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信用卡Huawei Pay用户协议

本协议是由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以下简称“甲方”)与中信银行信用卡持卡人(以下简称“乙方”)就信用卡Huawei Pay服务(以下简称“本服务”)的使用等相关事项所订立的合约。乙方承诺在签订本协议之前,已仔细阅读并完全清楚本协议的全部内容。乙方点击接受按钮或以其他方式选择签订本协议,即表示同意接受本协议约定的全部内容,确认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本协议中提到的信用卡(以下简称“实体卡”)是指甲方发行的,符合中国银联相关要求的,具备支付结算等功能的卡片。实体卡可以为磁条卡或符合PBOC(中国人民银行)规范的金融IC信用卡卡。

本协议中提到的设备卡(以下简称“设备卡”)是指甲方通过中国银联传输给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为公司”),由华为公司加载于特定移动设备内嵌安全模块中,与申请时所使用的实体卡后台主账户相关联,借助移动设备相关功能共同完成资金支付功能的金融应用。基于安全的考虑,部分实体卡不支持关联设备卡。

第一条 设备卡的申请、激活

(一)乙方须基于一张已有的实体卡,通过安装于华为移动设备上的客户端申请设备卡。申请成功后,该设备卡自动安装于华为移动设备内嵌安全模块中。仅带有“闪付”或“QuickPass”标识的实体卡关联的设备卡支持小额免密免签功能。

(二)基于每张实体卡,乙方可在一部华为移动设备上申请一张设备卡。在同一台华为移动设备上,乙方可申请的设备卡总数由甲方控制,该参数以甲方公布的数据为准。

(三)设备卡激活后方可使用,乙方可通过安装于华为移动设备上的客户端激活设备卡。

(四)设备卡激活时,甲方需校验乙方的身份信息,校验要素包括但不限于实体卡卡片信息、手机动态验证码等。通过不同渠道激活设备卡时,校验要素不完全相同,应以实际情况为准。

(五)乙方知悉并同意设备卡成功激活之时自动开通小额免密免签功能,小额免密免签功能的限额以甲方对外公布的限额为准并可经公告后调整。乙方可通过个人网银或客服热线等方式关闭小额免密免签功能。

第二条 设备卡的使用

(一)乙方应确保在使用本服务时绑定的实体卡以本人名义开立,并确保使用该实体卡申请、激活设备卡并用以进行支付的行为合法、有效,未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因乙方违反以上约定造成甲方或第三方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二)乙方可使用设备卡在中国银联网络的非接受理POS终端上进行近场支付。

(三)设备卡额度同实体卡,乙方可通过调整实体卡的额度调整设备卡的额度。

(四)乙方使用本服务所购买的任何商品或服务,纯属乙方与商户之间的买卖关系,不因本服务而有所不同。甲方无权对此买卖关系进行任何干预,亦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五)设备卡不享受部分权益或活动,具体情况以相关公告为准。

(六)甲方非网络服务商,乙方理解并同意本业务提供过程中所需的合理时间。乙方知悉并同意使用设备卡进行支付时,可能因系统传输延时等原因致使交易资金无法正常入账,交易结果以甲方系统记录结果为准。

第三条 设备卡的收费

(一)本服务暂不收取费用,但甲方有权根据《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或调整本服务的收费标准(包括收费项目、基准价格、收费方式等)。经甲方公布后,乙方应按照甲方公布的收费标准支付相关费用。

(二)设备卡与实体卡共享账户,使用同一交易密码,设备卡的全部交易款项计入实体卡,乙方授权甲方扣收实体卡账户内的资金以支付相应款项。乙方可通过甲方电话客服、个人网银查询设备卡的交易明细。

第四条 设备卡的有效期、挂失、终止

(一)设备卡有效期为五年。

(二)乙方应妥善保管安装有设备卡的华为移动设备,如有遗失、被盗等情形,应立即通过甲方电话客服挂失设备卡。挂失手续办妥后,挂失即生效。挂失生效前,设备卡发生的交易损失由乙方承担;挂失生效后,设备卡发生的交易损失由甲方承担。

(三)设备卡的挂失与实体卡的挂失互不影响,即:设备卡的挂失不影响实体卡的使用;实体卡的挂失也不影响设备卡的使用。

(四)乙方可通过电话客服解除设备卡的挂失。

(五)乙方补、换实体卡后,基于其申请的设备卡不受影响,可正常使用。

(六)设备卡不支持补换,乙方更换华为移动设备前应注销所有设备卡。乙方可在新的华为移动设备上重新申领设备卡。

(七)乙方如需中途停止使用设备卡,可通过安装于华为移动设备上的客户端或电话客服申请注销设备卡。甲方审核通过,乙方收到注销成功的通知后,设备卡注销成功。设备卡注销成功前发送甲方进行处理的交易指令仍有效,乙方应予以承认并承担其后果。

第五条 密码及安全

(一)乙方应保证手机环境安全,不得在未合法获得华为移动设备相关功能使用权(如“root” “越狱”)操作后使用本服务,由此发生的交易风险,由乙方自行承担。

(二)乙方在本服务中使用的密码、手机动态验证码以及甲方提供的任何信息都应视为机密,乙方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由于乙方未尽保管义务所导致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乙方同意并遵守:

 1.不告知任何人手机银行登录密码、个人网银登录密码、信用卡交易密码、电话服务密码、手机动态验证码等机密信息;

 2.保护上述登录密码、交易密码、验证码等信息。

(三)凡使用上述机密信息进行的交易均视为乙方本人所为。依据登录密码、交易密码、电话服务密码、验证码等电子数据信息办理的各类结算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交易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

(四)乙方同意若登录密码、交易密码、电话服务密码、验证码等机密信息发生遗失或被窃的情况时,应立即通知甲方并完成必要的挂失程序。上述通知或挂失程序完成前,若有任何人使用此登录密码、交易密码、电话服务密码、验证码等机密信息进行支付,甲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上述通知或挂失程序完成后,不论上述信息是否被使用,其都将被终止使用。若乙方存在与他人合谋或其它欺诈行为,或者不配合甲方调查的,由乙方承担全部损失。

第六条 服务申明

(一)乙方不得利用本服务进行套现、虚假交易、洗钱等非法活动或其他欺诈、违反国家监管规定及诚信原则的行为,且有义务配合甲方进行相关调查。一旦乙方拒绝配合调查或乙方存在或涉嫌套现、虚假交易、洗钱等非法活动或其他欺诈、违反国家监管规定及诚信原则的行为或违反本协议约定,甲方有权采取以下一种、多种或全部措施:

1.暂停或终止提供本服务;

2.终止本协议;

3.限制或取消乙方使用甲方信用卡资格。 

(二)乙方同意,甲方保有对本协议进行修改的权利。本协议如有修改时,甲方将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将对乙方产生约束力,协议应以最新公告为准。公告期内,乙方可以选择是否继续使用本服务,乙方如对协议变更有异议而决定不继续使用本服务的,可注销其名下的设备卡。公告期满,乙方未办理设备卡注销的,视为同意本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终止后,乙方在协议终止前发送甲方进行处理的交易指令仍有效,乙方应予以承认并承担其后果。

第七条 其他

本协议未尽事宜以《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及甲方相关业务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