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补充协议
(随借金业务)

中信银行(以下简称“甲方”)与中信银行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主卡申领人(以下简称“乙方”)就乙方申请办理中信信用卡随借金业务事宜特签订如下合约:

 

名词定义:

随借金:银行依托随借金卡向持卡人提供的小额消费贷款服务,持卡人可通过随借金卡转账获得资金,之后持卡人需向银行还款的按日计费的短期现金分期服务。

 

第一条  随借金业务申请

1、随借金业务仅限信用状况良好的主卡持卡人办理,不受理附属卡持卡人办理本业务。 

2、甲方有权依据对乙方资信状况的综合评定结果决定是否核准乙方的随借金申请。

3、乙方随借金申请一经甲方审核通过,则乙方不可撤销该申请,不可对借款期限进行更改,且不可对随借金本金及手续费再次申请其他分期业务。

4、甲方保留受理及最终核准随借金申请、调整随借金金额及随借金借款期限的最终权利。

 

第二条  资金用途限制

1、乙方不得通过非法手段套取现金。现金分期资金仅可用于消费领域,不得用于任何生产经营、投资等非消费活动领域(包括但不限于购买股票、有价证券、期货、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购房或进行房地产经营等),不得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不得用于国家法律、政策以及监管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限制领域;
2、乙方指定的现金分期资金发放账户不得开通第三方存管功能(即该结算账户不得开通用于股票、基金、期权、期货等资金往来结算功能;
3、乙方需配合甲方进行现金分期资金的后续检查。如甲方要求,乙方需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借款资金使用用途的凭证原件,否则,乙方将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责任及损失;
4、若乙方违反上述条款约定,将被视为违反《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及本补充协议约定,甲方有权随时提前终止乙方额度/分期资金的使用,并要求乙方提前还清所有分期资金的全额本息,收取相应罚息及复息。甲方有权将该违约行为记入乙方的个人征信记录,并采取法律允许的措施收回该笔分期资金。

 

第三条  随借金卡片申请及使用

1、随借金业务仅依托于随借金卡,随借金业务成功批核后,甲方将为乙方发放一张专门针对此业务的信用卡(随借金卡),该卡仅为随借金业务专属使用。乙方首次申请随借金业务即默认同意在随借金业务成功批核后立即激活随借金卡。

2、随借金卡为银联单币虚拟卡,不发放实体卡片,不设置附属卡,可用于偿还随借金业务产生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随借金本金、利息、滞纳金、各项手续费、罚息及应向中信支付的其他任何费用),不可用于任何其它方式的取现及消费等交易。

3、随借金卡不收取年费、挂失手续费。

4、乙方随借金业务申请获得核准并激活卡后,甲方将在乙方确认后将随借金款项划入乙方指定的同名人民币结算账户内。

5、乙方应当于每笔随借金所示的约定还款日前,将当笔应偿还的随借金本息及其他款项足额存入该随借金卡账户。

6、随借金卡最低还款额为当期对账单欠款总额的100%(百分之百),加上超过信用额度的全部用款及上期未偿部分。

 

第四条  额度

1、甲方依据乙方资信状况及用卡情况核定乙方随借金业务信用额度,该额度可能包含部分临时额度,该部分临时额度不可循环使用。

2、随借金业务信用额度最低为10000元人民币,最高为300000元人民币,申请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的整数倍。

 

第五条  记账日、免息还款期及积分

1、甲方将随借金金额转账至乙方指定账户当天为乙方本金及手续费用的记账日。

2、随借金业务免息还款期为1天。

3、乙方办理随借金业务,随借金款项不计算任何积分。

 

第六条  利息及费用

1、随借金业务包含7天、10天、14天、20天共计四种借款期限类型,各类型手续费收费标准如下:

期限类型 日手续费率 总手续费率
7天 0.04% 0.28%
10天 0.04% 0.40%
14天 0.04% 0.56%
20天 0.04% 0.80%

2、若乙方未在每笔约定还款日内偿还本金及手续费,甲方将从约定还款日当天起依照《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对本金收取日息万分之五的利息及其他相关费用(具体参见《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中信银行信用卡产品及服务销售价格目录”),直至乙方将应偿还的随借金本息及其他款项足额存入随借金卡账户。

 

第七条  提前还款

若乙方提前清偿随借金业务所欠款项,已记账的手续费用不予退还。

 

第八条  停用及销户

1、甲方有权因其认定的正当理由或风险控管因素停止乙方的随借金业务。在此情况下,甲方无须事先通知或催告,乙方未付随借金余额将全部转为到期应付款项,乙方应一次性偿还所有乙方随借金卡账户之欠款,包括但不限于未偿付随借金余额和未偿付随借金手续费及可能产生的利息、滞纳金等。且前期已经记账的手续费不予退还。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 信用卡因任何原因被乙方或甲方取消、催收、冻结、终止、已经过期或不被续期(或有关通知已经发出);

(2) 乙方未能按期缴付任何未付金额或信用卡账户中的任何其他结欠款项;

(3) 乙方违反了《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或本补充协议中的任何规定;

(4) 乙方已经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限制人身自由或身故;

(5) 甲方认为任何可能导致乙方无法或不履行其在本补充协议或《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下的责任事件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

2、乙方若在还款期内需要注销信用卡账户,应按提前还款条款清偿应还款项,再提出注销需求。

3、乙方的信用卡若至有效期到期后获得卡片续期,则随借金业务不因此而终止,将自动转入新续卡片账户。

 

第九条  特别约定

1、本协议为《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补充条款,如本补充协议与《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2、乙方需向我行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信息并在相关信息变更后及时通知甲方,在法律及监管法规许可的前提下,甲方保留修改本条款及细则的权利。中信卡中心在按监管要求完成相关价格报备和公告等必要手续后,可修改本合约、收费标准及手续费率等内容,并通过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公告、短信等方式将此调整告知乙方。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本合约最终解释权归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咨询(投诉)电话 4008895558。

乙方声明已详尽阅读并完全知晓和承诺遵守本补充协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