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重警示:

请您不要向任何人泄露密码、验证码等重要信息!不法分子会采用伪冒公检法、银行客服、发送网址链接等方式,以信用卡提额、升级、办理分期、卡片逾期、更新银行信息资料等为由,诱骗您提供信用卡和储蓄卡卡号、密码、动态码等信息或要求转账给个人账户等方式进行诈骗,请您切勿泄露!切勿转账给不明账户!如有疑问,请立即致电银行客服电话,如发现资金异常,请立即致电银行客服电话并报警处理。

中信银行信用卡账单分期产品合约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以下简称“本行”)与中信银行信用卡主卡申领人(以下简称“持卡人”)就申请办理本行账单分期产品事宜特签订如下合约,若持卡人同意申请办理账单分期产品,即表示其已阅读并同意遵守本产品合约及相关收费/息标准,并且对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

第一条 声明事项

1.本合约所约定的账单分期产品(以下简称“本产品”)是本行为符合条件的持卡人提供的对其信用卡中符合条件的交易进行分期还款的服务,包含“已出账单分期”、“未出账单分期(又称单笔分期)”、“合并分期”、“预约账单分期”及“预约单笔分期”。

本行有权依据持卡人申请时的资信状况、用卡情况等决定是否核准该持卡人的申请。持卡人成功申请本产品后,需按期偿还分期本金并支付分期利息。

每期分期本金与分期利息将计入当期信用卡账单。每期分期本金=分期总金额÷分期期数;每期分期利息=分期总利息÷分期期数,每期分期本金及分期利息精确到分位,余数计入第一期,分期利息一经收取,不予退还。单期分期利率范围为0%-1.50%,实际以系统实时测评为准。分期利率对应的近似折算年化利率为0%-18.00%(该近似折算年化利率用单利计算仅供参考,实际年化利率因选择办理的分期产品、账单日间隔、每月实际天数、还款方式等不同情况而略有差异),是根据持卡人现金流、分期期数计算的年化内含报酬率,其公式为:

其中n为年内还款频率(例如,每月还款一次则n为12,每3个月还款一次则n为4,每年还款一次则n为1),由此计算出的IRR即为近似折算年化利率。如持卡人未依约还款则不适用前述年化利率。

2.提前终止分期业务,已收取的分期利息不予退还,同时收取未记账本金的0-3%作为提前终止分期业务的违约金;具体见本合约“第六条  提前终止分期业务”及“第八条停用及销户”条款。

3.持卡人须依照账单金额按时还款,否则本行将对持卡人当期账单的分期本金在日利率0.035%至0.05%(含)范围内计收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到账日止的应付利息(非分期利息),并按月计收复利,最低收费为人民币1元。若到期还款日前未还清当期还款额,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应付利息外,持卡人还应按月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当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最低收费为人民币20元。

4.持卡人成功申请账单分期产品,本行将会发送短信通知持卡人,持卡人需点击短信内电子链接登录查看产品合约,如有异议或需提前终止分期,可致电客服热线或登录动卡空间App办理,如无异议则视为同意产品及合约。

第二条 产品申请

1.本产品仅限本行信用卡主卡持卡人申请(附属卡由主卡持卡人申请),非中国大陆地区或仅持公务卡的持卡人无法申请。

2.本产品申请办理币种仅限人民币。

3.本行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持卡人申请时资信状况、用卡情况及内部审批政策等决定是否核准持卡人的申请,确定可分期的交易范围、交易金额及有效期等,持卡人的具体可分期交易以本行最终审批结果为准。

4.持卡人原则上须在本期账单日次日至最后还款日17:00期间申请对当期已出账单金额办理分期,对其信用卡未出账单交易的分期可在交易发生当日至对应账单的账单日前一天期间申请;以预约账单分期形式办理账单分期,应于账单日前进行签约,在签约有效期内持卡人满足预约分期条件的新出账单金额则会按照持卡人选择的期数下单;以预约单笔分期形式办理未出账单交易金额分期,应于发生单笔交易前进行签约,在签约有效期内持卡人满足预约单笔分期条件的交易则会按照持卡人选择的期数下单。后续分期下单结果以系统实时测评为准。

5.持卡人可通过本行信用卡官方App“动卡空间”、中信银行手机银行App、中信银行信用卡微信公众号及其他自助渠道、客服热线(含销售专线)、中信银行柜台或发送短信等方式申请本产品,具体流程以各渠道的实际展示为准。

6.持卡人同意本行与持卡人通过包括但不限于电话、短信、网络或其他数据电文的形式确认产品办理的要素内容。

7.持卡人需向本行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信息,并在相关信息变更后及时通知本行。

8.持卡人开通预约账单分期功能还需遵循以下规则:

(1)持卡人需在本行提供的范围内选定信用卡账户(注:该功能办理以单张信用卡为单位)、起始分期金额、分期期数等内容,具体可选择起始分期金额、分期期数及有效期以申请渠道提示或展示为准。

(2)起始分期金额为持卡人预约分期的分期起点金额,若可分期账单金额达到持卡人选定的起始分期金额且相应交易符合可分期条件,将按照签约期数下单,本行会将分期订单情况和账单分期产品合约链接以短信的形式通知持卡人,持卡人如有异议可致电本行信用卡客服热线。若可分期账单金额未达到起始分期金额或相应交易不符合可分期条件,则无法下单。

(3)预约账单分期功能设置3期、6期、9期、12期、18期、24期、36期、48期、60期等多种分期期数,有效期可选择1-3个账单周期。

(4)持卡人申请办理预约账单分期业务,需要在申请时按签约账单周期期数分别签署本产品合约。

(5)在签约有效期内,持卡人可通过本行信用卡客服热线等渠道查询或关闭签约,关闭签约操作即时生效,但已成功分期的订单不受影响,已入账及已收取的分期利息不予退还。

(6)持卡人信用卡卡片到期续卡、挂失补办新卡、申请新卡的,若新卡片激活时间在预约分期有效期内,已生效的预约分期继续有效。

9.持卡人开通预约单笔分期功能还需遵循以下规则:

(1)持卡人需在本行提供的范围内选定信用卡账户(注:该功能办理以单张信用卡为单位)、起始分期金额、分期期数等内容,具体可选择起始分期金额及分期期数以申请渠道提示或展示为准。

(2)起始分期金额为持卡人预约单笔分期的分期起点金额,若单笔交易金额达到持卡人选定的起始分期金额且符合可分期条件,将按照签约期数下单,若单笔交易金额未达到起始分期金额或不符合可分期条件,则无法下单。

(3)预约单笔分期功能设置3期、6期、9期、12期、18期、24期、36期等多种分期期数。

(4)预约单笔分期功能的有效期为签约成功之日起30天,在签约有效期内,持卡人可通过本行信用卡客服热线等渠道查询或关闭签约,关闭签约操作即时生效,但已成功分期的订单不受影响,已入账及已收取的分期利息不予退还。

10.持卡人成功办理本产品一经审核通过,则不能撤销,且不能对已办理的分期金额和分期期数进行更改,不可对每期分期本金及分期利息再次申请分期(持卡人与本行另有约定的除外)。

11.本产品的分期本金和分期利息均不累计中信银行信用卡积分。持卡人的原始账单消费有计付积分的,计付规则参照《中信银行积分计划条款与细则》执行。

12.持卡人对消费交易作退货处理的,已办理成功的本产品不受影响,退货款项不属于提前终止分期业务还款,不提前清偿分期产品所欠款项。

13.若持卡人在本产品存续期间出现销户、注销卡片、超限、账户交易异常、身份证过有效期等情形,将影响本产品的正常办理。

第三条 办理金额

1.本产品最低申请金额为人民币200元,最高申请金额为人民币30万元,不能申请分期的交易金额除外,以申请渠道的实际展示及本行最终审批结果为准。持卡人办理的分期金额超过当期账单剩余欠款的部分,将自动依次冲抵后续账单。

2.本产品占用额度包含固定额度及专项额度(如有),其中专项额度启用前为预授信,该预授信为动态管理,将随持卡人的资信情况变化或取消,最终以本行审批为准。

3.本产品在分期期间,分期本金会占用持卡人的固定额度和专项额度(如有),且优先占用专项额度,超出专项额度部分则占用持卡人固定额度。分期利息会在每期占用持卡人固定额度。专项额度不可循环使用,且优先于固定额度受偿。

4.持卡人办理本产品所占用额度为持卡人信用卡信用额度的一部分。该额度为本行在统一授信管理的前提下,依据持卡人资信状况及用卡情况核定持卡人可办理的额度。本产品办理成功即表明持卡人接受其授信额度且具备相应清偿能力,并对已发生的欠款承担清偿责任。

第四条 记账日及分期入账规则

1.持卡人申请本产品成功后,分期金额入账当日为持卡人第一期的应还分期本金及分期利息的记账日,还款期内持卡人每期的分期本金及分期利息将会按首期记账日的每月同一日逐期同时入账,遇到自然月天数不足的情况,则在当月最后一日入账,入账日则为记账日。

2.本产品还款方式为持卡人按分期期数分期偿还分期本金及分期利息(即每月等额)。每期分期本金及分期利息精确到分位,余数计入第一期,具体以账单显示为准。分期利息一经收取,不予退还。

3.当持卡人申请的合并分期包含已出账单交易与未出账单交易时,将默认优先对已出账单交易进行分期,该笔分期入账时,已出账单分期金额和未出账单分期金额将分别在账单中记录。

第五条 还款

1.本产品的每期分期本金及分期利息自入账后首个账单周期起算,逐月计入持卡人信用卡账单的“本期应还款额”,且全额计入最低还款额,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收,持卡人需在约定到期日前按账单金额偿还,已办理成功的分期本金及分期利息不享受免息还款期或最低还款额待遇。

2.若持卡人未全额偿还当期应还分期本金和分期利息或有其他违反合约约定情形的,则本行有权提前终止持卡人的分期产品,持卡人应偿还未偿还的分期本金及分期利息等费用,且本行有权收取持卡人提前终止分期业务的违约金。

3.若持卡人缴付信用卡账款后仍有多余款项,该款项将视为持卡人的溢缴款项,不属于提前终止分期业务还款,不提前清偿持卡人办理的本产品剩余所欠款项。

4.若持卡人变更信用卡账单日,已成功办理的本产品后续入账日期保持不变,不受持卡人变更账单日影响。

第六条 提前终止分期业务

1.持卡人需提前清偿本产品所有款项时,则需致电本行客服热线申请提前终止分期业务,经本行审核通过后,方可提前终止该笔分期订单,且审核通过后该终止申请不可撤销,即办理的本产品终止。持卡人须一次性偿还所有剩余分期本金及已发生的分期利息等费用,未入账的分期利息将不再收取,已入账的分期利息不予退还,且需支付提前终止分期业务违约金,上述款项本行将一次性记入当期对账单,持卡人须依账单金额按时还款。

2.提前终止分期业务违约金收取标准如下:

(1)若于第二期记账日(含)前终止分期业务的,本行收取未记账本金的1%作为提前终止分期业务违约金;

(2)若于第二期记账日(不含)后第三期记账日(含)前终止分期业务的,本行收取未记账本金的2%作为提前终止分期业务违约金;

(3)若于第三期记账日(不含)后终止分期业务的,本行收取未记账本金的3%作为提前终止分期业务违约金。

第七条 反洗钱条款

根据国家有关金融法律法规规定,持卡人应主动配合本行进行身份识别与尽职调查,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客户资料,遵守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相关管理规定。如持卡人出现身份文件或信息异常、账户交易异常或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或涉及联合国等制裁情形或本行具备合理理由怀疑出现上述情形时,本行有权采取相应管控措施。

第八条 停用及销户

1.本行有权因认定的正当理由或风险控管因素终止持卡人申请的本产品。在此情况下,本行无须事先通知或催告,持卡人未付分期余额将全部转为到期应付款项,持卡人应一次性偿还所有信用卡账户之欠款,包括但不限于未偿还分期本金余额及可能产生的利息、违约金(含提前终止分期业务违约金)、未偿付的分期利息等,且前期已经扣收的分期利息不予退还。同时专项额度(如有)也将被取消。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持卡人有任何舞弊、欺诈或非真实交易的情形;

(2)持卡人的信用卡由于被取消、管制、催收、冻结、终止、已经过期并不被续期等原因变为非正常状态;

(3)持卡人未能按期缴付任何未付金额或信用卡账户中的任何其他结欠款项;

(4)持卡人违反《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本合约中的任何规定;

(5)持卡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限制人身自由、身故、破产或其他丧失偿债能力的情形出现;

(6)持卡人出现或可能出现无法或不能履行其在本合约或《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下的责任事件;

(7)持卡人出现或可能出现未遵守本行官网《关于进一步明确信用卡资金用途的公告》及《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相关要求使用资金,违规将资金使用于生产经营、投资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监管机构等规定的其他限制领域情形的;

(8)持卡人违反反洗钱法等国家法律法规情形的;

(9)其他本行有正当理由或基于风险控管因素认为该账户不再适合办理本产品的。

2.若持卡人还款期内需要注销信用卡账户,应按本合约第六条约定提前终止分期业务并清偿所有应还款项,再提出注销需求。

3.若持卡人的信用卡已至有效期,无论卡片是否续期,已办理的本产品不因此而终止,持卡人应继续履行本产品的还款义务。

第九条 授权条款

鉴于持卡人向本行申领信用卡/办理信用卡相关业务,根据监管相关要求,本行需要对持卡人开展资信调查,充分核实并完整记录持卡人的有效身份、财务状况、消费和信贷记录等信息。为此,持卡人同意并授权本行在办理信用卡及信用卡分期产品业务与服务时(包括资格审核、授信审批、风险监测、资料管理、额度管理、资产保全、欠款催收、资产处置、异议核查等,以下简称“信用卡业务”)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持卡人的资信信息(含信用信息),并且同意本行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和业务需要保留上述必要的相关资料。授权内容如下:

(1)征信信息查询:持卡人同意并授权本行在办理信用卡业务时,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百行征信有限公司、朴道征信有限公司及其他依法成立的征信机构查询持卡人的信用信息,以及基于信用信息对个人信用状况形成的分析、评价类信息,并对查询到的前述信息进行保存和使用。

(2)征信信息报送:持卡人同意并授权本行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或金融监管机构要求,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百行征信有限公司、朴道征信有限公司及其他依法成立的征信机构或系统报送持卡人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个人借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报送的信息将会在本人的征信报告中予以体现,该等信息可能包含负面信息,进而对本人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如本人名下有多个账户,则报送多条账户信息,如本人名下卡片支持多币种结算,则报送多个币种账户信息;

(3)其他个人资信信息处理授权:持卡人同意并自愿授权本行基于提供信用卡服务的需求,自行或通过有关单位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持卡人个人信息。

具体授权条款以及其他未尽事宜以《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个人资信信息(含个人信用信息)处理授权书》为准。

第十条 其他

持卡人可在本行动卡空间App“分期还款”办理界面中查看年化利率、分期记录及办理本产品所产生的电子合约等信息。

特别声明

1.本行保留根据持卡人账户表现和信用状况采用合理资产管理措施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调整持卡人的信用额度、要求持卡人在指定期限内偿还所有欠款(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未还的本金及其在剩余期数内的分期利息及其他费用)等方式。

2.持卡人同意本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向第三方转让债权,并同意向债权受让方偿还债务。

3.本行仅提供信用卡分期消费金融服务,并非相关商品或服务的供应商,与商户亦不具有任何代理、担保、合伙、联营、承包、雇佣、特许权授予等关系。持卡人与商户之间的商业行为,以及有关商品或服务质量、配送、退换货、产品责任和售后服务等相关事宜均由商户负责。持卡人亦不得以与商户的任何争议为由拒绝向本行偿还欠款。

4.本行在按监管要求完成相关价格报告和公告等必要手续后,可修改本产品收费/息标准、年化利率等相关合约内容,并通过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短信通知、对账单告知、电子邮件通知、微信通知等方式将此调整告知持卡人,本行有权根据实际产品情况选择上述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告知。  

5.持卡人已充分阅读并了解《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及《中信银行信用卡账单分期产品合约》,自愿遵守上述合约约定,同意相关收费/息标准,保证本次申请中信银行信用卡账单分期产品时提供的信息真实有效。持卡人同意本行就持卡人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向任何相关方进行核实。不论核准通过与否,持卡人同意《中信银行信用卡账单分期产品合约》由本行保留。

6.本合约为《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附加条款,若与《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不一致的,以本合约为准。本合约未尽事项依据《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银行业监管规定、银行业务规定及金融惯例等有关规定办理。

7.若持卡人对本合约有任何疑义或需进行业务咨询,可拨打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咨询(投诉)电话40088-955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