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银联公务信用卡(个人模式)领用合约
中信银行(以下简称“甲方”)与中信银行个人模式银联公务信用卡(下称“公务卡”)申请单位(下称“乙方”)及其指定的申领人(下称“丙方”)就乙方及丙方向甲方申领使用公务卡的有关事宜特签订如下合约,乙方及丙方在申请表上盖章签名或使用公务卡时,即视为乙方及丙方已理解和接受本合约,并同意受其约束。
名词定义
公务卡:是指乙方为丙方在甲方申办开立的由丙方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公务卡账户:是指丙方在甲方开立的公务卡项下账户。
IC公务卡:是指甲方向丙方提供的符合《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以下简称“PBOC”)的现代化金融支付工具,是集芯片和磁条于一体或仅有芯片的公务信用卡。
记账日:是指甲方将公务卡交易记入公务卡账户的日期。
到期还款日:是指甲方每个账单周期所对应的还款期限届满日。
预借现金:包括现金提取和现金转账业务。
公务卡现金提取是指丙方使用信用卡在银行柜台或自动柜员机(ATM)等自助机具或以其他经本行认可的交易方式提取现金行为。但甲方与丙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公务卡现金转账是指丙方基于信用卡业务申请且经甲方核准通过后,甲方将款项转账至丙方指定的本人名下的借记卡或中信蓝卡的交易行为。
分期业务:是指甲方基于其信用卡业务为丙方办理的消费分期、账单分期和现金分期业务。
信用额度:是指甲方根据相关政策及丙方的资信状况核定的,在卡片有效期内可以使用的最高限额,是丙方名下所有甲方卡片账户的共用额度。但甲方与丙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免息还款期:从甲方记账日到甲方规定的到期还款日之间为免息还款期。
通知方式:是指甲方与乙丙双方约定的告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对账单、信函、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微信、报刊公告、语音电话、客户服务电话或手机客户端信息推送等。
小额免密免签:是指丙方在银联等卡组织指定商户进行单笔交易金额在规定限额(含)以下的联机交易时,无需验证密码也无需在交易凭证上签名,即可实现快速支付。本功能适用范围仅限IC卡或承载IC卡信息的移动设备以闪付联机方式发起的交易。
第一条 申请
1.公务卡的申请由乙方统一组织丙方申请办理,甲方根据乙方、丙方提交的申请材料及丙方的资信状况核发公务卡。乙方不得为非本单位工作人员申请公务卡。
2.乙方及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是正确、完整、真实、合法且有效的,同意并授权甲方自业务受理之日起,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机构或单位(包括经国务院或其他政府有权部门批准合法设立的其他征信机构、公安、公积金、社保、税务、通信运营商、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互联网平台等第三方机构)了解和查询丙方在其中的信用信息及信用报告,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了解、查询或核实丙方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证件号码、手机号码、电子邮箱、终端设备信息、生物特征等)、财产信息(包括银行账号、存款信息、房产信息、信贷记录、交易流水等)、工作信息(包括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单位电话、职位、雇佣关系等)和其他有关信息(包括学历、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拥有机动车、房地产、金融资产、 联络方式、关系人、地址信息、通信运营商信息等),并同意甲方保留相关资料。无论是否批核及公务卡是否终止,有关资料均不予退回。
3.乙方作为丙方申请公务卡的管理单位需向甲方提供丙方工作证明文件确认丙方为有效公务卡申请主体,并在证明文件加盖公章以明确乙方确认本领用合约内容,甲方有权依据乙方开具的工作证明及丙方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批准丙方的公务卡申请。
4.甲方按丙方确定的电子渠道通知信用卡账户信息或通信地址寄出卡片后,即履行完发卡义务。丙方应确保通讯信息准确无误并能正常收取邮件、短信和电子邮件等,否则,因此发生遗失、被窃的风险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丙方收到公务卡后,应立即在公务卡背面的签名栏签上本人签名,并在使用公务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熟记并妥善保管密码,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丙方承担。
6.丙方承诺:本人(单位)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账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承诺依法依规开立和使用本人(单位)账户。
7.乙方及丙方必须通过甲方认可的正规渠道办理信用卡,若乙方及丙方明知受理人非甲方认可渠道的工作人员或非法中介,而将资料交给他人办理信用卡从而造成银行资金损失的,则由乙方及丙方承担所有损失。
8.丙方确认:丙方认可并接受本文本中载明或甲方公示的收费标准。
9.丙方知悉并同意向甲方申请的带有“闪付”或“QuickPass”标识的银联IC信用卡已同步开通小额免密免签功能,小额免密免签功能的限额以甲方对外公布的限额为准并可经公告后调整。丙方可通过个人网银或客服热线等方式关闭小额免密免签功能。
10.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等事项由丙方自行向甲方申请办理,并通过乙方及时通知甲方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
11.公务卡不接受附属卡申请。
第二条 使用
1.公务卡原则上仅限于丙方支付因办理乙方事务的公用经费支出,如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和采购费等公务消费。丙方不得利用公务卡进行虚假交易等欺诈活动套取银行信贷资金、积分、奖品、增值服务或进入生产经营、证券市场、股本权益性投资及房地产开发等非合理合规消费领域。丙方不得将公务卡用作任何其他用途,尤其不得用作任何违法用途。
2.甲方如从其他合法合规渠道获悉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立即采取取消丙方参加积分计划和其他营销活动资格,强制更换卡片或重置密码、降低或取消信用额度、限制用卡、要求提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项等措施,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和损失,已取得积分的,甲方有权追索;情节严重的,甲方还有权取消丙方的用卡资格并终止本合约:
(1)丙方利用公务卡卡进行虚假交易等欺诈活动套取银行信贷资金、积分、权益、里程、奖品或增值服务等不诚信行为的;
(2)丙方将公务卡用于生产经营、证券市场、股本权益性投资及房地产开发等非消费领域;
(3)乙方或丙方向甲方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的;
(4)丙方公务卡被盗用或冒用,身份证件被盗用,敏感信息丢失、泄露,将公务卡出租、转借或交由他人使用,或有其他违反安全用卡规定的行为的;
(5)丙方利用公务卡从事非法活动的,或有洗钱嫌疑的;
(6)丙方拒不配合甲方就相关公务卡交易、案件或争议进行调查的;
(7)丙方有欺诈、串通欺诈、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的;
(8)丙方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业组织规定或严重违反本合约约定或用卡风险可能增加的情形。
3.基于甲方自身风险管理或配合监管机构监督核查的需要,甲方有权通过适当方式予以核实,包括不限于甲方可对丙方相关公务卡申请、交易、争议、大额还款及用卡等异常状况进行调查,丙方理解并同意向甲方提供交易对应的发票或购物小票等书面凭证、用卡声明书、用卡承诺书、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公务卡复印件等,乙方及丙方应予以配合,否则丙方的用卡可能会受到影响。
4.对于丙方因任何不当使用公务卡而直接或间接蒙受的损失或损害,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公务卡只限丙方本人使用,丙方出租、转借或以其他方式交由他人使用公务卡,视为违约,甲方有权收回公务卡,并由丙方承担所有损失。
6.丙方应在安全的环境下使用公务卡,除非因为甲方责任,否则丙方必须自行承担该卡使用所导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
7.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丙方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数据信息办理的存取款、转账结算、支付等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
凡未使用密码的交易,凭丙方签名、信用卡磁条、芯片、卡号、有效期、校验码等一项或多项卡片信息或电子数据所产生的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但丙方与甲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8.依照交易习惯、交易性质或在甲方认可的交易类型下,经丙方出示公务卡或提供卡号并经商户验证后,丙方可通过非现场交易包括但不限于离线POS 、邮件、电话、传真、互联网等途径进行公务卡交易,丙方认可甲方可凭借密码、电话、传真确认、邮件、收货单签名、发货凭证或其他可验证丙方身份和意思表示的方式,确认公务卡交易系丙方本人所为。丙方不得以交易单据上无签名或无交易单据为由拒绝付款。
9.丙方作为乙方的在职员工,乙方及丙方同意以下事项:
(1)如丙方发生调动、离职、退休等不适用公务卡之变动,则乙方应于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办理注销或收回公务卡等停用手续并通知甲方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
(2)若丙方涉及公务卡的相关信息发生变动,乙方亦应于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
乙方作为丙方申请公务卡的管理单位,如丙方出现逾期欠款等情况,乙方需督促丙方及时办理公务卡项下公务消费支出的财务报销手续,协助甲方向丙方催收欠款。
10.公务卡不支持办理分期业务及现金转账业务。
11.丙方通过ATM等自助机具办理现金提取业务,每卡每日累计不得超过人民币1万元或等值当地货币;通过柜面办理现金提取业务,每卡每日累计不得超过人民币10万元。
第三条 信用额度
1.本领用合约所约定的公务卡信用模式均为个人信用模式:即甲方根据相关政策及丙方个人的资信状况,针对丙方个人直接发行公务卡。如丙方已拥有甲方的信用卡(个人卡),丙方的公务卡额度将共享其个人卡额度。
2.甲方有权根据丙方的资信状况或用卡情况等因素,经提示丙方且丙方在规定时间内无异议后提升丙方的信用额度,并按约定通知方式通知丙方。如乙方、丙方认为甲方核定额度过高或超过丙方承受能力,应在合理的时间内要求甲方调低或恢复信用额度,但丙方对已发生的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违约金等负有清偿责任。
3.信用额度不得被视为一项不可撤销的信贷承诺,如乙方、丙方出现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状况恶化、还款能力下降、预留联系方式失效、资信状况恶化、非正常用卡行为等风险状况时,甲方有权立即降低或取消丙方的信用额度,并按约定通知方式告知丙方,丙方可实时查询授信额度的变化情况。
4.甲方可根据丙方的资信和用卡情况等综合因素向丙方提供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一个账单周期内仅能使用一次。丙方可通过客服热线等方式查询或申请取消该服务,但需对已产生的债务承担还款责任。
5.丙方可向甲方申请开通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甲方有权根据丙方的申请及资信状况决定是否开通丙方超过信用额度使用信用卡权限,丙方须对超过信用额度部分款项及由此产生的债务承担还款责任。
第四条 利息与费用
(注:具体费用见中信银行信用卡产品及服务销售价格目录)
1.甲方核发公务卡后,丙方应按甲方的规定交纳年费,年费一经收取,不予退还。
2.免息还款期最长不超过56天,丙方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甲方自主确定,甲方有权根据丙方的用卡行为调整免息还款期。丙方的非现金交易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全部款项的,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否则,应支付全部透支款项自甲方记账日起至还款到账日的透支利息。甲方收取的透支利息最高为日利率万分之五,甲方有权根据丙方的用卡行为,在日利率万分之三点五至万分之五注2的范围内计收透支利息,并按月计收复利。
3.丙方办理公务卡现金提取,须支付信用卡取现手续费,并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甲方收取的透支利息最高为日利率万分之五,甲方由银行记账日起根据丙方的用卡行为,在日利率万分之三点五至万分之五注2的范围内计收利息至还款到账日止,并按月计收复利。
4.除领用合约另有约定外,丙方超过信用额度用款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公务卡交易、利息、费用等,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
5.如无特殊约定,则甲方对丙方公务卡账户内的多交资金不计付利息。若丙方欲领回公务卡内全部或部分多交资金转入其本人的中信银行或他行个人结算账户,则应当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约定支付溢缴款领回手续费。多交外币(包括港币、美元等)的溢缴款领回手续费以人民币计收,计费基数以外币转账金额折合成人民币后的金额为基数,货币转换汇率按转出当天本行汇卖价计算。
6.丙方在境外及在要求以外币结算的网络使用信用卡时均以外币结算,还款时亦同。丙方境外消费和提现所产生的其他货币与美元、港币或欧元的清算汇率依照相关信用卡组织规定办理。丙方应当承担因此可能产生的汇兑风险及汇兑费用。
第五条 对账和还款
1.丙方如发生工作变动、通讯地址或电话变更、身份证件号码变更等,应当及时与乙方及甲方联系并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丙方自行承担。
2.丙方应核实对账单内容,并可在当期账单还款日前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丙方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否认交易款项。
3.丙方有权要求对不符的账务进行查对,但应说明充分理由并按甲方要求提供证明文件,或在当期账单还款日前请求甲方向收单机构调阅相关交易凭证,若该交易确属丙方所为,丙方应承担有关交易款项、调单手续费以及由此可能产生的相应利息。
4.丙方有权按照双方约定的方式向甲方索取应由甲方出具的最近三个月的对账单,但补制12个月内的纸质账单超过一次的或补制的账单期超过最近12个月的需支付补制对账单手续费。
5.丙方账单所列明的款项,其还款顺序为利息或费用、透支本金,甲方有权根据监管要求对逾期账户单方变更上述顺序。
6.丙方账单最低还款额=(透支消费本金+透支消费利息+其它费用)*10%+(分期本金+分期利息+分期手续费+透支取现本金+透支取现利息+透支取现手续费+透支转账本金+透支转账利息+透支转账手续费)*100%+超过信用额度的全部用款+上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丙方如同时持有甲方两张以上的信用卡,其每期最低还款额为其持有的各卡的最低还款额的总和。最低还款金额以账单显示金额为准。
7.丙方可以选择以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即于当期到期还款日之前将不低于最低还款额的款项偿还给甲方。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甲方根据丙方的用卡行为,在日利率万分之三点五至万分之五注2的范围内,对每笔交易计收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到账日止的应付利息,按月计收复利,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此项利率调整而调整。利息计收对象包括本金(消费透支款、现金提取款项)、利息等欠款。
8.丙方如于到期还款日前未还清当期最低还款额,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应付利息外,还应按月支付违约金。
9.丙方授权甲方无需通知即可直接从丙方在甲方任一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收经关联账户扣缴、催收后仍未偿还之金额。丙方被扣收账户中的币种与欠款币种不同的,按扣收当日甲方公布的汇率牌价折算。
丙方就对账单中的全部应缴账款和公务卡项下产生的所有债务负完全清偿责任。丙方若未依约还款或有违规、欺诈、恶意透支行为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均由丙方承担赔偿责任。丙方与乙方之间的账务处理,由乙丙双方自行解决,概与甲方无关。
10.丙方超过到期还款日,未偿还透支款项的,甲方有权依法向丙方催收、追索并有权停止丙方的卡片的使用,甲方因向丙方催收欠款而引致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等催收费用),均由丙方承担。
第六条 有效期及终止和停用
1.公务卡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具体期限以卡片上实际有效期为准),到期后自动失效,但丙方使用公务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变。甲方保留在卡片到期后为丙方换发其他卡产品的权利。若丙方不愿到期换领新卡,应于公务卡的有效期限到期前二个月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甲方。否则,甲方视同丙方同意到期更换新卡(信用卡有效期限内未激活的信用卡账户除外),并按甲方换卡规则为丙方更换新卡和收取年费。更换新卡后,本合约继续有效。
2.丙方不更换新卡或中途取消公务卡,须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将信用卡交回甲方,并申请办理销户手续,如丙方不予交回甲方,应将原卡片对半剪开并在破坏磁条和/或芯片后自行销毁。丙方未偿还的账款视为全部到期并须一次清偿。甲方受理丙方的销户申请四十五天后按有关业务规定为丙方办理正式销户手续,丙方自申请销户之日起继续承担该四十五天内公务卡账户所发生的一切交易。
3.公务卡所有权属甲方,甲方保留在其认为适当的时候收回丙方的公务卡的权利,或不发卡给丙方的权利,并可按行业规定由有关单位及人员没收公务卡,丙方应继续承担偿还全部欠款和利息的义务,且丙方未偿还的账款视为全部到期并须一次清偿。
4.乙方及丙方同意在发生以下任一情形时,甲方可视情况采取止付、暂停丙方用卡、自行收回或授权有关机构收回公务卡或不再向丙方提供换卡、到期续发新卡等风险管理措施,且无需事先或另行通知,丙方仍应对已发生的欠款承担清偿责任。
(1)丙方在签购单或其他购物凭证上的签名与其申请公务卡时预留签名不符的;
(2)出现不可抗力、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调整等情形;
(3)乙方或丙方违反本合约或《中信银行信用卡章程》(登录甲方官方网站查询)的;
(4)符合第二条第2款的所有情形;
(5)其他甲方基于正当理由或卡片的风险控管因素认定的情形。
第七条 信息披露和保护
1.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基于公务卡及相关业务收集、处理、传递及应用丙方的个人信息,同意并授权甲方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合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报送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基本信息(如身份信息、配偶信息、居住信息、职业信息等)、个人金融信息(如信贷交易信息中的用卡信息、还款信息、逾期情况(如有)、账户状态等)和对本人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信息。
2.甲方对丙方领用和使用公务卡的所有信息,以及其他有关丙方的信息和资料负有保护义务,但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规定、国内外银行卡组织规则必须予以披露,或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进行披露的除外。丙方同意甲方在下列情形下可向其他机构和个人获取或提供丙方个人信息,用于甲方业务处理的必要需求:
(1)第三方礼品配送;
(2)丙方信用卡及账单寄送;
(3)丙方信用卡航空里程入账;
(4)对丙方贷后风险管理、资产管理等方面需要,向甲方关联公司、甲方的服务机构、代理人、外包作业机构、联名卡合作方及甲方必要的业务合作机构提供;
(5)对丙方基本信息、工作信息(包括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单位电话、职位、雇佣关系等)等相关信息采集或核实;
(6)其他为丙方提供信用卡服务的情形。
甲方承诺将严格要求所有第三方对丙方的个人资料承担保密义务。
3.丙方同意甲方使用向工信部及运营商申请的信息通道为其发送信用卡市场活动通知类、增值产品服务类和公务卡服务短信/彩信。
4.丙方申请表所列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国籍、住所地、工作单位、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号码、有效期等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信息发生变更之日起7日内通知甲方更新相关信息。因丙方不及时变更信息而引起的责任及产生的损失,由丙方自行承担,甲方有权因此停止为丙方办理新业务。
第八条 反洗钱条款
根据国家有关金融法律法规规定,乙方及丙方应主动配合甲方进行身份识别与尽职调查,遵守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相关规定。如乙方或丙方出现身份文件或信息异常,账户交易异常,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涉及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制裁等情形或甲方具备合理理由怀疑出现上述情形时,乙方及丙方同意:甲方有权采取相应交易限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停止丙方相关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和使用,暂停丙方金融交易,拒绝转移、转换丙方金融资产);如甲方通知丙方于规定期限内办理销户手续,乙方需监督丙方按规定期限完成销户手续,丙方逾期未办理则视同自愿销户,甲方可以停止该账户金融服务,由此造成的责任和损失由丙方自行承担。
第九条 其他
1.公务卡或与其绑定的移动设备遗失、被窃或遭丙方以外的他人非法占用,或公务卡相关信息外泄,丙方应致电甲方客户服务热线办理挂失,挂失经甲方确认后即为正式挂失。凡正式挂失生效前发生经济损失均由丙方承担。
2.丙方应妥善保管其与公务卡相关的所有密码和账户信息,对于乙方及丙方因密码和相关账户信息保管不善所招致的损失,由乙方及丙方自行承担。
3.丙方与特约商户或办理提现机构发生交易纠纷,由双方自行解决,甲方不负任何责任,丙方不得以纠纷为由拒绝偿还因使用公务卡而发生的债务。
4.甲方按预留的地址、电话号码、微信、传真、电子邮箱或其他经乙方、丙方认可的现代通讯联系方式和地址等向其发送卡函、信函、对账单、通知、手机信息、电子邮件等,视为有效送达。
5.乙方、丙方确认上述第九条第4款中约定的送达地址及方式均为有效,且适用于履约过程(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催收等)及争议进入仲裁、诉讼程序后先行调解、一审、二审、再审及执行程序。如法院或仲裁机构通过上述方式或地址寄送或发送与本合约项下内容有关的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状副本、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民事调解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通知、材料,即视为有效送达。如果变更,乙方、丙方应提前七日书面通知甲方、仲裁机构和司法机关,乙方、丙方承诺如因提供的信息不准确、变更后未及时通知、拒收等原因导致无法送达所造成的不利后果均由丙方自行承担。
6.上述送达方式中,电子数据一经发出即视为已送达;邮寄送达的,签收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如无法送达的,被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如派人专程送达,则签收日视为送达,拒收的,送达人可采取拍照、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文书留置,亦视为送达。
7.丙方同意当丙方名下卡片逾期超过60个自然日,甲方可向法院申请,由法院向第4款中约定的法律诉讼文书送达的地址发送支付令(包括电子支付令),若15个自然日未予回复则视为丙方未就此支付令提出异议。
8.丙方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且甲方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根据法院执行和悬赏令需要,丙方同意司法机关向公众披露丙方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丙方姓名、身份证号码、照片及地址,并通知丙方亲属、朋友、其他联系人及工作单位。
9.乙方、丙方同意法院采取电子或互联网等现代方式开庭审理案件,并认可法院采取本合约的方式向乙方、丙方送达诉讼文书、发起支付令。
10.丙方同意甲方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向第三方转让债权,并同意向债权受让方偿还债务。
11.丙方同意乙方通过与甲方约定的渠道或方式获悉丙方公务卡相关信息(含卡片额度信息、账务信息、还款信息、卡片状态等),乙方需在丙方使用公务卡过程中做好监督工作,如发现违规使用应及时告知甲方,甲方可视情况采取止付、暂停丙方用卡等措施。
12.咨询与投诉条款:对本领用合约载明的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有任何疑问的,乙方及丙方知悉:可拨打甲方客户服务热线(4008895558)进行咨询或登录甲方网站【http:// bank.ecitic.com/】查询。
第十条 合约的解释
本合约的修改、收费项目或标准变化、利率调整等,在按监管要求完成报备及通知乙方及丙方后即为有效,如通知中另行载明生效日期的,以该日期为准。变更后的事项对甲方、乙方及丙方均有约束力。乙方及丙方如不接受该等变更,可以在三十天内申请注销公务卡。否则视为乙方及丙方同意该等变更,变更后的内容对乙方及丙方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合约的争议解决
1.甲方与乙方或丙方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可勾选以下两种方式之一解决争议,请勾选:
□(一)甲方与乙方、丙方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甲方与乙方、丙方均同意提请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进行网络在线仲裁。按照申请仲裁时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现行有效的网络仲裁规则进行网络仲裁并进行书面审理。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方与乙方、丙方均有约束力。
□(二)甲方与乙方、丙方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可提起诉讼,由合同签署地或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最终纠纷解决方式以乙方、丙方纸质盖章签字的申请资料中的选择为准。若乙方、丙方未对纠纷解决方式进行选择或无纸质申请资料的,则视同乙方、丙方同意按照上述第(二)种方式解决争议。
2.乙方、丙方同意其预留在甲方的用于接收卡函、信函、对账单、通知、电子邮件等的电子邮箱作为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及接收方,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向该等地址发送诉讼法律文书,即视为有效送达。
如乙方、丙方未预留邮箱、预留无效邮箱或漏填邮箱,且乙方、丙方选择以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在线仲裁的形式解决争议,则发生争议时,视为不符合在线仲裁规定,选择向法院提起民事起诉的方式解决纠纷。
第十二条 合约的法律适用
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以及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未尽事宜依据上述有关法规、《中信银行信用卡章程》、业务规定及金融惯例办理。
乙方、丙方已完全知悉并了解《中信银行信用卡章程》和本合约的各项条款,并自愿遵守该章程和本合约的规定。
☆ 中信银行信用卡产品及服务销售价格目录
产品及服务 | 基准价格 | 备注 | ||||
年费 | 普卡 | 主卡 | 人民币100元 | 普卡、金卡免;白金卡按卡每年预先收取 | ||
金卡 | 主卡 | 人民币200元 | ||||
白金卡 | 尊贵卡 | 主卡: 人民币2,000元 | ||||
精英卡 | 主卡: 人民币480元 | |||||
挂失手续费 | 人民币40元(免收换卡工本费),如需快递,加收快递费 | 免 | ||||
利息 | 日息万分之五(甲方有权根据乙方及丙方的用卡行为在日利率万分之三点五至万分之五注2 的范围内进行调整),按月计收复利,最低收费为人民币1元或美元1元或港币1元或欧元1元 | 日息 | ||||
违约金 | 每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最低收费为人民币20元或美元2元或港币20元或欧元2元 | 按账户每月收取 | ||||
信用卡取现手续费 | 境内 | 按取现金额的2%收取,最低收费为人民币20元 | 免 | |||
境外 | 按取现金额的3%收取,最低收费为美元3元或港币30元或欧元3元 | |||||
调单费 | 人民币20元 | 每笔 | ||||
信用卡外汇兑换手续费 | 按交易金额的1.5%收取 | 每笔 | ||||
补制对账单手续费 | 补制12个月(含)以内纸质账单每年免费一次; 补制12个月内的纸质账单超过一次或补制的账单期超过最近12个月,人民币5元 |
每份 | ||||
快递费 | 人民币20元/次,如选择次晨达、航空快递等特殊的寄卡方式,费用按快递公司所公示的价格收取 | 每次 | ||||
境外紧急补发卡手续费 | 按国际信用卡组织规定收费 | 每卡 | ||||
开具证明手续费 | 人民币20元 | 每份 | ||||
制卡费 | 换卡工本费:人民币15元,如需快递,加收快递费。 | 免 | ||||
溢缴款领回手续费(溢缴费) | 溢缴款转本行借记卡(账户)免手续费,溢缴款转他行借记卡(账户)采用以下收费标准: 1. 网上银行渠道溢缴款领回免收手续费; 2. 其他渠道溢缴款领回收费标准如下: (1)转账金额(折合人民币)1万元(含)以下,每笔收费人民币5.5元; (2)转账金额(折合人民币)1万-10万元(含),每笔收费人民币10.5元; (3)转账金额(折合人民币)10万元以上,每笔收费人民币15.5元。 |
免 |
注:
1.“基准价格”为通用产品及服务的销售价格,其他产品及服务的基准价格以其他产品及服务的相关说明为准。
2.“日利率万分之三点五至万分之五”折算年化利率为12.78%至1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