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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动卡空间”零钱包业务补充约定条款

甲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信银行零钱包账户持有人

       为向乙方提供更多元化、更丰富的信用卡权益及增值服务,乙方可根据自身财务及个人需求,在甲方平台(包括但不限于由甲方开发并运营的“动卡空间”APP、微信公众号等,下同)选择相应的零钱包增值服务,现根据《中信银行“动卡空间”零钱包业务约定条款》特制定本补充约定条款(以下简称“补充约定”)。乙方必须在选择相关服务或商品、信用卡权益前仔细阅读本补充约定中相关内容,一旦选择下单订购相关服务或商品、信用卡权益后,视同同意本补充约定,并自觉遵守相关条款及业务规则。

一、定义

除本补充约定另有约定外,下列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1.零钱包增值服务:乙方在甲方平台订购指定商品、服务或信用卡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升级白金信用卡、无限信用卡、抵销信用卡相关费用等,下同)时,可通过锁定本人零钱包账户中一定金额和/或一定期限的方式,全部减免或部分减免该笔订单费用,从而以免费或优惠价格获得订购的商品、服务或信用卡权益。

2.超存锁定:乙方授权甲方将本人零钱包账户中的可用余额部分,按照不同商品、服务或信用卡权益设定的锁定期和/或锁定金额进行资金锁定,锁定期届满之前,乙方不得动用该笔资金,锁定期满后,甲方将为乙方自动释放该笔资金。

3.自付金额:乙方参与零钱包增值服务订购指定商品、服务或信用卡权益最终支付的价格。

二、业务规定

1.甲方有权自主设定零钱包增值服务的适用范围及价格,包括自主设定适用零钱包增值服务的商品、服务或信用卡权益的种类、超存锁定金额及期限、乙方自付金额等,并在甲方平台予以明示。

2.在零钱包增值服务办理成功且甲方已成功向乙方发放商品、服务或信用卡权益的情形下,如乙方向甲方提出提前释放(解除)超存锁定,甲方有权在释放(解除)乙方零钱包账户超存锁定时扣除对应商品、服务或信用卡权益的全部减免费用,并将剩余金额返还至乙方零钱包账户。如遇该商品、服务或信用卡权益减免费用超过该超存锁定金额,甲方有权从乙方零钱包账户中扣除对应金额;如零钱包账户金额无法支付全部减免费用,甲方将从乙方名下任何一张中信银行信用卡中扣除对应减免费用金额,并形成乙方的债务。

3.如遇部分商品、服务或信用卡权益需在超存锁定期满后发放的(如超存锁定抵扣信用卡工本费),甲方将按照“先收后免”的业务流程办理,即先行从乙方任何一张中信银行信用卡账户扣除相关费用,待超存锁定期满后,再为乙方进行费用减免操作。具体使用业务种类,以甲方产品对外公告为准。

三、特别提示

1.甲方仅提供金融服务,除了与信用卡直接相关的信用卡权益(如信用卡各类收费、利息、年费等)由甲方提供外,其余商品、服务或信用卡权益并非由甲方提供,如遇产品质量、服务纠纷,乙方应自行与提供商品或服务的服务商协商解决,甲方仅提供服务协助与支持,乙方不能以此为由要求甲方返还已收费用或释放超存锁定资金。

2.如遇乙方订购的商品、服务或信用卡权益涉及需要甲方向服务商提供乙方信息(如姓名、证件号、手机号等),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将相关必要信息以加密的方式传输至相应服务商,出于对客户信息保密的承诺与责任,甲方承诺在传输过程中按照最小化、最必要性原则向相应服务商传输信息。

3.如遇乙方订购的商品、服务或信用卡权益涉及需要通过甲方平台直接将兑换码展示给乙方查阅,并由乙方自行至相应服务商完成兑换或确权的,乙方应妥善保存兑换码,兑换码不记名、不接受挂失、补发,乙方如遗失或该兑换码被他人冒用,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同时,该兑换码的有效期由相应服务商设定,乙方过期未用,自动作废。

4.对于部分商品、服务或信用卡权益采取“自付金额+超存锁定”方式的,甲方有权从乙方名下的零钱包账户或任何一张中信银行信用卡中扣除自付部分金额,该笔金额不设信用卡积分奖励,如遇扣款失败,即使超存锁定部分成功,该笔订单仍作失败处理,超存锁定金额自动释放。

5.超存锁定的部分,甲方不计付存款利息、不计入乙方零钱包账户的可用余额、不可参加零钱包业务同期开展的其他促销活动(如送积分活动等),同时,该超存锁定的金额不计入乙方在中信银行的个人资产总额。

       其他未尽事宜及约定,以《中信银行“动卡空间”零钱包业务约定条款》、《中信银行信用卡章程》、《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协议》约定为准,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中信银行保留零钱包增值服务的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