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信用卡分期通业务通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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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信用卡分期通业务通用条款

为保障您的合法权益,请您务必审慎阅读、充分理解各条款内容,并特别注意加粗条款。如您对本条款有疑问的,应在申办本业务前致电中信银行信用卡客服热线进行详细询问和了解。您申请中信银行信用卡分期通业务的签约行为,即表示您已阅读并同意遵守本业务条款,并对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了解。

一、业务简介

1.中信银行信用卡分期通业务是指主卡持卡人(以下简称”客户“)因个人消费需求,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以下简称“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申请消费分期可调额度(以下简称“可调额度”),经核准后,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根据客户指令或授权,将资金受托支付至指定商户账户或客户直接持卡至指定类型商户消费后,符合分期条件的消费交易将自动按照客户指定分期期数转为分期付款交易,并由客户分期向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偿还交易本金并支付分期交易手续费的业务。

中信银行信用卡分期通业务包括了购车、出境旅游、家装等个人综合消费信贷业务,是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商场分期的延伸。

2.除公务卡、学生卡、附属卡和担保办卡外,本业务适用于信用状况良好、账户及卡片状态正常、符合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业务授信规则的客户办理。

二、分期还款金额及费用标准

3.客户所申请的分期通业务以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系统内记载的经客户确认的申请信息为准,但最终审批结果以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系统确认为准。申请及确认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话录音记录、电子渠道申请确认记录、短信记录等。

4.分期通手续费收取标准见不同分期通业务类型所对应之《中信银行信用卡分期通业务补充条款》,分期通手续费收取方式包括一次性收取和分期收取两种方式。手续费总金额等于分期本金总额乘以对应期数的手续费率。采用一次性收取方式的,手续费总金额在完成交易后的首个账单日一次性入账,每期应还本金等于分期本金总额除以分期期数,精确到分,于成功申请分期后的第一个账单日开始分摊,在各期账单日逐期入账,余数记入第一期。采用分期收取方式的,每月还款金额等于分期本金总额与手续费总金额的和除以分期期数,精确到分,于成功申请分期后的第一个账单日开始分摊,在各期账单日逐期入账,余数记入第一期。

5.每期应还本金、分期手续费将全额计入客户申办分期通业务的中信信用卡账户最低还款额,客户应按账单显示金额按时还款。

6.分期通业务的手续费收费标准变化、优惠措施及相关的限制性条款等信息将通过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网站等渠道以公告的方式向申请人明示。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公告内容构成本约定条款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约定条款具有同等效力。

三、额度申请

7.分期通业务的可调额度为一次性临时额度,该额度不占用信用卡的永久额度,亦不因信用卡还款而恢复。若客户未在可调额度有效期内持卡交易,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有权取消对其授予的额度。业务办理过程中产生的分期手续费、利息、违约金等费用均计入客户信用卡的永久额度。

可调额度的开通适用于个人购车、出境旅游、家装等个人大额消费信贷多场景用途,一旦在某一场景申请成功,与本业务相关的其他应用场景均可共享使用该额度。在分期通业务申请成功前,如客户发起多笔分期通申请,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将记录最后一次申请批核结果。分期通业务在申请成功后,客户全部偿还已使用可调额度金额之前不得重复申请。

8.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可根据客户的申请信息,将可调额度发放至指定的受托支付商户账户,也可根据特定的申请场景(如境外消费等),由客户自行持卡至指定类型商户直接刷卡消费,符合条件的消费成功后自动办理分期业务。对于可调额度不足或未批核可调额度的,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在综合评估客户资质后,可允许客户直接使用信用卡永久额度办理分期业务。

对于由客户自行持卡至指定类型商户刷卡消费的,由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具体以《中信银行分期通业务补充条款》约定为准),依据交易商户实际装载的POS或网站终端类别码自动判定,如因商户POS或网站参数问题造成无法成功办理分期交易等情况,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 其他约定

9.签约期内,客户不能对已发生的分期通业务进行任何更改。对于已分期的消费交易,不可再次申请分期业务。

10.签约期内,如需对未入账消费交易方式进行更改或取消,客户可以通过致电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服务热线提出申请,但已发生的分期业务不受影响。 

11.若客户被冻结账户、停卡、注销卡片,或发生了中银银行信用卡中心认为有损客户信用的状况,或客户于分期付款期间内逾期还款、注销卡片,或发生了致其信用额度降低的任何情况,客户所有签约期内已发生的分期付款债务将于发生上述事项之时视为全部到期,客户应当一次性偿还全部欠款,包括但不限于本金、手续费、利息、违约金、滞纳金等全部应还款项。同时,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有权立即撤销签约。

12.客户承诺所有授信额度仅用于个人日常消费且符合约定用途,不用于买卖股票、债券等资本市场投资,不用于权益性投资、非法发放高利贷等用途,不通过虚假交易等欺诈活动套取现金,并配合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资金支付和使用是否符合约定用途。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有权要求客户提供相关消费证明材料,若客户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认为该等材料证明力不足的,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有权终止该分期通业务,客户的分期付款债务视为全部到期,客户应当一次性偿还全部欠款,包括但不限于本金、手续费、利息、违约金、滞纳金等全部应还款项。

13.客户购买的商品或服务由客户指定商户提供,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仅提供分期付款金融服务,并非客户所购买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与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商户之间无代理、经销、担保、联营、雇佣、承包、特许授权等关系,不因商品或服务向客户承担任何质量及其他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客户承诺按信用卡对账单所显示金额按期归还欠款。如未按时还款,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有权按照《中信银行信用卡章程》(以下简称《章程》)、《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以下简称《领用合约》)等相关规定对逾期金额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并有权通过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诉讼、报案等方式维护债权。

15.反洗钱条款:根据国家有关金融法律法规规定,客户应主动配合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进行身份识别与尽职调查,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客户资料,遵守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相关管理规定。如客户出现身份文件或信息异常、账户交易异常或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或涉及联合国等制裁情形或具备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合理理由怀疑出现上述情形时,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有权采取相应管控措施。

五、特别声明

16.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保留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或银行经营管理、风险控制等需要修改本业务条款、费用及延迟或终止本业务的权利,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要求在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官方网站公告,不再另行通知客户。上述修改和调整在公告确定的实施日期正式生效,对双方均产生约束力。

客户有权在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公告期间选择是否继续使用服务,如果客户不愿接受中信信用卡中心公告内容,应在中信信用卡中心公告施行日前向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申请终止本分期通业务;如果客户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终止相关服务,视为客户同意相关调整,变更后的内容对客户产生法律约束力,若客户不执行变更后的内容,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有权选择终止分期通业务。本业务被客户或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终止后,客户的分期付款债务视为全部到期,客户应向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一次性偿还本金、利息、手续费、违约金等全部应还款项。

17.分期通业务合约的生效、履行及解释均适用中国法律(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和台湾地区法律)。分期通业务发生的任何争议,任一方有权向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8.分期通业务其他未尽事宜按《章程》、《领用合约》及其他相关业务规定执行。

19.本业务签约的生效日以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短信或业务办理页面提示的告知为准。

20.客户确认,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对本条款中有关免除或限制中信银行责任的条款,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单方面享有权利的条款、增加客户责任或限制客户权利的条款,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客户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