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信用卡轻松还业务条款与细则
若中信银行信用卡主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申请中信银行(以下简称“我行”)信用卡“轻松还”业务,即表示其已阅读并同意遵守本条款与细则及相关收费标准,并且对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
第一条 名词定义
【轻松还业务】是指为持有我行信用卡的优质持卡人提供的“分期偿还手续费,到期偿还本金”分期业务。持卡人可根据自身需求,将已出账单金额选择延迟一定时间(即期数)进行还款,延迟归还的账单金额于最后一期归还,持卡人仅需每期支付手续费即可。
【分期专项临时额度】是指根据持卡人申请,我行审核后授予专门用于持卡人办理分期类业务的一次性临时额度。
第二条 业务办理
1.持卡人申请“轻松还”业务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轻松还”业务仅限本行信用卡主卡持卡人申请,仅持公务卡、非中国大陆地区持卡人无法申请,附属卡客户可由主卡持卡人代为申请。
(2)持卡人当月账单可申请“轻松还”的金额为人民币200元及以上;(不能申请的交易金额除外)
(3)持卡人申请“轻松还”的金额最高为账单金额的100%且在固定额度内,最高上限为10万。
2.不能申请“轻松还”业务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已办理分期的交易;
(2)争端交易、提现交易及各项息费(包括但不限于手续费、利息、违约金及其他信用卡收费等);
(3)未入账的交易及我行规定的其他交易。
3.申请时间和渠道
持卡人须在本期账单日次日至最后还款日前一天期间,申请办理“轻松还”业务。
申请渠道:持卡人可通过我行客服热线、信用卡网银、动卡空间、微信公众号等官方渠道申请。
4.我行有权依据持卡人申请时的资信状况、用卡情况决定是否核准持卡人的申请。
5.我行与持卡人将通过包括但不限于电话、短信、网络、或其他数据电文的形式确认产品办理的要素内容。
6.持卡人成功申请“轻松还”业务后,不能对已入账的分期金额和分期期数进行更改。持卡人不可对已分期的“轻松还”分期金额,再次申请分期。
7.持卡人申请的“轻松还”业务的分期金额、分期期数等以我行最终审批结果为准。
8.持卡人对消费交易作退货处理的,已办理成功的“轻松还”业务不受影响。
9.获得分期专项临时额度的持卡人在办理“轻松还”业务时,分期金额将优先使用该临时额度。该额度不能循环使用,会随着持卡人每月还款而逐渐减少,减少金额不大于当月持卡人的还款金额。
10.未获得分期专项临时额度的持卡人办理“轻松还”业务成功后,占用的个人固定额度将随着每期还款而逐期恢复,直至最后一期或提前清偿所有分期余额。
11.持卡人若因包括但不限于在我行账户销户、注销卡片、账户被冻结、超限、身份证有效期过期等原因引起卡片/账户状态不正常的,将影响分期业务办理。
第三条 收费标准及还款规则
1. “轻松还”业务手续费收费标准如下:
期数 | 月手续费率 | 总手续费率 | 折算年化利率 |
1期 | 1.50% | 1.50% | 18.00% |
2期 | 1.35% | 2.70% | 16.20% |
以上月手续费率为基准费率,实际费率以持卡人办理时我行告知的月手续费率为准。信用卡的其他费用收取标准详见《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 折算年化利率值仅供参考,实际年化利率可能因交易时间、还款时间等不同与参考值存在差异,未依约还款不适用上述年化利率。
2.持卡人成功申请“轻松还”业务后,需按期支付月手续费。月手续费等于“轻松还”业务分期金额乘以月手续费率,精确到分位。手续费一经收取,不予退还。
3.分期金额入账当日为持卡人第一期手续费的记账日,持卡人每期的手续费用将会在还款期内按首期记账日之后的每月同一日逐期入账,本金将会与最后一期手续费用于同一日入账。遇到自然月天数不足的情况,则在当月最后一日入账。
4.持卡人到期须一次性偿还的本金将计入最后一期信用卡账单的“本期应还款额”,如逾期还款,我行将依照《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计收相应利息、违约金、费用(如有)。
5.持卡人办理“轻松还”业务,不计付中信银行信用卡积分。持卡人的原始账单消费有计付积分的,计付规则参照《中信银行积分计划条款与细则》执行。
第四条 提前终止分期还款
1. “轻松还”业务提前终止分期还款分为持卡人行为终止和我行主动终止两种情况。
2. 持卡人行为终止即持卡人不能按照约定偿还已成功办理的“轻松还”业务,须致电我行客服热线申请取消,经我行审核通过后,可取消“轻松还”业务,且通过后该取消申请不可撤销。
3.“轻松还”业务提前终止分期还款的申请,经我行审核通过后,须一次性偿还未还的分期本金,并须一次性支付剩余分期手续费。剩余分期本金金额及剩余分期手续费将一次性计入当期对账单。持卡人须依照对账单金额按时还款,否则我行将依照《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计收相应利息、违约金、费用。
4.持卡人按月缴付信用卡本期应还款额后仍有多余款项时,该款项视为持卡人溢缴款项,不提前清偿“轻松还”业务所欠款项。
5.持卡人已办理成功的“轻松还”业务,原则上不享受免息还款期或最低还款额待遇。若持卡人未全额偿还当期应还分期本金或分期手续费,则我行有权提前终止持卡人的“轻松还”业务。
6.如持卡人未依本条款及细则还款,将对当期账单的分期本金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到账日止的应付利息,按月计收复利,最低收费为人民币1元,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此项利率调整而调整。若到期还款日前未还清当期还款额,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应付利息外,还应按月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每期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最低收费为人民币20元。
第五条 反洗钱条款
根据国家有关金融法律法规规定,持卡人应主动配合我行进行身份识别与尽职调查,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客户资料,遵守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相关管理规定。如持卡人出现身份文件或信息异常、账户交易异常或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或涉及联合国等制裁情形或我行具备合理理由怀疑出现上述情形时,我行有权采取相应管控措施。
第六条 停用及销户
1.我行有权因其认定的正当理由或风险控管因素终止持卡人申请的“轻松还”业务。在此情况下,我行无须事先通知或催告,持卡人未付分期余额将全部转为到期应付款项,持卡人应一次性偿还所有其信用卡账户之欠款,包括但不限于未偿还分期余额及可能产生的利息、违约金、未偿付的分期手续费等,且前期已经扣收的分期手续费不予退还。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持卡人有任何舞弊、欺诈或非真实交易的情形;
(2)持卡人的信用卡由于被取消、管制、催收、冻结、终止、已经过期并不被续期等原因变为非正常状态;
(3)持卡人未能按期缴付任何未付金额或信用卡账户中的任何其他结欠款项;
(4)持卡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限制人身自由、身故、破产或其他丧失偿债能力的情形出现;
(5)持卡人违反了《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本条款及细则中的任何规定;
(6)持卡人出现或可能出现无法或不能履行其在本条款及细则或《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下的责任事件;
(7)持卡人违反反洗钱法等国家法律法规情形的;
(8)我行有正当理由或基于风险控管因素认为该账户不再适合办理“轻松还”业务的。
2.持卡人若在还款期内需要注销信用卡账户,应按提前终止分期还款条款清偿应还款项,再提出注销需求。
3.持卡人的信用卡若已至有效期,无论是否获得卡片续期,均不影响持卡人继续履行分期业务的还款义务。
特别声明:
在法律及监管法规允许的前提下,我行保留受理及终止本业务的权利,同时保留修改本条款与细则(包括但不限于延迟或提前终止本业务、修改收费标准等)的权利,同时保留根据持卡人账户表现和信用状况采用合理资产管理措施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调整持卡人的信用额度、要求持卡人在指定期限内偿还所有欠款(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未还的本金及其在剩余期数内的手续费及其他费用)等内容。
我行在按监管要求完成相关价格报备后,可修改本业务相关条约、收费标准及手续费率等内容,并通过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短信通知、对账单告知、电子邮件通知、微信通知等方式将此调整告知持卡人,我行有权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选择上述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告知。
持卡人已充分阅读并了解《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及《中信银行信用卡轻松还业务条款与细则》,自愿遵守上述合约,同意相关收费标准,保证本次申请“轻松还”业务时提供的信息真实有效。
本条款与细则为《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附加条款,若与《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不一致的,以本条款与细则为准。本条款与细则未尽事项依据《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银行业监管规定、银行业务规定及金融惯例等有关规定办理。
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本条款与细则最终解释权归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咨询(投诉)电话40088-95558。
本产品条款与细则的更新版本生效时间2019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