机动车、房地产或金融资产等信息),用于甲方审批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的信用卡申请及甲方对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贷后风险管理、资产管理等方面。

5.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同意甲方使用向工信部及运营商申请的信息通道为其发送信用卡市场活动通知类、增值产品服务类和信用卡服务及信用卡周边相关业务短信/彩信。

第八条 其他

1.乙方作为主卡持卡人承诺对主卡和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乙方的附属卡持卡人也对主卡和附属卡项下的全部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2.信用卡如遗失、被窃或遭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以外的他人非法占用,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致电甲方客户服务热线办理挂失,挂失经甲方确认后即为正式挂失。凡正式挂失生效前发生经济损失均由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承担。若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具有与他人合谋或有其他欺诈行为,或者不配合甲方调查的,则由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承担所有损失。IC信用卡挂失仅对主账户有效,电子现金账户不能挂失,即IC信用卡挂失后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仍可继续脱机消费。因此,电子现金账户所发生的一切交易均由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承担。

3.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其与信用卡相关的所有密码和账户信息,对于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因密码和相关账户信息保管不善所招致的损失,由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自行承担。 

4.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与特约商户或办理提现机构发生交易纠纷,由双方自行解决,甲方不负任何责任,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不得以纠纷为由拒绝偿还因使用信用卡而发生的债务。

5.甲方按预留的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等向乙方发送卡函、信函、手机信息、电子邮件等,视为有效送达乙方本人。

6.乙方同意其最近预留在甲方的用于接收卡函或者对账单的地址作为接收诉讼案件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管辖法院向该等地址寄送诉讼法律文书,即视为有效送达。

7.乙方同意甲方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向第三方转让债权,并同意向债权受让方偿还债务。

8.咨询与投诉条款:对本领用合约载明的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有任何疑问的,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知悉:可拨打甲方客户服务热线(4008895558)进行咨询或登录甲方网站【http:// bank.ecitic.com/】查询。 

第九条 合约的解释

本合约的修改、收费项目或标准变化、利率调整等,在按监管要求完成报备及通知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后即为有效,如通知中另行载明生效日期的,以该日期为准。变更后的事项对甲方、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均有约束力。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如不接受该等变更,可以在三十天内申请注销信用卡。否则视为乙方同意该等变更,变更后的内容对乙方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条 合约的争议解决

1、甲方与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可勾选以下两种方式之一解决争议,请勾选:

甲方与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均同意提请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进行网络在线仲裁。按照申请仲裁时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现行有效的网络仲裁规则进行网络仲裁并进行书面审理。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甲方与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可提起诉讼,由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最终纠纷解决方式以客户纸质签字的申请表或领用合约上的选择为准。

2、乙方同意其最近预留在甲方的用于接收卡函或者对账单的电子邮箱地址作为接收诉讼案件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及接收方,中国广州仲裁委向该等地址发送诉讼法律文书,即视为有效送达。

如客户未预留邮箱、预留无效邮箱或漏填邮箱,且客户选择以广州仲裁委在线仲裁的形式解决争议,则与客户发生争议时,视为不符合在线仲裁规定,选择向法院提起民事起诉的方式解决纠纷。 

第十一条 合约的法律适用

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以及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未尽事宜依据上述有关法规、《中信银行信用卡章程》、业务规定及金融惯例办理。

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已完全知悉并了解《中信银行信用卡章程》和本合约的各项条款,并自愿遵守该章程和本合约的规定。

☆ 中信银行信用卡产品及服务销售价格目录

产品及服务  基准价格  备注 
年费  普卡 主卡  人民币100元  按卡每年预先收取 
附属卡  人民币50元 
金卡 主卡  双币卡: 人民币300元  人民币单币卡: 人民币200元 
附属卡  双币卡: 人民币150元  人民币单币卡: 人民币100元 
白金卡 尊贵卡  主卡: 人民币2,000元 附属卡: 人民币1,000元
精英卡  主卡: 人民币480元  附属卡: 人民币240元
换卡工本费  人民币15元,如需快递,加收快递费 每卡 
挂失手续费  人民币40元(免收换卡工本费),如需快递,加收快递费 每卡 
利息  日息万分之五(甲方有权根据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用卡行为在日利率万分之三点五至万分之五的范围内进行调整),按月计收复利,最低收费为人民币1元或美元1元或港币1元或欧元1元 日息 
违约金 每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最低收费为人民币20元或美元2元或港币20元或欧元2元 按账户每月收取 
信用卡取现手续费 境内 按取现金额的2%收取,最低收费为人民币20元 每笔
境外 按取现金额的3%收取,最低收费为美元3元或港币30元或欧元3元
调单费 人民币20元  每笔 
信用卡外汇兑换手续费 按交易金额的1.5%收取 每笔 
补制对账单手续费 补制12个月(含)以内纸质账单每年免费一次;
补制12个月内的纸质账单超过一次或补制的账单期超过最近12个月,人民币5元
每份 
快递费 人民币20元/次,如选择次晨达、航空快递等特殊的寄卡方式,费用按快递公司所公示的价格收取  每次 
境外紧急补发卡手续费 按国际信用卡组织规定收费  每卡 
开具证明手续费 人民币20元  每份 
溢缴款领回手续费 每月每账户溢缴款领回不得超过5次,单笔领回限额(折合人民币)为人民币50万元。溢缴款转本行借记卡(账户)免手续费,溢缴款转他行借记卡(账户)采用以下收费标准:
1. 网上银行渠道溢缴款领回免收手续费;
2. 其他渠道溢缴款领回收费标准如下:
(1)转账金额(折合人民币)1万元(含)以下,每笔收费人民币5.5元;
(2)转账金额(折合人民币)1万-10万元(含),每笔收费人民币10.5元;
(3)转账金额(折合人民币)10万元以上,每笔收费人民币15.5元。
每次 

注:“基准价格”为通用产品及服务的销售价格,其他产品及服务的基准价格以其他产品及服务的相关说明为准。

中信银行电子信用卡用户协议1.0

《中信银行电子信用卡用户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是由中信银行(以下简称"甲方")与中信银行电子信用卡申领人(以下简称"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就中信银行电子信用卡权益及服务(以下简称"本服务")的使用等相关事项所订立的有效合约。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通过互联网(Internet)点击确认或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本协议和《中信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即表示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已完全知悉并了解前述两份协议的各项条款,并自愿遵守条款的各项内容。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在接受本协议之前,须仔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

第一条 中信银行电子信用卡

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在甲方的互联网(Internet)平台所申请的电子信用卡具有以下特点:

1、电子信用卡是一款主要用于网上缴费、网上支付业务,凭卡号、有效期等信息完成网上及其他非面对面交易的卡片。

2、客户通过互联网进行快速申请,成功获发电子信用卡的,在符合一定条件下配发实体卡。

3、电子信用卡成功核发后将默认自动激活。

第二条 身份认证

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确保申请及交易所绑定的电子信用卡为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本人合法持有,确保与该卡绑定的第三方支付账户及绑定后的支付行为合法、有效,未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否则,因此造成的损失,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负责赔偿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三条 信息披露

因审批需要,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授权甲方可向相关机构和个人等就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身份、财产等个人信息进行查证,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银行卡、交易信息等。

第四条 激活卡片

为使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在甲方平台便捷使用电子信用卡,除实体卡片需要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自行激活外,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同意并授权电子信用卡成功批核后自动激活。

第五条 开通第三方快捷支付

为使乙方在甲方指定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便捷使用电子信用卡,乙方同意并授权电子信用卡激活后自动开通甲方指定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快捷支付功能。乙方在此确认知悉并接受甲方指定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快捷支付服务协议》及其他相关支付协议。第三方快捷支付绑定后,乙方可根据自身需要解除绑定关联。

第六条 使用

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其与电子信用卡相关的所有密码和账户信息,对于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因密码和相关账户信息保管不善所招致的损失,由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自行承担。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在安全的环境下在互联网(INTERNET)上使用信用卡,除非因为甲方责任,否则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必须自行承担该卡在互联网上使用所导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

第七条 实体卡

甲方有权对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是否符合配发实体信用卡的资格进行审核。如审核通过,甲方将在一定时间内将实体卡邮寄至乙方申请电子信用卡时填写的默认通讯地址,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亲自签收。实体卡需要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自行激活。

第八条 债权转让条款

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同意甲方可视经营需要单方转让电子信用卡业务项下甲方的债权至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公司)。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同意,该项债权的转让在通知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时立即生效,即视为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对债权转让进行了确认。甲方将按照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在甲方所留联系方式或其他合适的方式通知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通知一经发出,即视为送达,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同意按照本协议和《中信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义务。甲方有权接受债权受让人委托作为信贷资产管理人,按照委托管理约定及本协议和《中信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进行各项信贷管理工作。

第九条 其他

1、甲方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保有对电子信用卡相关使用和服务条款、条件进行变更的权利,甲方将通过甲方官方网站公告变更事项,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对此不持异议。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在公告变更后继续办理或使用电子信用卡的,视同接受变更的内容。

2、若因甲方经营政策调整或行业监管原因终止本电子信用卡业务的,则本业务立即终止。对此甲方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但不影响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基于本业务已经产生的债务的有效性,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按本协议和《中信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继续履行相应还款义务。

3、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中信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执行。《中信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