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重警示:

请您不要向任何人泄露身份证、银行卡、密码、验证码等重要信息!不法分子会伪冒公检法、银行客服、网址链接等方式,以信用卡提额、升级、办理分期、卡片逾期、更新银行信息资料等为由,诱骗客户提供信用卡和储蓄卡卡号、密码、动态码、个人生物特征信息等,或要求转账给个人或第三方账户等方式进行诈骗,请您切勿泄露!切勿转账给不明账户!如有疑问,请立即致电银行客服电话,如发现资金异常,请立即致电银行客服电话并报警处理。

中信银行信用卡e秒商户分期业务合约

中信银行信用卡“e秒商户分期业务”(以下简称“本业务”)是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以下简称“本行”)为符合条件的中信银行信用卡主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提供的通过本行动卡空间APP,或直接在线下合作商户扫描二维码的方式进行在线分期支付申请,并在指定合作商户分期消费的业务。

在本业务办理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合约的全部内容(特别是以粗体标注及重要提示的内容)。若持卡人同意申请办理本业务,即表示其已阅读并同意遵守本合约条款及相关收费标准,并且对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如果不同意本合约的任何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相关条款的解释,请勿进行后续操作。

第一条 声明事项

1.本合约所约定的业务是本行为符合条件的持卡人提供的对其信用卡中符合条件的商品或服务交易进行分期的服务。本行有权依据持卡人申请时的资信状况、用卡情况等决定是否核准该持卡人的申请。持卡人成功申请本产品后,需按期偿还分期本金并支付分期利息。每期分期本金与分期利息将计入当期信用卡账单。每期分期本金=分期总金额÷分期期数;每期分期利息=分期总利息÷分期期数,每期分期本金及分期利息精确到分位,余数计入第一期,分期利息一经收取,不予退还。可分期期数以申请界面实际展示为准。分期利率对应的近似折算年化利率为0%-18.00%(该近似折算年化利率用单利计算仅供参考,实际年化利率因分期期数、每月实际天数、还款方式等不同情况而略有差异),是根据持卡人现金流、分期期数计算的年化内含报酬率,其公式为:

其中n为年内还款频率(例如,每月还款一次则n为12,每3个月还款一次则n为4,每年还款一次则n为1),由此计算出的IRR即为近似折算年化利率。如持卡人未依约还款则不适用前述年化利率。信用卡的其他费用收取标准详见《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

2.提前终止分期订单,已收取的分期利息不予退还;具体见本合约“第六条  终止分期还款”及“第八条 停用及销户”条款。

3.持卡人须依照对分期金额按时还款,否则本行将对持卡人当期账单的分期本金在日利率0.035%至0.05%(含)范围内计收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到账日止的应付利息(非分期利息),并按月计收复利,最低收费为人民币1元。若到期还款日前未还清当期还款额,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应付利息外,持卡人还应按月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当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最低收费为人民币20元。

第二条 产品申请

1.本业务限本行信用卡个人卡主卡持卡人申请,以本行最终审批结果为准。

2.本行将综合考虑持卡人的个人资信和用卡情况,评定持卡人办理本业务的资格和最高可申请金额。持卡人需在可申请的最大额度范围内申请,同时申请分期金额需在合作商户许可的分期金额范围内,本业务最终办理成功与否,以本行综合评定审批结果为准。

3.持卡人办理本业务需保证向本行提供持卡人完整、真实的资料及联系信息,并在更新后及时通知本行。若本行有合理理由怀疑持卡人所提供的资料错误、不实、不完整或因持卡人资料变更后未能及时更新,本行有权拒绝、暂停或终止向持卡人提供本业务的部分或全部服务,本行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由持卡人承担因此产生的全部损失,且持卡人不得将此作为拒绝向本行还款的理由。

4.持卡人通过本行动卡空间APP,或直接在线下合作商户扫描二维码的方式进行在线分期支付申请,并在指定合作商户分期消费,即生成一笔分期订单。本行将持卡人本次所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金额全款垫付给合作商户,持卡人可通过本行动卡空间App或信用卡对账单渠道查询分期金额及利息等。持卡人须按照对账单所显示金额、还款期限等按期向本行归还信用卡账款。

5.如成功办理本业务的订单发生退货情形,持卡人仅可全部退货退款,持卡人需与合作商户协商并就订单退货退款事宜达成一致,同意并授权合作商户直接将所退款项付给本行,然后由本行返还至持卡人信用卡相关账户。

第三条 办理金额

1.本业务额度包含持卡人固定额度及专项额度(如有)。其中专项额度启用前为预授信,该预授信为动态管理,将随持卡人的资信情况变化或取消,最终以本行审批为准。

2.本业务在分期期间,分期本金会占用持卡人的固定额度和专项额度(如有),且优先占用专项额度,超出专项额度部分则占用持卡人固定额度。分期利息会在每期占用持卡人固定额度。专项额度不可循环使用,且优先于固定额度受偿。

3.持卡人办理本业务所占用额度为持卡人信用卡信用额度的一部分。该额度为本行在统一授信管理的前提下,依据持卡人资信状况及用卡情况核定持卡人可办理的额度。本业务办理成功即表明持卡人接受其授信额度且具备相应清偿能力,并对已发生的欠款承担清偿责任。

第四条 记账日及分期入账规则

1.为免产生歧义,因本业务正常分期而产生的利息在本合约中均称为分期利息。

2.本业务的每期应还本金等于分期本金总额除以分期期数,精确到分位,余数计入第一期;每期分期利息等于分期本金总额以年化利率(单利)计算后除以分期期数,精确到分位,余数计入第一期,所有金额具体以账单显示为准。分期利息一经收取,不予退还。

3.分期金额入账当日为持卡人第一期的分期本金及分期利息的记账日,持卡人每期的分期本金及分期利息将会在还款期内按首期记账日的每月同一日逐期入账,遇到自然月天数不足的情况,则在当月最后一日入账。

4.每期应还本金、分期利息(若有)等费用将全额计入持卡人申办本业务的中信信用卡账户当期账单,持卡人按当期对账单偿还即可。还款方式与本行信用卡还款方式一致。

第五条 还款与积分

1.持卡人的信用卡若已至有效期,无论是否获得卡片续期,已办理的分期产品不因此而终止,持卡人应继续履行分期产品的还款义务。

2.如持卡人未依照对账单金额按时还款,本行还将根据《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相关约定收取相应利息(非分期利息)、违约金等相关费用。

3.持卡人办理本业务的交易不计付中信银行信用卡积分。

4.持卡人已办理成功的分期金额,不享受免息还款期或最低还款额待遇。若持卡人未全额偿还当期应还分期本金和分期利息或有其他合约约定情形的,则本行有权提前终止持卡人的分期业务,持卡人应偿还未偿还的分期本金及已发生但未偿还的分期利息等费用,且本行有权收取持卡人提前终止分期还款的违约金。

5.持卡人缴付信用卡账款后仍有多余款项时,该款项将视为持卡人的溢缴款项,不属于提前终止分期还款,不提前清偿持卡人办理的分期产品剩余所欠款项。

第六条 终止分期还款

1.持卡人需提前清偿本业务产品所有款项时,则需致电本行客服热线申请提前终止分期,经本行审核通过后,方可提前终止该笔分期订单,且审核通过后该终止申请不可撤销,即办理的本产品终止。持卡人须一次性偿还所有剩余分期本金及已发生的分期利息等费用,未入账的分期利息将不再收取,已入账的分期利息不予退还,上述款项本行将一次性记入当期对账单,持卡人须依账单金额按时还款。

2.如持卡人在本业务还款期内注销信用卡,则已成功办理且尚未偿还的分期款项须提前一次性清偿,已收利息(如有)不予退还,未收取部分不再收取。

第七条 反洗钱条款

根据国家有关金融法律法规规定,持卡人应主动配合本行进行身份识别与尽职调查,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客户资料,遵守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相关管理规定。如持卡人及相关客户出现身份文件或信息异常、账户交易异常或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或涉及联合国等制裁情形或本行具备合理理由怀疑出现上述情形时,本行有权采取相应管控措施。

第八条 停用及销户

1.本行有权基于下述情况或风险控管因素终止持卡人申请的本业务。在此情况下,本行无须事先通知或催告,持卡人未付分期余额将全部转为到期应付款项,持卡人应一次性偿还所有信用卡账户之欠款,包括但不限于未偿还分期本金余额及可能产生的利息(如有)、违约金(含提前终止分期还款违约金)、未偿付的分期利息等,且前期已经扣收的分期利息不予退还。同时专项额度(如有)也将被取消。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持卡人有任何舞弊、欺诈、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或非真实交易等情形;

(2)持卡人信用卡被取消、管制、催收、冻结、终止、已经过期或不被续期等原因处于异常状态;

(3)持卡人未能按期缴付任何未付金额或信用卡账户中的任何其他结欠款项;

(4)持卡人违反了《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或本合约中的任何约定;

(5)持卡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限制人身自由、身故、破产或其他丧失偿债能力的情形出现;

(6)持卡人出现或可能出现无法或不能履行其在本合约或《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下的责任事件;

(7)持卡人违反反洗钱法等国家法律法规情形的;

(8)本行有正当理由或风险控管因素认为该账户不再适合开展e秒商户分期业务的。

2.若持卡人还款期内需要注销信用卡账户,应按本合约第六条约定提前终止分期还款并清偿所有应还款项,再提出注销需求。

3.若持卡人的信用卡已至有效期,无论卡片是否续期,已办理的本产品不因此而终止,持卡人应继续履行本产品的还款义务。

第九条 授权条款

为订立及履行本合约之目的,持卡人同意并授权本行以风险管理、资产管理和异议核查等信用卡相关业务为目的,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使用个人信用信息及信用报告。向百行征信有限公司、朴道征信有限公司和其他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及其他合法机构【包括依法设立的资信评估机构或有关法律、监管机构许可的类似机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司法机关;教育部学生服务与素质发展中心;电信运营商(或其授权的服务商);本行所属工作单位/组织;中信银行及分支机构;中信银行的服务机构、代理人、外包作业机构】和个人依法收集、传输、提供持卡人的个人身份信息、信用信息、个人生物特征信息、资产财产及负债信息、工作信息、运营商信息、学历/学籍信息、社保信息、公积金信息、设备信息、地址信息、航空出行信息、保险信息等,并对上述信息进行存储、使用及加工。

同时,持卡人同意并授权本行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百行征信有限公司、朴道征信有限公司及其他依法成立的征信机构或系统报送其个人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如身份信息、配偶信息、居住信息、职业信息等)、个人金融信息【如信贷交易信息中的用卡信息(含是否存在套取信贷资金、积分、权益、里程、奖品或增值服务等行为)、还款信息、逾期情况(如有)、账户状态等】。该等信息将会在持卡人的征信报告中予以体现,该等信息可能包含负面信息,进而对持卡人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

第十条 其他

持卡人可在本行信用卡官方App动卡空间“我的—友财—商户分期—分期订单”中查看其办理本产品所产生的电子合同。

特别声明

1.本行保留根据持卡人账户表现和信用状况采用合理资产管理措施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调整持卡人的信用额度、要求持卡人在指定期限内偿还所有欠款(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未还的本金及其在剩余期数内的分期利息及其他费用)等方式。

2.当持卡人使用本业务时,可能因系统传输延时等原因致使交易资金无法正常入账,届时交易结果以本行系统记录结果为准,如有异议,可通过本行客服热线进行核对。

3.本行仅为持卡人提供信用卡支付及分期等金融服务,并非持卡人所购买商品或服务的生产商或销售商,本行与合作商户或生产商、销售商无代理关系,也不为合作商户或生产商、销售商提供任何担保,任何有关商品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商品买卖、商品质量、送货、退货、换货及售后服务)和其它非本行金融服务范围的责任,均由合作商户或生产商、销售商负责。

4.若持卡人与合作商户或生产商、销售商之间就商品买卖、商品质量、送货、换货、退货及售后服务或其它相关事宜发生争议,须由持卡人直接与合作商户或生产商、销售商协商处理,在争议处理过程中,持卡人应继续履行分期还款义务。前述争议不影响本行对持卡人所欠款项的追偿权。

5.本行仅为持卡人提供个人日常消费类金融服务,持卡人不得使用本信用卡作为生产、批发经营消费。

6.持卡人同意本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向第三方转让债权,并同意向债权受让方偿还债务。

7.本行在按监管要求完成相关价格报告和公告等必要手续后,可修改本产品收费/息标准、年化利率等相关合约内容,并通过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短信通知、对账单告知、电子邮件通知、微信通知等方式将此调整告知持卡人,本行有权根据实际产品情况选择上述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告知。  

8.持卡人已充分阅读并了解《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及《中信银行信用卡e秒商户分期业务合约》,自愿遵守上述合约约定,同意相关收费/息标准,保证本次申请中信银行信用卡e秒商户分期业务时提供的信息真实有效。持卡人同意本行就持卡人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向任何相关方进行核实。不论核准通过与否,持卡人同意《中信银行信用卡e秒商户分期业务合约》由本行保留。

9.本合约为《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附加条款,若与《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不一致的,以本合约为准。本合约未尽事项依据《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银行业监管规定、银行业务规定及金融惯例等有关规定办理。 

10.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本行保留本用户合约的最终解释权,咨询(投诉)电话:4008895558。

重要提示:

若合作商户为医疗美容、生活美容类商户,持卡人在消费前需深入了解各消费的适应症、禁忌症及相关风险和注意事项,并慎重考虑是否进行此类消费。本行不对任何医疗生活美容服务内容及结果承担任何责任,若持卡人与合作商户产生包括但不限于: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等争议,由持卡人直接与合作商户协商处理,在争议处理过程中,持卡人应继续履行分期还款义务。前述争议不影响本行对持卡人所欠款项的追偿权。