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补充协议
(新快现及续金宝产品)

中信银行(以下简称“甲方”)与中信银行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主卡申领人(以下简称“乙方”)就乙方申请甲方新快现及续金宝产品事宜特签订如下合约:

 

名词定义:

“新快现”产品是为持有我行信用卡的优质持卡人提供的现金分期服务,客户在交付一定的手续费后,可将其信用额度转到其名下的借记卡或中信蓝卡上消费或提现,并享受分期还款服务。

“续金宝”产品是基于客户生命周期管理理论,衍生的续贷产品。即已经办理过现金分期产品并处于正常还款情况的客户再次办理现金分期产品,在交付一定的手续费后,可将其信用额度转到其名下的借记卡或中信蓝卡上消费或提现,并享受分期还款服务。

 

新快现及续金宝产品申请

1、新快现及续金宝产品仅限信用状况良好的主卡持卡人办理,不受理附属卡持卡人办理本业务。 

2、甲方有权依据对乙方资信状况的综合评定结果决定是否核准乙方的新快现及续金宝产品申请。 

3、乙方申请的新快现及续金宝产品最终以甲方审批通过的分期金额、期数等内容为准。 

4、乙方已成功办理新快现及续金宝产品,则乙方不可撤销该申请,乙方不可对分期期数进行更改,且不可对各期本金及手续费再次申请分期。 

5、甲方保留受理及最终核准新快现及续金宝产品的申请、调整申请金额、期数的最终权利。 

6、乙方需向我行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信息并在相关信息变更后及时通知甲方,甲方与乙方以不限于电话、短信、微信、网络等方式确认新快现及续金宝产品分期金额、分期期数、手续费率、还款方式等信息。

 

贷款用途限制

1、乙方不得通过非法手段套取现金。现金分期资金仅可用于消费领域,不得用于任何生产经营、投资等非消费活动领域(包括但不限于购买股票、有价证券、期货、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购房或进行房地产经营等),不得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不得用于国家法律、政策以及监管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限制领域;

2、乙方指定的现金分期资金发放账户不得开通第三方存管功能(即该结算账户不得开通用于股票、基金、期权、期货等资金往来结算功能;

3、乙方需配合甲方进行现金分期资金的后续检查。如甲方要求,乙方需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借款资金使用用途的凭证原件,否则,乙方将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责任及损失;

4、若乙方违反上述条款约定,将被视为违反《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及本补充协议约定,甲方有权随时提前终止乙方额度/分期资金的使用,并要求乙方提前还清所有分期资金的全额本息。甲方有权将该违约行为记入乙方的个人征信记录,并采取法律允许的措施收回该笔分期资金。

 

额度

1、乙方办理的分期金额最高不得超过其信用卡授信额度,最低为人民币1000元,最高为人民币300000元,申请金额需为人民币1000元的整数倍。 

2、分期金额及手续费于转账之日起计算。甲方将自款项发放后的第一个账单日开始,按等额还款方式,逐月列出每月应还金额,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收取,乙方需在账单中列明的到期还款日前全额偿还。 

3、乙方成功办理新快现及续金宝产品,在分期期间会占有乙方在我行信用卡的信用额度,该额度可能包含部分临时额度,此部分临时额度不可循环使用。 

 

记账日及积分

1、甲方将新快现及续金宝产品申请分期金额转账至乙方指定的同名账户,当天为乙方第一期的本金分摊额及手续费用的记账日,乙方每期的本金分摊额及手续费用将会在还款期内按首期记账日的每月同一日逐期入账,遇到自然月天数不同的情况,则在本月最后一日入账。 

2、乙方办理新快现及续金宝产品,不计算任何积分。 

利息及费用

1、各分期期数的手续费率收费标准如下:

期数 月手续费率 总手续费率
1期 1.50% 1.50%
3期 0.82% 2.46%
6期 0.82% 4.92%
12期 0.77% 9.24%
24期 0.76% 18.24%
36期 0.76% 27.36%

信用卡的其他费用收取标准详见《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

2、乙方需分期缴纳手续费,每期分期手续费等于新快现或续金宝分期总金额乘以月分期手续费率,每期应还本金(精确到分)逐月计入持卡人信用卡账户,余数计入第一期,手续费一经收取,不予退还。

3、乙方新快现及续金宝产品的本金分摊额及手续费用计入每月信用卡账单的“本期应还总额”,乙方在信用卡免息还款期内按照“本期应还总额”全额还款可以享受免息待遇。如果逾期还款,甲方将依照《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计收相应利息、费用。

 

提前还款

1、乙方按月缴付信用卡账款后仍有多余款项时,该款项将视为乙方溢缴款项,不提前清偿新快现及续金宝产品所欠款项。 

2、若乙方需要提前清偿新快现及续金宝产品所欠款项,需致电甲方客服热线进行申请,经甲方核准后方可提前还款。 

3、若乙方提出提前清偿新快现及续金宝产品所欠款项或在成功办理新快现及续金宝产品后提出取消或撤回的,乙方需在甲方限定的期限内向其信用卡账户内一次性存入尚未偿还的本金及已发生账单手续费等费用,另甲方将收取未还本金的3%作为办理提前还款的手续费,甲方将一次性予以扣收,且前期己扣收的手续费用不予退还。 

4、乙方提出提前还款申请并经甲方核准通过的,该提前还款申请不可撤销。乙方须依账单金额按时还款,否则甲方将依照《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计收相应利息、费用。

5、若未全额还款,甲方可在适当的情况下认定乙方的账户不再适合进行现金分期付款计划,届时,乙方的未偿付分期余额及未偿付的分期手续费则将全部归为到期应付。 

 

停用及销户

1、甲方有权因其认定的正当理由或风险控管因素终止乙方申请的新快现及续金宝产品。在此情况下,甲方无须事先通知或催告,乙方未付分期余额将全部转为到期应付款项,乙方应一次性偿还所有乙方信用卡账户之欠款,包括但不限于未偿付分期余额及可能产生的利息、违约金、未偿付的分期手续费等。且前期已经扣收的分期手续费不予退还。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信用卡因任何原因被乙方或甲方取消、催收、冻结、终止、已经过期或不被续期(或有关通知已经发出); 

(2)乙方未能按期缴付任何未付金额或信用卡账户中的任何其他结欠款项; 

(3)乙方违反了《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或本补充协议中的任何规定; 

(4)乙方已经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限制人身自由或身故; 

(5)甲方认为任何可能导致乙方无法或不履行其在本协议或《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下的责任事件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 

2、乙方若在还款期内需要注销信用卡账户,应按提前还款条款清偿应还款项,再提出注销需求。 

3、乙方的信用卡若已至有效期,无论是否获得卡片续期,已办理的新快现及续金宝产品不因此而终止。 

 

特别申明:

在法律及监管法规许可的前提下,甲方保留受理及最终核准新快现及续金宝产品申请、调整申请金额及期数的权利,同时保留修改业务条款、费率表及其他费用标准,以及终止产品的权利。中信卡中心在按监管要求完成相关价格报备和公告等必要手续后,可修改本合约、收费标准及手续费率等内容,并通过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公告、短信等方式将此调整告知乙方。 

本协议未尽事项依据《中信银行信用卡章程》、《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银行业监管规定、银行业务规定及金融惯例等有关规定办理。 

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本合约最终解释权归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咨询(投诉)电话4008895558。 

乙方声明已详尽阅读并完全知晓和承诺遵守本协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