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航空联名卡里程累积条款与细则

一、里程累积资格

(一)中信银行航空联名卡里程累积条款与细则(以下简称“里程累积规则”)适用于全体持有累积航空里程的中信银行信用卡(以下简称“航空卡”)且卡片状态正常的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具体适用卡片为中信银行国航联名卡、中信银行国航携程联名卡、中信银行东航联名卡、中信银行南航联名卡、中信银行海航联名卡、中信银行厦航联名卡、中信银行深航联名卡、中信银行国泰航空联名卡、中信银行亚洲万里通联名卡、中信银行四川航空联名卡、中信银行河北航空联名卡。除上述航空卡外,其它累积航空里程的联名卡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特别规定。

(二)如信用卡持卡人出现以下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违反《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违反双方其他协议约定、信用卡异常(过期、被停用、管制、冻结、卡片注销等)、信用卡欠款逾期不偿还或中信银行的其他债务不偿还、存有不良记录、交易异常等,中信银行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持卡人里程累积资格的处理措施。

(三)在持卡人累积和兑换里程的过程中,如通过非正常手段或者非个人交易等手段恶意套取里程,包括但不限于异常交易、虚假交易、作弊累积、恶意套现等,或存在疑似套取里程行为的,中信银行有权不予累积相关交易里程并采取撤销里程、冻结卡片使用、冻结中信积分账户、销卡等措施,而无须事先通知持卡人、说明理由或征得持卡人同意。中信银行保留要求持卡人提供消费交易发票、购买凭证等材料的权利,以核查交易真实性。同时,若持卡人账户因逾期、欺诈、法律诉讼、人行冻结、反洗钱等高风险行为导致中信银行账户被采取冻结、止付、注销等管控措施,或持卡人在出现疑似不正常交易但拒绝配合中信银行进行调查的,或持卡人存在任何违反《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行为的,中信银行保留采取进一步措施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不另行通知而取消该持卡人里程累积资格及中信银行信用卡各项活动的参与资格、中信积分账户冻结、追回该持卡人已兑换的礼品、对该持卡人追究法律责任等。   

(四)在持卡人参与前述航空卡里程累积活动及其他航空卡专项活动过程中,若持卡人使用第三方工具、第三方平台或任何其他违反公平原则的方式参与活动,一经发现,中信银行有权取消其参加该活动以及中信银行其他所有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抢兑活动、抽奖活动、交易达标赠送礼品等所有类型的活动)的资格,且保留向以非正常方式参与里程累积活动及其他专项活动的持卡人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二、里程累积规则

(一)里程查询

持卡人累积的里程将归集至持卡人卡片对应的合作方会员账户,里程入账记录需通过登录合作方会员账户查询。持卡人可登录航空卡对应的合作方官网、APP、微信公众号等可支持会员里程账户查询的渠道,了解航空卡消费里程累积情况。里程使用规则及有效期以合作方对外公布的里程规则为准。持卡人消费累积的航空里程不可与持卡人名下的中信银行积分进行合并。

(二)里程计算方式

持航空卡消费,计里程交易将按照单笔入账金额,以元为单位取整并按照计里程交易累积比例逐笔累积。单笔计里程交易需达到所持卡片里程累积比例最低金额,方可进行累积。外币单标卡计里程交易金额按人民币入账,根据人民币金额计算里程。每笔交易金额不可合并计算。超过1里程,未达2里程部分的交易金额将废弃处理,不再参与后续交易累积。

(三)里程累积比例

1.除中信银行国泰航空联名卡、中信银行亚洲万里通联名卡外,航空卡各级别卡片里程累积比例详见下表:

卡级别 计里程交易累积比例(人民币交易:里程) 计里程交易累积比例(美元交易:里程)
顶级卡(无限卡、世界卡、钻石卡) 8:1 0.5:1
白金卡(Visa Signature卡、钛金卡、白金卡) 10:1 1:1
金卡 18:1 2:1
普卡 18:1 2:1

2. 针对中信银行国泰航空联名卡、中信银行亚洲万里通联名卡,各级别卡片里程累积比例详见下表:

卡级别 计里程交易累积比例(人民币交易:里程) 计里程交易累积比例(美元交易:里程)
白金卡 15:1 1.5:1
金卡 25:1 2:1

(四)里程累积上限

全体航空卡各级别卡片里程累积上限详见下表:

卡级别 每自然月里程累积上限 每自然年里程累积上限
顶级卡(无限卡、世界卡、钻石卡) 1.5万 18万
白金卡(Visa Signature卡、钛金卡、白金卡) 1万 12万
金卡 0.5万 6万
普卡 0.5万 6万

1.里程累积上限均以自然月、自然年为统计周期。中信银行信用卡营销活动赠送的航空里程是否占用当月累积上限,具体以相关活动细则为准。

2.持卡人名下所有同一合作方联名卡产品交易累积的里程合并计算。可累积的上限为持卡人所持该产品最高等级有效卡片对应上限值。例如:持卡人同时持有中信银行国航联名卡白金卡及中信银行国航联名卡金卡,且截止里程入账时两张卡片处于可正常使用且有效的状态,则持卡人当月可累积的国航里程上限共计1万里程,超出上限部分不再累积。

(五)里程累积范围

1. 除特殊约定外,在中国银联指定类别商户的正常刷卡消费【含云闪付APP、银联二维码、银联手机闪付(含Apple Pay、Huawei Pay、Samsung Pay、Mi Pay 等)】可累积里程;通过境外结算线路(包含VISA、万事达、美国运通、JCB)结算的消费,及通过银联、连通线路且交易国家代码为境外(含港、澳、台地区)的消费可累积航空里程。中国大陆境内计里程商户类别码如下表:

序号 MCC 序号 MCC
1 3998 15 4899
2 4011 16 5422
3 4111 17 5441
4 4112 18 5451
5 4121 19 5462
6 4131 20 5499
7 4411 21 5541
8 4511 22 5542
9 4582 23 5812
10 4722 24 5813
11 4733 25 5814
12 4784 26 5962
13 4814 27 7011
14 4815 28 7012

(1)所列商户类别码(MCC)及其含义,以中国银联最新相关规范为准,并可能随时新增或调整;

(2)商户类别以商户POS机设定的商户类别码为准,详情请咨询特约商户及收单机构;如因收单机构或商户错误使用商户类别码而导致里程漏计、错计,持卡人因此产生的损失、纠纷、争议由持卡人与收单机构或商户自行处理和解决,中信银行不承担相关责任。

2.除中信银行国泰航空联名卡、中信银行亚洲万里通联名卡外,其余累计合作方里程的航空卡通过财付通、支付宝、美团支付、京东支付、小米支付、翼支付、多多支付、唯品支付、苏宁支付、程支付、抖音支付平台进行的交易以及中信银行动卡空间交易(消费金融还款、现金分期除外)可累积里程。具体可累计里程的线上渠道、累计方式及后续新增或调整以最新版本的《中信银行航空联名卡里程累积条款与细则》为准。中信银行国泰航空联名卡、中信银行亚洲万里通联名卡线上渠道交易不累积里程。

3. 以下各类交易不予累积里程,中信银行保留根据政策要求及市场经营情况调整下述不计里程交易范围的权利: 

(1)信用卡年费、手续费、利息、违约金、其他信用卡收费等;

(2)通过代扣、代缴方式支付相关费用;

(3)现金分期交易;

(4)商场分期交易;

(5)除特别约定外的所有网络交易;

(6)取现交易;

(7)包括但不限于房产汽车类、批发类、医院类、学校类、政府类、慈善类、金融类以及社会服务和居民服务等非盈利性行业的商户交易;

(8)零回佣、低回佣以及特殊计费类商户交易;

(9)中信银行另行规定的其他不累积里程的项目。

4.中银信行确定的不累积里程商户交易,不累积里程商户名单更新以中信银行官网公示为准,中信银行保留不定期增加不累积里程商户而不事先通知的权利。后续新增或调整以最新版本的《中信银行积分计划条款与细则》为准。

(六)信用卡只限于持卡人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进行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等消费或信用卡现金提取。持卡人不得利用中信银行信用卡进行虚假交易等欺诈活动套取银行信贷资金、里程、奖品或增值服务,否则除本细则另有约定外,中信银行还有权采取撤销该部分里程、强制更换卡片或重置密码、降低或取消信用额度、限制用卡、要求提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项等措施。具体请参考《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

(七)若持卡人所持的航空卡因任何理由发生商品或服务退还(如发生退货等)而退还计里程交易款项,中信银行有权根据其取消的交易款项金额扣除持卡人已累积的里程。如在扣除相应里程前,里程已入账成功导致中信银行无足够里程余额可供扣除,其里程待入账余额将被计为负值,中信银行有权在持卡人后续计里程交易中抵消应扣除的里程,直至里程负值完全抵消后方可继续累积。当持卡人里程负值未清偿时,不予销户。中信银行信用卡返现类活动是否针对返现金额扣除相应的航空里程,具体以相关活动细则为准。

(八)附属卡消费累积的里程归集至对应主卡持卡人的合作方会员账户。若无主卡会员账户,则里程归集至附属卡持卡人的会员账户。

(九)除特殊情况外,中信银行四川航空联名卡线上及线下交易里程到账至合作方会员账户时间为交易日次月月底前,即按月累积里程。其他航空类联名卡(中信银行国航联名卡、中信银行国航携程联名卡、中信银行东航联名卡、中信银行南航联名卡、中信银行海航联名卡、中信银行厦航联名卡、中信银行深航联名卡、中信银行国泰航空联名卡、中信银行亚洲万里通联名卡、中信银行河北航空联名卡)线上及线下交易里程到账至合作方会员账户时间为T+7个工作日内,T指交易日,即按日累积里程。持卡人可在里程到账约定的时间后登录卡片对应的合作方会员账户查询交易日里程入账情况。

(十)除特殊情况外,按月累积里程的产品交易累积的里程计入交易日当月月度累积上限范围。按日累积里程的产品交易累积的里程计入交易入账后2个自然日所在月份的月度累积上限范围。

三、其他注意事项

1、中信银行与航空卡合作方为各自独立存在的、合法的、平等的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主体,对各自的义务、债务和开支负责,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委托、代理、联营、合伙等法律关系。双方互不承担连带责任。

2、持卡人里程的兑换及使用须遵守合作方相关条款及细则之规定。如果合作方条款及细则与中信银行有关规定相冲突,以中信银行规定为准。中信银行不负责就合作方规则的任何变动进行通知,对于持卡人使用合作方里程、参与合作方提供的活动或服务以及由此产生的或与此有关的任何争议或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

3、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中信银行有权根据政策要求及市场经营情况修改或取消本里程累积规则。本里程累积规则未尽事宜,仍受《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中信银行积分计划条款与细则》及其他中信银行相关文件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