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家庭账户服务协议

中信银行(以下简称“甲方”)与中信银行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主卡持有人(以下简称“乙方”)就乙方向甲方申请组成家庭账户,以及组成家庭账户的全体主卡/附属卡持有人(以下简称“成员”)使用家庭账户权益的有关事宜特签订如下合约:

一、家庭账户定义

1.乙方名下持有至少一张中信信用卡(个人卡)且未销卡(彩贝卡、蓝卡、信银宝卡、单位模式公务卡、随借金虚拟卡客户除外),可邀请其他甲方主卡/附属卡持有人(同上条件)组成家庭账户,成员关系需为家庭直系亲属,且该账户内至少有1名新发卡客户且完成激活首刷,账户成员方可获得使用家庭账户权益的权利。账户成员数量最少2人,最多6人;

2.新发卡客户定义:活动期间通过甲方活动页面指定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动卡空间、微信渠道申办本行信用卡,名下无我行除蓝卡以外的信用卡,或者已有卡但销卡超过180天的客户为新客户。

二、家庭账户规则

(一)家庭账户申请

1、申请条件

1) 家庭账户申请人:乙方名下持有至少一张中信信用卡(个人卡)且未销卡(彩贝卡、蓝卡、信银宝卡、单位模式公务卡、随借金虚拟卡客户不参加);

2) 对于非甲方主卡持有人,可通过甲方认可的正规渠道办理甲方信用卡,成功批卡激活完成首刷后可申请家庭账户;

2、申请方式

家庭账户申请人可登陆快捷网银、微信、动卡空间注册申请家庭账户,成功申请后,申请人自动成为账户管理员,享有账户管理员权限;

3、家庭成员邀请

1) 新成员可通过账户管理员提供的邀请链接(包括但不限于二维码扫码、微信邀请链接、短信网址链接等方式)申请加入家庭账户;

2) 受邀人若为甲方主卡持有人,需要通过验证后加入家庭账户,受邀人若非甲方主卡持有人,则自动跳转至甲方信用卡网络申请页面,成功申请成为甲方主卡持有人后自动加入家庭账户;

3) 每个邀请链接一次性有效,有效期为2天,邀请链接不可二次转发。

4) 受邀人可同时接受不同的家庭账户邀请,最终所在家庭账户以其最早接受加入的账户为准,同一主卡/附属卡持有人只可在一个家庭账户内,不可同时在多个家庭账户内。

(二)家庭账户激活

1.家庭账户内至少有一位是新发卡客户(名下无我行除蓝卡以外的信用卡,或者已有卡但销卡超过180天),新发卡客户核卡30天内激活卡片并任意消费(含取现)1笔,满足以上所有条件后自动激活家庭账户。

2.新客户必须通过甲方指定渠道(快捷网银、微信、动卡空间)办卡并激活完成首刷方可有效,若通过甲方其他正规办卡渠道批卡加入的新客户将不视为新客户。

3.家庭账户内若没有新客户加入,该账户处于待激活状态;

4.若账户管理员邀请加入的成员超过4名均为名下已有甲方主卡/附属卡持有人,账户将自动阻止第5名甲方主卡/附属卡持有人的加入,账户处于待激活状态,直至新客户加入并满足新客户消费交易条件,账户自动激活。

(三)家庭账户成员权限

1.账户各成员可在快捷网易、微信、动卡空间查询各自的个人信息,包括其有效卡内获赠的积分、权益、转赠的记录等信息;

2.账户管理员有权设置家庭账户昵称,调整账户内成员数量,包括邀请、拒绝成员加入、减免成员数量;

3.账户成员有权自动退出家庭账户,若再次加入家庭账户,需账户管理员发出邀请链接加入;

4.账户成员不可反复退出加入家庭账户,一年内申请加入家庭账户次数不超过2次;

5.账户管理员有权解散或退出家庭账户,解散或退出家庭账户后,账户名自动注销,不可恢复,并通知各家庭成员。

三、家庭账户权益规则

1.积分转赠

1) 家庭账户内成员间可进行积分转赠,每人每月转出和接受赠送积分各限1次;

2) 每人每月转出和接受转赠的积分最高均不得超过10万积分/月;

3) 账户成员可在快捷网银、微信、动卡空间进行操作以及查询积分转赠记录;

4) 账户成员名下须持有甲方有效主卡,否则,积分转赠将失败;

5) 航空卡不支持里程转赠功能;

6) 附属卡不具有转赠积分功能。

2.权益转赠

家庭账户内成员间可进行9分享兑权益转赠。

四、信息披露和保护

1.甲方有权收集、处理、传递及应用家庭账户管理员及各成员的个人金融信息,且甲方有权向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等)提供家庭账户管理员及各成员的有关信息材料。

2.甲方对家庭账户管理员及各成员领用和使用信用卡的所有信息,以及其他有关家庭账户管理员及各成员的信息和资料负有保护义务,但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规定、国内外银行卡组织规则必须予以披露,或家庭账户管理员及各成员同意或授权甲方进行披露的除外。家庭账户管理员及各成员同意甲方在下列情形下可向其他机构和个人提供家庭账户管理员及各成员的个人金融信息,用于甲方业务处理的必要需求: 

(1)第三方礼品配送;

(2)家庭账户管理员及各成员信用卡及账单寄送;

(3)家庭账户管理员及各成员信用卡航空里程入账;

(4)其他为家庭账户管理员及各成员提供信用卡服务的情形。

3.家庭账户管理员及各成员同意甲方使用个人金融信息的范围为信用卡服务及信用卡周边相关业务和增值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办理“短信宝”、“年费产品”、“保险产品”、“微产品”、“汽车金融”、“消费金融”、“信用卡分期”及其他相关信用卡增值产品。

4.家庭账户管理员及各成员同意甲方向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等)查询家庭账户管理员及各成员的个人信息,用于甲方审批家庭账户管理员及各成员的信用卡申请及甲方对家庭账户管理员及各成员贷后风险管理、资产管理等方面。

五、合约的解释

本合约的修改或标准变化等,在按监管要求完成报备及通知家庭账户管理员及各成员后即为有效,修改后的条款对甲方和家庭账户管理员及各成员均有约束力。家庭账户管理员及各成员如不接受修改后的协议内容,可以在三十天内申请注销信用卡。

六、合约的争议解决

甲方与家庭账户管理员及各成员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起诉讼的,由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七、合约的法律适用

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以及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未尽事宜依据上述有关法规、《中信银行信用卡章程》、业务规定及金融惯例办理。

家庭账户管理员及各成员已完全知悉并了解《中信银行信用卡章程》和本合约的各项条款,并自愿遵守该章程和本合约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