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个人电子银行业务章程

(1.0版,2015年)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向个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中信银行特提供个人电子银行服务,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信银行通过面向社会公众开放通讯通道或开放型公众网络、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客户建立专用网络等方式,为个人客户提供电子银行服务,包括网上银行、手机银行、金融商城、电话银行、电子商务、直销银行、官方网站等。服务内容包括电子账户开立、用户管理、账户管理、转账支付、投资理财、缴费、信用卡管理、贷款管理、客户服务等。不同渠道提供的服务内容有所区别。

第三条
中信银行个人电子银行服务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及中信银行相关要求的自然人提供。

第四条
中信银行办理个人电子银行业务的分支机构、电子银行客户及电子银行交易的其他参与方,均须遵守本章程。客户不得以与第三方的任何纠纷为由拒绝遵守本章程。
第五条
客户可在中信银行营业网点开通个人电子银行业务,也可在开放自助注册功能的电子渠道自助注册、开通并办理个人电子银行业务。对于需开通网上支付、电话支付、手机支付及其他电子支付等非柜面支付业务的,应由账户所有人持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到发卡银行网点申请办理。客户向中信银行申请开通个人电子银行业务,应按照中信银行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按规定填写相关书面或电子申请表,并保证所提供和填写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中信银行有权对客户身份及资料进行审查、核实。

客户所提供资料和信息变更后,应及时通知中信银行进行变更。通过中信银行电子银行服务渠道能够更改的个人资料,客户可自行通过电子银行服务渠道变更。因客户未及时更新资料和信息,导致中信银行无法提供电子银行服务,或提供时发生任何错误的,客户不得将此作为取消交易、拒绝付款的理由,并应承担相应责任。

客户可在中信银行营业网点提供有关资料办理暂停、恢复或注销个人电子银行业务,也可在开放暂停、恢复或注销功能的电子渠道完成。
第六条
中信银行个人电子银行客户身份认证方式(以下简称“认证方式”)包括数字证书、动态口令和静态密码以及其他可用于识别客户身份的方式。中信银行根据电子银行业务类型的不同,提供一种或多种认证方式供客户选择。
第七条
中信银行根据客户不同的客户类别、认证方式和申请项目,为客户提供相应的个人电子银行服务。在营业网点开通的客户,与自助注册和未注册客户相比,可享受更全面的个人电子银行服务。
第八条
中信银行对于所有使用了客户在中信银行设定的身份标识信息(包括账户账号、卡号、用户名、电话或手机号码、终端设备信息等),并按照客户在中信银行设定的身份认证方式通过身份验证的电子银行操作均视为客户本人所为,并以客户发出的指令作为办理个人电子银行业务的有效依据,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第九条
客户办理个人电子银行业务,应遵守中信银行有关交易规则,并根据交易提示进行正确操作。
客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应在账户支付能力范围内进行支付,账户状态应正常,并严格遵守支付结算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中信银行验证无误并已执行的电子支付指令不得要求变更或撤销。
第十条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客户申请注册和变更个人电子银行业务,应由其监护人代为办理,监护人应遵守本章程和相关个人电子银行服务协议约定。
第十一条
发生以下情况的,客户应及时办理相应身份认证介质(包括存放数字证书的USBKey、IC卡等)更新或更换手续:
(一)数字证书有效期届满。
(二)身份认证介质遗失、信息泄露或无法正常使用。
第十二条
客户使用个人电子银行应注意防范风险,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个人电子银行登录密码、支付密码或用户名等重要信息被他人猜出、偷窥,或利用木马病毒、假网站、假短信、假电话等手段获取,可能导致客户账户信息泄露、资金被盗、被他人进行恶意操作等情况。
(二)手机动态口令码被他人以偷窥、拍照等方式获取,且登录密码同时被窃取,可能造成账户资金被盗等情况。
(三)USBKey、IC卡等身份认证介质被他人盗取或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被他人使用,且身份认证介质密码同时被窃取,可能造成账户资金被盗等情况。
(四)客户的手机(含开通手机动态口令功能的手机)被他人盗取或在未经允许情况下被他人使用,可能造成通过手机接收的手机动态口令、账户及认证等信息泄漏,并可能导致账户资金被盗等情况。客户更换手机号时,未将以原手机号开通的手机动态口令、中信金融短信通、网银操作短信提醒等个人电子银行服务取消,当该手机号被电信运营商发放给其他人时,可能造成客户的账户信息泄露等情况。
(五)与办理个人电子银行业务相关的重要资料,如身份证件、银行卡、存折等因遗失或保管不善,被他人冒用或盗用,可能造成被他人注册个人电子银行,并可能因此发生账户信息泄露及资金被盗等情况。
第十三条
客户应采取风险防范措施,安全使用个人电子银行。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妥善保管与办理个人电子银行业务相关的各项重要物品或资料,如身份证件、银行卡、存折、USBKey、IC卡、手机等,不得交给他人或非授权人员保管,不得出租、出借、出售银行卡、网银U盾等账户存取工具和安全认证工具,不要在不信任的网站或其他场所留下卡号、存折账号、身份证号、常用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防止被他人利用。
(二)保护好自己的银行卡密码、存折密码、个人电子银行密码(口令)、USBKey密码等重要信息,不要告知包括银行人员在内的任何人,不要在计算机、电话、手机或其他电子设备上记录或保留。通过具有存储和显示输入号码功能的设备办理个人电子银行业务后,应立即清除所存储的密码和账号等信息。
客户在使用个人电子银行过程中暂时离开或在完成个人电子银行交易后,应及时退出个人电子银行系统。
(三)避免使用与本人明显相关的信息(如姓名、生日、常用电话号码、身份证件号码等)或具有明显规律性的字符(如重复或连续的数字或字母)作为密码;办理个人电子银行业务的密码应不同于其他用途的密码(如银行卡/存折密码、其他网站会员密码、即时通讯工具密码、电子邮箱密码等);个人电子银行登录密码、支付密码应设置为不同内容,并做到经常更换(一年之内至少更换一次)。
(四)采取有效的措施(如安装正版操作系统以及防病毒软件和网络防火墙并及时更新)保护用于办理个人电子银行业务的计算机或手机等终端设备的安全,防止其发生信息泄露或被他人操控。不要在网吧等多人共用的计算机上使用网上银行;不要通过公用电话使用电话银行。更换手机号码后,应及时办理手机银行、中信金融短信通、网银操作短信提醒等个人电子银行业务变更。
(五)使用网上银行应登录中信金融网http://www.ecitic.com选择个人网银,或中信银行网站http://bank.ecitic.com选择个人网银登录,或者直接登录https://i.bank.ecitic.com;使用电话银行应拨打95558或10105558(贵宾热线)或其他在中信银行网站公布的指定电话号码;使用手机银行网页版应登录https://wap.bank.ecitic.com,使用手机银行客户端版应在中信银行官网下载或指定下载网站下载。使用通过客户端登录的个人电子银行,客户端软件应在中信银行官网下载或指定下载网站下载。客户应避免通过其他网址、号码、链接或软件登录个人电子银行。
(六)客户使用中信卡账户进行在线支付应仅限于与中信银行开展在线支付合作的非金融支付机构(如支付宝、银联等)、特约商户,不要在来源不明的网站或商户上进行在线支付,防止密码和动态口令泄露。
(七)客户在使用网上银行进行支付时,不要开启操作系统及MSN、QQ等软件工具的远程协助功能,应在核对收款方、支付金额等信息无误后再确认支付;在使用完网上银行并安全退出后,还应及时取出USBKey、IC卡等客户证书介质并妥善保管。
(八)客户应经常关注账户内资金变化,发现账户被他人操作、个人电子银行密码泄露或其他可疑情况时,应立即办理账户挂失、密码重置、更换身份认证介质等手续。
第十四条
因中信银行内部人员违规操作或法律规定中信银行负有责任的其他原因所造成的客户账户资金损失由中信银行承担相应责任。因客户泄露交易密码、对USBKey等身份认证介质保管不善、未尽到防范风险与保密义务或因客户引起的其他原因导致客户损失的,中信银行不承担责任。
由于不可抗力、计算机黑客袭击、系统故障、通讯故障、网络拥堵、供电系统故障、电脑病毒、恶意程序攻击及其他不可归因于中信银行的情况而导致客户损失的,中信银行不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中信银行为向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确保客户账户及资金安全,可根据客户的选择项目及在银行留存的通讯方式,向客户发送短信、邮件或进行电话沟通。客户接收相关信息后,应积极配合中信银行共同保障其账户及资金的安全。
中信银行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通过邮件、短信、电话等方式主动要求客户将资金转入某一指定账户,也不会向客户索要银行密码的内容。如他人(包括银行人员)向客户索要银行密码内容,请不要提供。客户如收到短信或邮件,涉及要求或引导客户输入电子银行密码或动态口令,或要求客户将资金转入某一账户的,应保持警惕,仔细辨认信息真伪,如有疑问,应及时通过95558服务热线或到中信银行营业网点查询。

因客户轻信以上邮件、短信、电话等误向他人/他方进行转账操作或提供银行密码/电子银行密码/动态口令而致客户损失的,中信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六条
客户通过个人电子银行办理中信卡挂失,挂失规则与借记卡、信用卡挂失规则相同。

第十七条
客户办理个人电子银行业务,须按个人电子银行业务收费标准支付相关费用。收费方式及收费标准、优惠措施及其生效和终止日期以中信银行公告的为准。收费标准如有变更,中信银行将通过网站或营业网点等适当方式提前公告,不再逐一通知客户。

限制与例外条款:未经公告,中信银行不得单方面提高收费标准。客户若因不接受调整后的收费标准而决定不继续使用中信银行个人电子银行的,可办理个人电子银行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
当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中信银行有权暂停或终止对客户的个人电子银行服务:
(一)客户利用个人电子银行系统差错、故障不当得利或造成他人损失;出于恶意或其他非法目的,利用个人电子银行进行不正当交易。
(二)发生不法分子假借客户身份盗用个人电子银行或其他危及客户资金安全的事件,或存在发生这种事件的可能。
(三)客户注册后连续3年以上未使用个人电子银行服务。
(四)客户存在使用虚假证件、无效证件或冒用他人证件注册个人电子银行等行为。
(五)客户办理使用特定终端信息(如手机/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设备识别码等)的个人电子银行业务时,所提供的终端信息错误或变更终端信息后未及时通知银行更改,造成银行无法为终端所有人正常提供相应服务。

(六)客户存在未按时支付有关费用、不遵守中信银行有关业务规定或存在恶意操作、诋毁、损害银行声誉等情况的,中信银行有权单方终止对客户提供个人电子银行服务,并保留追究客户责任的权利。客户利用中信银行个人电子银行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活动的,中信银行将按照有权部门的要求停止为其办理和提供个人电子银行服务。

第十九条
如客户因中信银行个人电子银行系统差错、故障或其他原因获得不当得利的,中信银行有权从客户在中信银行开立的任一账户中扣划或者冻结客户的不当得利所得或暂停对客户提供个人电子银行服务,以上操作无需征得客户另行同意。

第二十条
中信银行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对个人电子银行业务功能及相关交易规则进行升级或调整,并采取网站公告、交易提示等适当方式告知客户,客户应按照升级和调整后的业务功能或交易规则办理个人电子银行业务。
第二十一条
中信银行开办个人电子银行业务过程中,未经客户授权,不会向第三方提供客户敏感信息,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客户办理个人电子银行业务,应确认遵守相关个人电子银行服务协议和业务须知。客户使用个人电子银行时,其使用的服务功能涉及到中信银行其他业务的,须同时遵守与该业务相关的章程、协议或交易规则;其使用的服务功能涉及第三方服务机构的,还应同时遵守第三方的交易规则。
第二十三条
客户在办理个人电子银行业务过程中,如遇到问题或无法获得个人电子银行服务时,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查询或咨询:
(一)登录中信银行网站http://bank.ecitic.com查询或通过网站在线留言方式咨询。
(二)致电或发送短信至中信银行服务热线95558。
(三)到中信银行营业网点咨询或办理。

第二十四条
客户在办理个人电子银行业务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遵照法律法规、本章程及相关服务协议的规定与中信银行协商解决。客户在任何情况下不应攻击中信银行电子银行系统,不应诋毁、损害中信银行声誉,中信银行保留在此情况下向客户追偿一切损失的权利。
客户向中信银行反映个人电子银行状态不正常后,应配合中信银行进行有关调查,并对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中信银行制定、修改并解释。中信银行如对章程进行修改,将提前30日通过营业网点、网站等适当方式将修改后的章程进行通告。在30日通告期内,客户若因对章程的修改有异议而决定不继续使用中信银行个人电子银行的,可办理个人电子银行注销手续。30日通告期满客户未注销个人电子银行的,视为同意接受对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中信银行个人网上银行业务章程》同时废止。

中信银行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

(1.0版,2015年)

为明确甲方(客户)和乙方(中信银行)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业务行为,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电子银行服务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 定义
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电子银行服务”指乙方通过面向社会公众开放通讯通道或开放型公众网络,以及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客户建立专用网络等方式,为甲方提供的离柜金融服务。

“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指注册或登录乙方网上银行、手机银行、金融商城、直销银行、官方网站,使用乙方网上银行、手机银行、金融商城、直销银行、官方网站、电话银行、电子商务等电子银行相关服务的用户统称,即本协议甲方。
“密码”指客户自行设定并用于验证客户身份的字符信息。
“动态口令”又称短信验证码,是指按照特定规则动态产生并用于识别客户身份的字符组合,动态口令的载体包括手机等。
“客户证书”指用于存放客户身份标识,并对客户发送的电子银行交易信息进行数字签名的电子文件。乙方为甲方提供的客户证书存放介质为USBKey。
第二条 甲方权利、义务
一、权利
(一)甲方自愿申请开通乙方电子银行,经乙方同意后,将有权享受乙方提供的电子银行服务。
(二)甲方有权办理电子银行资料和信息变更、业务暂停、恢复和注销手续。
(三)甲方对乙方电子银行服务如有疑问、建议或意见,有权致电乙方服务热线“95558”、登录乙方网站或到乙方各营业网点咨询。
二、义务
(一)甲方办理电子银行业务,应遵守《中信银行个人电子银行业务章程》和乙方在个人网银、手机银行、网站及其他乙方电子渠道上公布的交易规则。
(二)甲方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电子银行注册、注销、变更等手续,应按乙方要求提供相关申请资料,甲方应对所申请事项签章确认。甲方签章确认的业务申请资料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甲方应保证所提供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如因甲方提供的资料和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及损失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三)甲方办理网上银行业务应直接登录乙方网站(中信金融网:http://www.ecitic.com或中信银行网站http://bank.ecitic.com),而不应通过邮件或其他网站提供的链接登录;甲方在中国大陆地区办理电话银行业务,应直接拨打乙方服务电话95558或在中信银行网站公布的指定电话号码,而不应拨打其他电话;甲方办理手机银行(网页版)业务应通过手机直接登录乙方手机银行(网页版)网站(网址:https://wap.bank.ecitic.com);甲方使用通过客户端登录的电子银行,客户端软件应从中信银行网站或设备指定软件下载网站下载。

(四)甲方注册并使用电子银行个人服务,尤其当甲方使用银行卡成功完成支付后,即代表甲方对其注册信息的真实性及支付行为及结果承担全部责任。如不具备本条件,甲方应立即停止申请、拒绝接受本服务。
(五)甲方必须妥善保管本人注册卡号(账号、登录ID或注册手机号码)、密码、USBKey、及接收短信认证和信息的手机等与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相关的重要物品或资料、信息。如甲方在中信银行电子银行渠道登录使用过程中输入并使用上述信息,即代表甲方本人的操作行为,如甲方遗忘或泄露上述信息产生的风险及损失由甲方本人承担全部责任。乙方执行通过安全程序的电子支付指令后,甲方不得要求变更或撤销电子支付指令。
(六)甲方应按照机密的原则设置和保管密码:避免使用姓名、生日、电话号码等与本人明显相关的信息作为密码;不得将本人自设密码提供给除法律规定外的任何人;通过手机银行办理业务后,须将自设密码从手机上删除;采取其他合理措施,防止本人密码被窃取。由于违反上述要求造成密码泄露的后果应由甲方承担。
甲方应妥善保管预留验证信息,除在乙方办理业务时使用外,不得向任何其他人、其他网站、电话或短信的问询提供预留验证信息内容。

甲方应妥善保管付款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账(卡)号、交易密码、信用卡有效期、信用卡背面签名栏后三位安全码、与付款账户相关的银行预留联系方式(包含但不限于手机号、电子邮箱、地址)、短信一次性动态密码(有效时间内)等。上述信息为甲方的个人机密信息,由于上述信息泄露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七)甲方使用短信认证功能,应在交易过程中认真核对短信发送编号、收方账号和交易金额等信息是否与正在进行的交易事项一致,因甲方未认真核对信息而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八)甲方办理中信快捷支付/无卡支付业务,应确保向乙方提供手机号正确,乙方向该手机号发送可用于支付甲方账户资金的动态口令,甲方须确认短信发送编号、商户名称和交易金额等信息与交易事项一致,并正确输入收到的动态口令。因甲方提供手机号有误、未认真核对信息或未正确操作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九)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甲方应及时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相应手续,否则可能产生甲方无法正常使用乙方电子银行功能或甲方账户资金安全性降低等风险。甲方应承担办妥手续之前所产生的一切后果。
1.甲方的密码泄露、遗忘,应办理密码重置手续。

2.甲方客户证书在有效期内损毁、锁码、遗失或证书密码遗忘,应办理证书更换、解锁或密码重置手续。
3.甲方输错密码、动态口令、短信认证信息超过乙方规定的次数,其交易可能被限制,应办理相应解除限制的手续。
4.甲方手机号遗失或变更,应及时取消或变更手机银行、中信金融及时通、短信认证、快捷支付/无卡支付等业务的绑定手机号码。

如甲方发现有他人冒用或盗用甲方账户、密码、证书、动态口令、短信认证信息或任何其他未经合法授权情形时,应立即以有效方式联系乙方协助处理。同时,甲方应理解并确认乙方对甲方的请求采取行动需要合理期限,在此之前,乙方对以甲方身份已执行的操作或支付指令导致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甲方在使用电子银行服务过程中,所提供的注册信息如有更改,应及时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办妥上述手续之前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十一)甲方应保证办理电子支付业务账户的支付能力,并严格遵守支付结算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
(十二)甲方不得以与第三方发生纠纷为理由拒绝支付应付乙方的款项。
(十三)甲方不得有意诋毁、损害乙方声誉或恶意攻击乙方电子银行系统。
(十四)甲方办理电子银行业务时,如其使用的服务功能涉及到乙方其他业务规定或规则的需同时遵守。
(十五)甲方长期不使用电子银行,应主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十六)甲方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甲方监护人应妥善保管甲方的注册卡号(账号、登录ID或注册手机号码)、USBKey、接受短信认证和信息的手机及相关密码,并对通过以上信息完成的金融交易负责。
第三条 乙方权利、义务
一、权利
(一)乙方有权根据甲方资信情况,决定是否受理甲方的开通申请。当乙方有合理理由怀疑甲方提供的资料有误、不实、陈旧或不完善时,乙方有权暂停或终止向甲方提供部分或全部服务,甲方将承担因此而产生的全部损失与责任。
(二)乙方有权制定电子银行业务收费标准,并在网站及营业网点进行公布。
(三)乙方具有对电子银行系统进行升级、改造的权利。
(四)甲方存在未按时支付有关费用、不遵守乙方有关业务规定或存在恶意操作、诋毁、损害乙方声誉等情况的,乙方有权单方终止对甲方提供电子银行服务,并保留追究甲方责任的权利。甲方利用乙方电子银行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活动的,乙方将按照有权部门的要求停止为其办理电子银行业务。
(五)乙方根据甲方的电子银行业务指令办理业务,对所有使用甲方在乙方设定的身份标识信息(包括账户账号、卡号、客户编号、电话或手机号码、客户名称、终端设备信息等),并按照甲方在乙方设定的身份认证方式(包括密码、客户证书、动态口令等)通过身份验证的操作均视为甲方所为,该操作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乙方处理电子银行业务的有效凭据。

(六)在订单支付中甲方与商品、服务供应商达成的交易确认信息,乙方以订单信息为准为甲方付款账户进行账务处理,付款结果不代表商品质量、物流结果、权益落实等相关信息,乙方对商品的服务及质量、物流状态等不负有责任;对于乙方提供的合作商户增值服务,乙方仅对甲方电子渠道的用户交易环节负责,其余环节由合作商户负责。
(七)乙方因以下情况没有正确执行甲方提交的电子银行业务指令,不承担任何责任:
1.乙方接收到的指令信息不明、存在乱码、不完整等。
2.甲方账户存款余额或信用额度不足。
3.甲方账户内资金被依法冻结或扣划。
4.甲方未能按照乙方的有关业务规定正确操作。
5. 甲方的行为出于欺诈或其他非法目的。
6. 由于不可抗力、计算机黑客袭击、系统故障、通讯故障、网络拥堵、供电系统故障、电脑病毒、恶意程序攻击及其它不可归因于乙方的原因,导致乙方未收到或延迟收到甲方发出的与交易相关的认证信息,或导致乙方无法正常处理甲方的电子银行业务指令。

(八)协议终止或服务有效期内中止时,乙方不退回甲方已支付的有关费用。
(九)如甲方因乙方电子银行系统差错、故障或其他原因获得不当得利的,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中信银行开立的任一账户中扣划或者冻结甲方的不当得利所得或暂停对甲方提供个人电子银行服务,以上操作无需征得甲方另行同意。

(十)乙方互联网跨行支付限额同时受甲方付款账户发卡行及相关跨行交易转接清算机构的支付限额规则限制,因发卡行或跨行交易转接清算机构支付限额引发的纠纷,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一)根据业务发展情况需要,乙方有权调整乙方电子银行渠道的各项服务功能,当任何功能减少或者增加或者变化时,乙方无需事先向甲方通知。

(十二)乙方保留甲方使用乙方电子银行服务时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及对服务费进行调整的权利。收费方式及收费标准、优惠措施及其生效和终止日期以乙方公告的为准。收费标准如有变更,乙方将通过网站或营业网点等适当方式提前公告,不再另行通知甲方。

限制与例外条款:未经公告,乙方不得单方面提高收费标准。如甲方未在乙方规定的时间内支付相关费用,则视为甲方自动退出本协议。如甲方同意支付服务费用,除非另有说明,对于上述服务费用,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中信银行开立的任一账户中先行扣除。
二、义务
(一)在乙方系统正常运行情况下,乙方负责及时准确地处理甲方发送的电子银行业务指令,并及时向甲方提供查询交易记录、资金余额、账户状态等服务。
(二)乙方对于电子银行所使用的相关软件的合法性承担责任。
(三)乙方负责及时为甲方办理电子银行注册手续,并按甲方注册功能的不同为甲方提供相应的电子银行服务。
(四)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电子银行业务咨询服务,并在乙方网站公布功能介绍、热点解答、交易规则等内容。
(五)乙方在法律法规许可和甲方授权的范围内使用甲方的资料和交易记录。乙方对甲方提供的申请资料和其他信息有保密的义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除外。
(六)因工作失误导致支付结算处理延误,乙方按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赔偿。
第四条 法律适用条款
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金融惯例。
本协议是乙方的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的补充而非替代性文件。如本协议与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有冲突,涉及电子银行业务内容的,应以本协议为准。
第五条 差错和争议的解决
甲方发现自身未按规定操作,或由于自身其他原因造成电子银行业务指令未执行、未适当执行、延迟执行的,应及时拨打服务热线“95558”或到营业网点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调查并告知甲方调查结果。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根据发生争议的电子银行服务对应的具体注册卡,由注册卡开卡行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条 协议的中止和终止
乙方提供的电子银行服务受甲方注册卡(账户)状态的制约,如该卡(账户)因挂失、止付等原因不能使用,相关服务自动中止。甲方注册卡(账户)状态恢复正常时,乙方重新提供相应服务。
甲方电子银行注销手续办理完毕,本协议即为终止。
在甲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其他乙方业务规定的情况下,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协议终止前所发生的未完成交易指令仍有效,甲方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第七条 协议的效力和生效
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如因任何原因而被确认无效,都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本协议自乙方在电子银行系统为甲方完成开通或注册操作起生效。
若甲方开通或注册电子银行后又办理注册银行卡卡片更换,与原注册卡相关的电子银行服务事项自动转至新卡,本协议继续有效。

如甲方对本协议内容有疑问,可拨打电话“95558”、登录乙方网站或到乙方各营业网点咨询。

乙方已采取加粗、加黑、突出显示等合理方式提请甲方注意本协议项下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甲方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充分说明;甲乙双方对本协议所有条款内容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中信银行个人电子账户在线开户须知

尊敬的客户

感谢您选用中信银行电子账户(以下简称“电子账户”)服务。电子账户是我行为您提供的互联网金融理财专属服务账户,具备资金管理、金融理财等多项国内金融行业领先的互联网金融综合服务功能,同时具有高效、安全、便捷的特性。电子账户与借记卡、存折等传统银行结算账户相比无实体交易介质载体。所以,电子账户在传统的金融交易渠道中,不支持传统刷卡、读取芯片等介质信息办理的消费、取现、我行网银等相关业务。同时,电子账户暂不支持在中国银联的相关交易渠道中进行交易。

以下为您需要明悉的开户须知内容,请您仔细阅读。

一、开户申请相关须知

1、您须年满16周岁,且名下无有效的电子账户,无论您是否为我行客户,均可在线申请开立电子账户。您只能为您本人申请开立电子账户,不能由他人代办,提交的申请资料信息须符合《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正确、有效、真实、合法。

2、您在申请电子账户时,须指定一个您所在城市的我行分支机构作为电子账户的开户行,如您所在城市无我行分支机构,请您就近选择。当您选择的电子账户开户行与您所在城市有所差异,或无我行分支机构时,导致的包含但不限于后续资金转入、转出、前往开户行进行账户管理等发生的费用或损失,均由您个人承担全部责任。

3、如您已持有中信银行储蓄账户(借记卡或存折),您所填写的电子账户开户信息,须与您之前在我行留存的相关信息完全相符,否则将会影响您的电子账户开户申请。例如您已遗忘或在开户以后变更了手机号,但并未在我行更新您的手机号,按照现有金融账户管理业务规则要求,您须携带身份证明文件,前往我行营业网点进行手机号更新后,再申请办理电子账户相关业务。

4、如您使用中信银行账户(借记卡、存折、信用卡)进行在线开户申请人身份验证,将极大提升电子账户的开立效率。如您未持有我行账户,您可按照电子账户申请要求,通过提交身份证明文件(如境内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正面、反面)的图片及按照账户功能升级要求的本人身份识别照片至我行系统,以便我行对您的身份进行核实。目前我行暂不接受复印件等形式的身份证件影像资料,您须重新拍摄提供。无论是否向您发放电子账户,您上传的资料都不退回,我行履行保密义务。

5、开户时,您须提供一张在我行指定商业银行开立的合法、与您同名的,并且您可进行有效支配的借记卡,作为电子账户中资金转入、转出的唯一绑定账户。

6、使用非中信银行的借记卡与电子账户进行绑定,当进行资金转出交易时,视您选取的转账方式不同,我行将收取您相应的跨行转账手续费。电子账户不允许与信用卡进行绑定,但如因您预留的绑定账户与您不同名、无法有效支配、账户状态异常,或者为信用卡等,导致的资金或其他相关损失,由您个人全部承担。

7、在我行电子账户业务中,手机号为您进行接收短信授权码、交易动态、账户通知、及我行对您个人身份核实等信息的主要工具,除前文所述,如您已为我行储蓄客户,在开户时预留了您的手机号或已开通了我行短信服务,请务必在开始申请时使用与之一致的手机号,并保证您的手机可正常接收来自我行的信息,如您手机遗失或转借他人使用,导致您的资金损失,由您个人承担责任。

8、如您的电子账户开户申请信息经我行审核有误,我行有权随时终止开户申请流程或冻结您已开立的电子账户,您须本人亲自携带个人身份证明前往我行网点办理账户恢复业务,电子账户被冻结期间引发的账户资金损失及与电子账户相关的金融服务受到的不利影响,如理财交易等损失及所有法律责任,均由您个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电子账户的交易功能

1、电子账户目前暂仅支持人民币业务,您对电子账户的使用与其他储蓄账户一样,须遵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金融监管机构其他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合法使用。

2、为了保障账户资金安全,我行仅限电子账户以及与电子账户绑定的我行或他行同名储蓄账户之间进行资金往来。同时,根据电子账户开立申请人身份信息核实的方式的不同及绑定账户与电子账户同名验证的结果,对电子账户的资金转出权限进行了相应管理措施,即当您的电子账户未能完成身份认证前,电子账户将无法转出资金。

3、当您选择的身份申请认证方式为上传证件图片与照片方式时,请务必上传真实的信息,否则经我行工作人员审核有误后,账户将有被完全冻结的风险,这将给您造成一定损失,请您务必留意,并上传真实、清晰的证件及个人图片以便我们准确审核资料。

4、在您的电子账户正常开立后,您可通过我行提供的渠道对绑定账户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在线实时验证,以激活您的电子账户,方便您正常使用包括电子账户转出资金在内的其他相关功能。如因您未能及时验证绑定账户导致电子账户激活延误产生的相关损失,含电子账户在内的账户冻结、注销、理财业务办理延误,息费收取等资金风险及损失,以及您个人或绑定账户信息发生泄露引发的风险及损失,由您个人承担全部责任。

5、您存入的资金将按照现有业务规则与规章制度,为您计付活期储蓄利息。在您的电子账户存有资金后,您还可根据我行为您提供的电子账户专属理财服务、账户管理功能对资金和账户进行管理。

6、电子账户不能提取现金,并且不能使用证券第三方存管等服务,具体情况请以我行提供的服务为准。请您注意,上述功能可能因我行开展业务的实际情况不同,在开通相关业务功能的时间、功能的设置与限定、业务规则等与其他同类业务略有不同或发生变化,我行不再向客户逐一通知公告,请您留意我行网站等互联网服务渠道的相关通知。

7、如您需要使用更多银行结算功能,或办理我行网上银行USB移动证书,请您持相关身份证明文件前往您电子账户开立申请时指定城市的任一我行营业网点,办理中信银行储蓄借记卡。

8、当您的电子账户换领我行实体借记卡后,电子账户资金将转移至借记卡中,但电子账户的原业务受理渠道将无法使用,您须同时为您新换发的借记卡办理网上银行、移动银行,或将新换领借记卡签约入证书网银或移动移动银行中,即可继续使用原电子账户资金办理业务并使用更多金融理财服务。

三、特别注意事项

1、为保障您电子账户内资金的安全及转账业务异常处理带来的不必要损失及麻烦,当您在更换绑定卡时,您的电子账户不能透支,即当电子账户绑定我行借记卡,电子账户余额须为0;即当电子账户绑定他行借记卡,电子账户余额须小于等于0.01元,才能发起更换绑定账户操作。

2、当您在申请电子账户过程中、发起并提交电子账户绑定账户或为电子账户更换绑定账户时,默认您允许我行将您的个人身份信息、相关银行账户信息经我行专用通道发送至相关第三方机构,并由第三方机构转发至个人身份信息验证机构、相关银行账户开户行进行验证。在此期间,我行对数据传输的安全性、保密性负有责任,但第三方机构、及相关信息的验证机构、账户验证银行原因引发的损失,我行不负有直接责任。

3、我行保留根据您电子账户使用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账户长期未使用、余额在我行征收账户管理费限额之下,以及账户余额在连续的一定时间为“0”前提下等情况,在适当时对电子账户征收账户管理费或进行自动销户处理的权利。在采取上述收费措施之前,我行均会采用适当的方式对账户管理费征收的限额、收费标准、收费周期,账户销户等信息进行公示或者通知,以便您知悉此类业务规则的变化。

4、电子账户销户仅能通过您申请电子账户时指定开户网点所在城市的任一网点办理。在办理电子账户注销业务时,账户余额须小于1,000元,请您在销户前,将您的资金,转出至您电子账户的绑定账户中再进行销户。当您在销户时,如账户金额大于1,000元人民币,我行有权要求您在完成电子账户资金余额转账后再进行销户。

5、当您使用中信通行证登录密码、电子账户交易密码、短信授权码、或电子邮件确认函等任一形式进行身份验证,我行均视为电子账户所有人本人所为。请您妥善保管电子账户相关的账号、密码、个人资料等信息,不得将电子账户相关信息及您的个人资料、手机等通讯设备转借、移交他人使用,因上述情况或您个人原因泄露、遗失相关信息所产生的风险及全部损失,均由您承担全部责任。

6、本须知同时受我国其他金融业务管理条例及我行其他相关业务管理条例、章程约束,我行有权依法对本须知内容进行解释,并保留根据国家法律、规定、业务规则变化引发的修改本须知内容的权利,修改后的须知对您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其他未尽事宜,根据《储蓄管理条例》及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办理。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申明:我已经仔细阅读、理解、同意本须知内容,尤其是突出显示的内容。自愿申请开立中信银行个人电子账户,保证申请资料的正确、真实、合法、有效性,并遵守国家有关金融法律法规、政策及中信银行的业务规章制度。

中信银行个人电子账户资金代扣须知

尊敬的客户

感谢您选用中信银行电子账户(以下简称“电子账户”)资金代扣服务。为更好向您提供服务,明确您与我行之间的权责,以下为您需要确认的须知内容,请您仔细阅读。

资金代扣业务为电子账户的附加服务内容,主要方便您将同名账户的资金转移至电子账户,以便使用电子账户进行相关理财业务交易和其他服务,以下须知内容将对本业务涉及的电子账户绑定账户以及资金代扣业务的注意事项及权责进行明确:

1、电子账户的绑定账户必须是您本人(电子账户开户人)名下的我行或我行指定银行的借记卡(活期储蓄账户),作为电子账户的唯一资金来源及电子账户唯一的资金接收账户,每个电子账户暂仅限绑定一个账户。如您绑定了信用卡或其他非个人活期储蓄账户,您需要承担全部责任及损失;

2、绑定账户的验证操作及资金转入转出操作,均须在我行指定渠道办理,电子账户作为我行特殊的理财服务账户,其服务功能及服务渠道的设置将与具有实体交易介质载体的个人金融账户不同;

3、我行将在您发起申请为电子账户绑定账户时,通过与我行合作第三方机构发送包括但不限于您的个人信息、您的绑定银行卡信息等要素至您的绑定账户开户行进行验证,并以此验证结果为依据确立绑定账户与电子账户的关系,您个人、我行、用户传输验证信息的第三方机构、绑定账户开户行,均有防止相关信息泄露的责任;

4、如您需要更换绑定账户,您需要将您的电子账户余额按照业务受理渠道的相关提示转出后,才能更换绑定账户,更换后的绑定账户的发卡行也需在我行指定的银行范围内;

5、电子账户与绑定账户之间的绑定关系,依存于电子账户的存在,如您的电子账户注销,电子账户与绑定账户之间的绑定关系会自动解除。当您的电子账户状态不正常、绑定账户状态不正常时,绑定账户虽然存在,但是不会发生相关资金交易。不同的商业银行对账户状态的定义均有不同,具体以绑定账户发卡行及我行的规定为准。

6、我行向您提供两种绑定账户向电子账户进行资金转入方式:

第一种为您通过我行提供的电子账户业务受理渠道自发的资金转入交易,或在您通过我行进行理财业务交易时主动发起的资金转入交易。

第二种为您在电子账户业务受理渠道设定代扣日期与单笔代扣金额,授权我行在指定日发起扣款交易,资金在扣款成功后将转入您的电子账户以便您后续理财使用。

7、代扣交易的单笔及日累计交易限额以绑定账户开户行的规定或通知为准,我行暂不收取您任何交易手续费。

8、如因您电子账户或绑定账户状态、余额等原因导致代扣交易失败,引发的理财损失、资金损失,我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9、如您的绑定账户已挂失,无法变更电子账户的绑定账户,您本人可持身份证件,前往电子账户申请时确立的开户城市任一我行网点办理实体借记卡,即可领取电子账户内的相关资金。

10、当您的电子账户换领我行实体借记卡后,原电子账户与绑定账户之间的绑定关系将自动解除,也不会有相关的交易发生,请您留意。

本须知同时受我行《中信银行个人电子账户在线开户须知》、我国其他金融业务管理条例及我行其他相关业务管理条例、章程约束,我行有权依法对本须知内容进行解释,并保留根据国家法律、规定、业务规则变化引发的修改本须知内容的权利,修改后的须知对您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其他未尽事宜,根据《储蓄管理条例》及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办理。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申明:我已经仔细阅读、理解、同意本须知内容,尤其是突出显示的内容。自愿申请开立中信银行个人电子账户,保证申请资料的正确、真实、合法、有效性,并遵守国家有关金融法律法规、政策及中信银行的业务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